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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tax review 2019
鼎新革旧、稳中求进 2018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19年展望目录前言开启个人所得税改革新篇章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减税降负再升级,释放企业发展新动能持续创新,财税护航中国加大吸引外资力度,为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提供进一步指引2019年展望二零一八年出版的普华永道税务/商务新知0406091215182225前言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展望是由普华永道中国税收政策服务撰写的一系列年度出版物,旨在回顾中国年度重大税收政策变化,并从前瞻性的角度分析政策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企业的影响。2018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19年展望是该系列刊物的第四期。2018年是“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在这一年里,全球经济复苏趋缓、中美贸易问题、国内产业结构转型等,都为中国经济增速带来了压力。为了实现中国经济稳健前行,中国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中国制造”向高质量转型发展。与此同时,中国正从“世界工厂”的角色转型成为“世界市场”。2018年11月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博会)成功在上海举办,这是世界上首个以“进口”为主题的国家级博览会。据统计,总共有172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3,600多家企业参加了进博会,最终成交金额达578亿美元。而民营经济作为中国经济增速的重要部分,在过去一年中获得了诸多关注与支持。2018年11月中国国家领导人主持召开了民营企业座谈会,对解决民营企业的困难提出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税降负、改进融资服务等解决措施,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营造了空间和环境。2018年正值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虽然全球竞争格局复杂多变,中国一直以扩大对外开放为基本政策。中国国家领导人在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上提到“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在这一年里,外商投资准入门槛进一步放宽、上海与伦敦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正式启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的建设也列入日程中,体现了中国对外开放的策略。除扩大对外开放外,中国也持续支持对外投资,尤其是“一带一路”投资项目。过去一年中,中国与超过60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新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2018年1-11月,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的56个国家有新增投资,合计129.6亿美元,同比增长4.8%。在这样的背景下,2018年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财税年。这一年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围绕减税降负、扩大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税收制度与征管体制改革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与改革措施,而税收立法也在紧锣密鼓地加快步伐。具体包括:普华永道45不过考虑到移交社保征管职能可能会增加企业负担,同时也为移交事宜留出更多时间,税务总局于2018年年底发文明确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收职能不在此范围)将暂缓移交至税务部门。增值税全面深化改革:增值税全面深化改革:2018年增值税进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依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的思路,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将原17%和11%的税率分别下调至16%和10%。除此之外,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也进一步扩大至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共19个行业,增强了企业的资金流动性。支持扩大对外开放:支持扩大对外开放:2018年中国在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引入外资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具体包括:进一步精简“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将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等。告别2018年,迎接2019年。税务总局领导在展望新年演说词中提到2019年将继续深化税制改革,进一步巩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成果,认真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措施,持续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对纳税人而言,新的一年诸多税收改革值得期待,如增值税深化改革政策、社保费率调整、若干税法草案的正式出台等等。个人所得税改革开启新篇章:个人所得税改革开启新篇章: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无疑是最令人瞩目的焦点之一。新个人所得税法在2018年8月尘埃落定并于2019年起全面开始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推行了综合税制,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引入反避税规则,修订居民/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以及变革个税征管制度等,预示着中国个税改革全面进入“新时代”。继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继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提升税收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速。中国税务机关正在运用“互联网+”的思维,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建设,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便利。除此之外,税务总局还推出了资产损失扣除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查制、简并税务注销的办理流程等降低企业纳税遵从合规性负担的举措,为提高资源配置有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税收立法按步进行:税收立法按步进行:自十二届人大会议提出2020年全面落实税收法定的目标后,各项税法的立法工作如期开展。2018年,船舶吨税法最终审议通过;2019年伊始,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正式出台。除此之外,印花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也已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国地税机构改革:国地税机构改革:2018年国税、地税机构正式完成合并。国地税合并将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的一致性。此外,从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鼎新革旧、稳中求进 2018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19年展望开启个人所得税改革新篇章近年来,有关中国个税改革的讨论不绝于耳,个税改革的动向也备受各界瞩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标志着酝酿多年的个税改革最终尘埃落定。为落实新个税法对个税税制的重大调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不仅为新个税法在实施层面和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提供更加细化的规定,而且也为后续更多个税相关的规章办法和规范性文件提供重要的政策依据。自1980年个税法颁布以来,中国先后对个税法进行了7次修订。此次修订是历次个税法修订中最具突破性的一次,包括: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以初步建立综合性扣除机制,引入反避税规则,修订居民/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以及变革个税征管制度等。这一系列的变化预示着中国个税改革全面进入“新时代”。普华永道61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初见端倪所得税制初见端倪中国此前采用的分类所得税税制虽然有计征简单的优点,但是已经难以全面衡量当今经济社会发展下各类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不利于税收公平。此次个税改革将原来的11项所得项目减至9项,并对其中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年综合计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迈出了第一步。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表沿用了个税法修订前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的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但对税率结构和级距均进行了调整,扩大了3%、10%和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体现了个税改革为劳动者,特别是中低收入纳税人,降低税负的目标。需要注意的是,此次个税改革只是将新个税法9项所得中的4项归类为综合所得,开启了小“综合征税”模式,其余5项所得仍然沿用了原来分类计征的方式。随着中国个税改革持续推进,我们预期未来“综合征税”的项目会进一步扩展,以顺应全面推行“综合征税”模式的现代个税税制发展趋势。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纳税人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情况各异,实行单一费用减除标准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单靠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已难以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与此同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对建立起综合弹性的扣除机制也提供了税制基础。此次个税改革的另一大亮点就是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房贷利息和住房租金(二者扣一)以及赡养老人共6项全新的专项附加扣除同时落地。专项附加扣除以“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为基本原则,而在改革初期的实施过程中,尤其注重“简便易行”,采用以标准定额扣除为主,对凭证要求也相对简单,以留存备查为主,在让纳税人获得更多扣除项目的同时,尽量减少纳税人的申报负担。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相比,专项附加扣除最大的特点是有针对性的减轻支出多、负担重的纳税人税负,使纳税人的税负不仅与收入水平有关,还将根据实际负担状况而不同,落实了量能课税的原则。此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将对专项附加扣除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率先引入反避税规则,旨在打击以获取税收利益而非出于正常商业目的的企业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但是在个税领域,反避税规则一直处于缺位状态,使得部分个人纳税人通过各种避税行为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破坏了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此次个税改革首次引入反避税规则,将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和一般反避税条款纳入新个税法,实施条例对相关条款和概念也进行了细化,显示了税务机关未来加强个税领域监管的决心。值得注意的是,新个税法和实施条例中的反避税规则,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预期税务机关未来有可能将企业所得税反避税领域中积累的成熟经验应用到个税领域中。在中国境内拥有投资以及跨境资产配置的高净值人士对此应予重视。2初步建立综合性扣除初步建立综合性扣除机制机制3首次引入反避税规则首次引入反避税规则鼎新革旧、稳中求进 2018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19年展望784修订居民修订居民/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的判定标准此次个税改革明确定义了个税法下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对于无住所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改用国际通行的“183天”作为判定标准。采用“183天”判定标准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与大多数税收协定在概念上衔接,使在适用税收协定时更为便利,但是与原个税法中“满1年”的规定相比,这一判定标准有所收紧。值得注意的是,新税法实施条例不仅保留了针对无住所个人的重要税收宽免政策,即外籍来华个人所熟知的“五年规则”,而且将这一税收宽免的幅度进一步提升为“六年”。此外,将之前经“批准”才能适用的要求改为“备案”,响应了中国当下留住和吸引人才并推行简化纳税人办税流程的政策。新的个税税制同时需要个税征管制度作出相应变革。新个税法明确规定了包括建立“一人一号”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移居境外前税款清算等在内的新的个税征管制度,并将多部门信息共享支持,建立纳税人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惩戒机制,从而与税收征管法共同成为个税征管的制度保障。变革和完善个税征管制度标志着中国从过去强调法人(企业)纳税人征管逐步走向加强自然人纳税人征管。将自然人纳税人税务合规情况纳入到个人征信记录的建设,不仅可以从制度上规范和提升自然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而且还有利于培养自然人纳税人逐步形成自觉依法纳税的税法遵从意识与文化。5变革个税征管制度变革个税征管制度普华永道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11月20日,世界银行与普华永道全球联合发布2019年世界纳税报告(Paying Taxes 2019)。报告通过四项关键指标,衡量了全球190个经济体的中型民营企业在过去十四年中税收营商环境的变迁,也是世界银行旗舰报告营商环境报告中一个重要分支。报告显示,2017年度,中国的纳税改革令人瞩目,全球排名提升至114位。其中,全年纳税时间从2004年的832小时压缩至2017年的142小时,降幅83%;纳税次数从2004年的37次减少至2017年的7次,降幅81%。9鼎新革旧、稳中求进 2018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19年展望101税收数字化颠覆传统税收数字化颠覆传统办税模式,企业办税办税模式,企业办税便利水平持续提升便利水平持续提升中国在世界纳税报告历史长河中的进步与提升,体现出税收数字化正在颠覆传统办税模式。中国税务机关正在运用“互联网+”的思维,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建设,让纳税人办税更加便利。税收大数据的运用使得税收征管更依靠大数据的风险分析,也是营造税企之间更为轻松、透明的税收营商环境的驱动因素。如今,纳税人不再需要多次往返奔波于办税服务厅,涉税业务一“网”打尽。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正在不断优化金税三期系统,稳步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动相关信息系统与金税三期工程的统筹整合。步入“后金三”时代,我们可以预期,税收信息化的不断拓展和升级亦将助力今后逐步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票,实现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之间自动转换,以及更高效、便捷的网络宣传与纳税人辅导。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辖区内各项税收和非税收入的征管;同时,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至此,中国自1994年以来最重要、最全面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终于正式拉开帷幕。一方面,国地税合并将进一步畅通税务机关内部沟通及信息渠道、整合优化征管业务流程,直接关系到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以及纳税人群的纳税合规负担;另一方面,跨区域间的信息共享也将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的一致性。2展望未来,国地税机展望未来,国地税机构改革畅通政府间沟构改革畅通政府间沟通渠道通渠道特别对于社保征收,由于此前各地社保征收机构不一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部分企业存在漏报、少报的情况,这些企业、个人不免担心税务征收是否会增加他们的负担。就此,在2018年9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要求,“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而且,考虑到移交社保征管职能可能会增加企业负担,同时也为移交事宜留出更多时间,税务总局于2018年年底发文明确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收职能不在此范围)将暂缓移交至税务部门。不过,值得关注的是,数字化税收不断更新迭代的今天,税务机关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征收管理和风险识别系统。长远来说,在社保征缴权转移至税务机关后,税务机关有能力对社保缴纳基数及其比例进行分析判断,社保收入在制度上将更为规范,在执行上也必将更为严格。建议企业(雇主)尽快建立合规的内部社保缴纳流程,重新考虑和规划职工的未来薪酬架构。普华永道113简政放权:涉税事项简政放权:涉税事项行政流程简化行政流程简化2018年两会以后,税务总局积极响应简政放权改革,推出了一系列降低企业纳税遵从合规性负担的举措,提高资源配置的有效性。纳税申报:资产损失扣除及企纳税申报:资产损失扣除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查制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查制在纳税申报方面,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5号)文件,取消了企业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人仅需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填写相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留存资料备查。此后不久,税务总局又进一步取消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要求,并发布了修订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23号,新办法)。新办法规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将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新机制,无需在年度汇算清缴及享受优惠事项前履行备案程序。取而代之,原备案资料应作为留存备查资料,并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同步完成备查资料的归集和整理工作,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同样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过,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需注意,其相关的13项优惠事项仍需在年度汇算清缴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每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留存备案资料。可见,税务机关的管理趋势正逐步从事前管理趋向于事中、事后管理。备查制简化了纳税申报资料报送,使企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更有效率。然而,这样的发展对企业纳税人的税收法规理解分析、证明资料整理收集等内部管控均提出了更高层面的要求。这便要求企业纳税人主观上加强对税法文件的理解和掌握,确保相关政策适用的确定性。税务注销:允许税务注销:允许“容缺制容缺制”办办理机制理机制2018年9月,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旨在简并税务注销的办理流程,减少纳税人的报送资料,以期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其中:-对申请简易注销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免予办理清税证明;-对申请一般注销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即便资料不齐,也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实践中,注销企业往往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2016年底,工商总局出台了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允许对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免予递交部分资料。如今,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打通信息渠道及业务流程,不仅是中国政府效能提高的体现,也有助于提升市场退出效率、降低市场主体的退出成本,是持续深化商事 制 度 改 革 的 改 革 举 措之一。鼎新革旧、稳中求进 2018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19年展望减税降负再升级,释放企业发展新动能2018年,为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中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负的政策措施,旨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为市场注入活力。据悉,2018年全国的减税总额将超过1.3万亿元,高于3月设定的1.1万亿元的减税目标,减税降负的力度和速度超过了此前的预期。12普华永道131全面深化增值税改革全面深化增值税改革从2016年“营改增”全面收官,到2017年简并降低增值税税率,再到2018年推出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印证了中国增值税改革朝着完善税制、降低税负的方向迈进。根据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的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原17%和11%的税率分别下调至16%和10%,同时调整了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率。目前,除零税率外,中国依旧维持16%、10%和6%三档税率,尚未完成三档并两档的改革目标。自然可以预期增值税税率仍有继续下调的空间。在降低增值税税率的同时,对于诸多中小微企业的另一利好消息是,自2018年5月1日起,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从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同时允许低于该标准但已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统一并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不仅可以使更多的纳税人享受简易计税的方法,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提升征管效率。除降低增值税税率和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外,财税部门还扩大留抵退税范围。在留抵退税扩围前,当时绝大多数企业取得的当期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只能留待后期抵扣,即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只能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仅少数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对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实行增值税留抵税制(即留抵不退税)原意是稳定财政收入,减少税收征管成本,但对于前期采购量大、研发周期长但尚未实现销售收入的纳税人来说,无法对长期、大额的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将极大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资金成本,不利于日常运营和扩大再投资,因此纳税人对扩大留抵退税范围的呼声也日益高涨。2018年6月出台的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将留抵退税范围扩大至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共19个行业,增强了企业的资金流动。预计2019年留抵退税的适用范围可能会进一步扩展,期待中国未来可以实现全面和常态化的留抵退税政策和操作。鼎新革旧、稳中求进 2018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19年展望针对出口企业,中国也频出支持政策。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号),提高了397项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紧随其后,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出口退税政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再次发文,大规模调整了1,172项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并将出口退税率简并至五档。提高出口产品退税率,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中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扩大产品出口,进一步支持相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142减税政策再升级减税政策再升级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负的系列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在现行的减税措施基础上,再出台一系列的减税措施,以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助力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根据2014年出台的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在所购年度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2018年出台的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46号)扩大了允许一次性扣除的设备、器具的范围,取消了必须“专门用于研发”的要求,且明确了设备、器具的范围是“除了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同时,该规定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的上限从100万提高到了500万。这一规定有利于进一步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鼓励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另一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以及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分别延续了2017年底到期的企业重组涉及的契税减免政策和土地增值税的暂不征税政策,并对此前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予以明确。比如新增“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的规定;明确享受契税和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重组前后投资主体必须一致,但是投资比例可以变动。正是基于上述规定,改制重组企业可以更灵活地适用契税和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从而真正达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的目的。3大范围降低关税大范围降低关税国家领导人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表示,中国将进一步降低关税,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削减进口环节制度性成本,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实际上,2018年中国已经连续四次大范围地降低关税,涉及食品、药品、服装、家电、汽车、工业品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产品以及工业生产急需的工业品,中国关税总水平由上年的9.8%降至7.5%。这意味着未来中国关税总水平还可能将进一步降低。这种大范围的降关税一方面惠及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吸引更多外资,降低工业企业生产成本,助力产业升级。普华永道持续创新,财税护航创业创新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2018年,中国承接2017年的势头,持续在鼓励科技创新方面推出一系列的减税措施,进一步激励企业进行改革创新。15鼎新革旧、稳中求进 2018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19年展望161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扩围,助力税收优惠扩围,助力科创新动能科创新动能2017年中国以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以及苏州工业园区作为试点地区的方式,对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投资或者以天使投资人身份直接投资初创型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即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并允许结转抵扣。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其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允许结转抵扣。同时,将原本的创投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资对象范围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企业扩大至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科技创新,引导企业创业投资蓬勃发展,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将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扩围至全国。2018年下半年以来,有关创投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是否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引起业界广泛关注和讨论。为促进创业创新,保持基层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2018年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创投基金的税收政策。2019年1月,财税部门颁布了财税20198号文,明确了创投合伙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该文件的颁布落实了对自然人合伙人税负只减不增的原则,有利于稳定投资者信心,引发合伙创投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动机,促进创投基金的稳定发展。2完善创投基金税收政完善创投基金税收政策,确保总体策,确保总体税负税负不不增增为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创业创新以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2018年国务院多次召开常务会议,并推出了一系列减税降负措施,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其中一大重点。在2018年中国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推出了三方面措施,具体如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执行指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执行指引1.0发布:发布:税务总局在2018年一月整理发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以下简称执行指引),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五个章节,系统梳理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扣除现行政策,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中的诸多问题予以明确。执行指引从科技、会计和税收等三个方面介绍了研发活动的定义,还对包括“委托研发”在内的几种研发模式的定义做了细化和明确,同时对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留存备查资料、创意设计活动、研发合同登记、辅助账样式及集团研发与关联申报等一系列问题都做了不同程度的解释与说明。3技术为本,财税护航,技术为本,财税护航,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再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再突围突围普华永道17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加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加计扣除:计扣除:在2018年前,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然而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开放合作,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明确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的研发活动的,其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也可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则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全国扩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全国扩围: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在2018年9月发布了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了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原本只能由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扩大至所有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但实践中很多企业从产品研发到真正产生收益时间往往超过五年,甚至不一定能获得相应的收益,这导致部分企业在产品研发成功获取收益时,其前期的亏损因超过结转年限而无法弥补。为了降低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本、激发研发动力,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企业,在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4延长高新技术企业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结转年限鼎新革旧、稳中求进 2018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19年展望中国加大吸引外资力度,为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提供进一步指引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一直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近年来,中国一直致力于改善营商环境,扩大开放,不断完善投资环境,从而积极地吸引高质量的外商直接投资,并有效进行利用。根据商务部的数据,2018年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60,533家,同比增长69.8%;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349.7亿美元,同比增长0.9%(折合8,856.1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在国际税收合作不断深化的基础上,中国税务机关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在非居民税务处理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方面发布了更优惠、更明确的政策和口径。18普华永道19中国加大吸引外资力度,为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提供进一步指引1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市场准入2018年4月,国家领导人在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上宣告中国将采取包括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等多项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随后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出台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版全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 别 管 理 措 施(负 面 清 单)(2018年版)(2018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于2018年6月底相继落地。2018版全国负面清单版全国负面清单与2017年版全国负面清单相比,2018版全国负面清单减少了15条,外商投资审批范围进一步缩小,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其中:-制造业领域:制造业领域:不同程度的取消或者开放对汽车、船舶和飞机行业的外资限制,体现了国家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的意愿。-金融领域:金融领域:取消对中资银行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文教和娱乐领域:文教和娱乐领域:取消了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但新增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如对电影引进业务外商投资的禁止性规定,对外资投资宗教教育机构的禁止性规定等)。-其他领域:其他领域:在基础设施领域、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农业、能源和资源等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放宽。2018版全国负面清单自2018年7月28日起取代了2017版全国负面清单,在全国范围内施行。2018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与2017版全国负面清单相比,2018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开放力度更大,不仅条目由2017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95条缩减至45条,而且在放宽市场准入方面,在2017版全国负面清单开放措施的基础上,在农业、采矿、文化和增值电信等领域推出新的举措,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外资准入限制。2018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自2018年7月30日起取代了2017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在全国现有11个自贸试验区施行。继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四部门)于2017年底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规定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凡符合规定条件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此后,四部门于2018年9月又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102号文),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102号文的出台显示了中国希望进一步吸引优质外资,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2境外再投资递延纳税境外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扩大适用范围政策扩大适用范围鼎新革旧、稳中求进 2018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19年展望203“受益所有人”新规“受益所有人”新规为境外投资者带来机为境外投资者带来机遇和挑战遇和挑战在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对于非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消极所得(即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协定对方的收款人必须具有“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才有机会就该类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2009年发布的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601号文)对“受益所有人”的判定给出了七个不利因素。在2012年发布的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0号,30号公告)中,税务总局特别就股息的税收协定待遇提供了“上市公司安全港”规定。在上述文件背景之下,结合历年来非居民税收管理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税务总局于2018年出台了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9号,9号公告),对上述故有政策进行了整合性的更新,并废止了601号文和30号公告。相比601号文和30号公告,9号公告对判定“受益所有人”的原七项不利因素进行了改动,调整为五项不利因素。尤其值得注意是,9号公告收紧了唯一具有量化标准的第(一)项不利因素。在新的规定下,即使协定待遇申请人(申请人)未约定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但实际已形成支付事实,也应被视为构成不利因素。除此之外,9号公告扩大了股息条款“安全港”的适用范围。同时,其突破性地提供了相同国家(地区)/相同协定待遇规则,即在境外多层控股架构下,对于以下两种情形,可视同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享受股息的协定待遇。这将极大增加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机会:情形情形一: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权的股东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且该股东与申请人是同一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相同国家(地区)规则”);情形情形二:二: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权的股东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该股东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但该股东及其100%控股关系的中间层股东比起申请人可享有相同或更为优惠的协定 待 遇(“相 同 协 定 待 遇规则”)。9号公告呼应了中国采纳了BEPS项目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建议的最低标准,即“主要目的测试”条款,体现了中国税务机关在税收协定的解释和执行方面与国际接轨所做出的努力,受到了非居民纳税人的欢迎,给予非居民纳税人更多享受协定待遇的机会,也降低了基层税务机关在后续监管此类案件时的判定难度。但另一方面,对于不利因素的收紧也显示了中国税务机关将既看形式也看事实结果,以及更重视申请人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及其所得,以打击对税收协定待遇的滥用。税务总局在2010年发布的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75号文),是非居民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的重要解释参考。时隔多年,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又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11号,11号公告),更新了税收协定中对于常设机构条款、海运空运条款的解释,明确了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如何使用税收协定,为非居民享受协定优惠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常设机构条款:常设机构条款:中新税收协定中针对服务型常设机构的判定是按照“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来计算的,然而,中国早年签署的很多税收协定中,对服务型常设机构的判定是按照“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来计算的。实务中,主管税务机关和非居民纳税人之间经常就如何计算6个月产生争议。11号公告明确,中国税务机关对6个月的计算按照183天执行,避免了实务中的争议。海运和空运条款:海运和空运条款:75号文原本将程租、期租、湿租的租赁收入排除在国际运输收入之外,而这一执行口径与国际惯例不一致。11号公告遵循了国际惯例,将程租、期租、湿租收入直接归类为国际运输收入,可以享受协定待遇。这一全新的解释将有利于非居民国际运输企业。4税务总局更新税收协税务总局更新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为非定条款的解释,为非居民享受协定优惠提居民享受协定优惠提供指引供指引普华永道21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如何使用税收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如何使用税收协定:协定:对于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11号公告明确,若其合伙人是协定对方国家(地区)居民,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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