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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律硕士法制史考研基础练习题3-凯程教育(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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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法律硕士 法制史 考研 基础 练习题 教育
考研改变命运2013年法律硕士法制史年法律硕士法制史基础练习基础练习题题37无意识的危害社会的动作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答案】正确【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危害行为的特征。刑法理论上所讲的危害行为具有两个特征:(1)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2)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不是在自己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就是无意识的行为,无意识的行为或者动作不具有刑法意义,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危害行为,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8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答案】正确【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的主观特征。在主观要件上,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同种犯罪的故意,也就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如果各犯罪人并非出于同种犯罪的故意而实施犯罪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如一人出于伤害的故意,一人出于杀人的故意,即使是同时或者先后对同一对象实施杀伤行为,也不能视为共同犯罪。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考生注意】在共同犯罪主观要件中,各共同犯罪人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相同,只是要求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故意,并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而只须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即可。从共同故意的形式来说,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例如,甲、乙均与丙有仇,遂共谋在丙家的水缸中投放农药毒杀丙。甲明知丙家还有丙的两个儿子与丙一起居住,但希望将其儿子一并毒死。乙则并非希望毒死丙的儿子,而是认为丙的儿子可能经常外出,也许不会饮水缸中的水,但如果毒死了丙的儿子也不违反乙的意志,即乙对丙的儿子的死亡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而只希望毒死丙。结果该日正好只有丙的两个儿子在家,二人均饮水中毒死亡。在此案中,虽然甲、乙二人对丙的儿子的死亡一个是直接故意,一个是间接故意,但仍然成立共同的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体内容而言,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例如,实行犯与教唆犯的故意,在具体内容上可能有所不同,但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推荐文章:推荐文章:2013 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选择题及答案(1)2013 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选择题及答案(2)2013 年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强化练习及答案盘点:各类在职研究生证书颁发时间2013 十月联考 GCT 逻辑解析(基本复合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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