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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校后勤
范文
学校食堂
管理
暂行办法
学校后勤范文之学校食堂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方案的意见〔国办发[2023]54号〕,标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治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依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方案〔以下简称营养改善方案〕的施行细那么、专项资金治理方法、食品平安保障治理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地点各级政府要高度注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对学校食堂的治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学校要把食品平安和资金平安作为食堂治理的重点,实在承当起详细组织施行和治理责任。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效劳,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施行营养改善方案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根本要求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加强学生身体素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主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那么,尊重少数民族饮食适应,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审批制。学校创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获得餐饮效劳许可证前方可供餐。
第八条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治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后勤治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治理人员组成的食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治理。严重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内部操纵制度。针对学校食堂治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紧密有效的内部操纵制度,强化内部操纵,提高治理水平。
第十条岗位责任制。学校应依照学生就餐规模,实在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平安治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展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局部岗位能够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别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学校负责人应轮番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觉察和处理食堂治理中存在的咨询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科学营养供餐。各地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情况、当地饮食适应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本钱合理、营养平衡的食谱。
第十三条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平安,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平安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操纵、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详细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认识,加强消防平安治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
第十五条建立膳食委员会。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老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治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运营,统一治理,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治理。由社会投资建立、治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获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置收回,交学校治理。
第五章食品储存
第二十六条建立出入库治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
第二十七条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依照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觉察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食品储存场所应依照储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备。食品储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照先进先出的原那么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消费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络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平安要求。
第六章食品加工
第二十九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装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备和设备;
〔五〕装备餐饮效劳许可证所规定的其他设备设备。
第三十条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效劳食品平安操作标准。
第三十一条必须采纳新鲜平安的原料制造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阻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十二条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穿插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三条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造食品。
第三十五条加工完毕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第七章食品供应
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供餐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学校可依照实际情况从中选择。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当地经济开展水平、物价水平等要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教育、卫生、价格治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制订每周带量食谱并提早公布。
第三十九条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采购、储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的规定。
第四十条就餐场所治理。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平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材料;应设置洗手池等设备设备,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备设备应定期维护,保持洁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
第四十一条就餐秩序治理。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治理,做到平安、文明就餐,防止浪费。
第四十二条餐器具清洗与消毒。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器具进展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备内备用。倡导采纳热力方法进展消毒。采纳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洁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器具。
第八章财务治理
第四十三条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装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四十四条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治理,实行专帐核算。对营养改善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帐,明细核算。
第四十五条严格区分核算主体,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备设备等方面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帐中列支。
第四十六条学校必须确保营养改善专项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学生伙食,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截了当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四十八条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支出要获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运营效劳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五十条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本钱、人工本钱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食堂本钱核算应以食堂的日常运营效劳活动所必须的各项料、工、费为根本内容。
第五十一条食堂的收支结余施行月度结算,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运营效劳方面的支出。
第五十二条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视。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将食堂收支情况及时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章监视检查
第五十三条教育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食堂治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对觉察的咨询题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情况严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查相应的责任。教育部门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堂治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五十四条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定期将营养改善方案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物资采购情况,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和家长的监视。
第五十五条建立信息反响渠道。设立校长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能够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咨询题进展投诉或举报。学校应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第五十六条建立责任追查制度。对违背规定、疏于治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平安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峻不良后果的,追查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查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
〔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营养改善补助资金;
〔三〕克扣学生伙食、贪污受贿等。
第十章附那么
第五十八条本方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开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各地应结合实际,制订详细施行方法。
第六十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