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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讲 工程款支付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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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工程款 支付 管理
【知识点:工程款支付管理】【知识点:工程款支付管理】(一)通用条款中涉及支付管理的几个概念1.合同价格签约合同价 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中标价固定数额,作为结算价款的基数合同价格承包人完成施工、竣工、保修全部义务后的工程结算总价在最终结算时,合同价格的具体金额才可以确定。2.签订合同时签约合同价内尚不确定的款项(1)暂估价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该笔款项属于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暂估价内的工程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施工,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按招标的中标价确定。未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或标准时,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相应的金额;专业工程施工的价格由监理人进行估价确定。(2)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项。暂估价暂列金额招标投标阶段暂时不能合理确定价格,但合同履行阶段必然发生招标投标阶段已经确定价格指示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后给予支付的款项暂时估计的价格数量已在工程量清单中确认暂时列计的一笔款项(备用金)不一定发生施工时确定具体价格清单量价格费用施工时确定是否发生费用发生量发生价费用发生量计日工单价3.费用和利润通用条款内对费用的定义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不计利润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是否补偿利润】补偿费用但不计利润属于发包人也无法合理预见和克服的情况补偿费用和合理利润若属于发包人应予控制而未做好的情况4.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保留金)是将承包人的部分应得款扣留在发包人手中,用于因施工原因修复缺陷工程的开支项目。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质量保证金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从承包人本期应获得的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因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三项金额后的款额为基数,累计扣留达到约定的总额为止。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修复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如果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还没有完成全部缺陷修复或部分单位工程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尚未到期,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二)外部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1.物价浮动的变化施工工期12个月以上的工程,应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对合同价格的影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用公式法调价,但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单价支付部分。(1)在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计算调整差额时,如果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2)由于变更导致合同中调价公式约定的权重变得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3)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原定竣工日后的支付过程中,调价公式继续有效。(4)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后续支付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与实际支付日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支付计算的价格指数。(5)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调整价格的材料,以监理人复核后确认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2.法律法规的变化基准日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的施工费用发生增减变化时,监理人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理人采用商定或确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三)工程量计量1.单价子目的计量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监理人对数量有异议或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单方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作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考虑市场价格浮动的调整。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进度或分阶段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有异议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除变更外,总价子目表中标明的工程量是用于结算的工程量,通常不进行现场计量,只进行图纸计量。(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1.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包括:()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变更金额;(3)索赔金额;(4)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2.进度款支付证书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扣除质量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等。监理人出具的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3.进度款的支付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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