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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_法硕_刑法分则__根据最新考研大纲-凯程教育(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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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法硕 刑法 _ 根据 最新 考研 大纲 教育
考研改变命运2013 年法律硕士指南刑法分则年法律硕士指南刑法分则第十三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十三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这里的国家安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国家的统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各种危害我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的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凡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则是惩罚该类犯罪的法律标准。对于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意表示,而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对于刑法没有规定的不能单凭言论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仅有少数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叛逃罪。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其中,绝大多数表现为直接故意,极个别的罪可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节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一、分裂国家罪(一)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二)分裂国家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在宪法和反分裂国家法中均有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必须坚决打击分裂国家的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分裂国家”,指将统一的国家分成几个部分,建立中央政府之外的政府,对抗中央,割据一方并自立为独立国家,谋取国际上的承认。“破坏国家统一”,指采取种种方式阻挠、破坏国家的统一活动进程,意图实现独立。具体行为方式有组织、策划、实施三种,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符合了上述三种行为方式之一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就构成本罪;符合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境内外公民。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三)分裂国家罪的认定对分裂国家罪的犯罪形态应予正确认定。分裂国家罪有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每一种行为都是独立实行行为,只要实施三种行为之一即成立分裂国家罪的既遂。二、煽动分裂国家罪考研改变命运(一)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概念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构成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同分裂国家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煽动的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三)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认定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三、间谍罪(一)间谍罪的概念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二)间谍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如下三方面的间谍行为:(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间谍组织,是指境外或者渗透于我国境内的专门进行窃取、刺探我国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进行其他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是指加入间谍组织,成为其内部成员。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接受间谍任务,包括接受窃取、刺探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任务,也包括接受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是指以各种手段为敌人指引轰击我方目标的活动,轰击是否得逞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具备上述三种间谍的行为之一的,即成立间谍罪。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三)间谍罪的认定1划清间谍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对被胁迫或因受欺骗被拉进间谍组织并未实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和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并不知晓该组织性质的不能认定为间谍罪。这里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故意进行间谍活动,故意分别由故意参加间谍组织、故意接受间谍任务、故意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构成。2划清问谍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1)区分间谍罪与叛逃罪的界限。叛逃罪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叛逃行为,叛逃后参加间谍组织的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以间谍罪与叛逃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处理。仅有叛逃行为而无实行间谍行为的,仍成立一个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间谍行为,而不具有叛逃性质的,只成立一个间谍罪。(2)区分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见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认定。四、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考研改变命运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即危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政权、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安全与利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府机构、军事机构、经贸组织、文教单位、科研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宗教组织以及上述机构、组织以外的个人。包括这些机构、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组织、派驻人员。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经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情报,是指国家秘密以外的一切可能被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利用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资料、情况、消息。本罪的行为方式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种,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一种行为方式,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窃取是指以各种形式来盗窃国家秘密或情报。刺探,即以各种手段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收买。即以金钱、财物或其他物质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提供,即指掌握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人,违反法律规定将国家秘密或情报出售、提交、告知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以及非中国公民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或情报,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故意向其非法提供或实施窃取、刺探、收买行为,希望或放任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设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 刑法第 111 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认定1划清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1)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情况、资料、信息即不属于国家秘密、情报的情况、资料、信息虽向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但不构成本罪因为并不危害国家的安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 21 条规定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国家有关部门严格程序审批有限度地将某些国家秘密予以开放,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进行情报、资料的互换和交流,是合法行为。不构成本罪。2划清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主观上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而不构成本罪。本罪中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非间谍性质的。(2)本罪在客观上仅限于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而间谍罪除了得到国家秘密情报外 还有参加间谍组织、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其他派遣,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第十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考研改变命运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不特定性意在表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不限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行为具有造成不特定的众多人员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广泛损害的性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表现形式大多数是积极的作为,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劫持航空器等;少数犯罪的行为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失火罪等大多数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由行为的危害性质所决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实害犯),也包括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险犯),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但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必须造成法定的实际损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3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凡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但是,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少数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或者从事特定业务,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个别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4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本类犯罪中过失犯罪占据一定的比例。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一、放火罪(一)放火罪的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放火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侵犯对象是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所谓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是指财产一旦被放火焚烧,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包括行为人本人拥有的财产。如果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或者家庭使用的房屋或者其他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样构成放火罪。2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行为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施,如用引火物点燃公私财产,制造火灾;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但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放火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本罪是危险犯,实施放火焚烧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鉴于本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之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三)放火罪的认定1划清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放火罪是危险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已将放火的对象物点燃,且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如果还没有将放火的对象物点燃考研改变命运或者刚则点燃还未能脱离引火物独立燃烧,则不能认为是放火罪的既遂。对象物尚未点燃,即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放火行为的,构成放火罪的未遂。完成放火行为后火灾是否实际发生、是否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对确定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没有影响。2划清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并且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火灾发生的,就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火灾的,则为失火罪。此外,失火罪为结果犯,失火行为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3区分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1)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如果以放火方法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只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放火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已经危及或者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当以放火罪论处。(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如果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其行为具有放火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特征的 鉴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破坏方法已经包含了放火方法,且破坏交通工具等罪对象是法定的故对此情况应当按破坏交通工具等罪论处,而不再定放火罪。(3)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人企图以放火的方法烧死或者烧伤特定的个人的,如果其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其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行为则应当按放火罪论处。二、爆炸罪(一)爆炸罪的概念爆炸罪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爆炸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的多数人、毁坏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说来,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故意引爆弹药、爆炸物以及其他易爆物品、引爆装置或者利用技术手段故意导致机器、锅炉等爆炸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以作为方式进行的,如故意安放定时炸弹进行爆炸,也可以是以不作为方式进行的,如锅炉工故意不给锅炉加水致使锅炉发生爆炸。其次 爆炸行为必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进行,足以危害公共安全。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实施爆炸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爆炸的结果,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三)爆炸罪的认定1划清爆炸罪与以爆炸的方法实施的针对特定个人或者公私财产的犯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是爆炸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爆炸行为指向的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行为人有意识地将爆炸限制在特定的不危及公共安全的范围内 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考研改变命运公共安全的实际结果的 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是如果爆炸行为虽然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的个人或者公私财物但是爆炸发生在公共场合,实际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则仍然应当按爆炸罪论处。2划清爆炸罪与用爆炸的方法破坏特定设备的犯罪的界限。用爆炸的方法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者通信设备的行为,也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而符合爆炸罪的特征。但是,由于刑法已经将用爆炸的方法故意破坏这些特定设备的行为另行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因此不宜再以爆炸罪论处。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指向公共饮用的水源、出售的食品、饮料或者牲畜、禽类的饮水池、饲料等物品中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不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具体方式怎样 也不论使用何种危险物质,只要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或者足以严重污染环境,就构成本罪既遂,而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 17 条的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实施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害特定的人,如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所喝的饮料中,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虽然针对特定的个人,但已经危及公共安全的,如行为人为杀害被害人而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取饮用水的公用水井中,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二者虽然在危害后果方面相似,但是却有着本质的区别:(1)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投放于公共的饮用水、出售的食品等特定物品中的行为,而且只要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放射性的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考研改变命运(3)犯罪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以自然人为主体;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主观方面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只能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对所造成的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的。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凡危险性不相当,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能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何定罪,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都存在不同看法。有的主张不论具体使用的危险方法如何,统一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则主张根据行为人具体使用的危险方法确定罪名,不宜笼统地以“其他危险方法”确定罪名。考虑到如果以行为人具体使用的危险方法确定罪名,将使本罪罪名处于不确定状态,最高人民法院 1997 年 12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一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时候,要注意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和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一样的。还要注意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使用危险方法实施故意破坏交通工具、故意破坏特定设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其他犯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使用危险方法时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凡是危及公共安全的,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五、破坏交通工具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考研改变命运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不包括三轮车、自行车、马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但如果被破坏的拖拉机在某些偏远或者农村地区是被用作交通运输的工具,破坏拖拉机的行为足以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则拖拉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破坏其他交通工具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果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可以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已经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行为只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不论是否实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本罪。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而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1划清使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爆炸罪、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爆炸罪、放火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样,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区别在于: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予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刑法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作了特别明文规定 这一规定相对于爆炸罪、放火罪的规定具有特别法的性质。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行为人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一律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只有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才能以爆炸罪、放火罪论处。2划清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与侵犯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为一般公私财产,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如果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设施 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盗窃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或者盗窃的仅仅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附属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则不能以 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符合盗窃罪特征的,可以按盗窃罪论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和盗窃罪相同。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仅仅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附属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则不能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特征的可以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考研改变命运3划清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的既遂。因此,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是划分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本罪属于危险犯 构成本罪的标准应当是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的现实危险。一般说来,行为人实施完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 就会产生这种现实危险。破坏行为实行终了因而也就成为判断既遂与未遂的重要标志。但也应当注意破坏行为虽已实行终了却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情况和破坏行为虽未实行终了却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例外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就不能以行为实行终了为标准判断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在前一种情况下,破坏行为虽已实行终了,但危险没有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在后一种情况下破坏行为虽未实行终了,但危险已经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此外,如果行为人虽已着手实施破坏行为,但尚未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即因意志以外原因而停止的当然也构成犯罪的未遂。六、破坏交通设施罪(一)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概念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其他交通设施。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的行为或者进行了其他破坏活动。其次,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实际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虽然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但还显然不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危险的,则不能构成本罪。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或者可能实际造成倾覆、毁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或结果发生。(三)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划清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交通设施是从事交通运输的基础物质条件。破坏交通设施往往会导致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破坏交通工具往往也会损毁交通设施。如何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应当视破坏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后果的,则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间接造成了交通设施损毁的后果的 则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考研改变命运七、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首策划、鼓动、教唆、召集、引诱多人成立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恐怖犯罪活动的行为。所谓积极参加,是指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活动、态度积极,或者虽然偶尔参加恐怖组织的活动,但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所谓参加,是指除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以外的其他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要件属于选择性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以从事恐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而故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该组织。(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认定1准确界定恐怖活动组织的性质。恐怖活动组织是专门或主要以从事暗杀、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为活动内容的犯罪组织。恐怖活动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认定恐怖活动组织,从组织结构上讲,应当符合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即恐怖活动组织首先必须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临时纠集的犯罪团伙不能认为是恐怖活动组织。从组织目标和行为内容上讲,恐怖活动组织一般带有明显的政治性目的,并在此目的指导下,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暗杀、绑架、爆炸、放火、劫持人质和破坏交通工具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不以上述严重暴力犯罪为主要活动内容的犯罪集团不能认为是恐怖活动组织。准确地界定恐怖活动组织的性质是正确认定本罪的关键。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恐怖活动组织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本罪的构成并不要求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还必须具体实施一定恐怖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具体实施了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实行数罪并罚。八、劫持航空器罪(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二)、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航空器及其运载物品的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如飞机、飞艇等,军用航空器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根据有关反劫机的国际公约规定,所谓“正在使用中”包括三种状态:一是指从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为止的期间的任何时间;二是指航空器被迫降落后,主管当局接收该机及所载人员和财产前的任何时间;三考研改变命运是处于待飞状态的航空器。如果行为人劫持的不是上述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如劫持正在装配或者正在维修中的航空器的,则不会直接危害航空运输安全,因而不能以本罪论处。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完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构成。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三)劫持航空器罪的认定1划清劫持航空器罪与以飞机为破坏对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劫持航空器特别是以暴力方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往往也会使航空器遭到毁坏,客观上与以飞机为破坏对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比较相似。区分这两种罪的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和客观表现。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目的和客观表现是非法强行改变航空器的航向或者强行控制航空器,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目的和客观表现则是将作为交通工具的飞机从物理性能上加以毁坏。因此,行为人以对航宅器进行破坏的方法迫使航空器改变航向或者强行控制航空器的,应当以劫持航空器罪论处。行为人单纯以毁坏航空器为目的对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进行破坏的,则应当定破坏交通工具罪。2划清劫持航空器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以杀人、伤害或者故意损毁航空器的方法劫持航空器,因而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毁坏的其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故意损毁航空器的行为不过是刑法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方法行为,应当作为方法行为被作为目的行为的劫持航空器罪吸收不宜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 如果在劫持并控制航空器之后滥杀无辜或者强奸妇女的 则应当对滥杀无辜或强奸妇女等犯罪行为单独定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3区分劫持航空器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劫持航空器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并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构成既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劫持行为并控制航空器的,则为犯罪未遂。至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有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则与确定犯罪行为的既遂与未遂无关。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和爆炸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上述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即构成本罪。但一般认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储存烟花爆竹等娱乐性物品的,不能成立本罪。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实施了非法制考研改变命运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其中既有犯罪行为的选择,又有犯罪对象的选择,只要行为人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三种犯罪对象之一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储存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同时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三种犯罪对象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的,也只能以本罪一罪论处。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如果因误解、无知或者被蒙骗等原因而实施了上述行为的不能构成本罪。(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认定1划清本罪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及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的侵犯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而后两罪则表现为实施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之一或者实施了抢劫行为。(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单位,而后两罪的犯罪主体则只能是自然人。2划清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行为人因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构成本罪的,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极易混淆。其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对象则仅限于枪支、弹药。(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本罪一般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储存数量较大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则一般是不具备配枪资格而非法携带、持有枪支或者私自收藏少量枪支、弹药。(3)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则只限于自然人。3划清本罪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后罪的犯罪对象则仅限于枪支。(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则表现为非法出租或者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之一。(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十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一)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概念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枪支。考研改变命运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其行为表现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二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三是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违规制造枪支的要求具备非法销售的法定目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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