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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02讲 取回权、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等-_creat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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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取回 所有权 保留 买卖合同 处理 _create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 1 页第第 0202 讲 讲 取回权、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等取回权、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等 【考点十】取回权(通过管理人取回)【考点十】取回权(通过管理人取回)1.一般取回权 取回途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过管理人取回 取回时间 权利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过期后行使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拒绝取回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取回方式(1)取回原物: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2)原物已被出售分情况处理:买受人善意取得:权利人只能以损失申报债权买受人善意取得:权利人只能以损失申报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所为)普通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导致)共益债务 买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权: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买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权: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 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申报债权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申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所为)普通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导致)共益债务 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共益债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共益债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代偿取回权: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 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有权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产予以区分的: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管理期间)普通债权 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管理期间)共益债务 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共益债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共益债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出卖人取回权(在途标的物)取回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货物已到达,出卖人尚未主张的,不能取回 例外 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考点十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理解)【考点十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理解)(1)出卖人破产时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管理人决定取回标的物 管理人决定解除返还买受人价款返还买受人价款(买受人依法履行义务,共益债务买受人依法履行义务,共益债务)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买受人价款返还买受人价款 旭晟出品 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 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 2 页(买受人违约,普通债权买受人违约,普通债权)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只能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只能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 旭晟出品 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 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 3 页 (2)买受人破产时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共益债务共益债务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 买受人管理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以上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买受人应支付价款(共益债务)买受人应支付价款(共益债务)【注意】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包括不动产。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2 新增)【考点十二】抵销权(向管理人主张)【考点十二】抵销权(向管理人主张)行使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注意(1)无论是否到期,也无论债务的品质和种类是否相同(2)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不得抵销*四种情况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债权人已知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破产申请受理前破产申请受理前 6 6 个月内,以抵销方式个别清偿上述债权的,抵销无效个月内,以抵销方式个别清偿上述债权的,抵销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破产申请受理前破产申请受理前 6 6 个月内,以抵销方式个别清偿上述债个月内,以抵销方式个别清偿上述债权的,抵销无效权的,抵销无效。)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相抵销 【考点十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考点十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 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必须支付的:(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注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但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清偿 共益债务 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或因债务人财产而生:(1)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受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3)为继续营业应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费用;(4)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5)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注意】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旭晟出品 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 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 4 页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该种借款按共益债务共益债务处理;若为该借款设定抵押设定抵押,则按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抵押顺序抵押顺序清偿(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随时清偿。清偿(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规则(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或者共益债务的,内部按照比例清偿;按照比例清偿;(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考点十四】破产债权申报与确认【考点十四】破产债权申报与确认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破产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申报要求 除职工劳动债权无需申报,其余均需申报。劳动债权处理劳动债权处理:(1)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2)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最短最短 3030 日,最日,最长长 3 3 个月个月)前述期限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应承担审查费用,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二)破产债权的确认 程序:申报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登记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列入债权确认表法院裁定确认 1.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登记表。【注意】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全部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至于债权是否真实、是否过诉讼时效等,应附在债权登记表后,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注意案例)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确认表中。应当确认的债权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不予确认的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不予确认。【链接】附利息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付利息;【链接】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税收滞纳金,按普通债权 重新确定债权 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虚构债权债务权债务的:(针对法院文书)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撤申请撤销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针对仲裁裁决、公证文书)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总结】债权有错误或虚构债权债务管理人向原审或上一级法院申请撤销,或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重新确定债权 3.债权确认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1)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旭晟出品 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 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 5 页 (2)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4.关于债权确认的诉讼。(1)程序: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异议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异议人对解释或调整不服或管理人不解释或调整诉讼 *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 1515 日内向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此前订有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2)诉讼当事人:对他人的债权有异议,被告是被异议的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有异议,被告是债务人。具体: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债务人列为被告。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共同原告。(法院判决后,债权确定)【考点十五】特殊债权申报(注意案例)【考点十五】特殊债权申报(注意案例)1.未到期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视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停止计息 3.未定之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可以申报 4.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连带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但清偿总额不超过债权额 6.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总结】债务人破产涉及合同问题 1.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管理人决定是否履行 (1)履行产生共益债务 (2)解除债权人申报债权(实际损失)2.债务人一方未履行:债权人申报债权 3.债务人一方已履行:对方应向管理人履行债务 已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保证人与连带债务人 未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考点十六】破产涉及保证人问题【考点十六】破产涉及保证人问题 1.债务人破产 旭晟出品 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 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 6 页连带保证 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承担了责任的保证人可以申报债权,向债务人追偿)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同时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保证 转为连带责任保证转为连带责任保证 具体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同时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如果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可以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原因:和解或重整中对债务人的减免对保证人不生效力)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2.保证人破产 已到期: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 看债务是否到期 未到期: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申报债权 一般保证人破产 丧失先诉抗辩权,结果两种:先找债务人清偿,然后在保证人处申报未获清偿部分。直接在保证人处申报债权,可以申报全部债权申报全部债权。但该分配份额应先行提存,待债务人清偿后,再确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并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注意】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3.债务人和保证人均破产 (1)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2)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债务人已不存在)。*类似于连带债务人破产。旭晟出品 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 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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