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15讲持股权益披露二、持股权益披露★★★(一)大股东披露和权益变动披露(慢走规则)1.场内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集中交易方式)(1)首次披露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有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5%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①向证监会、证交所书面报告;②通知该上市公司;③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收购的情形举例:A公司拟收购甲上市公司,张三持有甲上市公司40的股份。(1)在A公司持股达到30之前,若A公司不想通过场内收购的方式慢慢的收购,那么A公司可以直接找张三协议收购30,也可以先自张三处购买20的股份,再通过场内收购的方式增持至30。(2)若A公司持有甲公司的股份正好为30,继续增持的话,可以选择发出部分要约或者全面要约。若A公司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持有甲公司的股份超过30,则必须向甲公司的全部股东发出全面要约。(3)假设甲公司股本总额3个乙,若A公司收购甲公司股份超过75,此时甲公司不再满足上市的条件(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2)持续披露:【场内交易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逢5%倍数限制买卖)(3)投资者的通知与公告义务第1页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注意】违反慢走规则的后果违反前述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案例】甲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为A所控制的两家非上市公司。2019年1月5日前,乙公司、丙公司分别在交易所购入甲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均价为每股5.1元。1月7日,乙公司再购入甲公司发行股份的2%。在1月8日至9日期间,乙公司仍不断购入甲公司股份。【问】在1月8日至9日期间,乙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