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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20 2012
环球网校中级经济基础知识中级经济基础知识中级经济基础知识中级经济基础知识2012201220122012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师刘艳霞刘艳霞刘艳霞刘艳霞第六部分第六部分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法法法法 律律律律本部分近年考情:本部分近年考情:本部分近年考情:本部分近年考情:年度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合计分值2007-201111题11分6题12分17题23分第第第第31313131章章章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情分析:年份单选题多选题合计2011年1题1分 1分本章重要考点:本章重要考点:本章重要考点:本章重要考点:1.1.1.1.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 2.2.2.2.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3.3.3.3.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4.4.4.4.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 5.5.5.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本章考点串讲:本章考点串讲:本章考点串讲:本章考点串讲:考点一:考点一:考点一:考点一: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第一阶段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诸法不分,刑、民合一 第二阶段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民商法主导模式第三阶段 当代社会民商法、经济法主导,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辅助模式考点二考点二考点二考点二:调整调整调整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民商法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经济法也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法。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其他法律部门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在最为广泛的意义上,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是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整个有中国特色社会注意法律体系的任务。考点三: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考点三: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考点三: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考点三: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经济法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市场管理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市场管理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市场管理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协作关系协作关系协作关系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考点四考点四考点四考点四: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本质具体内容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1.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立足社会整体,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属于社会本位法。2.行政法是权力本位法;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经济法正是反映经济关系分化与综合两种发展趋势要求,体现法律的统、分调整机制功能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的经济性法律、法规都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产物。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考点五考点五考点五考点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平衡协调原则经济法的制定及实施环节都应体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等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有限干预原则要求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合法、合理、合乎经济规律。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第第第第32323232章章章章 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情分析:年份单选题多选题合计2009年3题3分 1题2分5分2010年2题2分2分2011年3题3分 1题2分5分本章重要考点本章重要考点本章重要考点本章重要考点:1.1.1.1.物权的特征物权的特征物权的特征物权的特征 2.2.2.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 3 3 3.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 4.4.4.4.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5 5 5 5.所有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所有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所有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所有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6 6 6 6.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7 7 7 7.共有及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及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及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及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8 8 8 8.用益物权的内容及法律特征用益物权的内容及法律特征用益物权的内容及法律特征用益物权的内容及法律特征9 9 9 9.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1 1 1 10.0.0.0.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本章考点串讲:本章考点串讲:本章考点串讲:本章考点串讲:考点一:物权的特征考点一:物权的特征考点一:物权的特征考点一:物权的特征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物权的特征具体内容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1.物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2.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权是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物权属于支配权1.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2.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1.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2.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效力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一般优先于债权。2.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的效力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具体内容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物权公示原则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2.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1)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2)为防止一房两卖我国物权法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考点三考点三考点三考点三: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分类标志类别物权种类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他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有无从属性主物权所有权、地上权 等从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法定物权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意定物权质权、抵押权。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有期限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所有权考点四考点四考点四考点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项目物权的保护方法债权的保护方法保护方法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主要以赔偿财产损失为主,但也不排除其他方法,如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根据不同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物权的规定;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它适用于民法关于债的规定。适用范围不同只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管,侵害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权利人均可采取这种方法。既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又适用于对债权的侵害,仅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已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目的不同旨在恢复物权人对物权的客体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支配权利,从而使物权的内容得到实现旨在补偿受害人因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在具体运用以上方法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只有当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适用时,才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考点五: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考点五: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考点五: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考点五: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一)概念(一)概念(一)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是指所有权是指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对自己的对自己的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占有、占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是拥有所有权是拥有所有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的根本标志。的根本标志。的根本标志。(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法律特征具体内容所有权的独占性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所有权的全面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的存续性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所有权的弹力性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仍属于所有权人。考点六考点六考点六考点六: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1 1 1 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取得方式含义具体方式原始取得 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生产、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国有化和没收继受取得 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因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善意取得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注1】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注2】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 2 2 2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消灭方式具体含义所有权的相对消灭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考点七考点七考点七考点七:共有及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及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及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及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共有一、共有一、共有一、共有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1 1 1 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按按按按份共有份共有份共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按照按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注【注【注【注1 1 1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根据意思及法律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注【注【注【注2 2 2 2】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对于共有物的全部对于共有物的全部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权。【注【注【注【注3 3 3 3】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须得到绝大多数共有人的同意。物权法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及对共有的不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及对共有的不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及对共有的不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 2 2 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注注注注1 1 1 1】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注【注【注【注2 2 2 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不能对共同共有不能对共同共有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财产确定份额;财产确定份额;财产确定份额;【注注注注3 3 3 3】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意意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权利权利权利。物权法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考点八:用益物权的内容和法律特征考点八:用益物权的内容和法律特征考点八:用益物权的内容和法律特征考点八:用益物权的内容和法律特征概念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法律特征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其他注意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不包括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限制。3.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4.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地役权属于从权利。考点九: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考点九: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考点九: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考点九: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具有价值权性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也不得协议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和内容。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考点十: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考点十: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考点十: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考点十: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一、抵押权一、抵押权一、抵押权一、抵押权(1)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下列下列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财产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财产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财产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2)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禁止抵押的财产禁止抵押的财产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有争议的财产;有争议的财产;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监管的财产;监管的财产;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 3 3 3)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二二二、质权质权质权质权质权的法律特征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的区别。2、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质权的类型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三三三三、留置权留置权留置权留置权1.1.1.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2 2 2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置权人优先受偿。置权人优先受偿。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条规定体现出了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不同。3.3.3.3.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特定的合同关系中特定的合同关系中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谢谢谢谢 谢谢谢谢环球网校环球网校环球网校环球网校 www.edu24oL.comwww.edu24oL.comwww.edu24oL.comwww.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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