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1页第15讲票据抗辩权、票据的伪造与变造、出票行为、汇票的承兑和背书考点五票据法综合一、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提示】“商法篇(上)”已述及。二、票据抗辩权情形具体规定不享有票据权利①背书人欠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前手无权处分,持票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无法证明权利如丧失对票据的占有;背书不连续无法证明转移持票人原因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基础关系原因票据债务人基于基础关系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抗辩抗辩权切断制度除了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或持票人明知抗辩事由之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抗辩权切断制度的例外①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②明知出票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三、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一)票据伪造及其法律后果情形被伪造人伪造人虚构他人名义的伪造不承担不承担以被伪造人名义背书转让不承担不承担背书行为伪造以伪造人自己名义向第三人背书转让不承担承担伪造人为收款人,将自己作为收款人出票后未转让不承担无票据权利假冒他人名义出票行为伪造伪造人以自己名义再背书不承担承担(二)票据变造及其法律后果要点具体内容界定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法律后果①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②签章在变造之后,应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③无法辨别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四、出票行为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2页汇票格式的分类具体内容绝对应记载事项①表明“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2022年新增)自2018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提示】若不记载,出票行为无效、汇票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①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②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③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提示】若不记载,由票据法推定可以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提示】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