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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06讲 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的设立_creat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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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担保 概述 抵押权 设立 _create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 1 页第 06 讲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的设立第五节担保物权第 06 讲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的设立第五节担保物权物权法律制度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征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征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限制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从属性。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1)担保物权的设立应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2)担保物权原则上随主债权的移转而移转,担保物权不可单独转让;(3)担保物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3.优先受偿性。4.不可分性。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担保物权人一般可以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2)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担保物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担保财产行使担保物权;(3)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4)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仍有权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担保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二、抵押权二、抵押权旭晟出品 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 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 2 页(一)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 不转移占有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旭晟出品 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 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 3 页(二)抵押财产的范围 1.可以抵押的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2.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动产浮动抵押(1)概念: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2)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旭晟出品 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 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 4 页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4.抵押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关系。(1)房地一体主义: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注意】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只能“地随房走”(2)新增建筑物、续建部分不属于抵押财产新增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 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旭晟出品 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 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 5 页续建部分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权的效力 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不包括分,不包括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约定续建部分属于抵押财产无效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 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 约定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人民法院 应当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应当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三)抵押权的设立【案例题大户】通过法律行为设定抵押权,是抵押权取得的基本方式。不动产抵押,登记是生效要件;动产抵押,登记是对抗要件。旭晟出品 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 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 6 页1.书面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流押条款的效力流押条款的效力: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2.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未登记的法律后果(1)抵押财产 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 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3)如果抵押没有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产生。【问题】甲公司向兴发银行申请贷款 1000 万元,以其所有的房产设定抵押。2019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与兴发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2019 年 2 月 15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何时产生?抵押权产生前,抵押合同是否生效?正确答案抵押权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产生;抵押权产生前,抵押合同已生效。3.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4)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无论是一般的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浮动抵押,登记都是对抗要件。【如何理解】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转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权人能证明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2.出租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抵押权人能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3.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破产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旭晟出品 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 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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