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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05讲 模拟试题(二)多选题(二)案例题(一)-_creat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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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模拟 试题 选题 案例 _create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 1 页第第 0505 讲 讲 模拟试题(二)多选题(二)案例题(一)模拟试题(二)多选题(二)案例题(一)16.下列关于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有()。A.外商直接投资的汇入和汇出均须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B.境内机构向境外直接投资,须由外汇局对外汇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核 C.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获利润可以留存境外继续用于直接投资,也可汇回境内 D.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内银行账户、资金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 B:现行规定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的来源审核,改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选项 D: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账户、资金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点评】注意对比掌握“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银保监会、证监会分别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金融机构境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包括资格审批、投资品种确定以及相关风险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 QDII 机构境外投资额度、账户及资金汇兑管理等。三、案例分析题三、案例分析题(本题型共 4 小题 50 分。其中一道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请仔细阅读答题要求。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 5 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 55 分。)1.2021 年 1 月 8 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 A 公司因此向法院对其提出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所欠 A 公司债务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乙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1 月 21 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 5月 21 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A 申报到期债权 1000 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B 申请债权 50 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C 申报债权 1200 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厂房上设定的抵押权。在 6 月 1 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认为:A 的债权不应当申报,而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B 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C 的债权有抵押担保,无需申报确认。6 月 10 日,甲公司中出资比例为 15%的股东 D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在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随后,C 要求拍卖抵押厂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1)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两项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正确答案第一个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 分)第二个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1 分)【点评】债务人的异议不成立的情形主要有: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2)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旭晟出品 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 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 2 页 正确答案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本题中,债权申报期限为 1 月 21 日5 月 21 日,超过了最长期限 3 个月,所以不符合规定。(1 分)【点评】注意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3)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对 A、B、C 申报债权的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正确答案对于 A 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所以,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题目中说“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不符合规定。(1 分)对 B 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即可以申报债权。题目中说“未到期的债权不能确认”,不符合规定。(1 分)对 C 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所以,有担保债权,也要向管理人申报。(1 分)【点评】破产债权申报分别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二者均需要掌握。一般规定中,注意职工债权无需申报,其次未到期、附利息、附条件、附期限、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都可以申报。特别规定中,注意债务人破产情况下与保证人的关系;以及保证人破产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不同处理规则。(4)股东 D 是否能够向法院申请甲公司重整?并说明理由。正确答案股东 D 能够向法院申请甲公司重整。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股东 D 出资比例为 15%,符合要求。(2 分)【点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而对于和解,只有债务人有权申请和解,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申请和解。(5)甲公司能否拒绝 C 为清偿自己的债权而拍卖抵押厂房的要求?并说明理由。正确答案甲公司可以拒绝 C 为清偿其债权而拍卖抵押厂房的要求。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所以甲公司可以拒绝 C 的要求。(2 分)【点评】本题是考核重整期间的效力。重整期间,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担保权受限、权利人财产取回权受限、债务人出资人分红权受限、债务人董监高股权转让权受限;但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2.2018 年 2 月 1 日,A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 B 公司交付价值 10 万元的货物,B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0日向 A 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 1 个月内付款、金额为 1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8 年 2 月 25 日,A 公司向 C 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2018 年 3 月 10 日,A 公司为向 D 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D 公司。2018 年 3 月 11 日,D 公司为清偿所欠 E 公司的债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E 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8 年 3 月 20 日,E 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F 公司,以抵偿货款。2018 年 4 月 1 日,F 公司向 C 银行提示付款,C 银行以“B 公司未按约定如数交付汇票金额”为由拒绝付款。2018 年 4 月 2 日,F 公司取得“拒付理由书”。2018 年 4 月 10 日,F 公司向 E 公司、D 公司、B公司、A 公司同时发起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共 11 万元。但是,A 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 公司以 F 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 公司以自己在背旭晟出品 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 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 3 页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 公司以 F 公司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C 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正确答案C 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抗辩的切断)(2 分)【点评】注意抗辩切断的例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有两种例外:持票人无偿取得票据。明知债务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The reason for Bank Cs refusal to pay is invalid.According to the law,a person liable for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may not set up against the holder such defenses that are available as between himself and the drawer or between himself and the holders prior party or parties.(Bills defense off)(2)A 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正确答案A 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追索金额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所以,在本题中,出现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完全合理。(2 分)【点评】对于追索的金额,区分最初追索权与再追索权,应分别掌握。The reason of company A is invalid.According to the law,the sum and expenses for the recourse:the sum payable by the bill of exchange dishonored;interest,calculated at the rate prescribed by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on the sum payable by the bill of exchange,from the date of maturity or from the date of presentment for payment to the date of payment;and the expenses for obtaining relevant evidence of dishonor and for dispatching notices.Therefore,it is reasonable in this question that the amount of recourse exceeds the amount of the draft.(3)B 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正确答案B 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 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本题中,虽然 F 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但是仍可以行使追索权。(2 分)【点评】注意发出追索通知的期限是 3 天,超过 3 天,持票人并不丧失追索权,只是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需要进行赔偿。这与“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后果不同,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The reason of company B is invalid.According to the law,the holder shall,within three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relevant evidence of non-acceptance or non-payment,notify his prior parties in writing of the fact of dishonor.In case of failure to do what is stipulat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the holder may still exercise the right of recourse.Where losses are caused to the prior parties or the drawee by delayed notice,the party to the bill of exchange failing to notify the relevant parties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shall be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of the losses,but the damages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sum payable by the bill.In this question,although Company F did not issue a notice of recourse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it can 旭晟出品 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 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 4 页still exercise recourse.(4)D 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正确答案D 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D 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E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然而 E 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F 公司,故原背书人 D 公司对 E 公司的被背书人 F 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2 分)【点评】注意区分是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还是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将此种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此人若再对他人背书转让,进而取得票据的人更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并不影响后手的背书行为的效力,但是记载人对于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The reason of company D is valid.According to the law,where an endorser writes non-negotiable on a bill of exchange and his subsequent party negotiates it by endorsement,the endorser shall not bear responsibility for guaranty to the endorsee of the said subsequent party.In this question,Company D transfers the bill of exchange endorsement to Company E,and writes non-negotiable.However,Company E has transferred the bill of exchange endorsement to Company F,so the original endorser D is not reliable.(5)E 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正确答案E 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E 公司与 F 公司之间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F 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则 E 公司(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2 分)【点评】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理解这一规定时,应注意的是: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支付合理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The reason of company E is valid.A person liable for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may set up defenses against the holder who has a direct creditor-debtor relationship with him and does not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agreed upon.The direct creditor-debt relationship exists between company E and company F.If company F fails to fulfill its contractual obligations,company E(the person liable for a negotiable instrument)can refuse the payment.旭晟出品 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 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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