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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考研练习题—推荐-凯程教育(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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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法律硕士 考研 练习题 推荐 教育
考研改变命运刑法简答题:刑法简答题: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与处罚原则。答案要点成立条件(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1 分)(2)犯罪未得逞(1 分)(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1 分)类型(4)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区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1 分)(5)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区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1 分)处罚原则(6)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分)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与分类。答案要点成立条件:(1)主体条件: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可能构成共同犯罪。(2)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相互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作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三种情况:一是共同实行行为;二是共同预备行为;三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3)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要求;明知;彼此沟通、互相联络。(4)客体条件:侵害的为同一客体共同犯罪的形式:(1)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考研改变命运(2)事前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我国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答案要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特征有:(1)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这是本章的同类客体,其下的具体各罪名,再分别对应各直接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主要是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所以是否构成对不特定对象的威胁是其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主要区别;(3)犯罪主观方面主要是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而且对于本专题中的过失犯的主观方面的过失往往和故意混合在一起,其意思是行为一般是故意,而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往往是过失。(4)犯罪主体要件,基本上为一般主体,其中有部分犯罪要求具有特殊身份。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答案要点(1)主体不同:侵占罪为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2分)(2)对象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对象限于代人保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财物。(2 分)(3)情节不同:侵占罪要求有经所有权人要求仍拒不归还的情节;而职务侵占罪无此要求。(2 分)简述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和我国对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答案要点:(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2)犯罪中止具备以下三个特征:必须是在犯罪的过程中停止了犯罪;必须是自动地停止了犯罪;必须是彻底地停止了犯罪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考研改变命运(3)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是必减免主义的处罚原则,即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简述包庇罪和伪证罪的界限。答案要点:(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犯罪的场合不同。前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和之后;而后者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之中。(3)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而后者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4)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后者的目的既包括隐匿罪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也包括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辨析题:辨析题:请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进行辨论。答案要点(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有无与形式,既遂与未遂,共犯能否成立等,所以影响到责任的判断。(2 分)(2)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假想的犯罪、假想的不犯罪和罪名构成及处罚认识错误。一般情况下,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2 分)(3)事实认识错误包括行为认识错误(性质认识错误与手段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等。(2 分)(4)对行为手段认识错误与对行为对象认识错误会对诸如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停止形态以及罪与非罪产生影响;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定罪。(2 分)请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从重处罚”进行辨析。答案要点(1)这种说法不正确。(2 分)考研改变命运(2)我国刑法对于主犯的规定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 分)(3)前者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后者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 分)(4)主犯不是法定加重刑情节,如无特殊规定,应直接按照具体罪行所对应的法定刑处罚即可。(2 分)请对“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中止存在于所有犯罪构成中”进行辩析。答案要点:(1)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因此过失犯罪没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只有成立犯罪与否的问题,而没有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区分。(2)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既然只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就不可能积极地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无所谓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法条分析题:法条分析题:刑法第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1)请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该法条确认的犯罪构成。(2)该法条中结构有哪些特点?考研改变命运(3)该条中“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含义是什么?(4)该法条中“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属于何种罪状结构?答案要点(1)犯罪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1 分)客观方面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1 分)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是指供水单位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1 分)主观要件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1 分)(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2)该法条的结构为条款项多层次结构。(1 分)主法条为第一款,该款下设有四项,其后再接本条的第二款、第三款。(1 分)(3)指明本罪适用于单位。单位犯罪必须要由法律明文规定,否则该犯罪的主体不能由单位构成。(1 分)点表明本罪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 分)处罚的依据是本条前款的规定。(1 分)(4)属于空白罪状。即本法不规定该罪状的具体内容,而要以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标准来确定。(1 分)刑法第 265 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该条所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是什么?(2)请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该条确认的犯罪构成。(3)举例说明刑法条文中盗窃特定对象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情况。(4)举例说明刑法条文中盗窃罪的法条竞合犯。答案要点:(1)该条所规定的罪名是:盗窃罪;罪状的描述类型是:引证罪状。(2)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考研改变命运(3)刑法条文中还规定了: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盗窃增值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4)盗窃罪的法条竞合犯有: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质罪。甲是某中外合资的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甲于 2004 年 7 月和乙合谋,制造虚假的健康证明,为病危的乙父买了一份人寿保险,结果乙父 3 个月后病逝,甲帮助乙理赔,获得保险公司 20 万元的保险金。2004 年 10 月和乙合谋,将乙投保的小车烧毁,期望再次骗取保险金。结果由于乙的小车停放在小区的地面停车场,当晚刮风较大,将停放在附近的丙、丁的车一并烧毁,并毁坏了小区的部分公共设施。甲在帮助乙理赔的过程中,被公司工作人员丁发现甲乙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乙曾在 1995 年刚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于 1998 年 5 月刑满释放。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并简单说明理由。(2)乙的行为构成累犯吗?为什么?(3)对甲乙的两次保险诈骗行为应数罪并罚吗?为什么?答案要点:(1)甲乙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的共同犯罪。甲乙在第一次保险诈骗行为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构成保险诈骗罪。甲乙在第二次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时,采取放火的方式造成了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和严重的财产损失,虽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成功骗取保险金,但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未遂,按照保险诈骗罪(未遂)和放火罪数罪并罚。(2)乙的行为不构成累犯。一般累犯,要求后罪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5 年之内;特别累犯,要求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乙的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但后罪不是,前罪执行完毕的第 6 年犯保险诈骗罪,皆不符合累犯的要求,不构成累犯。(3)对甲乙的两次保险诈骗行为原则上不需要数罪并罚。对于行为人犯同种数罪的,只需在足以使实际处罚结果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特定犯罪的法定刑范围内作为一罪从重处罚。某甲之子看中一款进口高档山地车(市场价值 2800 元)。某甲遂找到无业人员某乙,要某乙给他搞一辆,双方约好按 800 元付费。某乙经多方观察发现张某家中有这样的车,即叫来某丙、某丁与其一起行窃,二人当即表示同意。三人约定当晚 12 点在张某家院墙外边见面,由某丙在外望风,某乙与某丁进张某家盗车。某丁回家后,经其兄劝阻,感到此事不能干,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某乙与某丙则按时赶到,见某丁迟迟不来,便由某丙在外望风,由某乙一人进入张某家盗车。由于车辆较重,在搬出考研改变命运围墙时发出声响,被张某发觉抓住某乙。某丙见势不妙骑车先行逃走。某乙踢倒张某后翻墙逃走,出卖得款后某乙分给某丙 200 元。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丙、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2)本案涉案人员中何者构成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何种地位?(3)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要点(1)甲乙丙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1 分)甲构成盗窃罪,(1 分)乙构成抢劫罪,(1 分)丙构成盗窃罪,(1)丁构成盗窃罪。(1 分)(2)甲、乙、丙、丁构成共犯,(1 分)甲是教唆犯,甲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作用,所以甲应该是从犯。(1 分)乙是实行犯,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1 分)丙、丁在本案中起次要的帮助作用,是帮助犯,是从犯。(2 分)(3)丁是犯罪既遂。(2 分)理由是丁与乙丙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应以全案来判断是否既遂。只要全案完成,所有人都成立犯罪既遂,即使其中有参与人员中途退出,也不单独成立犯罪中止。(3 分)(一)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 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 年 12 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 1 万元,写下欠条 1 万元,共计 3 万元,购买邻村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 年 1 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邻村村长、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朱兰名下存折 2000 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 1 间及农具、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 1 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 1 万元;(3)丧葬费 1000 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和邻村的 2万元由李梅在年满 18 周岁以后 5 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顾。请回答以下问题:(1)该协议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2)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考研改变命运1)李梅对李天志、朱兰的财产继承问题;2)李天志、朱兰两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等人的债务清偿问题;3)监护人的设定问题;4)李梅的行为能力问题。2依民法规定,本案应作如下处理:1)李天志、朱兰遗留的遗产共有 2000 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应由作为惟一的继承人李梅继承。李梅为未成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2)在为李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后,剩余遗产应用于清偿信用社、张海、邻村人、刘江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李梅不承担清偿责任。3)关于李梅的监护问题,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村委会同意,其可为李梅的监护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容的同意,则应由村委会作为李梅的监护人。4)该协议对李梅没有拘束力。因为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甲乙丙共同协商成立大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任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 20 万元的,需经过三人协商同意。为更换车辆,以更好的承接业务,甲没有与乙丙协商而购置了一辆价值 25 万元的运货车,在一次搬运的过程中,公司员工戊、己不慎将客户阳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恰好砸在行为辛的头上,辛因此支付医疗费以及其他费用共计 10 万元,在购买车辆以及对辛的责任问题上,甲乙丙三人发生了分歧。试问:(1)甲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辛所受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责任?答案要点:(1)有效。法人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参照合同法第 50 条的规定。(2)由大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法人对其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法条分折题:法条分折题:“不动产抵押的设定除订立抵押合同外,还应办理抵押物登记。”试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考研改变命运答案要点:(1)这是关于抵押权设定公示方法的规定(2)以下财产为抵押物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3)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以地上无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运用民法知识分析以下说法:“我国实行离婚自愿则,想什么时候提出离婚都可以。”(1)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2)在民事生活领域,当事人之间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在婚姻法领域,同样实行离婚结婚自愿原则。这已被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下来。但在具体实现过程中,出于某种立策考虑,为保护部分群体利益,对当事提出离婚的时间和条件作了个别限制。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但需要说明的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此限制不适用。由于职业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军人一般与配偶长时间分居生活,为保障军人安心服役,减少其后顾之忧,特作出这样的规定。二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在此时间内常常需要照顾,否则其不利于其生产生活,以及身心健康。为切实保障其切身利益,在女方出于某种考虑或需要提出离婚的,则予以允许。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两者都是将已死亡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转由他人继承的制度,但这两种方式是有区别的:第一、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而转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第二、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前即死亡,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考研改变命运第三、继承主体不同。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直系单亲属,而转继承可以是原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第四、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1、简述我国违宪审查的内容。答案要点:我国违宪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宪法及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2)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机制。(3)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文件的权限及事由。(4)对法律文件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审查程序。2、简述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尊重保障人权”的意义。答案要点:尊重保障人权由 2004 年宪法修正案予以规定,其意义在于: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第二,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尊重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3、简述权力制约原则。答案要点:(1)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2)分权原则的发展过程,最初由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美国的杰斐逊等人提出来。(3)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4、试述资本主义法发展的三个阶段及其特征。答案要点:资本主义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当代资本主义阶段。在第一个阶段,法与国家权力一样为确保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采取“自由放任主义”政策,尽可能地养活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因此,这个阶段的法,规定平等自由竞争、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合同自由不受限制、过错责任原则等。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加强法对经济领域的干预作用,表现为法的本位从个人本位转向国家本位,如对垄断的限制(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现代经济法的出现)、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合同自由的限制等等。到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法的“社会化”,即法的本位从国家利益转向社会利益,法担当了“社会福利”的职能,表现为:在继续对垄断利益进行限制的同时,以法律手段调节各经济部门之间、社会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规定各种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和教育文化事业的保障,等等。5、简论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答题要点:考研改变命运(1)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过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二是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其服务。(2)人民主权学说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无论是资本主义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的宪法,都无不确认和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3)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明确规定;二是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三是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6、简述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答题要点:(1)“五四指示”的制定抗战胜利之初,解放区仍实行减租减息政策。内战再起,地主与农民矛盾日益尖锐。为发动农民准备自卫战争,1946 年 5 月 4 日党中央发布该指示,因其发布日期,又叫“五四指示”。决定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拉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2)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1947 年 10 月 10 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该大纲,共 16 条。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土地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土改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予以审判和处分。该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7、简述法律作用局限性的表现。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反对“法律万能论”和“法律虚无论”观点。法律作用局限性的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考研改变命运(3)法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存在着缺陷;(4)法的作用在各种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充分发挥。8、简述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关系非常密切,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与道德的相同点主要有:A、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B、都具有阶级性;C、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D、都决定于相同的经济基础。(2)法与道德的区别主要有:A、表现形式不同;B、违反的后果不同;C、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D、调整的对象不同;E、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3)法与道德的联系表现在:A、互相渗透,法的许多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制定的,道德的许多内容被法律所吸收;B、互相制约,道德对法有评价作用,而法可以促进道德的发展,制约不道德行为的发生;C、互相保障,法所禁止的行为往往是道德禁止的行为,道德上禁止的行为也可能是法律制裁的行为。马克思在批判蒲鲁东时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请结合法律本质的有关原理对这段话进行分析。答题要点:答题要点:考研改变命运1、马克思的这段话揭示了法的深层本质问题,即法归根到底是由当时的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现象有着自己的特殊本质的,而且法的本质是有层次性的:浅层本质表现在法首先是国家意志的直接体现;二级本质表现在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深层本质表现在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时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3、决定法律内容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地理环境、人口因素以及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因素。4、法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这是从最终决定意义上说的,除物质条件之外,法的内容还要受政治、思想、道德、历史传统、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联系我国实际,试从法律与人权关系的角度论述我国法律对人权保障的意义。(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流畅。)1、人权概念的分析,世界各国对人权的理解莫衷一是,千姿百态(适当展开)。2、中国对人权的认识有以下几点:(1)人权虽有国际性的一面,但主要是一国内部的法律和政治问题,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外国内政。(2)人权可从不同角度加以认识,包括应有人权、法律人权和实际人权。(3)人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生存发展权、政治自由权利以及社会文化经济权利等。(4)人权是具体的,不存在抽象的人权。(5)人权的范围和保护程度受一国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并与国家政权的性质密切相关。3、法律对人权的保护有着重大的实际意义,是人权保障主要渠道之一。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立法过程中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2)我国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3)法律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社会环境发生作用从而间接保障人权;4、我国参加国际人权立法,维护和保障人权。我国以缔或参加了许多国际人权条约,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贯赞同世界人权宣言的人权原则和概念。简述汉初刑制改革以及它在法制历史上的意义。西汉初期的刑制改革西汉建立以后,基本沿袭秦朝的刑罚制度,继续使用黥、劓、宫、斩左右趾等肉刑,对劳役刑也没有明确固定的刑期规定。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这种残酷野蛮的刑罚制度,愈来愈不能适应社会的客观要求。因为,肉刑不仅损害劳动力,而且不利于西汉王朝长治久安。加之,统治者“休养生息”政策的实施,使得社会矛盾缓和。汉文帝时有一年全国仅 400 起刑事案件,从而为刑制改革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社会条件。考研改变命运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 167 年),齐太仓令淳于公犯罪,其令之女缇萦上书,请求代父受刑,为官奴婢。于是,汉文帝下决心实行刑制改革。首先废除肉刑制,取消黥、劓、刖刑,将黥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其次,取消肉刑与徒刑并施制,改肉刑与徒刑并施为髡、耐与徒刑并施,如完(耐)为城旦舂。第三取消无期徒刑制,恢复古代最高刑期为 3 年的制度。这次改革虽表面上减轻了刑罚,但实际上加重了刑罚,如扩大了死刑的范围(斩右趾改为弃市),而受笞刑者则致死众多。所以班固称其“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于是,公元前 156 年和前 144 年汉景帝继续减轻笞刑,将笞五百先改为笞三百,进而改为笞二百;将笞三百先改为笞二百,进而改为笞一百。并制定箠令,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施刑规则等,从而完成了刑制改革。汉文帝废除肉刑制在中国法制史上有重要意义。首先,它是封建刑制由残酷向文明转化的里程碑,向着消除奴隶制法制的残余迈出了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其次,它使封建刑制摆脱了战国以来繁杂的状态,并为新的封建五刑制的出现莫定了基础。简述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永徽律书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几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秩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简述清末法制改革时新旧两派的论争。清朝末年,为了适应形势发展,慈禧命沈家本等人修订现行律例和制订新法律。1902 年沈家本等首先从修改清朝最基本的制典大清律例着手,1907 年大清新刑律草案完成后,由宪政编查馆交各省签注意见,从而触发了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的斗争。前者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后者以沈家本为代表。沈家本在陈修订大旨折中清楚地说明了旧律应变的五个方面。但草案马上受到礼教派攻击。首先发难的是军机大臣张之洞。他认为,规定“内乱罪无惟一死刑”、“无夫奸之无罪”是蔑弃礼教,违背了因伦制礼,因礼制刑的原则。各省督府也随声附和,认为新律和礼教是根本对立的。显然两派分歧的根本点在于立法宗旨不同,即:是采取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取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来作为立法宗旨;两派论争的实质是要不要用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来改良中国的封建法律,要不要用国家主义取代家族主义。这场礼法派的论争,最后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新刑律中不断地加入有关纲常名教的条文。这场争论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法理派所提出的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来改革中国的封建法律,尽管没有得到完全的实施,但两千多年来以封建法制为中心的中华法系开始瓦解。法律的起源是突变式的,在急剧的社会变迁中产生的。答案要点:考研改变命运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法律起源不是突变式的,它的起源经历了从量变发展到质变的过程。这都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是生产力的发展才促使氏族组织深变为国家,氏族规范演变为法律。从氏族规范发展到法律的漫长的量变过程是由生产力发展的艰巨性决定的。生产工具的改进提高了劳动效率,并使产品有了剩余,这为产品交换和剥削他人劳动提供了可能。社会分工的发展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可能和必要,也促使了私有制的出现使用奴隶进行生产成为增加私有财产的重要手段。社会分工的发展也促使婚姻形态发生变化,出现了父权为基础的个体家庭,并构成与氏族组织相对抗的力量。交换的发展促使氏族成员到处杂居,逐渐使氏族结构解体,为国家的出现提供了前提。这样,氏族组织和氏族规范就不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一种新的社会规范法律终于而必然地出现了。甲认为:“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故我可以随意的表达自己的思想而不受任何限制。”乙认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应该受到限制的。例如你不能在拥挤的礼堂里高呼着火了这样的话。”分析两人的话并谈谈你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及其限制的理解。答题要点:(1)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它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2)但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样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第一,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第二,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另外还包括一定限度和一定方式上的猥亵性、淫秽性的言论必然受到限制或禁止;以及行使言论自由与保守国家机密之间的冲突。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上的这种规定,是保障言论自由的一种必要手段。(3)所以,甲的话是不正确的,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并不意味着其表达不受任何限制。乙认为言论自由权应受限制的观点是合理的,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请分析下面史料:大清光绪新法令“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69、答案要点:(1)该材料反映出清末在各种压力下,统治者决定改革,变法修律,并确立了修律的基本宗旨。(2)其基本宗旨在于第一,“务期中外通行”。即为适应时变,要吸收引进西方近现代法律形式、法律制度。第二,“有裨治理”即变法修律不能违背中国传统的封建伦理道德,不能从实质上损害中国的封建政治制度与封建社会秩序。以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考研改变命运(3)在此宗旨下,以沈家本与伍廷芳为首的修律大臣们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活动,导致延续两千余年的中华封建法系至此开始解体,中国法制的历史也因而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论述守法的构成要素。答案要点:守法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和守法状态等构成要素。首先是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我国,守法的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武靛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第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守法主体中是普遍、最广泛的守法主体。第三是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次是守法范围。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包括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此外,有些非规范性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也属于守法的范围。再次是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履行法律义务是指人们按照法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履行法律义务可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人们只要依法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便是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即为守法。二是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这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命令性规范,作出一定的行为。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遵守法律法规中的授权性规范。它既可以是权利享有者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是权利享有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人们只有依法行使权利才是守法。最后是守法状态,是指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守法状态包括守法的最低状态、守法的中层状态和守法的高级状态这三种类型。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守法的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守法的高级状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在这种状态中,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完全肯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请就上述宪法条文分析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内涵。答案要点:(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我国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步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四倍。请分析该规定反映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哪项基本原则。考研改变命运答案要点:(1)反映的是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2)平等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有特权,禁止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限制与歧视。(3)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平等。马克思说:“法学家们的这种幻想说明,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的时候,法律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请结合法律关系的有关原理对这段话进行分析。答题要点:答题要点:l、马克思的这段话涉及的法学原理是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2)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以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3、这段文字表明以下几层含义:(1)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成的社会关系,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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