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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数据
区块
链存证
理解
适用
窘境
进路
卢宇
Vol.44 No.1Feb.2023大连大学学报JOURNAL OF DALIAN UNIVERSITYJOURNAL OF DALIAN UNIVERSITY第44卷 第1期2023 年 2 月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理解、适用窘境与进路卢 宇1,王会会1,张 永2(1.华东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2.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摘 要: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是利用区块链所具有的去中心化、可信时间戳、加密算法等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存,其法律本质是一种自我鉴真方法。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繁荣发展应从技术和法律两个角度出发:针对入链前电子数据真实性难以认定的问题,技术上,缩短电子数据从产生到入链的时间差;法律上,制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司法推定规则。以“技术自证”辅之以“司法公证”形成电子数据存证审查的二元化视角来解决证据资格完全依赖于公证的难题。构建一致性的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标准来解决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中立性存疑的问题。关键词:区块链存证;自我鉴真;真实性;技术自证;平台中立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395(2023)01-0077-09收稿日期:2022-09-09作者简介:卢宇(1971-),女,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王会会(1997-),女,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中国网民的数量也在迅速增长,截至 2021 年 12 月,我国互联网用户高达10.32 亿。网络时代的发展使得电子数据作为纠纷解决中的证据使用概率大为增加,但电子数据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易篡改、脆弱性又会使得法院在审理涉电子数据的案件时无从下手,导致电子数据被采信率较低。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电子数据存证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杭州互联网法院“区块链存证第一案”(以下简称“第一案”)的宣判也表明,利用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已经被我国司法实务逐步认可,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可以最大程度确保证据的同一性和真实性。在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成为研究热点的背景下,需要我们理解何为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利用区块链存证有何优势以及会存在何种不足。本文在对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技术性原理以及可行性理解的基础之上,继而探究了其法律本质到底是什么。并通过梳理裁判文书网上414 份裁判文书探究存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力求提出相应的完善进路。一、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技术路径及其可行性(一)区块链的技术原理区块链是数字货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使用了分布式记账技术、P2P 网络、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一系列技术的区块链,本质上是提供拜占庭容错来确保一致性的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系统的数据库1。传统的数据库的读写权限掌握在公司、银行或政府手上,具有中心化的特征,然而区块链技术所采用的是读写权限同时由系统中的每一位有能力的参与者共同掌管的去中心化方式,区块链的数据库是只读数据库,即只能创建,不能修改和删除的数据库2。在世界范围内,任何有能力的节点都能以成员身份参与到区块链网络之中,在享受平等于其他节点权利的同时,共同承担维护区块 参见(2018)浙 0192 民初 81 号判决书,同时该案是杭州互联网法院 2018 年发布的自 2017 年 8 月 18 日挂牌以来的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杭州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以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证据的认定。搜狐网:http:/ 年 8 月 28 日,引用日期:2018 年 10 月 31 日。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拜占庭容错(BFT)不是某一具体算法,而是能够抵抗拜占庭将军问题导致的一系列失利的系统特点。这意味着即使某些节点出现缺点或恶意行为,拜占庭容错系统也能够继续运转。这与区块链所具有的去中心化的特征不谋而合。大连大学学报78第44卷发生争议时,司法鉴定中心可将后台的 Hash 值与第三方存证平台上传的作对比,若一致,则意味着原始数据未被篡改3。虽然将电子数据转化为 Hash 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电子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性,但也存在着例外,如前文所述,区块链是由一个个节点组合而成,当电子数据的 Hash 值存储于该服务器终端时,则存在着被篡改的可能性,此时若黑客入侵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 Hash 值则存在着被破坏、篡改的风险。因此,第三方存证平台除了将电子数据转化为 Hash 值之外,还利用了分布式账本技术,分布式账本技术会将电子数据加盖时间戳,可以实现电子数据的有效记录,为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加盖了“双重保险”。将加盖时间戳的电子数据以及电子数据的 Hash 值打包上传至区块链平台后就不再需要人为操作,自动化运行的区块链可以促使所有节点,包括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以及法院等及时共享区块链上的电子数据信息。电子数据从生成到法庭质证之前的传送过程如图 1 所示:链运行的责任。同时,为了确保区块链网络中所存数据的可靠性和一致性,该系统中的所有节点通过共识机制来同步彼此的数据信息。电子数据本身即具有脆弱性、易篡改的缺陷,而区块链技术所特有的不可篡改、多重参与等特性恰好弥补了电子数据本身的缺憾。(二)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技术路径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简言之就是将电子数据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保存。电子数据从产生到入链,首先需要经过电子数据的收集阶段(数据可以由用户自行收集,也可以由用户委托第三方存证机构收集)。后将收集到的电子数据上传至第三方存证平台,第三方存证平台会生成两个密钥(一个私钥、一个公钥),用户用私钥对电子数据进行签名,第三方存证平台用公钥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再将原始电子数据转化为哈希(Hash)值,Hash 值就类似于人的身份证号码,是独一无二的,不同的电子数据有不同的 Hash 值,电子数据上每个字母甚至每个符号的改变都会对 Hash 值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当电子数据是通过二进制表达的,因而可以设计出一种算法,将电子数据通过二进制算法得到一个长度固定的结果,这个结果即为哈希值,即哈希值是由一连串的代码所组成。分布式账本技术即由多方共同维护,使用密码学保障传输和访问安全,能够实现数据一致存储、难以篡改、防止抵赖的记账技术。(三)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可行性利用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在保障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强化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以及优化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保障方面:传统电子数据属于中心存储模式,这种存储模式极易受到人的主观干预的影响,而导致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的折损。容易出现合谋篡改、黑客入侵、数据丢失的情形,降低电子数据的可信度。而素有“信任机器”之称的区块链技术,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图 1 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示意图79第1期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借助分布式账本技术所特有的去中心化、无法篡改的技术优势,能够有效保障电子数据呈现出原本的样态,因此,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数据存证之中,可以有效减少主观干预,保障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在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强化方面:电子数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满足内容与载体的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应有最低限度的证明能力。内容关联性是电子数据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而载体的关联性则是电子数据同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关,具体又可分为人、事、物、时、空的关联性4。由于电子数据是由 0 和 1 数字信号量所组成的数字空间,其难以确认不同文件之间的关联关系5,而区块链是一种记录交易的数据结构,交易信息是区块所承载的任务数据,具体包括交易双方的私钥、交易的数量、电子货币的数字签名等,因此区块链存证可以很好地实现电子数据的关联性追溯。在对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优化方面:传统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内容合法6。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除了关注上述所述合法性之外,还满足了存证程序的合法性。合法性要求电子数据符合法律规定,即区块链技术在存证中的应用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即可。区块链是由数个区块组合而成,区块中包含前一区块形成的Hash散列,前一区块形成的 Hash 散列用来将区块连接起来,实现交易的顺序排列7,提升了电子数据存证程序的公开透明度,确保了区块链存证的合法性。二、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本质自我鉴真方法在诉讼过程中,实物证据材料面临着被篡改、伪造的风险。司法实务人员为应对这一风险,引入了实物证据鉴真规则,实物证据鉴真即对实物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过程。而电子数据虽然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其作为法定八大类证据种类之一,其在生成、收集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被篡改、伪造的风险,因此,其也应遵循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由此产生了电子数据鉴真8。区块链技术出现之前,对电子数据的鉴真主要依靠司法机关的公证及信用背书,但公证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累,降低法官的办案效率。自“第一案”以来,电子数据的取证、存证阶段逐渐引入了区块链技术,有效弥补了依靠公证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的缺陷。可以说,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存证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电子数据的自我鉴真。详言之,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电子数据的外部鉴真,如前文所述,区块链同时使用了分布式账本技术、共识机制等技术手段,分布式账本技术使得每一笔交易记录都会被加盖时间戳,具有过程不可逆性、篡改会留痕的特征,这一技术特征可以实现入链电子数据的有效记录,因此属于电子数据的外部鉴真。而 Hash 算法的运用则实现了电子数据的内部鉴真,利用 Hash 算法将电子数据计算出的 Hash 值具有独特性,不同电子数据具有不同的 Hash 值,Hash 值具有唯一性,对电子数据的任何细小改动都会导致 Hash 值的变化,例如改变一个标点符号都会导致 Hash 值的变化,继而导致入链电子数据内部结构发生变化,因此 Hash 算法的运用属于电子数据的内部鉴真。外部鉴真抑或内部鉴真,都是利用区块链本身所具有的技术特征来实现的,因此,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数据在本质上提供了一种自我鉴真方法。三、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适用窘境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电子数据在法庭上的适用的频率也越来越高。2018 年的“第一案”开辟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数据存证的先河,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在保障入链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增强关联性以及优化合法性等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不再赘述。与此同时,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也存在相当的窘境,以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 年至今的民事案件为样本,以“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审结程序为民事一审,涉及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裁判文书 447份,剔除无效样本 33 份,剩余 414 份有效样本。这些案件清晰地反映了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在实务中面临的窘境。详言之,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卢 宇 等: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理解、适用窘境与进路大连大学学报80第44卷(一)区块链存证对于链前产生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电子数据在产生阶段的真实性,是传递过程真实性的前提9。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8 年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具体详细描述了电子数据生成、收集、传输过程的真实性,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难以保障电子数据产生阶段的真实性。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模式可以分为两种,其一是链上产生、事中存证模式,即电子数据从产生到入链是同步完成的。意即用户在区块链系统上从事相应的活动,生成相应的电子数据在链上保存,例如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就是如此。其二是链前产生、事后存证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存证模式即是此种模式,在此模式下,当事人通过交易产生了电子数据,而后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利用区块链进行存证,例如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贷(买卖)合同等均是事前产生,利用区块链进行事后存证模式。毋庸置疑,事中存证模式之下,电子数据可以依仗区块链技术本身的技术优势来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在此种存证模式下,电子数据本身就是在链上生成的,故无须考虑其入链之前的真实性;但在事后存证模式下,行为人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将篡改后的电子数据再上传至区块链存证平台,此时电子数据则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