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第03讲纳税担保和抵押第六节纳税担保和抵押【知识点】纳税担保(★★)一、纳税保证第1页概念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担保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担保不成立。担保能力1.法人或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2.自然人或法人或组织拥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纳税保证人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的:1.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保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1.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7.有欠税行为的。责任纳税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时限1.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概念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担保人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担保范围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另有规定外,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适用情形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