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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第八
版权声明科目一科目一 政策与法律法规政策与法律法规第八章第八章 导游管理导游管理法律法律制度制度目录1考试大纲考试大纲2备考秘籍备考秘籍3课程内容课程内容考试大纲0101考试大纲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导游资格考试制度、执业许可制度和执业行为规范、导游从事领队服务的条件、导游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考试说明 导游管理办法为今年新增考点,2017年本章内容考查判断、单选、多选各2道,分值5分。2018年,预计本部分考查810题。备考秘籍0202备考学习原则(秘籍)多翻课本混眼熟多刷试题留印象多做总结找规律课程内容0303本章导图本章所用到的法律法规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导导 游游 人人 员员 的的 管管 理理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考点一 导游资格考试 取得导游证 接受旅行社委派 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考点一 导游资格考试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3)身体健康;(4)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身体健康身体健康中国国籍中国国籍具有语言能力具有语言能力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考点二 导游执业许可历年真题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机关只能是(),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印制或颁发旅导游人员资格证书。A.国家旅游局B.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C.国家旅游局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D.国家旅游局或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解析】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机关只能是国家旅游局或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除这两级旅游局外,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印制或颁发旅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故选D。【点评】本题为送分题,请准确理解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旅游法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导游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导游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考点二 导游执业许可(一)导游证的申请1.申请挂靠导游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导游人员资格证、本人近期照片和注册申请。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导游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考点二 导游执业许可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考点二 导游执业许可2.申领导游证导游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2)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3)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4)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前款第(4)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考点二 导游执业许可(二)(二)导游证的发放导游证的发放导游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历年真题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A.未满三年的B.未满二年的C.未满一年的D.未满半年的【解析】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选A。【点评】本题属于送分题,旅游法新规定。历年真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有()。A.受过刑事处罚的B.被吊销导游证3年内的C.患有传染性疾病的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E.无民事行为能力【解析】旅行社条例第5条规定了不予颁发导游人员执业证书的四种情形;旅游法在确立该制度的同时,完善了限制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吊销导游证3年内的。A项,“过失犯罪的除外”。本题选BCDE。【点评】本题属于送分题,旅游法中的常考内容。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考点二 导游执业许可(三)导游证的管理 导游管理办法规定 导游证的换发 第 13 条 导游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 3 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 10 条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材料。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第 14 条 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考点二 导游执业许可(三)导游证的管理导游证信息变更 第 15 条 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1)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2)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 3 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3)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4)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考点二 导游执业许可(三)导游证的管理导游证注销 第 1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导游证:(1)导游死亡的;(2)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3)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4)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 3 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5)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本办法第 12 条不予核发导游证情形第(1)项至第(3)项的;(6)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导游证被注销后,导游符合法定执业条件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考点二 导游执业许可(三)导游证的管理导游证撤销 第 1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导游证:(1)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3)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分社申领 第 18 条 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导游证申请人的经常执业地区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可以由旅行社分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导游证办理相关工作 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考点三 导游执业管理 导游管理办法规定 导游委派 第 19 条 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导游证和身份标识佩戴 第 20 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第 21 条 导游身份标识中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自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导游身份标识丢失或者因磨损影响使用的,导游可以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重新领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或者更换 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考点三 导游执业管理导游履行职责 第 22 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2)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3)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有关注意事项;(4)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5)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考点三 导游执业管理 第23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2)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3)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4)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5)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6)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7)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8)向旅游者兜售物品;(9)向旅游者索取小费;(10)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导游禁止行为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考点三 导游执业管理应急处置措施 第 24 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置措施:(1)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2)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3)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领队备案管理制度 第 25 条 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考点四 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 导游管理办法规定 导游执业权利 第 26 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下列要求:(1)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2)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3)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4)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考点四 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 导游劳动保障制度 第27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的,导游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不依法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的;(2)不依法向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导游服务费用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3)要求导游缴纳自身社会保险费用的;(4)支付导游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第28条 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旅游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考点四 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导游专座 第 29 条 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导游服务星级评价 第 30 条 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是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及时、真实地备注各自获取的导游奖惩情况等信息 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考点四 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导游培训制度 第 31 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导游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等,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培训班、专题讲座和网络在线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小时。培训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费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应当对导游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文明服务和文明引导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导游应当参加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开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内容的培训;鼓励导游积极参加其他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考点五 从事领队服务的条件1.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导游证;(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但为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委派的领队除外;(4)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5)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赴台旅游领队还应当符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第八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从事领队条件2.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领队备案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导游证号、学历、语种、语言等级(外语导游)、从业经历、所在旅行社、旅行社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等。3.领队从事领队业务,应当接受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旅行社委派,并携带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4.领队应当协助旅游者办理出入境手续,协调、监督境外地接社及从业人员履行合同,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5.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不得从事领队业务。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6.旅行社委派的领队,应当掌握相关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语言或者英语。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第二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考点一 导游人员的权利(掌握)(1)人身权: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2)劳动报酬权: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同旅行社经营规范里面的:“维护导游领队的合法权益”和“导游劳动保障制度”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3)履行职务权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49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下列权利:(1)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2)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3)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4)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5)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4)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导游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即在旅游活动开始以后;必须是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5)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对旅游行政部门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有权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3.认为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4.认为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考点二 导游人员的义务(掌握)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一)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相关罚则1.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旅游法102条规定,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2.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罚则: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所在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4.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旅游法第102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5.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旅游法第101条规定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6.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旅游法第100条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7.(1)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2)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3)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4)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旅游法第98条: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8.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旅游法第97条: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9.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3条: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10.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旅游法规定,导游人员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历年真题我国法律对于导游人员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行使的处罚包括()。A.性质恶劣的,不再接受其导游证的申请B.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C.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D.责令退还E.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解析】旅游法第102条规定,导游人员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故选BCD。【点评】本题属于重点内容,需要依照旅游法的新规定作答。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二)导游管理办法相关罚则序号 违法行为 导游违法处罚 法条 1(1)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2)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3)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4)不依照本办法第 24 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置旅游突发事件);(5)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6)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7)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1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 33 条 新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2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 予 受理 或者 不予 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第 34 条 3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 除 依 法撤 销相 关证 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第 34 条 第八章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4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 35 条 5 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 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 36 条 6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 元以下罚款 第 36 条 (三)导游管理办法其他内容 第37条 对导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38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导游管理办法其他内容 第39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重要名词释义):(1)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2)旅游行业组织,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具体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确定;(3)经常执业地区,是指导游连续执业或者3个月内累计执业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4)导游身份标识,是指标识有导游姓名、证件号码等导游基本信息,以便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识别身份的工作标牌,具体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第40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联系我们客户服务热线:客户服务热线:0591-88591591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101导游资格证官方微博:官方微博:101贝考导游证考试私 人 微 信(帅哥)私 人 微 信(帅哥)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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