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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衔接与优化——基于H5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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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 程序 债权人 代位 制度 衔接 优化 基于 H5 裁判 文书 实证 分析
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 衔接与优化*基金项目:本文系2022年中国金融资产管理课题“债券市场风险化解与工具创 新”(项目编号:2022HZI007)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兰国强,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基于H5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兰国强*摘要:随着民法学界对于民法典第537条代位权行使法律效果 的争论与澄清,相对性请求和绝对性归属的区分使得债权人代位权与破产程 序的充分衔接与优化成为可能。破产程序运行的效益价值亟待制度上予以弥 补,与之衔接的具体规则需要围绕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展开。债权申报 阶段,应由债权人以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额度进行申报,同时债权人还负 有代位权行使的催告义务。债权人会议阶段,债权人经由债权申报程序取得 表决权、提案权等权利的代位行使资格,同时债权人还对债务人负有诚实报 告义务。决议执行阶段,参与分配权和追加分配权亦可满足代位行使的条 件,预重整程序不会影响代位权的行使。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破产程序;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表决权 行使传统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系债权人保全其债权实现机会的手段之 一,具有民事救济层面的单体性特征,而破产法作为债务清理的概括程序,其在面对非破产规范的行使时需要在守成与突破间作出抉择。我国民法 典第535条至第537条规定的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规则,如何与破产 程序作出有效衔接?在破产程序效益价值的要求下,应该选择何种流程设计 与实体规则予以优化,进而实现民法典时代的破产制度变革?183湖祥才不话学基于上述问题,本文拟从现实层面、法律层面、价值层面三个维度探究 破产程序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衔接和优化的具体规则。具体过程如下:首 先,通过对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与破产衍生诉讼的裁判文书做实证分 析,归纳裁判理由中的分歧。其次,深入分析裁判分歧背后的理论成因,检 视其结论的正当性前提,为债权人代位行使破产债权及其衍生权利提供规范 前提。再次,从代位权制度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角度,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构 成要件作规范解释。最后,以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为主线,从 削减程序运行的制度性成本以提高整体效益的理念出发,依次在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决议执行三个阶段,提出破产法与之衔接的具体程序性建议。一、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裁判样态分析本文分别从债权人代位诉讼与破产程序角度进行交叉复合检索案例,力 求达到较为全面的样本分析。样本数据选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聚法案例、北大法宝三家数据库20062023年的裁判文书。检索条件设置:分别以“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限定条件+法院认为部分“破产”为关键 词;以“案由: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法院认为部分“债权人代位”为关 键词,文书类型包含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时间截至2023年2月20 日,检索初步筛选得到371个案例。最后,经过逐个对比,合并同一案件不 同审级裁判与高度类似案件、剔除弱相关判决,共计得到有效案例样本 115 份。(-)裁判程序特征分析通过对115个案例样本,分别按照审理法院的级别和案件审级标准,对 个案再次筛选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整理为图1和图2。根据样本统计显示,在案件审理的法院级别方面,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数量有39例,占比33.91%;中级人民法院有55例,占比47.83%;高级 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有21例,合计占比18.26%。此外,剔除部分弱相 关裁定书7例,剩余108例样本中二审和再审案件共计61件,占比184 为使得概念用法统一,文章中对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描述,采用“债权人 一债权I债务人一债权n一相对人”,这一结构来描述各方主体和客体所指。高度类似的案件是指部分案件涉及的争议事实是同一的,但涉及当事人较多分 别起诉造成多篇判决书,如,为确保统计质量,只选取一篇案例作为样本。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衔接与优化56.48%,显示出此类案件的上诉率较高。对此有两方面的假设解释,一是 说明此类案件利益冲突严重,二是说明裁判文书说理不够充分,不足以使当 事人服判息讼。如果依据案由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代位权纠纷案由和与破产有 关的纠纷案由,前者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否成立及法律效 果为何?破产程序是否对债权人代位权具有限制作用?”;后者的主要争议 焦点为“原告债权人身份审查及原告是否享有债权人代位权?,由此可知,此类案件在裁判中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类案的争议焦点呈现出程序和 实体交叉的复合特征,同时也将解决问题的思路指向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双 重维度。再市9.26%图2案件的审级分布(二)裁判结果类型分析如图3所示,法院主要有6种裁判方式:支持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 求、驳回起诉、驳回上诉、发回重审、驳回再审申请。如果从实质意义的 层面上对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态度倾向再作检索,通过对法院认为 部分的分析并结合案件的原审裁判结果与原告的原审诉讼请求,将驳回上 诉、驳回再审申请、发回重审这3类裁判文书进一步剖析可以发现,在明确 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将再多出4例,最后实际支持债权人代位诉讼 请求的有18例。相应地,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例将达到83例。由此可 见,在代位诉讼与破产程序出现重合时,我国法院的主流态度是否认代位权 人的诉讼请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少数裁判的做法和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仍需 要针对具体案件中的裁判理由,挖掘背后的推理逻辑和价值考量,寻觅此类 案型出现分歧的深层原因。185 需作说明的是,“驳回上诉”指的是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不一定代表该 法院否认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涮注寺羊什学驳回再审中谙图3案件裁判结果及其占比(三)现有裁判理由的梳理1.原告的主体身份之争有6份裁判文书认为,因为债权人未履行债权确认之诉的前置程序,故 而其与相对人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驳回起诉。还有观点认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具有受领给付的资格,应当向债务人的 破产管理人清偿。但也有相反观点认为,因为代位诉讼先于破产案件的受 理,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确系违法。同时,一审法院以债权人应当向相对 人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为由而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上述裁判分歧的争点 即在于当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破产时,如果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 债权”,债权人是否为适格原告?2.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与破产程序的价值冲突有16例以该理由否定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这一类裁决的法院一般 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法律效果与破产程序所维护的全体债权公平偿债 价值之间具有天然的逻辑冲突,并且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化解或调和。具体的 186 本图制作中,剔除了参考性较低的14份裁判文书,总样本数为101个案例。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13民终1860号、贵州省贵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黔01民终4438号、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裁定书2021辽14民终1163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鄂 06民初1830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7民终4967号。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324民初4457号之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民终720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0豫民终1428号。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辽04民终461号。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衔接与优化论述理由有以下几种:其一,有4份裁判文书说理中均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成 立的法律效果是直接清偿说,会具有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效力,进而导致个别 清偿的出现,而这与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相悖。其二,破 产程序对代位权的行使具有天然的限制功能,同时因为破产程序本身即具 有对外追收债权n的功能,债权人应当通过破产程序主张其权利。其 三,代位权的行使会导致部分债权人的个别清偿,因构成偏颇性清偿而无 效。即便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因出现新的破产财产而需追加分配,此时 也应当依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来追加分配,而并非提起债权人代位之诉。实际上,在仅有的18例支持原告诉请的裁判文书中,法院也在试图寻 找平衡这一价值冲突的解决路径。其一,有法院认为,如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变更为相对人向债务人为清偿行为,那么理应获得裁判支持,并且法院认 为这一做法不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有相反观点认为,即便代位权 人的诉讼请求内容变更为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n归入债务人 财产之中,同时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缺乏代理权予以追认 授权的,依旧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二,有观点认为,当代位诉讼 的诉讼请求内容仅确认债权人对债权n享有债权的,此时人民法院应予支 18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565。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13民终2152号、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2019渝0192民初13882号。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346号。上海市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72民初2897号、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湘0702民初219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民申7387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4122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20豫01民终14779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2 民终5723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3015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13民终2852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479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7渝0102民初9169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2071民初H71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8民初8054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民终1060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20民终3415号、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21苏0312民初34n号。湖祥才不话学持。更有观点进一步指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诉讼,但 其诉讼请求应为确认之诉而不能为给付之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而尚未终结 的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债权给付之诉,应当变更为确认之诉。其三,在债务 人企业濒临破产时依旧判决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同时衔接执行参 与分配制度解决不公平受偿问题。3.破产法解释(二)第23条的诉讼前置程序其一,因为在发生“管理人不予追收”债权n时,债权人未能履行“通过 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追收财产”的前 置程序,故应否定其主张。其二,即便是债权人认为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 怠于主张债权n的,也应当通过管理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来实现,破产程 序中债权n的追收权属于管理人的权限,债权人无权代位行使。二、现有裁判理由分歧的分析(-)代位权的法律效果争议正如前文所述,多数否定原告诉请的法院认为,代位权的行使会带来事 实上优先受偿的结果,这与债务人或相对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所要求的全体债 权人公平受偿原则相背离。即便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判,也是寄希望于 衔接执行参与分配、变更诉讼请求等方式化解这一矛盾。而这一问题的根源 则是民法学界长期以来对于代位权法律效果的争议,即入库规则与直接受偿 规则的二元对立之争。其核心争议焦点即在于个别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否 会使其享有优先受偿效力,这一争论的结果似乎是以直接受偿说的胜出而告 终。但有学者提出第三条解释进路,认为民法典第537条的第1句仅 173页188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苏0903民初2873号之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民终7217号、四川省成都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6038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882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4民终3898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7民终2125号。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1702民初3n8号。崔建远、韩世远: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载中国法学1999年 第3期;崔建远:债权人代位权的新解说,载法学20n年第7期。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72-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衔接与优化解决相对请求问题,实际上是通过债权收取授权取得履行请求权与履行受领 权以及相应的附属权利,只不过在债之履行层面债权收取授权同时构成了新 债清偿。该条第2句系解决代位所得财产的最终归属问题。本文亦赞同这 一二元区分的解释路径,但该解释方案还存在两点缺漏:一是其权利客体的 设定亦仅限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债权,而未言及进入破产程序开始后的表决 权、查阅权等权利;二是在绝对性归属问题上仅描述了破产清算程序而未涉 及破产重整制度。笔者以为,依据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是否属于财产性 权利,最终参与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可归入民法典第 537条第1句;而表决权、查阅权等非财产性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则可依据 本条第2句之规定,诉诸破产法上的程序性规定。第一,民法典第537条第1句的解释除限定于解决相对性请求问题 以外,其所履行之义务内容还需限定在相对人之给付是可直接消灭债权的财 产性给付。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已形变为诸如参与分配权、表决 权、知情权等多种子权利类型,并非单纯的财产性权利,此其一。其二,例 如债权人会议中表决权的代位行使,并不会产生第1句中债权人履行请求权 和受领权的后果,更不会双重债务消灭的结果。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是其意 思表示的体现,其法律效果将外化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行为是否成立。因 此,从破产法角度观察,第1句的解释仅解决可消灭破产债权的财产性给付 义务问题,并不涉及非财产性权利的法律效果。第二,民法典第537条第2句的解释可作为非财产性权利行使法律 效果的规范基础,其应为注意性规定,而非限制性法条。其一,在规范性质 上,关于第2句的讨论有注意性规定和限制性法条两种。结合破产法,似 乎可以这样解释:注意性规定认为该句规定的目的是提醒法律适用者在债务 人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时,其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应遵循破产法的规定;限制性规定认为在债务人破产时,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为入库规则,是对第 1句直接清偿规则的限制,目的是避免个别清偿实现债权人的平等受偿。两 相比较之下,第一种观点的解释结论范围更广,也更契合前述债权人表决权 行使的法律效果。其二,该解释使得特别隐性破产规范与破产法规范的精神 189金印: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载法学2021年第7期。金印: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载法学2021年第7期;崔建远:论中国民法典上的债权人代位权,载社会科学2020年第H期。湖祥才不话学相契合,也是民法典和企业破产法协调实施的法律适用要求。(-)破产程序运行中效益价值的缺失依据现行法规定,如果以破产申请受理为界限,可分为代位诉讼在破产 受理之后与代位诉讼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前。对于前者可直接依据破产法 解释(二)第23条之规定,原则上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除非存在管理 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起诉的情形。对于后者,原则上依 据破产法第20条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 讼继续进行。而在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依据破产法解释(二)第21条之规定,以破产宣告为界限,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被裁定驳回破产 申请或终结破产程序的,中止案件恢复审理;破产宣告后除债权人一审中变 更其诉讼请求内容为追收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以外,原则上应当驳回原 告诉讼请求。在笔者看来,这一案件处理方案至少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对于 破产受理之后的代位诉讼一律裁定不予受理,无法有效发挥债权确认功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二是破产法第20条的诉讼中止规则对于“与 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涵盖范围过于宽泛;三是由于代位权行使的法律 效果并不解决绝对性归属问题,在破产宣告后,强制要求债权人变更其诉讼 请求内容并不具备正当性基础;四是导致前述三项缺陷的深层原因在于未充 分重视破产程序运行的效益价值,将大量债权人代位诉讼案件排除于法院及 时处理纠纷的范围之外,不当拖延了破产程序的有效推进、增加了债务人企 业的重整成本。就此,可通过对规范的解释和目的性限缩以及司法裁判技术 的优化予以实现,具体如下:首先,破产法解释(二)第23条第1款“就债务人财产”仅指给付 之诉,而不包含确认之诉。第一,该解释第21条第1款第1项“主张次债 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此项规定指的是债权人诉请内容为 给付之诉的情形,并未囊括确认之诉。第二,法律上设置中止审理条款,其 目的在于防止破产债权人就破产债权个别行使,其指向的是实质性的清偿 行为,并且如前文所述,代位权的行使并不解决绝对性归属问题。其次,企业破产法第20条“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即便是给 付之诉,也并不包含未直接影响债务人财产确定性的诉讼案件,在不影响债 190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何勤华、周桂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版,第90页。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衔接与优化务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当继续审理。如果管理人确需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而提 供准备时间,可以和受理法院及时沟通或申请延期审理。第一,本条的立 法目的在于因债务人被依法剥夺了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权利,故而需等待管理 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行使管理和处分权。第二,对于债权人代位行使破产法 上的诸如表决权、查阅权、监督权等有关债务人的组织法上的民事诉讼,因 与债务人财产并无直接关联,并不会因为债务人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而 出现当事人不适格的情形,不为本条立法目的所涵盖。并且,日本法上关 于破产法人在组织法上争议的诉讼,只要它们对破产财团不产生影响,就不 包含在内。即便会对公司的财产产生影响,也有观点认为不可中断,主张管 财人作为共同诉讼的补助人参加诉讼。最后,当给付之诉直接涉及债务人财产时,可经由法院主动释明或者债 权人主动将诉讼请求内容变更为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为清偿行为的,如果未 予变更的,则法院可在确认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同时,明确其权利行使应当向 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要求。第一,有法院规定,针对债务人的给付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由债权人将其给付请求变更为债权确认请求,19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6.企业破产 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面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联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这一事实状态应当如何确定?答:企业破产法第20条 规定的立法意图是通过设置相应诉讼中止制度便于管理人接管诉讼资料,并为代表债务 人参加诉讼作相应准备。一般情形下,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即开始接管财产,且接管需 要一定的时间,如将“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理解为“管理人开始接管债务人的财 产”,可能无法为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提供准备时间。但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 中对破产财产的接管又可能因行使撤销权、取回权或其他客观原因而处于持续状态,因 此,“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也不应理解为“管理人接管完毕债务人所有财产”。为保证管理人有合理时间准备诉讼,同时也为避免因诉讼拖延破产进程,将指定管理人 后的第30日确定为恢复审理的日期较为适宜。在实践中,如管理人确因正当事由未完 成诉讼准备工作,不能参加诉讼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安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刘颖: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的冲突与协调,首届黄河流域城市破产法前沿论 坛-破产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交汇暨管理人制度改革论坛主题发言,2023年1月8 H于太原。H 伊藤真著:破产法,刘荣军、鲍荣振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 版,第173页。湖祥才不话学并告知债权人可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参与破产程序,实现其实体权利。世第 二,即使理论上有观点认为,相较于破产债权确认程序,代位诉讼是一种独 立的诉讼类型,二者应适用分别审理主义原则。触但笔者对此并不认同,因 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可能会引发后续程序中债权人又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 诉,而代位诉讼的给付之诉本身就包含了确认之诉的确权功能,二者在债权 I和债权n的确认功能上实现了耦合,司法上没有必要无谓地提高当事人行 权成本,可以通过代位诉讼一并解决存在争议较大的债权确认问题。事实 上,债权人之所以提起代位之诉,是因为债权n的最终受偿或许能够覆盖其 行使代位权的成本并有所收益,可以最大限度实现自身债权,如若不当提高 其行权成本,可能会打击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积极性。况且,实践中也存在着 以债权代位申报衔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做法。急亦有学者认为,对于被动 的诉讼,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尤其是应偿还的数额,来决定是继续进行诉讼 或者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不必故步自封。三、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的规范解释民法典是民事基本法,其主要规范的是常态运行下的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而破产法是专适用于陷于非常态的债务破产困境者的特别法,其中的 19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破产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解答(一):6.债 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针对该企业的个案给付请求应如何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据此,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提出的给付之诉,不予支持。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处理:(1)涉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的相关诉讼,依照该 司法解释规定处理;(2)其他针对债务人的给付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由 债权人将其给付请求变更为债权确认请求,并告知债权人可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参与破 产程序,实现其实体权利。陈晓君、郝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载人民司法2021年 第7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4条:债权 人怠于申报债权,该债权人的债权人代位申报债权符合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可 以准许。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后,债务人或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企业 破产法第58条第3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德风:破产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2页。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衔接与优化诸多权利义务必须针对破产法的特殊适用需要作出调整。国以下试从债务清 理法的视角出发,基于破产程序对代位权行使的要求,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构 成要件作解释论层面的努力,并且为下一部分的程序性规则探究提供前提。同时,为使讨论的焦点更为集中,避免文章冗余,对于学界已形成共识的成 立要件不作讨论或略作说明。(-)代位权客体的扩张民法典第535条相较于合同法第73条而言其一大新修亮点即 在于代位权的客体发生了扩张,由先前的“债务人的债权”到当下“债务 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那么关于破产法上债权人的权利能 否被囊括于内呢?对于“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又该作何解?破产程序中有关债权人的权利,皆肇始自破产债权而生,最主要的权利 即为行使表决权和最终参与分配的权利,除此之外,还有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权、核查债权的权利、查阅权、知情权、异议权、抵销权、别除 权、监督权及其他权利。对破产债权而言,即便是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 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可以成为代位权之客体,触而破产债权不过是债权人 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之后的称谓而已,又言之,普通债权通过破产申报程序获 得了除原债权之外的破产程序权利。破产债权当然可成为代位权之客体,只 不过该权利已经包括了本来给付请求权的变形或延长。然而,真正需要讨 论的是除破产债权以外的权利可否作为代位权之客体。结合学界当前的各种解释方案,笔者以为或有以下两种解释方案可供选 择:第一,表决权、参与分配权等权利为债权人经破产债权申报程序而演化 出的第二性权利。该第二性权利统称为破产债权,其与表决权、知情权等子 权利共同构成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谱系图。第二,表决权、参与分配 权等权利属于“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只是不同于传统担保权与主债权 同其命运,该种权利下的各个子权利与主权利间的关系亲疏有别。193 王欣新:民法典与破产法的衔接与协调,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 科学版)2021年第1期。曹丽、李国军:破产案件操作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92-194 页。韩世远:合同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第139页。韩世远:债权人代位权的解释论问题,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1期。湖祥才不话学对于第一种解释方案,主要理由如下:第一,破产法上债权人的权利所 呈现出的状态并非单个债权的独树一帜,而是多种权利组合下的树状分布,债权则是这个权利体系的核心和本体。第二,传统民法认为,对于债权的理 解,应将债权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其本身即为一定社会目的的债权债 务的有机结合体。梅迪库斯教授认为,广义债务关系并非静态地僵固于一 个一成不变的状态,而是随着时间变化不断地以多种形态发生变动:它在“有机组织”这一形象化称谓中出生,并且可以成长、衰老,直至最后死 亡。因此,债权作为有机生命体,自可在破产程序这一时间线上生长出最 后的藤蔓,其结果或死亡或重生。第三,从经济学角度观察,该方案亦符合 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配置的经济现象。当相对人破产时,债务人成为债 权n的剩余索取权人,但是债务人此时却怠于行使其债权并且影响到债权人 债权的实现机会,那么对于债权n所附带的剩余索取权,债权人则代替债务 人行使财产管理权,而这也与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不谋而合。传统民法认 为,广义的管理权指以事实上的或者法律上的行为管理财产的义务,且不单 是为保存行为的权能,亦包括为处分行为的权能。债权人可代位行使表决 权、参与分配权等管理债务人财产的权利。第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 权的内容和功能也并非一成不变的。诚如我妻荣教授所言,所有权曾经发挥 过的支持社会经济组织及收取剩余价值的两大作用,在今天改由金钱债权发 挥了。破产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债权构成其程序运行的神经中 枢,而程序运转的动能之原则是债权人会议中每个表决权和其他子权利的行 使。而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这一权利时,破产程序或将停滞或将表决权计入弃 权、反对项下而损及债权人的利益。据此,在构成要件的解释上,代位权之 客体也不应局限于债权申报的保存代位情形。对于第二种解释方案,从学界当前的讨论来看,尚无论著直接言及破产 法上债权人权利的代位,然而有关“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解释理由 和依据却可资借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该从权利行使的法 194日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王殿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谟译,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第9页。韩世远:合同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第139页。H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 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页。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衔接与优化律后果应为使得债权效力增大或受偿机会提高,而不能是使其减损。第 二,该权利或为债权之权能或可维持债务人财产或与债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 关联,皆可成为代位权之标的。债权权能所涵盖之范畴,系属债权的组成 部分,较之于担保权与债权本体的关系更为紧密。同时,诉讼法上的权利亦 可成为代位权之客体。第三,此处所指客体,为“广义之债”的从权利。至于带来的客体泛化之风险,可借助债权保全的必要性要件予以过滤。亦 有相反观点认为,民法典此处的修改,未将债权限定于“到期”,以利于与 代位权规则的其他内容相衔接。同时,程序法上的权利原则上不能构成代位 权之客体。然而,笔者以为,无论是通过债权的权能、与债权的紧密关联程度、该 权利行使的实效抑或是程序法上之权利,破产法上债权人的子权利皆可得到 圆满解释。一则,债权之权能,是民法赋予债权人用以实现其预期经济利益 的法律手段,并且代位权本身就是基于债的保全效力而产生的权能。而破 产法上债权人所享有的表决权、参与分配权亦属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受偿目 的法律手段。二则,各项子权利之行使,是为发挥债权人会议的组织法功 能,通过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 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动,最终实现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的目的。对于债 权n并无减损,反而维持或增益债权的受偿率。三则,我国民法典对 于代位权客体的表述并未局限于严格的主从权利之内。首先,从文义解释出 发,民法典第535条所采取的表述是“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 的从权利”。如果立法者意欲严格限定其客体范围,则可采取“债权人债权 及其从权利”的表述,“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的连接词和修饰语则大 195 韩世远:债权人代位权的解释论问题,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1期。崔建远:论中国民法典上的债权人代位权,载社会科学2020年第 11期。申卫星、傅雪婷: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载吉林大学社 会科学学报2022年第4期。龙俊:民法典中的债之保全体系,载比较法研究202。年第4期。杨巍:民法典债权人的代位权解释论研究,载江西社会科学2020年 第12期;赵晶:民法典背景下代位权客体的廓清,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第2期。谭启平:中国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412页。韩长印:破产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版,第H7页。湖祥才不话学可不必赘加。其次,从体系解释出发,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特别隐性破产 规范,是特别针对破产临界或事实破产问题而规定的规则,从而隐性破产规 范的解释就需要与破产法及其原则和精神相适应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所享 有的子权利与债权之间并非狭义的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但却有着与担保 权相似的结构,其随破产债权而存续、消灭、变更,其紧密关系相较于担保 权与主债权有过之而无不及。四则,破产法兼具程序法与实体法之两性,而 前述否认程序法权利为代位权之客体的观点中却仅讨论了民事诉讼法与民事 强制执行法上的程序性权利,遗漏了破产法上诸如表决权等程序性权利。在 民法典第537条明确指出衔接破产法的情形下,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另一方面,是否所有的子权利均可代位行使?笔者以为,应将客体之范 围限定于纯粹的财产性权利和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范畴之内。参与 分配权可归入纯粹财产上之权利;对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而言,表决权的 行使将直接影响重整计划、债务人财产的变价、分配等方案和重大事项的通 过,关切到债权人债权受偿的期限、数额等诸多条款,是为财产上的利益而 承认的权利。而关于查阅权、知情权、监督权的行使,因该权利主要为破产 法的组织法属性所衍生之权利,与债务人之责任财产并无直接关联,且为避 免对债务人过度干预,原则上应当认为不可成为代位权之客体。但考虑到破 产程序的有效运行,在程序上可先由债权人在其行使权利之前履行催告义 务。如果债务人明确拒绝或于债权人载明的催告期限内未作回复的,则债权 人可代位行使上述权利。(二)债权保全的必要性民法典第535条将该要件由“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修改为“影响债 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同时新增第536条的代位保存权不以债权人债权到 期为限制,然而该条仅针对债权申报权而设,并未言及表决权、知情权等其 他权利。对此缺漏,或可借助特定债权保全的理据予以证成。传统民法认 为,保全金钱债权,以债务人无资力为要件;保全特定债权,则可以包括一 切使债权人债权不能依其内容获得满足之危险的情形。及而破产程序中的债 务人或相对人已陷入无资力之境遇,加之表决权、参与分配权的不行使会直 接影响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行为,债权人虽未必有不能获偿之危险,但亦有可 196 韩长印、何欢:隐性破产规则的正当性分析,载法学2013年第11期。韩世远:债权人代位权的解释论问题,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1期。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衔接与优化能影响决议之结果,间接损及债权人利益。因此,笔者以为,在破产程序中 因破产债务人已无资力且权利之行使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行 为,故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所衍生的子权利符合债权保全的必要性要件。四、企业破产法衔接的程序性配置通过对裁判分歧的成因分析、代位权构成要件的规范解释,破产程序中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已经取得了规范前提。下文将以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所享 有的权利图谱为主线,围绕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决议执行三个阶段来优 化或者建构具体实施层面的衔接规则。(-)债权申报阶段1.申报主体:债权人关于申报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释义书中认为,代位保存权的行使,因其具有代理性、管理性特征,故应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亦有学者认 为,在管理人制作债权登记表时,应当记载为债务人的债权。及但是笔者以 为,无论是狭义代位权抑或是代位保存权,其债权申报都应以债权人的名义 申报债权。其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 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一种意思表示。吩申报 主体原则上应为债权人自身,但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报,实际上后者是采取 了意定代理的结构。而代位申报债权所采用的结构为法定代理,这一点尤其 是在代位保存权行使当中更为明晰,其权利的客体为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 权。但这同时也是一种法定的债的保全效力的体现,该法律关系已经突破了 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申报债权。其次,代位诉讼的原 告,其诉讼实施权是由法律规定的诉讼担当宓,债权人本身即为诉讼的当事 人。而在债权申报程序中虽非诉讼程序,但依据当然解释,债权人因债务人 怠于行使债权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地位不会因此改变,理论上亦应赋予其代 位申报的权利。最后,由债权人申报债权亦是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结合前 197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12页。张善斌:破产法实务操作105问,武汉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67页。韩长印:破产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版,第106页。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39页。湖祥才不话学文所述,破产程序中表决权、异议权、查阅权等权利的行使亦有债权人代位 行使的空间,为保持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前后权利行使的连贯性、降低其行权 成本,也应以债权人的名义申报债权。2.申报额度:债权n虽有观点认为无论是狭义代位权还是代位保存权,皆应秉持债权I和债 权n两者孰低的原则彭,但笔者对此并不赞同,此时应该直接以债权n的数 额申报。第一,从债权数额层面出发,在债权I大于等于债权n时,以债权 n的额度申报并不会损及债权人的利益;在债权I小于债权n,因破产程序 与代位权制度衔接,其真正的制度定位即在于债权债务的概括清理,用以解 决代权行使所衍生的绝对归属问题,并且破产法奉行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原 则,此时债权人亦不会获得额外受偿。第二,在操作层面上,虽以债权人的 名义代位申报债权,但其申报额度以债权n为限度。为防止债权人错误地额外 受偿,可由管理人在债权表或债权申报材料中注明债权人的代位权人身份,在分配程序中仅向其分配债权I数额之内的部分。剩余部分则向债务人分配,债务人无法及时受领的则先提存分配额,即便发生错误分配,债务人也可向 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之返还。第三,债权申报额度将直接关系到债权人会议 中所享有表决权比例,以债权n的额度作出申报可尽最大限度发挥其在债权人 会议中的作用,进而更好的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也使得债的保全效力得到最 大程度的发挥。第四,理论上也有观点认为为了维护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 机会,代位申报的债权应当以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双本文亦从之。关于多个债权人申报债权,尽管有观点认为,应优先确认有生效法律文 书代位行使的债权金额,其余部分按照各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比例确定 代位申报的债权数额。但笔者以为,倘若已有债权人以债权n的额度为标 准进行代位申报,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权n进行申报时,也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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