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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下乡之后:乡村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实践路径探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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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 下乡 之后 乡村 治安 治理 共同体 构建 实践 路径 探究
103.Aug.,20232023年8 月NO.4第4 期警学研究Police ScienceResearch警察下乡之后:乡村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实践路径探究陈永峰1,康家豪(1.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00;2.河南师范大学,河南新乡453007)摘要: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家治理能力的结构性力量。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理的主要力量,公安社会治理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构建新安全格局的重要使命,乡村治理作为公安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乡村治安治理是构建新安全格局的基础性工程。“警察下乡”承担着维护乡村治安秩序,保障农业农村蓬勃发展,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的重要职责。“一村一警”警务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由于受到基层警力、传统运动式治理理念、乡村结构变化以及非乡村内生力量等多方影响,使得“警察下乡”治理效能受到一定阻碍。因此,为响应公安工作现代化的时代需求,满足公安社会治理乡村实践,从构建乡村治安治理共同体出发,以当前“一村一警”警务制度为载体,通过警民共建,强化基层党组织作用等实践路径构建乡村治安治理共同体,从而保障乡村治安秩序,创新治安治理理念。关键词:警察下乡;乡村治安治理;治理共同体中图分类号:D631.4文献标识码:AA文章编号:2 0 9 6-9 8 8 0(2 0 2 3)0 4-0 10 3-0 9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深人推进,国家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中国式现代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之路,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社会治理作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专门部署。1 公安社会治理即公安机关社会治收稿日期:2 0 2 3-0 5-15作者简介:陈永峰,河南警察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康家豪,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 0 2 2 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公安法治现代化研究”(2 2 2 4 0 0 4 10 3 7 2)、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项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德才兼备法治人才观引领公安教育创新研究”(XSZX-14)、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专题项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引领公安机关社会治理价值研究”(XCZX-02)的阶段性成果。104.警学研究2023年第4 期理,指公安机关作为重要的国家治理参与力量,在法治轨道上积极开展包括社会安全稳定等工作在内的社会治理工作过程,是公安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中的职责所在与使命担当。公安社会治理包括市域社会治理与乡村社会治理两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乡村治安治理问题则为乡村社会治理的重中之重。为破解乡村治安治理问题,各地积极开展实践探索,涌现出一批较为具有代表性的应对策略,如河南、湖南、安徽等各省逐渐建立的“一村一警 警务机制。2 目前来看,“警察下乡”对缓解乡村治安问题初见成效,但实践中,受基层警力客观条件制约与传统治安理念影响,仍然存在乡村治安治理力量不足,乡村治安特殊性重视不足以及村民缺乏共同价值认同,治安治理参与度低等问题。因此,为满足实践的迫切需要,构建乡村治安治理共同体势在必行。乡村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是响应公安工作现代化的创新举措,是构建新安全格局的创新举措,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组成部分,更是公安社会治理的乡村创新实践。通过乡村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实践路径探究,从乡村治安实际出发,阐明乡村治安治理实践呼唤构建治安治理共同体的必要性,并通过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充实乡村治安治理力量,创新乡村治安治理理念。一、乡村治安治理实践呼唤构建治安治理共同体从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来看,满足本质要求、实现根本目标,需要探索和积累对合理化路径选择的理论认识,并在乡村治理实践中不断探索治理创新之路。3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4 这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指明方向,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弥补当前“一村一警”警务制度实践缺撼,满足乡村治安治理实践对治理共同体理论的迫切需要。(一)坚持各治理主体联合,共建乡村治安秩序现代乡村治安治理强调治理主体多元化、协调化,村民与基层党组织等治理主体应当抛弃以往单向性“索取”模式,朝向“共建”模式转变。由于在乡村治安治理场域中主体责任不同,因此相应权利义务也有一定程度差别。以基层党组织为例,基层党组织在实践中存在领导不足,党员意识决散等问题,无法有效发挥其凝聚力与动员作用。因此,基层党组织应当从内部优化党组结构,强化领导能力,充分发挥其“政治势能”,坚决执行党的政策,不能将“深人群众,发动群众”作为政治口号停留在纸面,应切实落实乡村治安治理与服务群众工作“下沉化”,深人了解村民实际需求,当治安事件发生时广泛发挥各主体的积极价值,了解群众在治安治理参与中的困难。公安民警处理治安问题过程中,应当改变以往“大包大揽”的问题处理方式,主动与村民进行平等协商与沟通,促进构建情感认同共同体,明确权力、责任与利益的分配,阐明治安治理共同体中“权”“责”“利”并非某一治理主体独享,各治安治理主体应当根据自身定位承担责任、行使权力,对参与度较高的村民定期进行公示奖励,从而调动村民参与治安治理积极性,获取治安事件中对公安民警的支持。村民在治安治理中对事件处理方法与结果持不同意见可积极反馈,政府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回应,以民主协商为途径,努力做到既合法又合理,由此调动村民参与治安治理热情,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乡村治安治理模式,创建良好乡村治安秩序。105.陈永峰,康家豪警察下乡之后乡村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实践路径探究(二)坚持各治理主体共治,实现乡村治安善治共治强调了对于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后治理方式的改变,全体社会成员不断对于集体事务进行商讨、沟通,并在执行层面进行合作、调整,地方社会治理模式的选择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调整、不断更新的。5 针对目前乡村治安治理资源之变化,各治理主体应当以沟通协商为前提,集各方智慧寻求破解之道。从政府层面来看,公安机关作为乡村治安治理主导力量,应当主动与村民以及民间治安治理力量展开沟通,改变“单打独斗”治安现状。通过定期对乡村治安现状进行梳理,并将新型违法犯罪问题特征进行普及,同时,坚持在党组织领导下,依托“一村一警”警务制度,从嵌人式角度实现党的领导下民间力量与专业力量的高效结合,从而达成公安机关治理力量与乡村自治的协调统一。将“警察这一下沉力量有效嵌人乡村之中,保证既可以有效主导治安治理,又能强化村民法治意识,从治本角度维护乡村治安秩序。乡村自治层面,由于乡村存在青年群体流失问题,可以依托乡村民兵组织与治安联防巡逻队等民间组织。从乡村内生角度出发,结合乡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深人村民排查情况、了解状况,做到警情、险情早预防、早报告。授权民间治安力量对村民之间矛盾以非官方力量进行化解与调处,争取将治安隐患熄灭于萌芽状态,充分发动群众力量强化乡村治安秩序,从而实现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提升村民对治安事件处置满意度,最大化地实现善治目标(三)彰显治理共同体公共性,构建乡村文化联合体治安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体现在共同体成员对社会治安公共事务的关注以及自觉承担治安责任的意识,即“公共精神”。文化联合体是公共精神与公共认同感的具体体现,其能为村民行动提供准则与指引,以由内而外的方式约束不适格行为。长期以来,村民通过村规民约以及道德风尚构建行为准则,从而有效维护乡村治安秩序,但随着人口流动量加大,个体与共同体的联系逐渐减少,同时受到外来思想的冲击,村规民约与道德风尚的指引作用、约束力逐渐减弱,使得乡村治安秩序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因此,有必要针对目前乡村变化特点创建与其相适应的文化联合体,从而防止个人道德行为失范与治安秩序失序。公安机关可通过参与乡村节日活动发掘现有文化资源,并融合既有公安法治文化以及流行表达方式创新民俗文化,组织文娱活动,增强村民对公安法治文化的认同感。公安社会治理虽然强调以法治为基本方式,但因为法律作为一种被制定出来的规范,其社会认同往往不如自然生成的道德规范深广,所以公安社会治理的目标需要以一种容易获得认同的道德规范来表达人类希冀实现的价值追求。因此,公安机关与基层党组织可对既有的村规民约进行细致分析,融人共同体理念,并与村民进行交流讨论,觉醒其共同体意识,充分尊重不同区域村民风俗习惯,采取乡村文化特有表达方式,使其更具有亲和力,并在乡村治安治理共同体文化中突出民间治安力量与村民的治理作用。使民间治安力量与政府主导力量一同促成文化联合体,从精神层面调动村民治安治理参与积极性,共同维护乡村治安秩序。二、乡村治安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挑战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乡村安全问题也更为凸显。当前“警察下乡”的治理模式成为乡村治安治理的重要样态。但由于“警察”并非乡村治安治理中的内生力量,在乡村治安问题处理与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与乡村存在复杂的对话过程,同时,村民受到“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传统思想的影响,对非内生力量存在一定排斥心理,导致公安社会治106.警学研究2023年第4 期理仍有“最后一公里”无法完成。同时,传统治安理念以运动式治理为主,使得乡村治安工作欠缺预防性与治本性(一)乡村治安力量不足,治安问题时有发生相较于城市而言,乡村治安人员配置及基础设施较为薄弱。虽然从表面看公安人员,乡镇政府中的调节人员、综治人员等工作人员一应俱全,但实际情况为一人身兼数职,对于矛盾预防,治安问题处理力不从心,无法提早发现治安隐患,只能以被动接警的方式处理治安问题。除此之外,我国大部分乡村防控设施与城镇相比较为落后,以传统人力巡逻为主,信息化程度相对较低,无法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当前模式仍以乡镇派出所为中心,通过“一村一警”警务机制向各行政村延伸,形成“发散状”的治安治理模式。在联合治安事件处置中,受信息化程度的影响,出警民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以乡镇派出所为中介,由其协调行动、安排警力调度,各民警处于“点状”分布难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连点成面”快速投人治安问题处置。乡村治安主要由乡镇派出所负责,乡镇政府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并未真正深人基层了解村民实际需求、参与治安管理工作,未能与乡镇派出所形成治安治理共同体。加之在警力短缺,警务工作人员身兼数职位情况下容易产生权力集中现象,而乡镇政府、乡镇司法机构往往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在其他监督力量缺位的情况下,治安事件处理过程中将产生“权力专横”现象。同时,乡村具有“亲缘性”社会关系对于违法犯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亲亲得相首匿”的观念,对违法犯罪问题不及时举报,最后出现“电诈村”“制毒村”等现象,使得乡村治安形势复杂多变(二)乡村治安理念落后,治安自净能力不强责任制的落实是综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通过责任分配实现政令通畅,保证综治工作的快速、深人推进。6 其中绩效考核制仍是考察责任制是否落实的重要手段,通过考核指标是否完成作为工作人员薪资发放与升迁的标准,如果管辖区域内发生重大治安事件则实行“一票否决”。因此,公安民警便将“维稳”作为首要目标,正是由于该目标对乡村治安治理现代化的过程造成了一定障碍。首先,为保持乡村地区稳定,公安工作进行过程中以快速平息事件为主要目标,对于治安事件中双方当事人满意度以及矛盾根源是否彻底化解关注度不足,未能充分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精神,仍然以“堵”为主,资源过度集中于“维稳”当中势必阻碍治本工作的展开,从而提升二次矛盾爆发可能性。其次,乡村治安治理当中,公安机关以运动式治理为主,突出“严打”“严管”,对于一般违法问题存在从严、从重处罚现象,以达到“杀一做百”的效果,从而维护区域稳定,弊端在于运动式治理效果持续性较弱,并且处理结果未能使村民信服,使得基层政权难以嵌人群众进一步开展治本工作。除此之外,其他治理主体治安治理工作参与度不足,通过对安阳市滑县半坡店镇后营村实际调研,该镇民警通过划分区域的方式对乡村治安进行维护,每名民警负责一至两个行政村治安,同时村内以退伍军人为主体组成联防巡逻队,每天两名工作人员负责巡逻任务。通过询问得知当村内发生治安事件,解决途径以公安民警为主要力量并结合村委会进行调解与解决,而以村内自治为代表的联防巡逻队则一般不参与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从此可以看出民间治安力量长期游离于治理体系边缘,从而造成乡村自净能力不足,未能有效与公安力量、村党组织形成治安治理共同体。(三)乡村治安特殊性重视不足,治安治理效果欠佳随着国家城镇化速度加快,国家治理能力稳步提升。在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城市治安治理经验,我们已经习惯于将城市治安治理中的经验套用至乡村治安治理107.陈永峰,康家豪警察下乡之后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实践路径探究中,但由于乡村结构与治理资源发生变化,现有城市治安治理经验出现“水土不服”现象同时,由于城市信息化程度较高,使得我们对治安机构增设与警务科技设备作用产生过高评估,忽略了乡村信息化程度,未能充分抓住乡村特质发挥其治安治理作用。在乡村中,基层党组织肩负着提升乡村社会治理能力,构建良性乡村治安环境的重要使命,但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未受到足够重视,在治安事件处置中,往往以村支部书记与村主任等领导为主对村民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其他村委干部一般不参与治安治理工作,加之村委领导尚有种类繁多的工作需要处理,从而对治安治理工作望洋兴叹,导致基层党组织治安治理资源未能充分调动,同时由于乡村青年的流失,使得基层党组织“造血”能力不足,遇到新型问题时部分领导干部受思维固化影响,不能及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从而影响其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乡村作为一个“熟人”社会与城市相比还具有较为独特的社会资源,如宗族文化以及明朝“申明亭”制度中的宗族长老等精英人物,由于目前过于强调信息化、技术化使得这些重要治安治理资源都未充分发挥作用。由此可见,各种治理资源零星分布都未能与公安民警有效结合形成治安治理共同体,从而使得治安治理效果欠佳。四)村民缺乏共同认同感,治安治理参与度低乡村治安治理共同体的构建依赖于村民的共同认同感,需从传统的“索取型”理念转化为“服务型”理念。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在农村经济融人国际国内双循环的同时,也会带来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和取向,有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7 从而难以形成共同价值愿景,其原因在于市场化背景下村民逐利思想日益严重,将重心主要置于提升生活水平方面,对身边发生的治安事件采取“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态度,共同维护治安秩序意愿下降。同时由于城市向心力加强,打破了传统乡村地区人口流动性弱的格局,以至于村民对传统乡村文化与组织共同认同感下降。并且随着乡村人口流失,乡村中老人、儿童、妇女等弱势群体相对增多,该群体在治安治理中往往缺乏参加热情与能力,因此制约了治安治理效率提升。在此种情形下,乡村治安问题的重担几乎完全落在公安民警肩上。但因乡村警务工作多为调解邻里纠纷、家庭矛盾以及群众求助等事由,使得公安民警承担过多非警务工作,在处理此类问题过程中便将公安民警推向矛盾最前端,从而使得村民对公安民警认同感下降。在出现治安问题时与公安民警主动沟通意愿降低,帮助解决治安问题意愿同时下降,致使治安治理参与度降低,形成恶性循环,从而使得基层党组织、乡镇警务人员无法有效组织群众力量,影响乡村中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三、乡村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实践路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4 0 余年的城镇化发展历程,从目前数以万计的行政村发展水平检视,部分乡村已经实现现代化或正在实现现代化。从区域分布来看不同乡村治理资源存在差别,中原地区与东北地区相较江浙区域空心化略微严重,结构体系上的高度分化为“警察下乡”提出了现实挑战,因此有必要因地制宜利用当地治安资源构建治安治理共同体以有效维护乡村治安。(一)保障乡村治安秩序,构建治安治理共同体当前“警察下乡”政策的实施虽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治安治理专业力量的下沉,但在乡村治安治理过程中始终存在公安民警单打独斗现象,不仅基层党组织未能与公安力量有效配合,而且公安力量之间也存在着协调配合不佳情况,为有效解决该问题,108警学研究2023年第4 期有必要在政府层面强化主导功能,以有效维护乡村治安秩序。首先,公安民警职责在于有效维护治安、打击犯罪、保持乡村治安秩序,但当违法犯罪问题发生时,公安机关不仅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侦查与抓捕,而且存在群众损失难以弥补的现实问题。因此公安机关可以转换工作思路,以有效预防治安事件发生减少后期处置资源消耗。公安民警可以定期深人村民开展走访调查,发挥“主动警务”优势,询问村民纠纷根源,通过分析研判对存在事态升级可能性的矛盾进行记录、调节,发动基层自治组织一一村委会予以密切关注定期回访,将回访情况与公安民警共享,做到防患于未然,推动更多力量向预防端用力。同时加强乡村治安事件中“再犯”与出狱“累犯”等特殊人员的管理与教育,对其中生活就业困难的人员予以照顾,帮助其重返社会,从预防角度减少乡村治安不稳定因素,从源头消除治安隐患其次,可以通过实行网格化管理实现公安工作精准性,除乡镇派出所外,可根据群众意见或行政村连接处设置警务室,一方面有利于快速出警,另一方面可以弥补因警力不足而产生的巡逻压力,乡镇派出所应对警卫室在岗情况进行考勤,避免空岗情况的发生。乡镇党委与政府应当充分发挥管理监督职能,避免乡镇治安力量出现缺位。在此基础上乡镇党委及政府可以深入乡村,通过具体治理工作考核乡村治安治理基本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同步而造成的意见分歧,从而一同成为构建乡村治安治理共同体的主要力量。最后,由于信息化程度制约,使得跨村治安事件发生时,公安民警难以及时做到有效沟通配合。针对这一特殊问题可以通过引进现代化信息设备的方式予以缓解,在此基础上区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紧密配合,当出现“电信诈骗”等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犯罪时,由区县公安提供技术支持,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对犯罪分子进行锁定,将一手信息通过现代化设备直接传输至村级公安力量,保证第一时间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控制,防止其脱逃。乡镇级公安机关负责跨乡镇警力调动与人员调配,驻村民警负责集合附近警力实施抓捕行动。日常治安事件处置中,村级民警则可通过信息化设备相互关联,提升跨村治安事件处置效率,减少因多级信息传递造成的损耗,从而主动做到“连点成面”区域性覆盖,构建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警务共同体(二)创新治安理念,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警察下乡 初期,以维稳为主导的治理目标,使得警务工作的重心发生偏移,同时以维稳为主导掩盖了乡村治安治理的主要矛盾。运动式治理使得治理过程与治理结果无法深得民意,导致“警察”始终扮演外生力量的角色,无法有效嵌人群众开展治本工作,同时使得民间治安力量游离于治理体系边缘。因此有必要创新治安理念,构建警民共同体,以有效开展乡村治安治本工作。首先,公安机关不应当将治安事件发生率作为考核唯一标准,应加人治安事件处置满意度等多体系考核目标,取消一票否决制。将运动式治理中的“严打”“严管 理念转变为新时代“枫桥经验”中的“情治”“法治”。“情治”方面公安民警在处置治安问题过程中可以将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以生动形象的举例加以阐述,以增强公安民警与村民的亲和力,祛除维稳思想而产生的“打”“压”“堵”,真正做到从矛盾源头解决纠纷,开展治本工作。“法治”方面公安民警处置治安问题时应当严守法律规定,不得为维稳而加重处罚,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对受到处罚的村民开展教育并注意处罚结果的合理性,使处置结果不仅合法而且合理,从治本方面开展乡村治安治理工作。其次,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嵌人方式与基层自治组织结合,驻村党员民警可同时兼任村委主任、非党员驻村民警可兼任村委副主任或办事员,参与日常村委会议,协助基层自109.陈永峰,康家豪警察下乡之后乡村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实践路径探究治组织处置日常村务工作,深人了解基层情况,便于处理村民日常矛盾纠纷,并对村委会成员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其在调处纠纷中的法律意识。同时,公安机关可以打造治安力量与专业力量共同体。实行警务室与法律顾问对接,对工作态度认真、工作效果显著的法律从业人员进行嘉奖并向社会进行公示,从而提升对口帮扶积极度,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升法律素养。实现警务室与人民调解员、公益律师、志愿者对接,融人民间治安力量联合参与调解工作。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可以牵头组建保安队伍、志愿者协会等社会力量定期下乡进行政策宣传、治安巡逻等工作。最后,将乡村民兵组织、退伍军人组成的治安联防队等民间治安力量作为依托。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赋权的方式,使民间治安力量加人治安事件处置、矛盾纠纷调处当中。日常矛盾调处中以民间治安力量为核心,充分发动其内生优势,驻村民警在此过程中主要扮演提供法律指导,监督调解过程的角色。由于公安机关驻村民警警力有限,协调、调集警力需要付出时间成本,而民间治安力量存在人员充足,行动便捷等特点。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对民间治安力量进行专业化培训,增强其处置突发治安事件的知识与技能。治安事件发生时,驻村民警可直接与民间治安力量负责人进行对接,请求其及时协助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负责对现场的控制、维持群众秩序,防止关键性证据遭受破坏,等待专业公安民警赶往现场。通过对民间治安力量的充分调动,既可弥补警力不足,又能充分发挥民间治安力量的治理作用,从而形成警民治安共同体(三)强化基层党组织作用,对民间治安治理力量赋权基层党组织发挥着上下协调,引领发展的作用。公安社会治理过程中,基层党组织负责将党和国家的政策有效贯彻落实于各方面、各领域。治安治理作为公安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党组织同样肩负着有效维护乡村治安的使命,良好的治安环境是乡村蓬勃发展,村民安居乐业的前提。目前基层党组织在治安治理中能效发挥欠佳,因此应当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作用,提升治安治理赋权力量。首先,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自身建设,部分基层党组织存在意识决散、凝聚力低下、动员能力弱化等问题。应当由党委领导人负责定期开展政治教育,强化基层党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发其动员意识,以基层党员为表率,主动加人日常乡村治安巡逻与日常纠纷处置。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普及党的政策,传播党的思想,做到党的领导全面覆盖。凝聚村集体共同利益,整合不同年龄阶段的治安治理资源,共同实现治安治理目标。除此之外,各基层党组织可以定期向乡镇公安机关汇报各村治安情况,增强自身治安敏感性,将治安隐患及时传递至驻村民警,使党建工作与治安治理工作有机结合,破解基层信息闭塞问题,从而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其次,基层党组织应增强其“造血”能力,国家制定了“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青年回乡政策,为基层党组织吸收新鲜血液提供了基础。基层党组织吸收优秀青年大学生入党,面临专业性较强的新型矛盾时,可以多听取青年党员建议,从而开拓思路避免处置不当与思维僵化问题的影响,增强对不同治安问题应对能力。同时,基层党组织也应当充分利用本村青年资源,由于城乡结构的改变,乡土文化受到一定冲击,针对在外打拼的乡村青年,其除经济需求外仍有强烈的情感需求,乡土文化的解体使得青年对乡村失去了情感寄托。因此基层党组织应当根据乡村结构变化特点,了解青年文化喜好,创建新型乡土文化,从而吸引青年回乡反哺乡村,丰富乡村治安治理资源最后,乡村治安治理必须跳出以刑罚打击为主的治理体系。乡村中大量老年群体的存在使其具有丰富的德治治理资源。德治是预防犯罪,处置日常治安事件的重要武器,基110.警学研究2023年第4 期层党组织可以与老年群体相结合,针对当前乡村治安特点选取德高望重的老人作为乡贤代表,使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道德退出历史舞台。在村规民约中重点突出尊老爱幼、团结互助、互相谦让等规范特色。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在邻里纠纷与日常治安事件处理,除符合法律规定外更需要强调法律的道德性,通过公安民警、基层党组织、乡贤代表三者相互配合,真正做到村民对处理结果的信服,从治本方面开展乡村治安治理工作。由此在基层党组的引领下,发挥青年、老人等各种治理资源实现民间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四)强化村民认同感,重塑共同体公共性文化联合体是公共精神的体现,构建公共文化联合体不仅是乡村治安治理的内在要求,更是乡村振兴的题中应有之意。目前乡村治安治理的困境在于公共精神式微,导致村民共同认同感不足,治安治理参与度低下。重塑共同体公共性之目的在于,针对因乡村结构变化而受到冲击的乡土文化进行重塑,解决人际关系疏离下的乡村治安治理困境首先,文化认同是情感认同的集中体现,文化本身既是一种社会治理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民族的复兴需要强大的物质力量,也需要强大的精神力量。没有先进文化的积极引领,没有人民精神世界的极大丰富,没有民族精神力量的不断增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可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因此,乡村治安治理中更需要强调文化认同的重要性,一方面需要为乡村文化的开展提供充足设施与活动空间,丰富村民文化生活。另一方面,基层党组织可以带领村民积极挖掘本村党建文化、乡贤文化、民俗文化,增强活动特色与吸引力,使村民在文化参与活动中提升文化认同感、使命责任感,通过文化治理从治本角度减少违规行为,维护乡村秩序,构建具有乡土特色的文化有机联合体其次,培养治安文化,增强治理主体归属感与认同力。治安文化既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又包括传统道德观念、公序良俗。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挖掘传统道德中如以和为贵、以礼待人等与治安有关价值观念,增强现有乡土文化的法治性,赋予法治文化强大感染力使其与乡村特有的公序良俗融为一体,帮助村民自觉摒弃不良风气。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可以加强对治安文化的宣传,驻村民警通过对村委传递先进法治理念,变“刚性管理”为“软性介人”,同时,治安文化宣传应借助多种手段,通过对戏曲、歌曲等大众传统娱乐方式进行改编增强传播力,使枯燥的法律语言转为生动曲艺文化,多层次、多手段增强村民对治安文化认同感,从而约束自身行为,创建良好乡村治安秩序。最后,培养“公共精神”,增强治理参与度。共享的前提是共建与共治,可以从民生、经济、社会等多方面人手增强目标相容性,提升村民参与度。一方面,公安机关可以建立“道德积分站”,设置“谦”“勤”“孝”等标准进行评估,对表现突出的村民予以一定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从而提升公民的荣誉感与使命感。并通过与乡镇企业对接的方式,对于积分较多的村民在生活购物、休闲娱乐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既可以为企业增收创造条件,又可以提升公民参与度,增强共建共治精神。另一方面,拓宽居民参与治安管理渠道,以当前“一村一警”制度为依托,采用公共议事模式,由驻村民警提前公布讨论事项,与村民面对面交流、集思广益,对属于公安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尽快落实,进而培养村民“公共精神”,增强治安参与度,自觉担任起乡村治安治理主体角色。参考文献:1陈永峰:从良善、法治到良法善治:公安社会治理理念的生成逻辑与科学内涵,载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 0 2 3 年第2 期。2张玉琢,韩春梅:“警察下乡”: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理性逻辑与方法论,载北京警察学院学(责任编辑:王佩贤)陈永峰,康家豪警察下乡之后乡村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实践路径探究报2 0 2 1年第2 期。3陆益龙,李光达: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与路径选择,载江苏社会科学2 0 2 3年第2 期。4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支部建设2 0 19 年第3 4 期。5陈永峰,蔡远哲:保障新发展格局:以党的二十大精神新安全格局观引领公安社会治理创新,载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 0 2 2 年第6 期。6余杰新:农村治安善治方案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0 年第4 期。7张炜达,李鑫,赵欣云: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研究,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3 年第2 期。the Police Go to Work in the Countryside:An Exploration ofthe Practical Path of Rural Security Governance Community ConstructionChen Yongfeng,Kang Jiahao?(1.Henan Police College,Zhengzhou Henan 450000;2.Henan Normal University,Xinxiang Henan 453007)Abstract:The moderniz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esemodernization and a structural force of national governance capacity.As the main force of socialgovernance,public security organs bear the important mission of maintaining social order andbuilding a new security pattern.Rural governanc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ublic security socialgovernance,and rural public security governance is the basic project of building a new securitypattern.Police going to work in the countryside bears the important responsibility of maintainingthe order of rural security,ensuring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reas,and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rural governance.The policing system of“one village,one police playsan indispensable role.However,due to the influence of grass-roots police force,traditionalcampaign-style governance concept,rural structural change and non-rural endogenous forces,thegovernance efficiency of“police going to work in the countryside has been hindered.Therefore,in response to the needs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work and to meet the practice ofpublic security social governance in rural areas,starting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a rural publicsecurity governance community,using the current“one village,one police policing system as thecarrier,through practical paths such as police civilian co-construction and strengthening the roleof grassroots party organizations,to build a rural public security governance community,therebyensuring rural public security order and innovating the concept of public security governance.Keywords:police go to work in the countryside,rural public security governance;governance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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