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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法硕押题2-凯程教育(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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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押题 教育
考研改变命运刑法刑法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三章:犯罪构成.3P13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3P14“作为是身体的积极行为,不作为是身体的消极行为”。.3P20 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3P22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3P22-23 简述犯罪过失的概念、特征和罪责内容.33.简述犯罪过失的概念、特征和罪责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5.简述犯罪既遂的概念、认定及处罚原则。.3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3请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只能存在于犯罪实行阶段”这一说法进行辨析。.37、请对“一旦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其犯罪形态就是犯罪既遂”这一说法进行辨析。.3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五章,共同犯罪.3P31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3P35 分析-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3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3请对“教唆未遂即为犯罪未遂”的说法进行辨析。.3P58-63 减刑、假释、缓刑.31、简述假释与减刑的区别.33、假释与缓刑的区别.3P53 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3P49 简述我国刑法总则关于死刑的限制性规定。.3P57“同种数罪都是非并罚数罪,异种数罪都是并罚数罪”.3P75 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312.简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313.简述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3法条分析:.3分析 P84 刑法第 310 条.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分析 P74刑法第一百七十条.3法条分析题.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刑法第 193 条.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刑法第 264 条.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刑法第 267 条.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P86 贪污贿赂罪.3P79 非法拘禁罪.3民法简答题.31.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P119.33、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生效条件.3P125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3P132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错误!未定义书签。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P139.3刑法刑法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三章:犯罪构成1、P1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考研改变命运犯罪客体是指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者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联系:(1)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2)二者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3)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会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同的犯罪对象在一定场合可能表现为相同的客体二者区别:(1)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2)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3)犯罪客体是刑法分则各章分类的依据,而犯罪对象不是刑法分则各章分类的依据(4)犯罪客体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2 2、(分析分析 P14P14 第三节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请对请对“故意犯罪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故意犯罪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过失犯罪是以过失犯罪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这一说法进行辨析。这一说法进行辨析。(1)该说法不正确。(2)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在客观上的两种基本形式,故意与过失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心理态度的两种基本形式,两者并非一一对应,作为并非都是故意,不作为也并非都是过失。(3)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在作为犯罪中,大多数为故意犯罪。3、(分析(分析 P14)“作为是身体的积极行为,不作为是身体的消极行为作为是身体的积极行为,不作为是身体的消极行为”。(1)该说法不正确。(2)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标准是,刑法是否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义务的行为。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即“应为而不为”,是不作为。反之,“不应为而为之”是作为。(3)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是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上划分的。表现为明显的身体动作的行为是积极行为;而身体的相对静止或者没有明显身体动作的行为是消极行为。(4)不作为可以由消极行为构成,比如,母亲不哺乳的行为;也可以由积极行为构成,比如以隐匿、销毁账簿的方式偷税的行为。作为可能是积极行为,比如开枪杀人;也可能是消极行为,比如,母亲故意不阻拦人贩子拐卖妇女。4 4、(分析(分析 P14P14)请对)请对“应为而不为应为而不为”就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就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这一说话进行辨析。这一说话进行辨析。(1)说法不正确。(2)“应为而不为”相当于刑法上的不作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仅仅不作为可以构成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作为也可以构成刑法上的危害行为。(3)但不作为在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a.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b.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缺少上述条件之一的,则不构成刑法上的危害行为。5、(分析(分析 P20)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1)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单位犯罪成立的条件:1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考研改变命运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 单位犯罪法律明文规定才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为限。(3)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对单位犯罪采取两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原则。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只实行“单罚”的,依照规定。从刑法的实践来看,在单罚的场合一般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6、(分析分析 P22)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l)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不包括必然性。假如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还执意为之造成该结果,合理的认定是行为人对该结果持希望态度,具有直接故意。(2)从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发展。(3)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通常不追究未遂的罪责。7 7、(分析(分析 P22P22 二、犯罪故意)二、犯罪故意)请对请对“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这一说法进行辨析。这一说法进行辨析。答:(1)该说法不正确。(2)任何罪过形态都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只有当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同时存在时,才能形成一个基本罪过,而不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罪过形态。“认识的危害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仅考虑认识因素,而没有考虑意志因素,是无法形成基本罪过形态的。只有考虑认识因素而不考虑意志因素,也往往将不同的罪过形态相混淆。(3)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但放任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必然会发生的,同时希望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可见,即便在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形下,由于意志因素的不同,其罪过形态也是不同的。只有在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的罪过形态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8、(分析(分析 P22-23)简述犯罪过失的概念、特征和罪责内容)简述犯罪过失的概念、特征和罪责内容(1)犯罪过失的概念。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2)犯罪过失具有如下特征:a.没有犯罪故意。对特定的危害结果成立,犯罪过失是以对该结果不具有犯罪故意为前提的,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具有希望的态度也不具有放任的态度。b.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表现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两种形式。(3)犯罪过失的罪责内容包括:a.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只有在刑法分则条文明示该条之罪的罪过形式为过失的,过失才可能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b.对于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必须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c.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考研改变命运9、简述犯罪既遂的概念、认定及处罚原则。、简述犯罪既遂的概念、认定及处罚原则。答:(1 1)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2 2)犯罪既遂的认定犯罪既遂的认定。认定犯罪既遂,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即主要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来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构成要件齐备说,认定犯罪既遂的具体标准包括:a a、实害犯、实害犯:行为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才是犯罪既遂。b b、危危险犯险犯: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c c、行为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d d、举动犯、举动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举动,就构成该罪的既遂。(3 3)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对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由于刑法分则各本条是以犯罪既遂为基准设置法定刑的,因此既遂就是达到分则各本条设置的处罚基准状态。第四章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1010、(分析(分析 P26P26 第四章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请对请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只能存在于犯罪实行阶段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只能存在于犯罪实行阶段”这一说法进行辨析。这一说法进行辨析。(1)该说法是不正确的。(2)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已经有了实行行为,因此在犯罪的实行阶段,存在犯罪未遂这种未完成形态,由于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有了实行行为,因此犯罪未遂也只存在于实行阶段(3)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中止既可能发生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发生于犯罪实行阶段,如果发生在预备阶段,则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如果发生在实行阶段,则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1111、(分析(分析 P26P26 第四章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请对请对“一旦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其犯罪形态就是犯罪既遂一旦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其犯罪形态就是犯罪既遂”这一说法进行辨析。这一说法进行辨析。(1)该说法不正确。(2)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判断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唯一标准是犯罪构成,行为一旦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既遂,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不是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3)行为人在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如果自动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犯罪形态是犯罪中止,而不是既遂。(4)行为人在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那么犯罪形态是实行终了的未遂,而不是既遂。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五章,共同犯罪12、(分析(分析 P31)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包括:a.实行行为;b.帮助行为;c.组织行为;d.教唆行为 e.共谋行为。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a.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b.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考研改变命运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13、(分析(分析 P35)-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答: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施犯罪决意的人。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有:(1)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所谓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内容应该是明确的,即他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和犯什么罪。没有明确的故意内容,不能成立教唆犯;无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更不能成立教唆犯。(2)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怂恿、诱骗、劝说、请求、收买、强迫、威胁等方式,唆使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至于教唆行为是否实际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决心,被教唆人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3)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喝着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不坚决的人。1414、请对、请对“教唆未遂即为犯罪未遂教唆未遂即为犯罪未遂”的说法进行辨析。的说法进行辨析。答:(1)该说法是不正确的。(2)在教唆犯场合,如果被教唆的实行犯犯罪未遂的,教唆犯也是未遂犯。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这是教唆本身未遂,但教唆犯不是独立的罪名,因而教唆本身未遂不能等同于犯罪未遂。(3)即便教唆本身未遂的,被教唆人因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此时被教唆人不构成犯罪,因此对于被教唆人而言也就无所谓犯罪未遂。1515、P58-63P58-63 减刑、假释、缓刑减刑、假释、缓刑1515(1 1)简述假释与减刑的区别)简述假释与减刑的区别答案:1.1.适用范围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2.适用次数不同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而减刑不受次数限制,可以减刑一次,也可以减刑数次。3.3.法律后果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假释附有考验期,如果没有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4.4.适用方法不同适用方法不同。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刑期的,仍需在监继续执行。1515(2 2)假释与缓刑的区别)假释与缓刑的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适用时间不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缓刑则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3)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不执行;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16、(分析(分析 P53)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构成一般累犯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 18 周岁,这是构成累犯的主体条件。构成累犯者应当是前罪和后罪发生时犯罪人均已满 18 周岁,如果犯罪人前罪发生时不满 18 周岁,后罪发生时已考研改变命运满 18 周岁的,也不应当认定为累犯。(2)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罪与后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罪与后罪之一是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一般累犯。(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如果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其中之一低于有期徒刑,都不构成累犯。(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5 年以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其中,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后 5 年内又犯罪,即使附加刑未执行完毕,仍构成累犯。所谓赦免,即特赦减免。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不构成累犯,而应当数罪并罚;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5 年以后,也不构成累犯。17、(分析(分析 P49)简述我国刑法总则关于死刑的限制性规定。)简述我国刑法总则关于死刑的限制性规定。(1)限制死刑的适用条件。死刑只是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2)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 75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3)限制死刑的适用程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限制死刑的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 年执行。1818、(分析(分析 P57P57)“同种数罪都是非并罚数罪,异种数罪都是并罚数罪同种数罪都是非并罚数罪,异种数罪都是并罚数罪”答:(1)该说法不正确。(2)行为人出于数个相同的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相同的数罪,是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数罪,是异种数罪。在一定的法律条件下,异种数罪必须实行数罪并罚,而同种数罪则不需要实行数罪并罚。(3)同种数罪一般为非并罚数罪,但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可能成为并罚数罪。例如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这里所说的新发现的罪,即可能是同种犯罪,也可能是异种犯罪。(4)在特定情形下,异种数罪也并非都是并罚数罪。行为人虽然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但由于特定事由或法律规定不实行数罪并罚的,也是非并罚数罪,如处断一罪中的牵连犯。分则罪名:分则罪名:1919、(分析(分析 P75P75)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2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3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明知他人从事集资诈骗活动,为其提考研改变命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集资诈骗罪的共犯论处。4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的财产,即集资款的目的。20、简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简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行为人编造爆炸、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包括工作、生产、生活、教学、科研等各方面的社会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是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是在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并且希望虚假恐怖信息被编造或者被传播的结果发生。21、简述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简述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答: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犯罪的客体是食品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同时侵犯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为故意,也可以为过失。对于行为人因玩忽职守犯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对于行为人因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为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法条分析法条分析:、1 1、(分析分析 P74P74)刑法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试说明:1.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确认本条规定犯罪的构成。2.第 170 条中规定的“首要分子”的含义是什么?3.试分析伪造货币罪和持有假币罪的关系是什么?4.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又将伪造的货币出售的,应当如何处置?答:1.a.侵犯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b.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伪造货币的形状、样式、图案、色彩等特征制造假币,以假充真。c.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个人。d.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货币发行权,而有意伪造货币。2.“首要分子”是指在伪造货币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3.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货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货币犯罪定罪处罚。考研改变命运4.伪造货币并出售伪造货币的,出售伪造货币的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没有必要进行独立评价,所以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2 2、(分析分析 P84P84)刑法第刑法第 310310 条规定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财物,帮助其逃帮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逸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和北条规定的“明知”的含义。3.试举例说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4.甲与乙预谋盗窃,事先明确分工,由甲盗窃物品,乙负责望风并时候为甲提供隐藏住所,两人分获赃款。乙的行为构成何罪?答:1.这条规定了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属于叙明罪状。2.主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窝藏或者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行为主要表现为,为犯罪人提供隐藏住所或者财务。帮助其逃匿、包庇,是指为犯罪的人作假证明以掩盖其犯罪的事实,主观上处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的行为。所谓“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明知的内容仅以对象可能是犯罪的人为限,并不要求确知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3.例如:甲和乙商量好,甲杀死仇人后由乙为其提供衣食住行的场所和财务,乙答应并在甲杀人后依约行事,即乙和甲构成共同的故意杀人罪。4.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行为人事先有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通谋,说明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不以窝藏、包庇罪论处,而应以共同的犯罪论处,本案中,甲和乙事先预谋盗窃并作了明确的分工,事后乙窝藏、包庇系盗窃的延续。无需另行定罪。3 3、刑法刑法第第 193193 条规定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一)编造引进资金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项目等虚假理由的由的;(;(二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试说明:(1)根据本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理解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1)a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所贷资金的所有权 b.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采取法定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c.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d.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2)a.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或者无效的存款证明、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需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b.骗取贷款数额较大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 1万元以上的,如果数额没有达到 1 万元的追诉标准,则不构成“数额较大”。(3)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 3 点:a.是否采取了诈骗手段,如果行为人考研改变命运没有采取诈骗手段,则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罪。b.骗取贷款是否数额较大。数额不大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C.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4)贷款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态,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表现在:a.侵犯的客体不同。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所有权,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财产所有权。b.犯罪行为不同。贷款诈骗罪只能通过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实施诈骗,而诈骗罪可以通过各种行为实施。在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时,应当依据特别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适用的原则,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4 4、刑法刑法第第 264264 条规定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携带携带凶器盗窃凶器盗窃、扒窃的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试说明:(1)根据本条规定分析盗窃罪的犯罪构成。(2)根据本条规定分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及其含义。(3)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得乙的一个皮包,打开包发现里面装有现金 3000 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另外包里还装有枪支、弹药等物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答:(1)盗窃罪的犯罪构成:a.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b.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C.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凡年满 16 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包括:a.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b.多次盗窃,是指1 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 3 次以上。C.入户盗窃。入户盗窃中的“入户”是指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d.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盗窃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e.扒窃是指从被害人身上窃取财物的行为。(3)甲以秘密手段窃取乙的一个皮包,款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由于甲并无盗窃枪支、弹药的主观故意,而是意外地发现包里有这些特殊物品,仍应以盗窃罪论处,不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5 5、刑法刑法第第 267267 条规定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拘役或者管制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试说明:(1)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确认抢夺罪的犯罪构成。(2)“携带凶器抢夺”的含义是什么?(3)对“携带凶器抢夺”案件认定处罚时应注意的问题。(4)除了携带凶器抢夺外,行为人实施哪些抢夺行为构成抢劫罪?(5)甲为了抢夺被害人乙手中的皮包,用力过猛致使被害人乙脑部撞地而死亡,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处理本案?答:(1)a、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b、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c、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d、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2)“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考研改变命运(3)a、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夺罪定罪处罚;b、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c、行为人在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符合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条件的,适用本条款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4)行为人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5)这种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既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同时又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6 6、(分析分析 P86P86)贪污贿赂罪刑法第贪污贿赂罪刑法第 385385 条规定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以受贿论处。”试说明:(1)如何理解第 385 条规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2)如何理解第 385 条规定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如何理解第 385 条规定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4)第 385 条第 2 款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的意思?答:(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3)“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4)“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回扣”是指在商品交易中,卖方在收取的价款中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现金。7 7、P79P79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刑法第刑法第 238238 条规定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试说明试说明:(1)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确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2)非法拘禁罪本身是哪一种典型的罪数形态?(3)本条有关“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反映了哪一种罪数形态?(4)本条规定中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含义是什么?答:(1)a.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b.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考研改变命运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C.犯罪主体是自然人。d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2)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具有不间断性。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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