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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中级经济师(保险)教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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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年中 经济师 保险 教材
全 国 济 专 业 控 术 资 格 考 试 用 书保i专业知识与实务r申级)(2013年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编写主 编 王绪瑾 编写人员万 里 虹 王 国 军 王 绪 瑾 史 鑫 蕊 李 文 中 许 棄 苗中国人事出板社 中国务动社会保陣出板社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2013年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编写.一 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 ISBN 978-7-5129-0536-8I I I 人IB 险-资格考试-自学参考资料IV.F8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 数据核字(2013)第097068号中 国 人 事 出 版 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_出版社職友打(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邮政编码:100029)出版人:张梦欣*河北零五印刷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787毫米x 1092毫 米 16开 本 19.5 印 张 486千字 2013年5月第1版 2013年5月第1次印刷 定价:紙 00元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JUU削B为做好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促进经济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 高业务知识和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最新修订的 经济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大纲,结合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变 化,特别是“十二五”规划和党的十八大有关精神和内容,我们在认真听取专 家和应试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 书 进行了重新编写,供广大应试人员和有关人员学习参考。书中疏漏及不足之处,恳请指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2013年5月16曰目 录第一章风险与保险.(1第 一 节 风 险.(1第 二 节 风险管理.(8飨 三 节 保 险.(1 1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1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21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27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35第四节近因原则.(SS第三章保险合同.(40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40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43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46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51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54第六节无效、效力未定和可变更或撤销的保险合同.(57第四章普通财产保险.(63第一节普通财产保险概述.(63第二节企业财产保险.(64第三节利润损失保险.(67第四节机器损坏保险.(69第五节家庭财产保险.(71第五章运输工具保险.*(78第一节机动车辆保险.(78第二 节 船舶保险.;.(92第 三 节 飞机保险.(97第六章货物运输保险.(100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100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102第三节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114第四节国内货物运输保险.(115第七章工程保险.(119第一节工程保险的基本特征及类型.(119 倮与.(屮_:第二节建筑工程保险.(120)第三节安装工程保险.(125)第四节船舶工程保险.(129)第五节科技工程保险.U31)第 八 章 责 任 保 险.(134)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134)第二节公众责任保险.(143)第三节雇主责任保险.“:.(147)第四节产品责任保险.*(151)第五节职业责任保险.(153)第九章信用保证保险.(157)第一节信用保证保险概述.(157)第 二 节 信 用 保 险.(160)第 三 节 保 证 保 险.(166)第+章 人 寿 保 险.(176)第一节人寿保险的概念和主要特征.(176)第二节人寿保险经营管理的特点.(178)第三节人寿保险的主要种类及特征.(183)第四节银保产品和相关金融产品的比较.(194)第十一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96)第一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196)第二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200)第三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内容.(202)第+二 章 健康 保 险.(205)第一节健康保险概述.(205)第二节健康保险的特有条款和产品定价.(210)第三节健康保险的基本种类.*(213)第十三章再保险.(223)第一节再保险概述.(223)第二节再保险的分类.(226)第三节再保险合同及其内容.(228)箄四节再保险管理与实务流程.(235)第+四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239)第一节保险公司经营概述.(239)第二节保险数理基础与经营稳定性.”“.(241)第三节保险准备金及其提存管理.(242)第四节保险公司财务管理.(248)第五节保险资金运用管理.(251)第十五章保险市场.箄一节保险市场的要素.第二节保险需求及其影响因素 第三节保险供给及其影响因素第四节保险中介组织.第五节保险招标与投标.第十六章保险监管.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第二节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第三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第四节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第五节保险监管的国际倾向 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模拟试卷(257)(257)(261)(265)(267)(270)(276)(276)(283)(286)(290)(292)(294)第 一 节 风 险、疯臉与不确定性(一)风 脸 的 概 念迄今为止,风险(Ri sk)并没有一个为学术界和实业界所普遍接受的定义。但随着时 间的推移,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已经遂渐从感性过渡到理性、由浅层概括过渡到深入归纳。比如,早期的学者(如 Hay ne s J.,Wi lle tt A.)倾向于把风险看作“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或不 确定性”。而当代的学者(如 P ri tche tt S.,Ski p p e r D.)则认为风险是“实际结果和预期结 果的相对差异 显然,后者的风险概念更为全面也更为科学。风险一旦被定义为实际 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变异程度(Vari ati on),风险就不再仅仅和损失相联系,它既可以带来损 失,也可以带来收益。我们日常所言“风险越大,收益越大”中的“风险”便与这样的定义 相吻合,然而,在保险领域,保险的作用是补偿损失,所以保险关心的主要是能够带来损失的风险。为方便起见,保险理论中,风险又被划为两类:如果一种风险同时包括带来损失和带来收益的 两种可能性,则称之为“投机风险”;而只会带来损失而不能带来收益的风险称之为“纯粹风 险”。保险理论尽量把它的研究范围划定在纯粹风险之中。(二)风 脸 与 不 确 定 性在经济学中,风险和不确定性常常被不加区分地互用,但严格来说,两者是有区别的。美 国学者斯凯博认为不确定性是人们在风险条件下,对无法预测的未来的困惑,它来自于风险的 存在。普菲尔认为,即使有风险存在,但当人们没有认识到它时,不确定性也是不存在的。比 如,吸烟损害健康的风险从人类开始吸烟的时候就有了,但只有当人们认识到了吸烟与徤康损 害之间的因果联系时,吸烟者才会因为吸烟对自己身体是否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犬0的不确 定性而产生疑虑。人们经常说“无知者无畏”,这句谚语正好表述了风险与不确定性之间的关 系,他的“无畏”可能是因为他感受到的不确定性很小或者根本感受不到,并不代表风险不存 在。吃过几次亏,了解到了风险之后的“无畏”才是真正与 勇敢”同义的“无畏”。总结经济学家的观点,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区别主要有两点:第一,风险是客观存在,而不确 定性是心理状态;第二,风险是可以测定的,有其发生的一定概率,而不确定性是不能测定的。在保险学中,曾有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的划分丨实质上,客观风险就是我们这里所定义的 风险,而主观风险就是这里所定义的不确定性。风险的重要性在于它能给人们带来损失或收益;而不确定性的重要性则在于它影响着个 人、公司和政府的决策过程。二、风险的载体、分类与度量方法(一 风 脸 的 载 体 :a 4.载体最早是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常用于物化学和生物学中。载体是指能载带微量 物质共同参与某种化学、物理或生物过程的常量物质。风险载体是载体的自然科学概念在社会科学中的引申,是指面临着可能损失的物体或状态,包括人身风险载体、财产风险载体、责任 风险载体和信用$险载体等。人身风险载 是指承载风险的人的生命和身体;人的生命和身体面临着疾病、伤残、意外 伤害、衰老以及死亡的风险。财产风险载体是指承载风险的财产,任何财产都有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当财产被赋 予特定的产权属性时,财产承载的纯粹风险意味着对该项财产具有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 利的人的损失。责任风险载体是由行为人的民事或刑事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信用风险载体则 是可能给行为人自己或他人带来损失或收益的信用状态。(二)风 脸 的 分 类 1.按风险所导致的后果分类,风险可以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通常只会造成损失而不会带来收益的风险,也就是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如暴 雨、台风和汽车碰撞的风险称为纯粹风险。纯粹 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既有直接损失,也有间接损 失,如图1 一1所示。大量的损失和成本使得纯粹 风险的规避和转嫁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创造额外收益的风 险称为投机风险。如股票买卖的风险,股价下跌 可以使投资者遭受损失,而股价上涨则可使其获 利。人们常说的“风险越大,收益越大”中所指的 风险就属于投机风险。2.按风险载体或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风险 可以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 风险财产风险指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贬值的风险。财产风险既包括有形财产如建筑物、车辆等遭受损失的风险,也包括商誉、专利权等无形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人身风险指因人的生、老、病、死、残等原因而导致损失的风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人类个 体所拥有的最宝贵的财富,因此人身风险是最重要的风险。责任风险指责任人(自然人或法人)因意外或过失等行为而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 损失并依法应负法律赔偿责任的风险;或者无法履行契约所致对方受损并应负合同赔偿责任 的风险。驾驶员驾驶车辆撞人致伤残或死亡、医生因医疗事故致使病人伤残或死亡,属于职业 责任风险。厂商生产和销售的有缺陷的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属于产品责任风险。公共场 所设计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属于公共责任风险。信用风险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因一方的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 济损失的风险。国际贸易中一方发出货物而因对方失信无法收回货款的风险属于出口信用风 险;而房地产抵押贷款过程中,购房者不还贷款的风险也属于信用风险。3.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划分,风险可以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导致物质毁灭或人员伤亡的风险。自然风险的特 征有:广泛性:无论是陆地、海洋还是天空,自然风险无处不在,也无时不在,各种各样的自然图1 一1纯粹风险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纯粹风险灾害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身与财产构成威胁。复杂性:自然灾害的发生虽有其规律,但 其发生、发展的自然规律非常复杂,就百前人类对自然灾害的认识水平和科技水平而言,尚无 法对所有的自然灾害进行有效的控制,特别是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仍远处于人类的控制能 力之外。周期性:自然灾害的发生一般具有周期性,特别是风灾、雹灾、冻灾和洪涝灾害等都 在一定的地域和一定的季节出现。危害性:自然灾害,尤其是大型自然灾害会对社会经济造 麵 大 损 失 6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当行为及恶意行为等对社会生产 及人们生活造成损失的风险。经济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预测失误、价格波动、市场 供求变化、通货膨胀、汇率变动等所导致经济损失的风睡。政治风险是指由于政治原因,如政局变化、政权更替、战争、罢工等引起社会动荡而造成财 产毁损、人员伤亡的风险。(三)风险的度量方法风险既然是可以测定的,那么必然会有人发明出度量风险的方法。同时,既然风险被定义 为“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的相对差异”,那么数理统计和概率沦中衡量差异程度的变量就可以 用来度量风险的大小,常用的变量有概率、期望值、标准差、方差和离散系数等,除了度量风险的 大小外,还有一些变量用来衡量风险和损失分布的性质或风险之间的关系,如偏度和协方差等。1.概率在一般情况下,事件A在n次试验中出现m次,则比值:f(A)=f称为A在/1次试验中出现的频率。当试验的次数逐渐增多时,事件出现的频率逐渐稳定于某 个常数定义此常数P为事件A发生的概率:P(A)=li m =pn w x T h概率可以度量风险事件发生或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概率分布则可以描述风险事故可能导 致的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和各种结果出现的概率。2期望值随机变量以其敢值的概率为权数的加权平均就是随机变量的ft学期望,简称期望值或平 均值。设离散的随机变量尤的概率分布分别为:尸(!=丨 i)=若 级 数 凡 绝 对 收 敛,则尤的期望值为:i =l00XjPii =1对于连续随机变量夂其概率密度函数为/(幻,若积分fV(%)(k绝对收敛j i u 的期望J-0 0值为:_ f拿碰与破E(X)=f C xf(x)dx/-0 0:=_知 _ 与(中_ 对未来风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推测通常以风险损失的期望值表示。在数学计算上,期望 值是每种可能损失与其发生概率乘积的加总,亦即风险事故发生导致的平均的损失程度,即平 均而言,可能的损失会出现在何处。3 方 差风险度量更常用的变量是方差。随机变量Z 的取值与作为分布中心的平均值间的离差,其平方的数学期望用以描述随机变量取值的分散程度,它被定义为X的方差;一般用hr(X)或C T 2表示。对于离散的随机变量,有:Var(X)=j x i-E(X)2P(X x i)i=i=-2 i=l对于连续的随机变量,有:Var(X)=fx -E(X)2 f(x)dx fyf(x)dx-E(X)2风险概率分布的方差等于每一次损失与期望值之差的平方的平均数。4.标准差标准差是方差的平方根,其好处是可以使用初始的度量单位。标准差意味着,就平均而 言,每个观测值大约偏离期望值cr个单位。a=/Var5.离散系数标准差与期望值的比值称为离散系数,离散系数越小,损失分布的相对危险越小。aT=一6.偏度概率分布的偏度描述的是某变量取值分布对称性的统计量,在风险的衡量中,表示的是损 失分布的对称性。高于均值的损失额和概率与低于均值的损失额和概率如果是对称的,损失 分布就是无偏的,否则即是有偏的。偏度SK=0时,分布形态与正态分布偏度相同;鉍 0时,正偏差数值较大,为正偏或右偏,长尾巴拖在右边;S尺r)=c p),符合贝努利定理。在贝努利定理中,要求投保人必须是一个风险厌恶者,因为只有风险厌恶者的效用函数曲 线才是凹形的,才符合简森不等式,即对于任何随机变量x和任何严格的凹性函数/U)J(x)的期望值总是严格小于x的期望值的函数值。fE(X)贝努利定理将保险费限制在了精算公平保费之内,没有包括附加费用,这和现实是大相径 17 分散到众多的被保险人身上,而赌博使本来并不存在的风险产生了。其次痛险是正和游戏,而赌博養零和游戏。保险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少数人的损失由多 数人分担,并不增值,但实际上保险人利用风险管理技术和保险基金投资增值,使被保险人转 移风险的成事大大降低,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是有利的。但赌博只是一部分人的钱进 入另一部分人的口袋,不可能对双方都有利。最后,保险是以诚信为原则的一种社会经济互助行为,而赌博则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讹诈行为。(三)保脸与彩票的区别和联系保险和彩票的共同点主要有两个,不同点也有两个。、共同点是保险和彩票都是互助机制,都是多数人的钱给了少数人,都是建立在概率的基础 之上。不同点则更明显:保险保障的是纯粹凤险,也就是只能带来损失不能带来收益的风险,有 损失才有补偿,不要寄希望通过保险发财,虽然投资型险种也可以带来收益,但那是附带的功 能,保险的本质是保障、补偿。彩票则完全是投机风险,这一点跟赌博有点类似。另外,保险是建立在精算的基础土,保险公司计算出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之后,根据未来 会发生的赔付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再加上保险公司的运营费用,总体上讲,保险是很公平的,保险公司收来的保险费和保险公司支出给所有受益人的保险金差不太多,多出来的那块是保 险公司的运营费角,数额不大。但彩票则不同,无论是福利彩票还是体育彩票,彩民集中起来 的钱绝大部_被主办方留下,或者发雇福利事业,或者发展体育事业了,只有一小部分给中 彩的幸运者发了奖。彩民支出的成本和中彩的概率是不对等的。(四)保脸与救济的5 别和联系保险与救济都是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经济制度,但两者也有彳艮大不同。首先,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救济不是合同行为,而是一种施舍行为。保险双方是受到合 同约束的,而救济一般是不受约束的。*洚其次,保脸是双方等价交易行_而救济是单方面行为。4,、乘/職*以为觀为,没有5?漁 細。五)保脸与投资的区别和联系 S保险与投资都属于金融制度,两者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对一些保险消费者来说,购买投资型的保险险种,如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本身就是 种投资;而对甲保险公司来说,保险经营决更是须臾离不开投资,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形成 基金后就要进行投资,投资和承保是现代保险制度得以存续和发展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多 数)况下,保险投资可以为保险公司带来丰厚的利润。在美国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保险公 司的资金在资本 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Y H 尽管两者关系密切,但保险和投资也有很大的区别。首先,保险和投资的收益性不同,消费者购买保险寻求的主要是保障,投资仅是其附带的 功能,而投资则主要是寻求较高的或稳定的投资倒报,两者的性质不能混淆。!,其次,两者的流动性有较大的差别,保险一旦购买就很难变现,退保有比较大的损失,因此 流动性较差,而投资资金的流动性较最后,两者的安全性也不相同v成功的投资可万利,但投资失利却可能会导致血本 无归;而消费者购买保险的保摩则完全取决于经济合同的约定,是比较容易把握的。20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一词,译自英文“Insurable Inte re st”,是保险合同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保 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的投保和保险人的承保都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具有保险利益。1保险利益概述(一)保 脸 利 益 的 概 念根据我国 保险法 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 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因保险标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因保险 事故的不发生使保险标的安全而受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存在上述经济上的 利害关系,则具有保险利益。从客观上讲,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从主观上讲,则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即 因保险标的的安全而获益,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受损。但需要指出的是,将保险利益归结为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对于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可以说明,但难以说 明人身保脸合同的保险利益。对于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上的保险利益,应当加以区别,适 用不同的规则。(二)保 脸 利 益 的 要 件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利益。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 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律 认可的利益投保,则保险合同无效。(2)般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6 财产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金钱计算和估价的利 益,保险不能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如精神损失。日本商法典 第630条规 定保险契约的标的,以能用金钱估算的利益为限。”经济上的利益比较广泛,所有权、担保物 权和债权等都可能产生经济上的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合 同的约定而产生。但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是否可以归结为经济利益关系,值得研究。在理 论界,学者们一直认为,人身保险利益弁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定关系,而是隐藏于这 些关系之后的经济利益关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法定关系的,推定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继续生存有法定利益或者合理的期待利益,对于被保险 人的死亡将蒙受损失或者负担责任。但在实质上,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自然人的寿命 或者身体,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人与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信赖关系也不能用金钱予以衡量。因 此,将人身保险利益归结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法定关系背后的经济利害关系,是将人身保 险利益和财产保险利益进行比较的结果,显得过于牵强。但在英美法系中,在成年子女与父母(D 参见我国C保险法 第 1 2 条第6 款。保fe 专k 知钕与实务(屮级t_:间,以及兄弟姐妹相互间保险利益的存在,仍以是否有金钱上的利益为准。而在大陆法系国 家,均未必然以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作为保险利益是否存在的标准。我们认为,要将人身保险利 益从经济利益中解放出来,将之限定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入身依附关系或者信赖关系。(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该利 益应为能够以货币形式估价的事实上或客观上的利益。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 益,期待利益又称预期利益。过去,法国曾在海事条例中明令禁止期待利益的保险。现在,期 待利益的保险已经逐渐为各国所承认。运费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均直接以期待利益作为保险 标的。(三)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和效力.1.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通常认为,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乃至整个保险法的基本要素与原则要求,对财产保险合同 和人身保险合同皆可适用。然而日本有学者认为,生命保险的保险人之给付内容,系一定金 额,并不像损害保险有保险利益之概念。我们认为,保险利益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共同要 求,但由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性质和功能不同,必须对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进行 区分,并分别作出认定。2保险利益的效力(1)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 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投保人和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的约定排除或者限制保险利益 原则的适用,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绝对不具有约束力。但保险利益原则在极少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存在。如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ICC条款 第 1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有权取得本 保险承保期间发生的承保损失的赔偿,尽管该损失产生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除非当时被保险 人知道该损失而保险人不知道。”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订有这种“不论损失是否已发 生”条款,就是保险利益原则适用的例外,即允许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以后才获得稞险利益。如果订有这样的保险条款,即使保险利益不存在,保险人也应承担保险责任,但前提条件是投 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是否灭失并不知情。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目的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些差异。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原则的目 的在于禁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以及防止故意诱发保险事故而企图牟利。对于人身保险 合同,保险利益是评价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依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人处 取得保险金,并非其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而受到损失,而在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亲属关系或信赖关系。所以,保险利益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 保险金并不具有估价损害的意义,但在相当程度上可以排除投保人可能进行的赌博、投机或者 谋财害命行为的发生以肯定投保人的诚实信用,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我国 保险法 第 31条规定广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 同无效第48条 规 定 保 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2)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不仅对保险合同的成立 有意义,而且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维持也有意义。保险利益应当何时存在,才能作为评价保险合 同效力的因素,是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对于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在早期英国的一个火 险条例要求订约时和损失发生时均须具有保险利益,但 1906年英国海土保险法 第6条却规 定:“虽然投保时被保险人无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 对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如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在知晓损失 22 第二輋餵险的塞本原则发生后,不能由于釆取了任何行为或抉择而获得该项利益。”从此以后,这一规定为国际上通 用。现代保险理论普遍认为,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来说,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因为财产保险的百的在于补偿损失,如果某人在订约时存在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存在 保险利益,则他没有受到损失,也不能获得补偿。反之,如果某人在订约时没有保险利益,但发生 保险事故时他已经获得该财产的保险利益,则他遭受了实际损失,应获得补偿。对于人身保险合 同来说,保险利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存在,否则合同无效。但是,在保险合同效力持续时间 内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我国2009年修订的 保 险法 对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作出了规定,即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 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 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四)保 险 利 益 的 归 属对于保险利益应存在于何人,应区分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对于人 身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利益是指人身依附关系和信赖关系。保险利益要求在投保时存在,并不 要求在合同效力维持期间和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而且,人身保险并不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因此,保险利益应为对投保人的要求。只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就可以在一定程 度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但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来说,现代保险理论普遍认为,保险利益一般 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而投保时并不要求保险利益的存在。而且,财产保险是以填补损 害为目的的保险,有损害才有赔偿。而被保险人是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人,投保人只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因此,被 保险人在损害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会因保险标的毁损、灭失而受到损害。所以,在财 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应存在于被保险人。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 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仅在人身保险中存在。从本质上 来说,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是被保险人授予的,受益人本身并不一定是受到损害的人。因此,也无须强调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我国2009年修订的 保险法 对保险利益的归 属作出了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 险利益是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要求。而且,保险法 进一步规定应区分人身保险合同和 财产保险合同分别规定保险利益的归属,即“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合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 偿保险金”。(五)确 立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的 意 义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有三个方面的意义:(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在保险关系中,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要确定地支付保险 费,但保险人是否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则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保险行为是射幸 行为,与赌博类似。保险与赌傅的主要差别在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 险利龚。如果允许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保险事故发 生时其获得的保险金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没有使被保 险人遭受损失。因此,各国保险立法普遍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 益。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利益的存在,从根本上防 止了赌博现象的存在,也使保险与赌博划清了界限。保险专i k知俄与实务(中级5(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道德风险也称主观危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图谋骗取保险 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此种危险,对于无保险利益的投保人来说最有可能发生。确立 了保险利益原则,就可以防止该种风险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和社会安定。(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度。被保险人所主张 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六)保 险 利 益 的 立 法 体 例关于保险利益的立法体例,各国和地区的规定不尽一致,大体上可以分务概括主义和列举 主义两种。(1)概括主义。概括主义又称概念主义或法定主义,指在法律上对保险利益作出适当的 定义,凡是与此定义相符则有保险利益。例如 1906年英国海i保险法 第5节规定凡对于 特定海上冒险有利害关系者,有保险利益。尤以对特定航海和海上冒险中任何可作保险标的 之物因法律或衡平原则而成立,因其物安全无恙,或准时到达目的地,有保险利益;或因其物丧 失、损害或被扣将受损失或负责任者,有保险利益。”我国 保险法 第 12条第6 款规定保险 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显然,我国对保险利益 也采取了概括主义的立法模式。(2)列举主义。列举主义是指对各种保险利益在法律上予以列举,不在列举之列的则无 保险利益。我国 保险法 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采取了列举主义的 立法模式,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及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和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一)人 身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利 益 的 特 征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其 实质为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者身体所具有的所属关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亲属 关系和信赖关系。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 效。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以下特征:(1)合法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包括以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产生 的合法利益和以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合法利益。(2)确定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 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已经确定的既存利害关系,如亲属关系、抚养关系、信赖关系,而不是期待 利益。(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这一点与财产保险 合同的保险利益有较大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利益,不得因保险 事故的发生而获得双重利益,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 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 事故发生时存在,在合同订立时保险利益可以不存在,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 时存在,否则订立的合同无效。在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失去保险利益,对已订立的人身保险合 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参 见 我 国 保险法 第 31条。(二)我 国 保 险 法 关 于 人 身 保 脸 利 益 的 确 认 原 则 及 具 体 形 式我国保险法采用英美立法体例,又不完全同于英美法,采取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即投 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或者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 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或者以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判断标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不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但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具有保险利益。我国 保险法 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 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人是指投保人自己。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限的利益。投保人以自己 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可以任意约定保险金额。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投保人的家庭成员。配偶是指与投保人有合法婚姻关系的 另一方,夫妻互为配偶。投保人的子女是指投保人最近的晚辈直系亲属,包括投保人的婚生子 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投保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抚 养关系的继父母。家庭成员相S 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相互之间具有保险利 益。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亲属关系是否足以构成保险利益,法院的 看法并不一致。美国绝大多数法院认为,仅亲属关系本身尚不足以构成保险利益。亲属间需 对他方有法律上的权利,能要求他方提供劳务和利益,或因他方的死亡而蒙受损失或承担责 任,始能认定保险利益。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主要有投保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直系血 亲,投保人的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投保人家庭其 他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必须以投保人与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为前提。如果投保人与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没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投保人对其没有 保险利益。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我国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等的有关规定认定。我 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作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劳动者即具有保险利益。有的国家的保 险立法主张受雇人虽经辞职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公司,公司仍可继续支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 时,公司仍可请求给付保险金。英美法系国家仅承认公司对其董事及重要职员有保险利益,但 不承认对股东有保险利益。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投保,构成投保人取得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一种法律事实。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一)财 产 保 脸 科 益 的 种 类(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 益。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不以所有权利益为限,包括所有权利益、占有权利益、用益物权利益、抵 押权利益、留置权利益和债权利益等。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为积极利益。(2)由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利益尚_ _i l rf倮险的i本原跚 舞 见 我 国 保险法 第 31条。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未来可以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因现有利益而产生,没有现有利 益,也不可能存在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并不是一种空想的利益,必须具有得以实现的法律根据 或合同根据。如海上承运人对货物运达的预期收入利益、租船人对其租赁船舶的运费收入利 益、票房收人利益、租金收入利益等。期待利益在日本又称为预期利益,在美国则称为“事实 上的期待利益(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合同责任 和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责任利益属于法律上的责任,一般以民事赔 责任为限。民事赔偿 责任产生于侵权行为、违反合同的行为和法律的规定。凡存在发生经济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即有 保险利益。我国目前开办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 保险和旅行社旅游责任保险等,都是以投保人的责任利益为&险合同的客体。(二)财 产 保 险 利 益 的 具 体 认 定一般而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具有保险利益:1.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1)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 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谓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是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其他各种物权都是由 所有权派生而来的。因此,没有限制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的保险利益最为充分。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 形,依法享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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