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420061水力发电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职责水力发电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职责1.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电水农[1997]220号),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阶段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国能发安全规[2021]30号),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是:4)施工单位(1)项目负责人已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已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2)项目部组织结构健全,专业人员配置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和合同要求。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住现场时间符合合同规定,变更已经建设单位批准。(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质检员的专业、数量配备满足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经培训合格。(4)质量管理制度已制定。(5)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实验方案及时报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技术交底记录齐全。(6)按合同约定设立的试验检测、测量等专业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按规定验定(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7)检测试验项目计划已制定并报审。(8)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及时审批。(9)专业绿色施工措施已制定并报审。(10)施工作业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无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现象。(11)供应方有关资料已按规定报审。进场工程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金属结构、启闭机、机电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齐全。(12)施工质量“三检制”(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项目部终检)落实到位,质量检验评定及时、准确,资料齐全,施工日志记录规范。(13)施工期观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报告完整。(14)对施工质量缺陷及时进行了调查登记并建立台账,对质量缺陷按有关要求处理,消缺处理手续完备;质量事故报告及时。(15)对有关质量监督检查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和落实。2.建设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3.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电水农[1997]220号)项目法人可以实行设计进度质量保留金制度。在设计经费按合同及时支付的条件下,设计进度质量保留金按设计费的3%~5%扣留,在第一台机组投产时返还保留金的60%,项目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