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在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推动下,截至20世纪末,国际劳工标准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但其实施却不尽如人意。恰自20世纪末始,发展中国家为降低生产成本,在劳工标准方面进行“逐底竞争”,不仅产生了一些人道主义问题,而且对发达国家形成了经济竞争压力。为扭转该局面,发达国家开始重视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在此过程中,美国和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在其主导的区域/双边经贸条约中纳入劳工条款,成为国际社会推动劳工标准实施的主要路径之一。其中美式经贸条约较为重视劳工条款的可强制执行性,其劳动争端解决程序的司法化和争端解决结果执行的强制化倾向越来越明显。由于争端结果强制执行的最终手段多为条约承诺的经贸利益的撤销,因而美国推动国际劳工标准实施的模式被称为“条件(conditional)”模式,即对方如不履行经贸条约中的劳工条款,则美国会撤销条约给予对方的经贸利益。但司法化和强制化的美国模式却饱受批评,特别是其实效遭到质疑,美国仅在一起涉及劳动问题的争议中启动了经贸条约中的争端解决程序,但却以失败而告终。a那么在美式经贸条约的新发展中,美国还在坚持其特有的模式吗?本文通过分析美式经贸条约中的最新一代劳工条款,揭示其新发展,并回答上述问题。经贸条约中的劳工条款主要包括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显然本文关注焦点在于后者。首先,本文梳理美式经贸条约劳工条款中的程序性条款,包括劳工条款的争端解决程序和强制执行机制,以展示美国模式的逐渐形成。其次,对美式经贸条约中第三代劳工条款的程序条款进行分析,探讨其是否延续劳工标准实施的“条件”模式。再次,分析第三代实体劳工条款和其他类型的条款,但重在揭示其中有助于作者简介贾海龙,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广东广州,510006)。aPhillipPaiement,“LeveragingTradeAgreementsforLaborLawEnforcement:DrawingLessonsfromtheUS-GuatemalaCAFTADispute”,Georgetow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49,no.2,2017.2023年第12期贾海龙[摘要]国际劳工组织主导的国际劳工制度在国际劳工标准推广和实施方面效率较低,而发达国家基于削弱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优势的考虑,将劳工问题与经贸问题捆绑在一起,利用国际经贸体制来间接促进国际劳工标准的推广与适用。美国主导的区域/双边经贸协定是其中的代表,并由于其利用司法化的争端解决程序和强制性执行手段来保障劳工条款的实施,而被称为“条件”模式。美式经贸条约中的劳工条款发展至第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