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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22一建《建筑实务》冲关宝典(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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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实务 22 建筑 实务 冲关 宝典
1 2022022 2 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冲关宝典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冲关宝典(下)(下)1A4300001A430000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1A4310001A431000 建筑工程相关法规建筑工程相关法规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与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P352)1.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3.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3 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P353)1.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3.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应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环节。4.归档的纸质工程文件应为原件。5.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 A4 幅面,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6.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7.工程档案的编制不得少于两套,一套应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应移交当地城建挡案管理机构保存。8.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9.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可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P355)1.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5 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P357)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h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与质量事故报告的对比: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2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 1h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2.安全事故的上报(P357)(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h。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d 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d 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4.事故调查(P361)(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1.专项方案编制的内容(P361)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 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验收要求 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应急处置措施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2.危大工程及超规模危大工程范围(P359)项目 单独编制方案 专家论证 基坑 支护 降水 土方 开挖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 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3 项目 单独编制方案 专家论证 模 板及 支撑 体系 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 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 10kN/m2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 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 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 15kN/m2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kN 以上 起 重吊 装及 安拆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 200m 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脚 手 架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高处作业吊篮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异型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段架体搭设高度 20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拆 除爆破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 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内的拆除工程。暗 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其他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水下作业工程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水下作业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3.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4.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 4 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5.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6.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7.专家论证会 1A4320001A432000 建筑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建筑工程相关技术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1.民用建筑分类:(P370)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时,不应大于0.124mg/m3。当采用干燥器法测定人造木板及其制品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时,不应大于1.5mg/L。人造木板及其制品可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测定甲醛释放量,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环境测试舱法的测定结果为准。(P370)3.材料进场污染物检验(P372)(1)民用建筑工程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居住功能公寓、医院病房、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记忆方法)老幼病残住宅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等 5 应查验其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大于 2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复验。(3)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其制品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查验其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4)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胶粘剂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游离甲醛含量和 VOC 检测报告;溶剂型、本体型胶粘剂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苯、甲苯+二甲苯、VOC 含量检测报告,其中聚氨酯类的应有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报告。4.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 7d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P373)污染物 类建筑工程 类建筑工程 污染物 类建筑工程 类建筑工程 氡(Bq/m3)150 150 氨(mg/m3)0.15 0.20 甲醛(mg/m3)0.07 0.08 TVOC(mg/m3)0.45 0.50 苯(mg/m3)0.06 0.09 甲苯(mg/m3)0.15 0.20 二甲苯(mg/m3)0.20 0.20 5.室内检测抽检数量(P377)(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 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 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 3 间,当房间总数少于 3 间时,应全数检测。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时,室内空气中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 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 50,且不得少于 20 间。当房间总数不大于 20 间时,应全数检测。(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其同一装饰装修设计样被间类型的房间抽检量可减半,并不得少于 3 间。(3)当房间内有 2 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 0.5m、距楼地面高度 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4)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 1 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5)室内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及检测时间 房间使用面积(m2)检测点数(个)房间使用面积(m2)检测点数(个)50 1 500、1000 不少于 5 50、100 2 1000 1000m2的部分,每增加1000m2增设 1 点,增加面积不足1000m2时,按增加lOOOm2计算 100、500 不少于 3 6 污染物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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