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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海外追逃中的警务合作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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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全球化 背景 海外 中的 警务 合作 问题 研究
经济师 2023 年第 11 期摘要:21 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的速度大大加快,各个主权国家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跨国犯罪的困扰。相比于国内犯罪,跨国犯罪的海外追逃难度大、风险大,是公安机关近些年面对的重大难题,也是我国融入世界格局所要面对的一大挑战。只有将警务合作依托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打破传统的警务合作模式,才能使海外追逃工作顺利展开。关键词:海外追逃警务合作经济全球化国际犯罪中图分类号:F061.3;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23)11-053-03引言随着目前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宽松,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一系列新的犯罪形式,大量违法犯罪的滋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正常运转,也危害了国家的财产安全。据公安部公布的一份调查显示,中国的外逃官员数量庞大,这些官员的外逃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危害了国家安全。通过调查我们得知,在开展警务合作的过程中,不单单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警察机关进行交流合作,其中还涉及两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碰撞”。因此,不论从哪一个国家的视角出发,在开展警务合作的过程中,既要考虑本国的因素,也要在与他国的合作中谋求最大利益。本文试图从多个方面进行研究以求寻找适合我国的警务合作体系,从而保障我国海外追逃工作的有效开展,也为世界上其他国家建立一套文明、和谐、安全的常态化警务合作运行机制提供我国的经验。一、海外追逃工作概述(一)海外追逃的概念“追逃”,即设法采用引渡或者其他替代措施将潜逃或隐匿在他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判刑人遣返回国。海外追逃,指对潜逃海外的涉嫌贪污腐败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追诉前后进行引渡、遣返等国际刑事司法互助合作工作的统称。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国家的警察机关就相关案件与其他国家的警察机关进行司法合作,共同侦破此案件的刑事司法合作的过程,其中最重要的是被请求国家的同意与否的问题,这是海外追逃工作的最大阻碍。(二)国际警务合作的内涵“国际警务合作”的概念在 国际警务合作概述 一文首次提出,书中认为国际警务合作是指不同国家的警察机关之间,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在惩治国际性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领域相互提供援助、协调配合的一种执法行为,是一种跨越国界的警察事务交流。国际警务合作包括具体案件之间的配合与联合调查,还包括警察机关之间在技术、战略等方面进行的交流。现阶段,各国之间的警务合作仅仅局限于日常的技术交流和一些情报的分享,但对于具体的案件尚不能做到有效的合作,各国都想谋求获取利益的最大化,相应地都不肯做出相应的让步。我们所要研究的是在谋求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寻求效率更高的警务合作途径,以打击逃亡海外的犯罪分子,从而实现双赢。(三)海外追逃中警务合作的方式.联合侦查。联合侦查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效率更高、成果更好,相比于一国的警察机关,其效率更高、效果更好。所谓的联合侦查,是指两个以上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为打击涉及他们各自刑事司法管辖的跨国犯罪和其他形式的犯罪时,组建的联合侦察机构,共同开展侦查取证活动、缉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形式。联合侦查起源于欧洲,最早规定于 关于实现比荷卢经济联盟宗旨以及行政、司法合作公约,随着国际社会对于打击跨国犯罪的日益重视,在一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也规定了联合侦查,对于超越本国管辖范围的跨国犯罪,这种警务合作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国的警察机关可以通过共同侦查打击犯罪。随着国际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以及司法领域合作的扩大化,联合侦查已经成为各主权国家在刑事司法领域合作的重要内容。2.遣返。遣返是通过两个或者多个当事国的合作来打击跨国犯罪,从而防止犯罪人逃脱法律制裁的一种重要的国际警务合作手段。遣返包括引渡和驱逐出境两种形式。驱逐出境是对违反本国法律制度的外国人进行强制出境的一种遣返方式。引渡制度对于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有所不同,有些国家基于国际法的属人管辖原则,拒绝引渡本国的国民。有些国家基于国际法的属地管辖原则,原则上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但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存在各种阻碍,例如对于普通刑事罪犯的引渡,必须基于“相同原则”或“双重犯罪原则”,即该犯罪行为在两个国家均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如果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认为其行为是犯罪,则不予以引渡,另外还有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尽管我国目前在引渡方面的的立法已经相当完善,但复杂的国际关系和世界格局使得引渡成为了困境,一些欧美国家拒绝与我国签署相关的引渡条款,这使得对于逃亡这些国家的犯罪分子很难受到相应的制裁。3.跨境抓捕。跨境抓捕是指对于潜逃到境外的犯罪分子,在当地国家和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实施抓捕的一种侦查措施。一般来讲,两国之间必须拥有相关的刑事司法领域合作的双边协议,才能进行跨境抓捕。跨境抓捕这种双边合作措施效果显著,对本国来说,可以打击此类犯罪并维护本国的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对于另一国来说,可以防止犯罪分子在他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是目前为止,许多国家在开展跨境抓捕措施方面还存经 济 全 球 化 背 景 下 海 外 追 逃 中 的 警 务 合 作 问 题 研 究左泽楠李聪尔荫经济与法53要要经济师 2023 年第 11 期在着不足,给此项工作带来一定的阻碍。跨境抓捕的前提是双方国家必须签署有相关的合作协议,而且在进行抓捕之前,必须将事项通报给当事国,在获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抓捕工作。针对此方面的不足,国际刑警组织在追逃追赃的警务合作中,通过各成员国发布红色通缉令的手段来实施跨境抓捕,相比于双边国家之间的警务合作,这种方式没有外国的警察机关介入,而是由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在本国开展抓捕,这将会大大提高抓捕工作的效率。二、中国的海外追逃中警务合作面临的问题(一)腐败资产查找难,反洗钱的法律机制不完善对于逃亡境外的腐败分子,往往涉案金额巨大,因此查明腐败分子的资产转移方式是十分必要的。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违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多种手段将国内的财产转移到国外,许多违法犯罪组织通过设立各种地下钱庄进行洗钱,仅靠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很难认定这些腐败资产。尽管我国此前已经制定了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文件,但在实际活动中的应用效果并不理想,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在此方面还未同国际社会接轨,尚缺乏相关的经验和合作基础。据相关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在区域性和国际性的合作组织中总是扮演着“乐于助人”的形象,却很少请求他国的合作,这也使得腐败资产的认定更加困难。许多跨国犯罪的资金往往需要流通多个国家的银行,仅靠一国的反洗钱的法律机制难以应对。(二)警务合作机制不健全相较于国外的警务合作机制,中国的警务合作机制还处在初级阶段,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合作机制,对于许多境外逃犯,还未能进行有效管辖。第一,在执法方面水平落后。首先,警务人员的装备相对落后,在面对特殊情况时难以进行有效的处理。其次,办案人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很多警务人员未受过专业的警务训练,缺乏办案的经验。海外追逃工作相比于国内的执法工作更加复杂,因此需进行更加专业的训练,招聘更高层次的警务专业人才。第二,情报合作的领域有限。迄今为止,我国与其它主权国家签订的刑事司法互助条约尚不完善,其中有许多具体的内容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与他国的警务合作仅限于简单的情报,而对于一些涉及犯罪分子财产、社会关系的重要情报未进行及时有效的共享。第三,法律制度差异。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发展的情况不同,对于同种犯罪的认定也存在差别。例如,对于有些犯罪行为,有些国家认定为刑事犯罪,而有的国家却认为不是刑事犯罪。有的国家认定为死刑,而有的国家没有死刑。对于国际犯罪,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是双重犯罪原则,即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在对犯罪的认定须保持一致,即双方对于某一种犯罪的犯罪性质认定相同,这样才能对其进行处罚。(三)跨境追逃引渡之困境我国 引渡法 规定,警察等国家公务人员在引渡程序中的职责中主要是:查找被引渡人、执行引渡强制措施、移交被引渡人和有关财物、接受外国准予引渡到的人和财物。引渡是追捕逃往境外的犯罪分子的重要措施,但此项工作的展开需要受到国际法的制约,除此之外,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也会影响引渡工作的开展,这主要是由于境外追逃需要牵扯到外交、国家主权等诸多因素,国际社会需克服以上限制,才能实现共赢。(四)跨国犯罪的情报交流及取证困难警察机关在调查海外犯罪的同时,势必会涉及到境外取证问题。但根据我国现阶段相关的立法工作,尚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境外取证的流程和相关原则。针对跨国犯罪日益猖獗的趋势,境外取证已经成为打击违法犯罪的最重要步骤,但跨境取证势必会牵涉到各个国家的主权和刑事管辖权,不同的法律、政治、文化都会对此项工作产生阻碍,仅仅依靠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取证工作的规定尚不能适应国际性犯罪的调查,只有完善取证制度,才有利于侦破跨国犯罪。三、完善海外追逃中警务合作机制建议(一)加强立法和相关理论的研究当前,我国海外追逃方面的立法工作尚不完善。国内法和国际惯例、国际法存在冲突。例如,我国现行 刑法 中有许多犯罪仍然适用死刑进行惩罚,这就使得国际上其他不执行死刑的国家在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时产生顾虑,许多国家以我国保留死刑为由拒绝向我国提供协助,我国有必要从立法上缩小死刑适用的范围。我国还存在立法滞后的现象,相较于国际上其他国家,我国在 2006 年颁布的 反洗钱法 和 刑法修正案 中才把贪污贿赂罪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在与其他国家开展国际司法合作时,经常出现国内法缺乏具体的规定,使得相关工作无法展开。因此需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投入,与国际社会保持密切的联系,在国际法的框架内,颁布适应我国的相关法律,以此来为海外追逃工作中的警务合作提供法律依据。(二)加强公安队伍的建设海外追逃是一项复杂、困难、紧迫的工作,这就决定了我们从事海外追逃任务的主体即警察队伍需强化自身各方面的建设。首先,在人才的任用方面,由于追逃工作势必要与国际上的其他主权国家产生联系,需选取一批具有高素质、懂得国际知识、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的警察人员来担任追逃工作,这样可以有效地处理国际上的问题,避免纷争。其次,在业务培训方面,除了提高广大追逃民警的综合素质,还要对其业务知识进行集中训练和学习,以提高其国际执法水平。此外要建立完善的执法和后勤保障,为海外执法提供各种支援。(三)引渡体系的完善引渡是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法律制裁的重要方式,截至目前为止,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签订相当数量的引渡条约,但是在与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的引渡条约尚不完善,而我国的出逃人员往往选择上述国家进行逃亡,我国很难对这些人员进行制裁,所以我国仍需加大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步伐。同时,对逃亡海外的犯罪分子进行劝返工作也是重要的措施之一,突破犯罪分子的心理防线,并给与其足够的优待条件,鼓励外逃人员自愿回国接受调查。(四)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司法合作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犯罪,仅仅依靠一个国家的力量很难独自面对各种问题,依靠国际社会的力量打击国际犯罪已经成为警务合作的必然趋势。境外追逃国际警务合作机制是一个复杂庞大的动态工程,需借助相关国际组织和平台来进行协助,在国际关系较友好的国家,在满足双方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很好地开展警务合作。但在关系不友好的其他国家,警务合作很难展开。当前,我国应展现出大国的优势和地位,建立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合作的关系同时维护和其他大国、强国之间的关系,积极开展警务合作,开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管辖。四、结论本文主要是站在我国的立场上指出我国在海外追逃工作中警务合作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提出笔者的建议。依据我国现存的海外追逃工作中的警务合作机制,很难适应经济国际化的趋势。可以看到,违法犯罪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公安机关在面对海外追逃工作时缺少有效的打击措施,除了传统的扣押、查封等措施以外,我国还可以与(下转第 56 页)荫经济与法54要要经济师 2023 年第 11 期(上接第 54 页)其他国家的警察机关开展警务合作,积极融入国际舞台,以弥补我国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不足。注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截至 3 月 30 日,国家监委组建的两年时间里,共追回外逃人员 3425人,“百名红通人员”8 人,追回赃款 91.6 亿元。1965 年 3 月 31 日,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缔结了 关于实现比荷卢经济联盟宗旨以及行政、司法合作公约,其中规定了三国授权的警务官员可进行联合侦查,可委派到另一国与当地官员合作共同就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参考文献:1 马海军.编织海外追逃的制度之网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02):19-22.2 盛蔚平,段后壮.博弈视角下国际警务合作机制探究以跨国追逃追赃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8(23):204-206.3 李楠.对实现我国境外追逃遣返制度的法律探究J.法制与经济,2015(09):44-45.4 王雷,王启超.国际警务合作的国内外研究综述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1(01):72-81.5 张扬.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8(10):153-155.6 翟悦.境外追逃追赃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7 翟悦.境外追逃追赃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完善建议J.人民论坛,2014(14):245-247.8 赵宇.浅谈新时期我国公安机关境外追逃问题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23(01):66-68+108.9 黄莉娜.浅析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J.法制与社会,2017(05):53-54.10 许燕.全球化时代的跨国犯罪与国际警务合作D.暨南大学,2005.11 李宜超.我国国际警务合作的障碍分析与对策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23(03):18-20.(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00)作者简介:左泽楠(2001),男,河北省沧州市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犯罪社会学,信访治理;李聪尔(2000),男,山东德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生在读。(责编:若佳)(二)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讲,高校教育基金会应执行 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该制度的要求全面准确地确定会计事项,根据捐赠协议中是否限定了资金的使用用途来科学设置会计科目。当捐赠协议中限定了资金使用用途时,应设置“限定性净资产”作为一级科目,按照不同的基金项目设置明细分类账进行核算,支出也应按照其指定的用途在“业务活动成本”中按不同的基金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以确保捐赠资金都能按照捐赠协议中指定的用途使用执行。同时还要对每个捐赠协议进行项目管理,对每个项目的结余资金进行规范管理,以保证每笔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率。此外,高校教育基金会还应根据2004 年国务院颁布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 和 2012 年民政部颁布的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及2014 年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要求,建立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包括财务核算制度、财务监督制度及各类具体业务的核算流程、财务人员各岗位责任职责、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实务资产管理制度等等,用以指导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工作,促进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 2014 年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 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第 38 条和 40 条的规定: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要接受年度检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高校教育基金会应该依据本规定制定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捐赠收入信息、公益项目支出情况信息,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间等相关制度,在制度规定的时间、规定的网站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以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获得所需信息,促进教育基金会公信力得到提升。针对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仅在其官方网站这种单一渠道披露的情况,建议基金会可以拓宽信息披露渠道,借助当今网络平台高速发展的契机,可以在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等各类平台进行披露相关信息,借以推进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发展。(四)完善资金运作机制高校教育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的前提是改进基金会的管理模式,目前我国大部分教育基金会都是由高校的内部行政部门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也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更没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财务管理工作大多由高校财务处工作人员兼任。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应首先建立专门的财务部门和专业的理财投资团队,拓宽筹资渠道,建立多渠道的资金筹集和投资机制,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制作可行的投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以规避投资中的财务风险,按照市场需求科学配置资金结构,进行适当的投资,以提高资金的投资收益率,力求使教育基金会的资金达到保值和增值,为基金会带来更高的资金投资收益,为高校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保障。四、结束语财务管理直接关系到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运行和资金使用效率,是高校基金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证,高校教育基金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专门的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适合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推动高校教育基金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高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参考文献:1 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2 李晓静,张敏,王俊鑫.高校教育基金会筹资与投资模式的创新设计J.高教探索,2017(06)3 陈璞,陈姚.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创新初探J.人民大学教育学刊,2016(02)4 沈黎勇,汪平,林成华.新时期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 J.高教探索,2021(06)5 陈天睿.高校教育基金会内部控制问题探讨J.会计师,2019(06)(作者单位:中北大学山西太原030000)(责编:若佳)荫财会经济56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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