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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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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徽省 最低生活 保障 办法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方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保障城市居民的根本生活为目的,由政府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合理制定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下文是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方法,欢迎阅读!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方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生活困难家庭根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那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和绩效考核内容,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效劳等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应当统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方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家庭财产,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存款、房屋、机动车辆、股票、有价证券和其他合法财产。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方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定   第十条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格式,证明材料目录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目录和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评议的具体方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公示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依照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示调查核实结果。   经公示的初审意见、异议调查核实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公示情况,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并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不如实登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信息,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家庭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拒绝就业安排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决定,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以及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对公示的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需要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提供真实信息。经调查核实,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将调查核实结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撤销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决定。   第十六条 对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公示内容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的下月起,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七条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方式,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   第四章 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效劳的要求,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符合保障条件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核查职责,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最低生活保障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最低生活保障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核查职责的工作人员,对知悉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以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信息核对管理系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核对管理系统应当与公安、住房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领域的公共信息效劳系统互联互通、共享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查、审批的;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成心不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未按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第二十七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追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处以非法获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的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法同时废止。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根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通知(劳社部发〔1999〕13号)的规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根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职工工资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根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本地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以及因未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最低工资)、根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及时反响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   以下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根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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