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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904-2021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管理规范
1904
2021
剧毒
易制爆
危险
化学品
电子
追踪
管理
规范
DB11/T1904-2021据载体。米源:GB/T29261.3-2012,05.04.013.6芯片标识符chip identifier芯片制造商定义的唯一标识标签芯片的代码。来源:GB/T29261.3-2012,05.01.043.7电子追踪标识electronic tracking tag利用射频标签和二维码技术存储电子追踪标识编码的物理标签。3.8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electronic tracking tag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用于采集和储存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信息,实现从业单位上报本单位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3.9加锁Iock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购买、备案等业务权限的活动。3.10解锁unlock行政主管部门恢复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购买、备案等业务权限的活动。4基本管理要求4.1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管理工作。4.2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在人员、经费、工作场所及设备设施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4.3从业单位应有部门负责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管理工作。4.4从业单位应配备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电子追踪标识管理人员,并经培训后上岗。4.5从业单位应将电了追踪标识粘贴在最小包装上,且易于识别、便于读取、不易损坏。4.6从业单位宜将电子追踪标识和观有商品标签进行整合。4.7从业单位应配备符合采集现场工作环境安全要求且质量合格的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4.8从业单位应将电子追踪标识管理设备采集的信息在48小时内上报到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4.9生产电子追踪标识的单位应在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中备案,并将电子追踪标识的芯片标识符和电子追踪标识编码及其销售对象的信息上传到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4.10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京流通时,相关从业单位应负资电子追踪标识的粘贴。4.11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经北京、不在京内流通的,可不粘贴史子追踪标识。5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系统要求5.1应能接收和保存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信息及经营单位、经办人的身份信息等。5.2应能保护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数据及相关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5.3应能根据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数据预警库存超标、配伍禁忌等隐患。5.4应预留数据对接及共享数据的接口。5.5应稳定运行、具有数据备份功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