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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会计
经济法
三色
笔记
2学习方法如下:1、红色是重点内容,蓝色是次重点内容,黑色是简单理解内容。根据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的内容,要求对相关知识点能够全面、系统掌握并能够分析、判断和处理实务中相关的问题;熟悉的内容,要求对相关知识点能够准确理解,并能够解决和处理实务中相关的问题;了解的内容,要求对相关知识点能够一般性理解。2、学习流程。根据“三色笔记”快速浏览全书一遍,理解基本概念;遇到难点可以查找相关视频课程集中突破;可根据课程对应的知识点图片重点记忆,形成记忆条件反射;每章学习完毕,在免费题库中做题锻炼,加深记忆,集成纠错本;主要背诵红色、蓝色重要知识点,考前刷真题,排除知识盲点,更新纠错本内容。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华宇网校:http:/ 名师辅导华宇网校(http:/):面向建筑工程、金融财会、职业资格等考证人群提供视频课程、报考指导、免费题库等考试培训服务关注华宇网校微信公众号报考指导、学习视频、免费题库一手掌握3第一章总论.3第一节法律基础.3第二节法律主体.5第三节法律责任.7第一章 总 论基本要求(一)掌握法的分类与渊源、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二)掌握法律主体的分类、法律主体资格(三)熟悉法和法律的概念、法的本质与特征、法律责任的种类(四)了解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责任的概念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法律一词可从狭义、广义两方面进行理解。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二)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 2.国家强制性 3.规范性 4.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二、法的分类与渊源(一)法的分类分类标准分类内容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自然人、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指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主体或在特定时期内或对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华宇网校(http:/):面向建筑工程、金融财会、职业资格等考证人群提供视频课程、报考指导、免费题库等考试培训服务关注华宇网校微信公众号报考指导、学习视频、免费题库一手掌握4法的内容实体法是指具体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典等程序法是指为了保障法律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实施则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凡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私法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如民法、商法。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如习惯法、判例法等。(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为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1、我国法的主要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国际条约。2、法的效力范围:亦称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对什么人有效。法的效力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有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3)新法优于旧法(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4)变通规定优先;对于同一事项之间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1)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由制定机关裁决;(2)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提请国务院裁决;(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法律部门:华宇网校(http:/):面向建筑工程、金融财会、职业资格等考证人群提供视频课程、报考指导、免费题库等考试培训服务关注华宇网校微信公众号报考指导、学习视频、免费题库一手掌握5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劳动法与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四、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法律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4.国家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物 2.人身人格 3.智力成果 4.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5.行为五、法律事实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事件(人为可控)自然(绝对)事件自然灾害+生老病死+意外事故社会(相对)事件社会革命+战争+重大政策改变法律行为(人为不可控)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作为)消极行为(不作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签订合同)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单方行为(遗嘱)多方行为(合同)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票据)非要式行为(口头订立合同)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代理行为【提示】考试常考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区分。华宇网校(http:/):面向建筑工程、金融财会、职业资格等考证人群提供视频课程、报考指导、免费题库等考试培训服务关注华宇网校微信公众号报考指导、学习视频、免费题库一手掌握6第二节法律主体一、法律主体的分类法律主体,也称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什么人或者组织可以成为法律主体,是由一国法律规定和确认的。(一)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的人,即生物学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主体资格的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公民是各国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之一,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在出生之前也可以成为特殊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类概念内容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公司制营利法人公司制营利法人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营利法人非公司制营利法人主要是没有采用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事业单位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团体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与营利和非营利法人存在较大差别的一类法人主要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三)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四)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主体。如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上,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对外贸易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二、法律主体资格法律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一)权利能力(二)行为能力华宇网校(http:/):面向建筑工程、金融财会、职业资格等考证人群提供视频课程、报考指导、免费题库等考试培训服务关注华宇网校微信公众号报考指导、学习视频、免费题库一手掌握7主体资格分类内容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法律将自然人按其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类民事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人(18 周岁)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8 周岁X16 周岁+劳动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有例外】(8 周岁X18 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X8 周岁)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当事人具体情形是否负刑事责任14 周岁X16 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14 周岁X18 周岁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X18 周岁X75 周岁故意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精神正常时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这一概念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理解,即积极意义的法律责任与消极意义的法律责任。积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所有法律主体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即将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含义等同,也称广义的法律责任。现行立法所用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主体由于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华宇网校(http:/):面向建筑工程、金融财会、职业资格等考证人群提供视频课程、报考指导、免费题库等考试培训服务关注华宇网校微信公众号报考指导、学习视频、免费题库一手掌握8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也称狭义的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可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一)民事责任:以下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1.停止侵害。5.恢复原状。9.支付违约金。2.排除妨碍。6.修理、重作、更换。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消除危险。7.继续履行。11.赔礼道歉。4.返还财产。8.赔偿损失。(二)行政责任1 1、行政处罚(1)警告、通报批评。(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行政拘留。(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内部制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给予的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三)刑事责任1.1.主刑(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2.2.附加刑。(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3.3.数罪并罚。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3 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1 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华宇网校(http:/):面向建筑工程、金融财会、职业资格等考证人群提供视频课程、报考指导、免费题库等考试培训服务关注华宇网校微信公众号报考指导、学习视频、免费题库一手掌握1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1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1第二节会计核算与监督.2第三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6第四节会计法律责任.8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二)掌握会计人员(二)熟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四)熟悉代理记账、会计岗位设置(五)熟悉会计工作交接(六)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的适用范围(七)了解会计机构(八)了解会计法律责任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会计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会计事务。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即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1.1.行政管理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2.2.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华宇网校(http:/):面向建筑工程、金融财会、职业资格等考证人群提供视频课程、报考指导、免费题库等考试培训服务关注华宇网校微信公众号报考指导、学习视频、免费题库一手掌握2第二节会计核算与监督一、会计核算(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二)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三)会计年度(四)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基本要求1.依法建账;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伪造: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无中生有)变造:在原有基础上改变,手段是涂改、挖补(动手动脚)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不得“随意”变更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所有单位:“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境内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其他文字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核算内容1.款项、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4.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5.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提示】会计核算涉及资金运动(钱的流入和流出)。不属于会计核算内容的:订计划、签合同。会计年度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本位币一般单位用人民币特殊单位日常核算:选定一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折算为人民币(五)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凭证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填制的基本要求原始凭证必备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签章;接收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记账凭证分类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使用通用记账凭证必备内容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华宇网校(http:/):面向建筑工程、金融财会、职业资格等考证人群提供视频课程、报考指导、免费题库等考试培训服务关注华宇网校微信公众号报考指导、学习视频、免费题库一手掌握3保管(1)记账凭证应连同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按要求装订完成后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盖章;(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提供复制件时需在专设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六)会计账簿账簿相关内容总账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成本、收入等总括核算的资料。总账一般有订本账和活页账明细账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明细账通常使用活页账日记账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其他辅助账簿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启用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的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盖章。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更正方法错误原因更正方式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提示】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七)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构成(1 1 表 1 1 注1 1 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需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若设有)签名并盖章。华宇网校(http:/):面向建筑工程、金融财会、职业资格等考证人群提供视频课程、报考指导、免费题库等考试培训服务关注华宇网校微信公众号报考指导、学习视频、免费题库一手掌握4(八)账务核对和财产清查账务核对账实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账证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账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财产清查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为了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二、会计档案管理(一)会计档案的概念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二)会计档案的归档会计档案内容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提示】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三)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移交由“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在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外借一般不得外借借出单位:因工作需要或国家规定可以外借,须严格办理手续;借入单位:妥善保管、按时归还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保管期限起算日期: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分类永久和定期【10 年、30 年】永久: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记】永年小宝剑定期30 年: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10 年:月、季、半年度财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月季半年报+表+单】华宇网校(http:/):面向建筑工程、金融财会、职业资格等考证人群提供视频课程、报考指导、免费题库等考试培训服务关注华宇网校微信公众号报考指导、学习视频、免费题库一手掌握5(五)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鉴定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提示】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销毁可以销毁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单位档案机构编制基本程序“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的经办人”销毁“前”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由档案机构+会计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不得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未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六)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情况处置单位分立原单位存续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原单位解散的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合并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三、会计监督(一)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1、单位内部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原则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措施企业: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授权审批、会计系统、财产保护、预算、运营分析、绩效考评行政事业: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内部授权审批、会计控制、财产保护、预算、归口管理、单据、信息内部公开(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华宇网校(http:/):面向建筑工程、金融财会、职业资格等考证人群提供视频课程、报考指导、免费题库等考试培训服务关注华宇网校微信公众号报考指导、学习视频、免费题库一手掌握6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会计行为。审计报告标准指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无保留意见的“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非无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无论是否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错报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否定意见“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错报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无法表示意见“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错报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三)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政府监督财政部门(国家和地方)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可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监督检查监督内容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查询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的往来单位和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第三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基本要求应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二、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会计师事务所不需要行政许可其他单位: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业务范围1、“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双方义务委托方“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提供;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保管;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及处理代理记账机构退回,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代理记账机构遵守法规,按委托合同办理业务;保密;拒绝违法要求;解释有关问题华宇网校(http:/):面向建筑工程、金融财会、职业资格等考证人群提供视频课程、报考指导、免费题库等考试培训服务关注华宇网校微信公众号报考指导、学习视频、免费题库一手掌握7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3.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1)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2)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三、会计岗位设置(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岗位设置要求按需设岗: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内部牵制: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建立轮岗制回避制度国有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四、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从事范围(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产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一般要求(1)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禁入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专业职务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形成初级、中级、副高级会计职称(会计专业职称)的任职资格。目前,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华宇网校(http:/):面向建筑工程、金融财会、职业资格等考证人群提供视频课程、报考指导、免费题库等考试培训服务关注华宇网校微信公众号报考指导、学习视频、免费题库一手掌握8会计专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分别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会计职称(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目前,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范围为用人单位的“会计人员”,学分要求为每年累计不少于“90 学分”,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次年】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总会计师不属于会计专业职务。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五、会计工作交接(一)会计工作交接的概念与责任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种工作程序。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责任,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二)会计工作移交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三)会计工作交接与监交工作交接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不得自行另立新账”责任“移交人员”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四节会计法律责任一、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法律责任二、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华宇网校(http:/):面向建筑工程、金融财会、职业资格等考证人群提供视频课程、报考指导、免费题库等考试培训服务关注华宇网校微信公众号报考指导、学习视频、免费题库一手掌握9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及人员从事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的法律责任1、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2)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3)不依法设置账簿(4)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5)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2)罚款(单位30005 万元,个人 20002 万元)(3)给予行政处分(公务员)(4)会计人员 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2、伪造、变造会计资料(1)通报;(2)罚款(单位500010 万元,个人 30005 万元);(3)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4)会计人员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个人犯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处理同个人犯罪4、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隐匿、故意销毁应保存会计资料(1)罚款(50005 万元)(2)国家工作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6、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华宇网校(http:/):面向建筑工程、金融财会、职业资格等考证人群提供视频课程、报考指导、免费题库等考试培训服务关注华宇网校微信公众号报考指导、学习视频、免费题库一手掌握1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1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2第三节银行非现全支付业务.5第四节支付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13第五节支付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14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掌握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二)掌握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追索(二)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四)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与收费(五)掌握汇兑、委托收款(六)掌握支付机构的概念和支付服务的种类(七)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史和撤销(八)熟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九)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要求(十)熟悉银行卡收单、条码支付、网络支付、预付卡(十一)熟悉支付结算纪律、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十二)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服务组织和支付结算的工具(十二)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十四)了解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十五)了解网上银行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支付结算服务组织(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以及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二)支付结算服务组织我国的支付结算服务组织主要有中央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特许清算机构、非金融华宇网校(http:/):面向建筑工程、金融财会、职业资格等考证人群提供视频课程、报考指导、免费题库等考试培训服务关注华宇网校微信公众号报考指导、学习视频、免费题库一手掌握2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等。二、支付结算的工具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上银行、条码支付、网络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得到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三、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二)支付结算的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