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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详细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凯程教育(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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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宪法 详细 笔记 汇总 整理 精华 打印 教育
考研改变命运第一章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定义一、宪法的定义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很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利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二、宪法的形式特征二、宪法的形式特征1,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共性:1)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2)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3)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4)内容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2,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国家除外)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起他法律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 2/3 或 3/4 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3,宪法内容的根本性:1)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章程,根本法。2)宪法所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之所以为总章程也)A,国家的主权归属和政治统治的形态和基础。(根本制度层面)B,有关国家生活中的基本体制和原则。(国家和社会运作层面)C,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权利的范围界限和具体内容。(操作约束层面)4,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及其表现。1)对法的最高效力。A,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依据和基础,为普通立法提供立法原则。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B,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普通法是将宪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为可操作规则,目的是促成宪法规范的落实和实现。宪法是整个国家的法制体系的构建和运作的核心和原则。2)对人的效力。-第 1 页-A,“人”,一切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能都主体的概括和统称。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无人有权超越宪法。考研改变命运5,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1)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点决定。2)表现为:A,制定程度与普通法律不同:制定机关不同,由专门制宪机构指定,非普通立法机关。草案的通过程序不同,宪草是 2/3 或 3/4 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普通法律是半数。B,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的限制。中国: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修改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有的国家还规定有修宪内容的限制。三、宪法的本质三、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本质、核心的价值(宪法最本质、核心的价值)。保障人权的功能,凸现着宪法的本质属性。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基本运行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是首要的、核心的价值。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的三大任务:(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动因)(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动因)反对封建复辟,防止工农革命,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的人才 在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这一点,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一致。民主主体的普遍化,即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法确认各社会阶级的政治地位。A,宪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其以根本法形式确 认阶级斗争成果、巩固本阶级统治地位的法律武器。B,宪法的内容和形式受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是各阶级社会政治地位的动态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宪法也随之完全变化,宪法类型更替。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在同一类型的民主政治内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只发生量的变化时,宪法内容和形式随之作出部分调整、修正和补充。确认同一类型民主政治的宪法,在不同国家现实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影响,在内容和形式上也有不同的特点。C,宪法与其他法律在表现统治阶级意志过程中的特点:宪法比起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第 2 页-第二节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一、近代宪法的产生。一、近代宪法的产生。1,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1)宪法是近代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2)宪法时资产阶级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考研改变命运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3)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宪政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继而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学说,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2,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1)英国宪法(最早宪政、柔性、不成文)A,标志英国宪政制度逐步确立的宪法性文件:1628权利请愿书;1679人身保护法;1689权利法案;1701王位继承法B,后续的宪法性文件:1832改革法;1911国会法;1918国民参政法;1972共同体法C,英国宪政的确立是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权力实现的,体现了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的妥协。D,英国没有宪法典,是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宪法的效力和普通法效力相同。2)美国宪法。(第一部成文宪法、稳定性适应性、确立三权分立联邦制等宪法原则)A,时间:1787 制定,1789 生效。B,结构:由宪法正文和宪法修正案构成:正文:全名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所有条文都是国家政权组织和国家机构活动的内容。(没有公民权利)1、2、3,规定三权行使;4,规定联邦和各州的权限与关系;5,规定修宪程序;6,规定宪法的地位和效力;7,规定宪法的批准和生效 修正案,共 27 条。C,美国宪法正文体现的原则: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主权原则。权利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对军队的文职控制原则。D,美国宪法正文规定三权分立的内容:立法权在国会,参议院(6 年任期,各州两各名额)和众议院(2 年任期,人口比例选)行政权在总统,选举 4 年一次,间接选举。司法权,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审查权。-第 3 页-E,美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为美国民主宪政独创,已有 27 条。前 10 条,规定公民权利,即“权利法案”后 17 条,补充宪法制度的内容或修正,包括司法管辖、总统选举、禁止蓄奴或强迫劳役、国会选举、公民选举权、总统任何与补缺、男女平等权、议员增薪等。28 条待批者是哥伦比亚特区享有州一级法定权利、地位。F,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G,1776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考研改变命运H,美国宪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3)法国宪法。(欧洲大陆第一成文、宪法数量多、内容变化大)A,1791,第一部宪法(君主立宪制),至今已有十几部宪法。B,法国是欧洲大陆第一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C,1789,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确立以下资产阶级法治原则:主权在民 权利分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罪刑法定 无罪推定D,法国宪法,成文宪法传统,数量多,内容变化大。3,宪法的发展趋势。1)基本权利范围扩大。近代,只限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等 魏玛宪法后,公民基本权利扩大到了社会权、经济和文化权利领域。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传统宪法强调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人权。现代,从消极防范政府干涉变为积极要求政府致力调和社会贫富不均,谋求人民福利3)违宪审查制度强化。违宪审查,源于英美法系司法审查制度,是通过司法程度来审查和裁决法律和国家行为是否违宪的一项基本制度。战后,大陆法系国家设立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4)宪法国际化趋势。一方面,人权问题日益国际化: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家公约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区域组织的出现对成员国宪法产生重大影响。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1)1949,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2)1954,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基础上制定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54 年宪法。-第 4 页-3)1975,颁布第二部宪法,内容很不完善有很多错误。4)1978,颁布第三部宪法,1979、1980 两次修改,不能适应需要。5)1982,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即现行 1982宪法2,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1)现行宪法,以 1954 年宪法为基础修改。2)结构上:A,序言;B,4 章:总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C,共 138 条。3)主要内容和特点:(DETAILED)A,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B,明确国家在新时期的根本任务。考研改变命运C,重视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国家机构设置。加强人大制度建设,扩大人大常委会职权;恢复国家主席建制,并调整其职权;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对军队的领导和监督;实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个人负责制;规定国家领导人的任职限任制。D,规定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内容的文化制度。(1982宪法首创)E,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F,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重新确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确认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确认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确认公民的取得赔偿权。G,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一国两制,设立特别行政区。健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3,宪法修正案。1)1982 年宪法:A,非公有制经济仅限于个体经济,不包括私营经济,且个体经济处于补充地位。B,土地不得出租。2)1988 年,七大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改,内容:A,允许发展私营经济,采取“引导、监督、管理”的方针。B,删去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3)1993 年,八大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改,内容:-第 5 页-A,“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B,“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C,“坚持改革开放”D,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E,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F,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G,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乡级仍然为 3 年)4)1999 年第三次修改内容:A,“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作用初级阶段”B,“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C,“邓小平理论指引下”D,“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E,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F,“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考研改变命运G,“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H,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政策:“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I,将“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5)2004,十届二次,第四次修改:A,“三个代表”入宪。B,“政治文明”入宪。C,爱国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D,区分“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并规定了“补偿”E,将原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F,将原有的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照法律对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予以补偿。G,“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入宪。H,“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I,全国人大的组成上规定增加包括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J,将戒严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K,增加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L,乡级人大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入宪。-第 6 页-4,宪法修正案内容归类:1)对非公有制经济:A,1982 年宪法:非公有制经济仅限于个体经济,不包括私营经济,且个体经济处于补充地位。B,1988 年第一修正案:允许发展私营经济,采取“引导、监督、管理”的方针。C,1999 年第三修正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D,2004 年第四修正案:“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2)对家庭承包责任制:A,1982 年宪法:土地不得出租。B,1988 年第一修正案:删去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C,1993 年第二修正案: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考研改变命运D,1999 年第三修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3)对地方人大任期:A,1982 年宪法:县、乡一级任期 3 年B,1993 第二修正案:县一级人大任期改为 5 年C,2004 第四修正案:乡一级人大任期改为 5 年第三节第三节 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一、宪法的基本原则。一、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A,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B,资本主义宪法对人民主权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人民群众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C,社会主义宪法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实质上是主权在民。2)基本人权原则。社会主义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3)法制原则。-第 7 页-4)权利制衡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1)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中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由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二,宪法的分类。二,宪法的分类。1,形式分类。1)英,浦莱士,以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A,成文宪法:法、美;B,不成文宪法:英国,包括一系列宪法文件:1628权利请愿书 1679 人身保护法 1689 权利法案 1701 王位继承法 1911国会法 1918 国民参政法 1928 男女参政平等法 1969 人民代表法2)英,浦莱士,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A,刚性宪法,即制定、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1)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考研改变命运2)程序严于一般立法程序;3)程序不同于一般立法程序B,柔性宪法:即制定、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英国是典型,不成文宪法国家往往是柔性宪法国家。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A,钦定宪法,由君主或由君主的名义指定的宪法,奉行主权在君原则。1814 法王路易十八宪法、1848 意大利撒定尼亚王亚尔培宪法、1889 日本宪法、1908 清廷钦定宪法大纲B,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指定的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C,协定宪法,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1830 法国宪法。2,实质分类。1)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2)列宁,以宪法是否与现实一致为标准对宪法进行分类:真实的宪法和虚假的宪法-第 8 页-第四节第四节 宪法规范和宪法作用宪法规范和宪法作用一,宪法关系及其特点。一,宪法关系及其特点。1)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2)特点:A,宪法关系是特定的民主社会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宪法调整政治关系的过程中宪法关系产生。B,宪法关系是近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法律关系。C,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D,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E,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二,宪法规范的特点二,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关系的一方总是国家。宪法关系的一方总是国家。1)根本性:宪法规范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2)最高权威性:宪法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3)原则性:宪法规范只规定最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4)纲领性: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5)相对稳定性:随着社会历史时期的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历史条件的逐渐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映地变化发展。三,宪法的作用。三,宪法的作用。1)确认和巩固的作用。A,政治上,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B,经济上,确认经济基础、使特定的所有制转化为所有权、规定基本政策,影响国家经济发展。C,文化社会生活上,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意识。考研改变命运2)限制和规范作用。A,对国家权力的限制,由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决定。B,对国家权力的规范,指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是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效运行。3)指导和协调作用。A,指引作用,指法律规范对人民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宪法的指引作用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宪法的指引范围,非常广泛。宪法的指引效力,至高无上。宪法的指因的思想基础,贯穿民主的精神。B,协调作用,是宪法对社会整体的作用,调整各种社会行为,使社会生活有章可循,形成良性和谐的关系。-第 9 页-4)评价和宣传作用。A,宪法评价作用的特色:广泛性 集中性,是统治阶级的评价 最高性B,宣传作用,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第三章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国家基本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国家性质国家性质一、国家的性质。一、国家的性质。二、中国国家性质。二、中国国家性质。1,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1)领导阶级一致。2)阶级基础一致。3)国家职能一致。4)历史使命一致。2,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统一。三、经济制度。三、经济制度。1,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形式:1)生产资料公有制。A,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B,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国家所有。C,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D,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E,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F,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G,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考研改变命运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2)分配制度:A,按劳分配是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B,按劳分配的主体是企业不是个人。C,按劳分配的标准不仅是劳动,更多的时候是企业的经济效益,由多种劳动因素决定。D,个人的劳动报酬受市场调节。E,还包括按生产要素分配。-第 10 页-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3 年入宪。3,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1)“政治文明”2004 年入宪。2)我国宪法从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对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系统规定。A,教科文建设:宪法 19、20、21、22 条。B,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24 条。4,推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1)04 年,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2)意义:A,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律。B,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是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一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第二节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所谓国体,就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即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所谓政体,就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国体对政体有决定性的作用,政体对国体具有一定的反作用。所谓国家制度,即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确立有关国家本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国家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形式主要是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在国家制度中,国家的阶级本质(政权的阶段属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直接决定着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的形式,决定着国家发展的总方向。因此,国家的本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阶级本质是密切关系的。它们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政权组织形式从属于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所谓政权组织形式从属并且反映国家阶级本质,决不是说政权组织形式对它们从属和反映的国家只是一个消极被动的因素,恰恰相反,它对一定阶级本质的国家起着反作用,它可以促进或者阻碍它所从属和反映的国家的发展。二、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二、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1,人大制度的概念。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大制度的前提。考研改变命运3)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大制度的核心。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大制度的关键。-第 11 页-5)概括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2,人大制度的特征:1)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其权力分配和制度安排都在于此。2)是国家机构的核心,地位高于其他国家机关。3)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4)一院制、兼职制、设常委会为常设机关。3,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4,人大制度的组织原则。1)民主集中制,所有国家机构。2)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3)民主集中制的权力分配原则下,国家权力之间存在分工,并在此基础上自上而下的存在着监督关系,在各级存在着国家权力机关,最后存在着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4)民主集中制的体现。A,所有的人大都是民主选举产生,具有广泛民意基础。B,国家行政、司法、检查机关由人大产生,具有广泛民意基础。C,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三、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三、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1,人大制度的优越性。1)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生命力。2)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3)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4)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2,人大制度的完善。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A,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就是坚持和实现了党的领导。同级党组织的职责是为人大及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保障。B,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C,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法院、人民监察院的关系。人大监督 VS.司法独立:明确人大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方式,保证监督,同时也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加强人大制度的自身建设。A,组织机构建设。增设专门委员会加强乡镇人大机构建设加强各级人大及其考研改变命运常委会组织建设-第 12 页-B,制度建设。会议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C,成员素质提高。选举学习第二节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一、选举制度的概念。一、选举制度的概念。1)近代选举制度的三个特点:A,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B,形式上采取普选制。C,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规范指导。2)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A,1953 年,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B,1979,五届人大重大修改: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扩大普选范围,年满 18,非被剥夺政治权利,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扩大直选范围,至县。实行差额选举,将各级人大代表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人名额。改变推荐候选人的方法,任何选民或单位有三人以上附议既可。规定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程序。规定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候选人。C,1982,五届人大修改:关于修改选举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完善介绍候选人的程序对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进一步有利于民族平等的规定。D,1983,五届人大常委会修改: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E,1986,六届人大常委会修改:确定省、区、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选举工作,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不设区市和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确定新的选举工作领导关系。规定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新比例确定比较灵活的选取划分原则,实行新的选民登记方法。F,1995,八届人大重大修改:-第 13 页-进一步体现选举的平等性。原省级人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考研改变命运代表人口数,以及全国人大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一律改为四倍。具体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规定港澳地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差额选举制度。规定代表当选于罢免的具体程序,强化了选举制度的监督功能。G,2004,修改:直接选举增加预选程序。加大贿选处罚力度。亲密接触。罢免程序,县、乡及原选区 1/10 以上选民联名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二、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二、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中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内涵。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A,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国籍、年满 18 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1983 年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的人,均可以行使选举权。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特权。平等,包括选民机会的平等,以及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我国选举侧重实质上的平等,不是单纯的绝对化。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由的原则。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直选。全国、省、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间选。直选,选国家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间选,下级国家代表机关或选举人选举上级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D,秘密投票原则。2,中国选举制度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三、中国选举的民主程序三、中国选举的民主程序。1,选举的组织。1)间选,由该地区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的选举。2)直选,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选举。-第 14 页-2,选举的程序。1)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A,选区可以按照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B,凡年满 18 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2)代表候选人的提出。A,直选,按照选区提名,由选区的选民、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前 15 天公布,正是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前 5 日公布。考研改变命运B,选民或者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C,间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D,各级人大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3)投票选举。A,直选,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B,县级以上人大选举上级人大,由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投票,但整个选举还是常委会主持。C,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余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投票所选的人数,多余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D,直接选举的,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即为当选。E,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才能当选。3,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1)罢免直选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2)罢免间选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过单位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3)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第四节第四节 政党制度政党制度一、政党制度概述。一、政党制度概述。1,政党的特征。1)明确的政治纲领 2)明确的政治目标 3)定型的组织系统 4)组织纪律性2,政党的概念。二、政党制度的概念和种类。二、政党制度的概念和种类。1,一党制和多党制。1)一党制,包括一党专制、一党权威、一党多元制、一党霸权制、一党优势制。2)多党制,两党制、温和多党制、碎化多党制、极化多党制。三、政党与近代民主。三、政党与近代民主。四、中国的政党制度。四、中国的政党制度。1,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第 15 页-2,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3,多党合作的内容:1)中共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2)各民主党派在中共领导下参政、议政。4,政治协商的形式:1)以会议形式进行政治协商,民主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2)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5,统一战线: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中国工人阶级同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爱国者参加的阶级联盟。考研改变命运2)建国初,包括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时期,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劳动人民与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3)改革开放后,是为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共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包括两个联盟,一是全国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二是广泛的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任务是,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国家、完成统一、世界和平与发展。6,政协,既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形式,又是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不是国家机关,不同于一般人民团体,是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派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第四节第四节 政党制度。政党制度。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1,单一制和复合制。2,复合制,包括联邦、邦联(北美联盟、瑞士同盟、德意志同盟、西欧共同市场、东南亚国家联盟;邦联制国家有赛内加尔冈比亚邦联)、君合国(荷兰与卢森堡联合、奥匈帝国)、政和国(瑞典与挪威的国家联合)3,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要素。1)民族因素。2)经济因素。3)历史因素。4,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1)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2)民族分布和民族成分构成,大杂居小聚居,各民族的人口数量之间差异较大。3)融洽的民族关系。5,行政区划:1)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自治乡、镇。-第 16 页-4)直辖市、较大的市分为 区、县。5)特别行政区,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6,行政区划的程序。1)省级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2)省级行政区的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3)自治州、县、自治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4)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国家地方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5)民族自治地方的界限需要变动时,由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概念:1)在中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考研改变命运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3)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2,民族自治地方。1)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2)民族乡不享有自治权。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1)包括政府和人大。2)双重性质:既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又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国家机关。3)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4,民族自治机关在组成上的特点: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公民担任主人或副主任。3)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的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5,自治机关的自治权。1)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国家法律、政策,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指示,可以报请变通或停止执行。2)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A,有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B,自治条例,是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族自治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文件。-第 17 页-C,单行条例,是在民族自治地权的范围内规定某一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D,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生效。E,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自主安排使用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4)在国家的计划指导下自助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事业。5)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科文卫体事业。6)依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民族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四、特别行政区制度。四、特别行政区制度。1)一国两制。A,一国两制。B,高度自治,依法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己的货币以及财政独立,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考研改变命运C,当地人管理,港人治港、澳人治澳。2)特别行政区。A,其设立以及其所实行的制度的决定权属于全国人大的规定。B,中央人民政府的职权:外交、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进入紧急状态、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C,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立法权等。D,特殊性:特别行政区下不再设任何政权单位。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干预程度不同于其他省级行政区。实施的法律不同,只有基本法。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非政权性的组织。2,居民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居委会的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不领导。3,村民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 18 页-第四章第四章 国家基本制度国家基本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概念。一、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概念。1,公民与国籍。A,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B,出生国籍: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国外,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C,继有国籍:前提: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必须处于本人的自愿。法定条件: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本人定居在中国、有其它正当理由。受理机关:县、市公安机关,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最终审判权:公安部2,基本权利与义务。1)权利,指公民依据宪法或者法律的规定,进行或者不进行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法人、组织进行或者不进行某种行为的资格。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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