市城市排水条例范文征求意见稿市城市排水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排水治理,保障城市排水设备正常运转,保护城市水环境,防治洪涝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开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备的规划、建立、运转、维护、污水处理及监视治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以下称排水)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备的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备(以下称排水设备),包括排水管网、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备。排水设备分为公共排水设备和专用排水设备。公共排水设备是指提供公共效劳的排水设备;专用排水设备,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立用于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备。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运营者。第四条[治理体制]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排水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排水治理工作。市排水治理机构详细负责日常排水治理工作。区(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排水治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监视、指导。开展和改革、规划、城乡建立、财政、环保、水利、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排水治理工作。第五条[治理原那么]本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立、雨污分流、协调开展的原那么。第六条[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公共排水设备建立、运转和维护的各项资金投入。公共排水设备的建立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市场融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措。第七条[推行先进技术]鼓舞排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行。第二章规划与建立第八条[规划编制]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七区排水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各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当地排水专业规划,经征求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施行。第九条[制定方案]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制定并组织施行公共排水设备建划。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公共排水设备建立,应当与城市道路开展规划和年度建立方案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合理配置、资源共享的原那么,与城市道路同步建立。第十条[预留用地]在城市规划和建立时,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操纵和预留排水设备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排水设备用地的性质。第十一条[三同时]新建、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