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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律硕士练习题附参考答案_(2)-凯程教育(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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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法律硕士 练习题 参考答案 教育
考研改变命运2010 年法律硕士练习题附参考答案(1)1.某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女青年钱包。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某甲的行为是()。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解析:某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考研改变命运抢劫罪属于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只要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人身和财产危害就构成既遂。本题中,甲已经实施完毕抢劫女青年钱包的行为,其行为实际造成了危害结果,已构成既遂。虽然事后将钱包还给女青年声称开玩笑,也不能否定其先前的行为,只能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所以,本题应选 D。【答案】D2.误人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考研改变命运A.目标的认识错误B.手段的认识错误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D.行为误差解析:误人为兽属于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是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质和种类的认识错误。3.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考研改变命运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解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本案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4.王某花 8000 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 10000 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王某的行为构成()。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考研改变命运罪B.强奸罪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D.拐卖妇女罪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受或者中转年满 14 周岁的妇女或者未满 14 周岁的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根据刑法第 240 条的规定,其强奸钟某的行为将作为加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而不另外定罪。所以本题选 D考研改变命运项。【答案】D5.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故意指使他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 20余万元与他人私分。张某构成()。A.保险诈骗罪B.虚假理赔罪C.贪污罪D.职务侵占罪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 183 条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考研改变命运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论处。本题中,最重要的是认定张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可以排除法排除其他选项。值得注意的是,B 项虚假理赔罪在我国刑法中并无该罪名的规定,这是在考察对罪名的熟悉程度。选 C 项。【答案】C6.张某以请客为名用酒将高某灌醉,然后扶高某到一偏僻无人处,考研改变命运将高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 5000 元)拿走。张某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B.盗窃罪C.抢劫罪D.侵占罪解析:张某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或不知反抗的情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本题应选 C 项。【答案】C7.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停止犯罪的情考研改变命运况是()。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解析: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以,应选 AC。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考研改变命运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8.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考研改变命运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排除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的情况,所以 A 项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以选 B 项。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也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选 C 项。事前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注意题干的要求是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答案】ABC考研改变命运9.下列犯罪中,哪几种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A.偷税罪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C.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D.行贿罪解析: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偷税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答案】AC10.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研改变命运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A.再犯故意犯罪B.再犯过失犯罪C.发现遗漏了其他故意犯罪D.发现遗漏了其他过失犯罪解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 69考研改变命运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再犯新罪和发现的的漏罪没有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要求。所以本题四项都选。【答案】ABCD2010 年法律硕士练习题附参考答案(2)1.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是()。A.张三持刀前往李四家杀人,走到半路因身体不适而返回B.甲欲前往乙处行窃,甲不知乙考研改变命运已将保险箱中的钱款存入了银行。甲在撬窃保险箱过程中因良心发现而罢手C.丙欲杀丁,连击数枪而未击中,因子弹用光,只得悻悻回家D.王五正在赵六家行窃,忽闻屋外有人经过,便慌忙逃离解析: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AD 项行为人都已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而使犯考研改变命运罪处于停止状态。C 项丙故意杀丁,因子弹用光,没有出现丁死亡的结果而构成未遂。B 项属于自动放弃继续犯罪,属于犯罪中止。【答案】BC2.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A.犯罪客体不同B.犯罪目的不同C.犯罪手段不同D.犯罪结果不同解析: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犯罪目的和犯罪结果相同。犯罪客体不同,考研改变命运前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手段不同,前者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后者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本题选CD 项。【答案】CD3.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A.法定权利B.约定权利C.延期抗辩权考研改变命运D.永久抗辩权解析: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效力在于,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价义务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导致合同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答案】C4.下列人员中,不适用假释的有()。A.累犯B.因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考研改变命运C.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D.盗窃惯犯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 81条第 2 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刑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所以本题应选 AB 项。【答案】AB5.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A.大理B.大司寇考研改变命运C.廷尉D.大理寺卿解析:在夏朝,中央的最高司法官叫“大理”。西周中央的最高司法官称大司寇。秦汉时,称廷尉。大理寺的长官称“卿”。【答案】C6.根据刑法规定,适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有:()。A.中止犯B.教唆未遂的教唆犯C.犯罪以后自首的D.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考研改变命运解析:第 29 条的规定,教唆未遂的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 67 条规定,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 68 条规定,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本题应选 BCD项。根据我国刑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所以不选 A 项。7.刑法第 133 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考研改变命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试说明:(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3)本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答:本条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罪状是叙明的罪状;(2)构成特征:考研改变命运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 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此罪。实践中主要是交通运输的人员。4)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的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且考研改变命运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8.甲、乙、丙三村分别按 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 10 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 7 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 1 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 1 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考研改变命运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 5000 元。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 2 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 元。由于发生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 30%份额转让给庚村。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2)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丁村秧苗损失应向谁索赔?考研改变命运为什么?(4)对于堤坝毁坏,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为什么?(5)甲村鱼苗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6)乙村如欲将其 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乙村应履行何种义务?甲、丙享有何种权利?本题(1)涉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识别问题。a 甲乙丙三村对水库形成共有关系。因为甲乙丙三村按比例共同投资兴建水库,而且按投资比例分配用考研改变命运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丙村与丁村形成供水合同关系。b 本案中,丙村根据协议享有 10万立方米储水量中的 50%,即 5 万立方米的用水量。其向丁村转让 1 万立方米用水量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形成供水合同关系。c 戊村对丁村构成侵权关系。丙村的水一经流出,就形成水的所有权的转移,该水由丁村享有所有权。戊村私自截留,给丁村造成损失,对丁村构成侵权法律关系。d 丁村对甲、乙、丙三村构成侵考研改变命运权关系,本案中,水库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丙三村共有,丁村挖坏堤坝的行为构成了对甲乙丙三村所有权的侵害。e 丁村对甲村鱼苗损失的侵权关系。丁村破坏堤坝,导致甲村鱼苗损失,构成侵权关系。乙村向庚村转让水库份额的合同关系,乙村向庚村转让其享有的水库份额,构成财产转让的合同关系。本题(2)中,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有效。丙村对用水量享有 50%的用水权,其将其中 1 万立方米的用考研改变命运水权转让给丁村,并未损害甲、乙两位共有人的利益,该供水合同合法有效。本题(3)中,丁村秧苗损失应向戊村索赔。如前所述,戊村构成对丁村的侵权,因为丙村按照约定开闸放水,水一经流出水库,即视为丙村已履行了供水义务,所以,丁村不能根据供水合同向丙村索赔,丙村并未违约。水一经流出,其所有权就发生转移,戊村截留侵犯了丁村的水的所有权,所造成丁村的秧苗损失 5000元,丁村应以侵权为由向戊村索赔。考研改变命运本题(4)中,甲乙丙可作为共同原告,因为丁村破坏的堤坝为甲乙丙共有。水库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丙三村共有,丁村挖毁堤坝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丙村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甲乙两村的所有权,构成侵权法律关系。本题(5)中,甲村鱼苗损失应由丁村赔偿。因为丁村挖坏堤坝造成水流下泻,造成甲村鱼苗损失,形成侵权关系。本题(6)中,乙村应告知甲、丙两村,甲、丙两村在同等条件下,考研改变命运享有优先购买权。依民法通则 第78 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010 年法律硕士练习题附参考答案(3)考研改变命运1.甲、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钱治疗,甲便给乙送去 3000 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接收,并表示谢意。3 年以后,甲、乙因口角闹翻,甲要求乙返还 3000元,乙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问,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A.甲与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B.甲与乙关系构成赠与关系C.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考研改变命运D.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但甲因时效而丧失请示法院强制乙返还借款的权利本题涉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问题。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不当得利关系。赠与关系是因赠与合同而形成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赠与因属无偿行为,要求赠与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视为赠与。借贷关系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因借款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本题考研改变命运中的核心问题是甲给乙送去 3000 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应如何解释的问题。对此,存在有两种解释:一种是赠与,另一种是借贷。因甲未明确表明该款是赠送给乙的,因此,不能推定甲与乙之间形成赠与关系。既然甲与乙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根据中国人的语言具有含蓄性特点,则可认定甲与乙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是否因过三年而因时效丧失胜诉权,因甲与乙未约定还款期限,该时效期间只要不超过 20 年即未丧失胜诉权,故本考研改变命运题正确选项为 ABD。2.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应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A.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B.中国开往莫斯科的国际列车C.中国开往纽约的(中国籍)轮船D.中国飞往伦敦的(中国籍)客机本题涉及我国民法的适用地域范围问题。一般而言,民法适用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考研改变命运舶、航空器。但法律规定只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法规除外。列车一般不存在国籍问题,其适用所在地法律。故本题选项为 ACD。3.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 2000 年 2 月 14 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同意了张男的邀请。李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店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李女从考研改变命运日上中天一直等到日没西天,也未见到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怒,便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庭,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1 万元。问:张男与李女之间的关系为何种关系?()。A.侵权关系B.合同关系C.道义关系D.既属道义关系,又属民事法律关系本题涉及道义关系与民事法律考研改变命运关系的区别问题。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的核心内容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规范调整,而且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果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则不为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考研改变命运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李女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侵害李女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李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故本题正确选项为 C。4.甲村公民孙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到乙村,在乙村正式落户前,经朋友劝说,去深圳打工。在考研改变命运深圳打工 10 个月,因工地上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大医院治疗已达 1 年零 4 个月。依法孙某应以()为住所地。A.甲村B.乙村C.深圳D.北京本题涉及自然人住所的问题。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但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 1 年以上考研改变命运的地方,但医院除外。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故本题选项为 A。5.某商店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由运输公司将一批瓷器从唐山运往北京,商店派一名押运员同行。途中停车吃饭,司机与押运员两人喝了一瓶酒,饭后继续上路。由于饮酒及劳累,司机要求押运员代其开车,押运员亦没有推辞。在一个转弯处,由于车速较快,不慎翻车,车上的瓷器全部毁损。对于该瓷器毁考研改变命运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A.商店承担责任B.运输公司承担责任C.商店与运输公司分担责任D.司机与押运员分担责任本题涉及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可减轻对方的责任问题。依民法通则第 43 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司机是某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押运员是某商店的工作人员,因而,应由运输公司及商店对此考研改变命运承担责任。故本题 D 选项是错误的。又依民法通则第 131 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题中,商店和运输公司均有过错,故正确选项为 C。6.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其母记得是 8 月 27 日傍晚出生,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 8 月 28 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记考研改变命运载着孩子出生于 8 月 29 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 8 月 30 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A.8 月 27 日B.8 月 28 日C.8 月 29 日D.8 月 30 日本题主要是考察对民通意见第 1 条的理解问题,民通意见第 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考研改变命运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该条只是规定了以什么时间为出生时间的标准问题,而没有规定在什么时间都有的情况下,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这就涉及各种标准的效力问题。本题中,因未申报户口,应以出生证的证明效力最高。故本题正确选项为 D。7.甲从某商场购回一个玻璃钢燃气灶,使用几天后,燃气灶突然炸裂,甲被碎片刺瞎左眼。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甲对商场主张违约责任是基于甲与商场之间存在绝对权考研改变命运B.甲对商场主张违约责任是基于甲与商场之间存在相对权C.甲对商场主张侵权责任是基于商场侵害了甲的相对权D.甲对商场主张侵权责任是基于商场侵害了甲的绝对权本题涉及违约和侵权的竞合问题。甲与商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商场交付的燃气灶存在质量问题,甲可对商场主张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的基础在于甲对该商场享有相对权。同时,商场交付的燃气灶因存在缺陷导致甲的左眼受伤,甲可依据产品责任考研改变命运对商场主张侵权责任,该侵权责任的基础在于商场侵害了甲的绝对权。如果商场提供的燃气灶仅存在质量问题,而未导致甲的受害,则甲只能向商场主张违约责任,不能向商场主张侵权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 BD。8.刘某从甲家具公司购买发票上称为橡木的沙发一组,一年半后,经友人告知,该沙发其实为橡胶木,一字之差,价钱相差甚远。经鉴定,果然如此。刘某遂要求甲家具公司退货赔款。对此,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考研改变命运A.本案中,甲家具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B.本案中,刘某与甲家具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C.本案中,刘某请求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已过,刘某只能主张违约责任D.本案中,刘某有权主张甲家具公司退一赔一本题涉及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相关问题。依民通意见第 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考研改变命运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为欺诈行为。故本题 A 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依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故本题 B 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依合同法第 55 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故本题 C 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9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考研改变命运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故 D 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9.甲为一童星,片酬丰厚。甲父有一弟,家住边远山村,生活较困难。甲父经同意,将其片酬 2 万元赠与其弟,该行为()。A.有B.无效C.可撤销D.效力未定本题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考研改变命运财产管理问题。甲父无权处分甲的财产,虽经甲同意,但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同意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因此,甲父的行为为无效行为。故本题选项为 B。10.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3 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 30 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4 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由于业务蒸蒸日上,4 人都得到巨额利润,丁考研改变命运于是准备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的同时,再同他人合作开展另一个运输公司,遭到甲、乙、丙的反对。甲提出要退伙,乙、丙、丁勉强同意,但只同意退甲 30 万元了事,甲同意,并拿走 30 万元。半年后,甲妻见运输业务盈利客观,遂向乙、丙、丁提出不再退伙,并把 30 万元留给丁,3人表示等和甲谈后再说。3 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车祸,亏损严重。甲、乙、丙、丁对如何分担债务发生争执。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合考研改变命运法?2.丁在合伙企业之外另建新的运输企业是否合法?3.甲的第一次退伙是否有效?4.甲妻的行为是否可以恢复甲的合伙人地位?5.甲对车祸损失应否承受责任?6.假如合伙协议中表明规定,丁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 10万元的合同,而丁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 12 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本题涉及合伙中的问题。第一考研改变命运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11 条规定,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可作为出资,故丁以其管理才能作为出资是合法的。第二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30 条规定,合伙人不得经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丁在合伙企业之外另建运输企业是不合法的。第三问,甲的退伙得到了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并拿回了 30 万元的出资,是合法的,应认定有效。第四问,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的加入,应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乙、丙、丁并未表示考研改变命运同意,故甲妻的行为不能恢复甲的合伙人地位。第五问,车祸发生时甲并未加入合伙,故甲对该损失不负责任。第六问,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38 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不知情的第三人,故该合同应为有效。2010 年法律硕士练习题附参考答案(4)1.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考研改变命运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年 7 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考研改变命运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问:(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2)陈某可否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本题涉及胁迫的构成要件和胁迫行为的效力问题。(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 69 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考研改变命运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与站长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2)可以。民法通则第 58条第 3 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54 条第 2 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考研改变命运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据此,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2.甲出海打鱼因遇台风而未归。两年后,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宣告。但在谁为甲的财产管理人的问题上,其妻与甲母发生争议。经查在甲失踪期间,其妻经常将家中物品搬到同村姘夫丙家与丙共用。甲的财产的管理人应为()。考研改变命运A.其妻B.甲母C.其妻和甲母D.其妻或甲母本题涉及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在失踪的情况下,其财产管理人应为与失踪人生活最紧密的人,其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但是,对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应有利于失踪人,这是最高原则。本题中其妻管理甲的财产有明显不利。故本题答案应为 B。3.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李某为一考研改变命运附庸风雅之富商。张某谎称已得晋朝大书法家王羲之兰亭序正本,李某欲据为已有,便与张某达成买卖王羲之兰亭序正本的协议。协议规定,该兰亭序正本以 100 万元成交,在交付并经专家鉴定之前,李某预付 20 万元,余下 80 万元待经专家鉴定之后补付。李某如约预付 20 万元,张某向李某交付兰亭序正本,后经专家鉴定,该兰亭序正本为明朝某一无名氏之伪作。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题:(1)张某和李某订立的合同效考研改变命运力如何?为什么?(2)李某能否请求张某赔偿损失?为什么?本题涉及自始客观不能的行为效力问题。1.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 兰亭序 正本买卖合同,由于 兰亭序正本在我国早已失传,据史料记载,只有唐朝李世民皇帝的陵寝中可能藏有。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明知兰亭序正本在我国已经失传,而谎称有兰亭序正本,该行为为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依合同法为可撤考研改变命运销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为无效合同,但如果合同标的自始客观不能,则该合同自始不成立。因该合同标的物兰亭序正本不可能存在,因此,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问题,李某和张某之间的合同不因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不因违法而无效,而因标的物自始客观不能而不成立。2.本案中,张某作为出卖兰亭序正本的合同当事人,明知该兰亭序正本不可能存在,却隐瞒真实情况,属于假借订立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的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诚信考研改变命运原则,因此,除应返还李某已付的 20 万元预付款外,对李某因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责任。4.某甲出差将 6 岁儿子某乙托邻居某丙照看。一日,某乙将隔壁小孩打伤,为此,花去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失应由()。A.某丙承担,可责令某甲适当赔偿B.某甲承担,若某丙有过错,某丙负连带责任C.某甲承担,若某甲无力承担,考研改变命运由某丙承担D.某丙承担,某甲负连带责任本题涉及到监护职责的委托问题。依据民法意见第 22 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本题中,甲将自己的儿子委托给邻居丙照看,双方对监护责任的承担未进行约定,若丙尽到了监护义务,则由甲承担责任,若丙未尽到监护义务,则丙与甲考研改变命运一起负连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5.关于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乙、丙三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B.甲、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C.甲、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D.甲单独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乙、丙不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B.C.D.解答:本题共犯认定的要点考研改变命运是:各人只要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协作,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就足以认定为共犯,不必每人都是实行犯。在本题中,甲明确告知乙、丙二人出售、购买假币罪的意思,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乙为此而提供 5 万元资金,丙按甲的旨意从外地购回假币,甲在本地出售。三人共同合作实施出售、购买假币的犯罪,所以三人均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6.甲乙丙组成有限责任公司,井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经营一年后,因经营不善,公司考研改变命运欠债达 200 万元。经查,甲乙丙出资严重不足,其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实际出资为 60 万元。对此()。A.该公司未成立,甲乙丙对该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B.该公司已成立,但应依法摊销,甲乙丙对该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C.该公司已成立,甲乙丙对该债务负出资不足的补充责任D.该公司已成立,甲乙丙对该债务不负责任本题涉及公司设立登记的效力考研改变命运问题。公司一经设立登记,就取得法人资格,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但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应负补充责任。但是,公司的设立登记是采用欺骗手段设立的,并且设立后主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该公司应予撤销,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本题所述情况不属予以撤销的情形。故本题选项为C。7.下列有关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意大利的波伦亚是罗马法复考研改变命运兴运动的发源地B.14 世纪的评论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性的作用C.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在中世纪后期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D.罗马法的复兴构成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来源之一答案:B,所考知识点为罗马法复兴运动。分析:公元 1135 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考研改变命运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14 世纪的“评论法学派”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ACD 皆是正确表述。8.甲公司因业务发展分立成丙公司和丁公司,双方约定原欠乙公司考研改变命运100 万元债务由丙公司负责偿还。后因丙公司无力偿还,发生纠纷。依法该笔债务应如何偿还?()A.由丙公司偿还B.由丁公司偿还C.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连带责任D.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偿还负按份责任本题涉及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分立后,其债务承担,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债权人与债考研改变命运务人未约定的,由分立后的法人负连带责任。分立法人之间的协议对债权人不具有效力。故本题选项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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