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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
监控
系统管理
规定
范文
学海无涯
平安监控系统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平安消费方针,加强煤矿平安监控系统治理,确保煤矿平安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正常发挥系统的监测监控作用,按照煤矿平安规程及煤矿平安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治理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域公司技术总监是平安监控系统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技术部负责平安监控中心的治理,平安监控中心值守人员由技术部负责治理,负责监视全公司监控信息,填写运转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批阅,觉察征询题应及时调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条 矿总工程师是本矿平安监控系统治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平安监控系统的建立、设计和晋级改造,通风矿长〔或通防科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平安监控设备设备的现场治理负责,详细业务由通防治理部门或专门的平安监控治理部门负责。驻矿安监站负责监视、检查。
第四条 煤矿平安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平安消费调度指挥系统,实时监控各监测点通防平安参数变化及被操纵设备通断电状态。
第五条 各矿必须建立煤矿平安监控治理机构,装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每矿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中心站值班人员不少于4人,平安监控维护员装备数量必须能保证平安监控系统正常运转。各矿平安监控维护员及值班员必须通过通风和监控技术专业培训,经考核获得合格证前方可上岗。
第六条 各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区〔科〕的队长,工程技术人员、消费调度员、瓦检工、爆破工、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员等有关人员进展平安监控设备治理与使用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各矿必须装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平安监控设备,传感器和分站的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20%,并装备足够的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工具、仪表。
第二章 设计与安装
第八条 所有消费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都必须装备可靠的平安监控系统;建有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还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监测系统。
第九条 新装备监控系统、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区域公司审查,报煤业集团审批前方可施行。
第十条 煤矿平安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他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平安规程及煤矿平安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治理标准的规定,并与区域公司平安监控系统联网。平安监控设备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的“四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平安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消费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MA〕,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平安消费检测检验机构进展平安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十一条 凡应安设平安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平安技术措施中明确传感器的安设品种、数量、位置、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开关的安设地点,操纵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操纵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操纵图,按照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正。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操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操纵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断电接点和编号。布置图以矿井通风系统图为底图、断电操纵图以矿井供电系统图为底图,图纸的绘制、标注必须符合煤矿平安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治理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安装断电操纵时,使用单位或部门必须按照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操纵线,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十三条 平安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中心站主机或系统发生缺点时,系统必须保证明现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平安监控设备必须具有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运转或缺点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平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转后,自动解锁。
第十五条 隔爆兼本质平安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以下区域:(1)断电范围内;(2)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纳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采纳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六条 平安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七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三章 地面中心站治理
第十八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24小时有专职值班员值班。煤矿平安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第十九条 煤矿平安监控系统的主机或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热备份,24小时不连续运转。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装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连续电源。
第二十条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和防雷装置,中心站设备的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试一次,保证电阻值不超过4Ω。
第二十一条 煤矿平安监控系统计算机不得从事与平安监控无关的工作。煤矿平安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调校一次,为使运转的计算机得到定期维护,平安监控主机应定期轮换运转,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超过3个月轮换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中心站所有设备的连接线应整齐有序,对接插头处应定期检查,保证接触良好。中心站设备及设备应保持整洁。
第二十三条 平安监控中心站环境温度应在20℃±5℃、湿度应在40%~70%。
第二十四条 煤矿平安监控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及图形,中心站要及时进展修正和删除。
第二十五条 对井下变更平安监控场所的测点,要在地面中心站运转日志中详细记录,以便查询。
第四章 传输接口及系统传输线路治理
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传输接口的本安电路及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和参数,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展安装。传输接口应设置在便于连接分站信号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连接传输接口通讯线路时,应标准、慎重操作,防止发生短路,造成缺点。
第二十八条 每周检查一次敷设光缆和电缆的巷道内支护情况,觉察阻碍光缆和电缆正常通讯的巷道支护隐患,矿井必须及时安排处理,检查应有专项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控通讯线路每隔200m作一个长度不小于100mm的标志,以便识别治理。
第三十条 传输电缆的接头都要使用防水接线盒。接线盒处电缆应穿插绑紧,防止巷道变形或接头人为拉脱。进线电缆两端应向下垂,防止接线盒进水。
第三十一条 进入采区的各种传感器电缆吊挂,严禁与动力线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金属棚卡子伸缩和肩窝来压挤伤。
第三十二条 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多种信息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走向,以便查找缺点。接线盒盖上的固定螺丝应涂油防锈。
第三十三条 信号传输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巷道同一帮敷设时,信号电缆应吊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间距不小于100mm。平安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纤连接,严禁与调度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三十四条 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均应在地面进展芯线通断、绝缘功能的测试,符合要求前方可入井。平安监控用的电缆必须在入井处安装熔断器及防雷装置。
第五章 分站及电源箱治理
第三十五条 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展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标应与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转48 小时,确认没有征询题前方能下井。入井前应按照要求,核查防爆功能和完好情况,获得“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合格证〞前方可入井安装。
第三十六条 每台分站应挂牌治理,注明分站各测点,以便查找处理缺点。当定义参数变动时,应及时修正牌板内容,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三十七条 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独立通风的硐室中,其所在位置应考虑供电方便,尽可能设在各测控点的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安设时应加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三十八条 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