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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
李晓悦
第 35 卷 第 6 期Vol.35-No.6百色学院学报JOURNAL OF BAISE UNIVERSITY2022 年 11 月Nov.2022地方民俗习惯融入乡村治理的功能价值、现实挑战与路径选择李晓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南宁530006)摘要:民俗习惯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其在培育村民规则意识、维护乡土秩序、促进乡村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实践中,传统民俗习惯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也面临着民俗习惯与法律制度互动不足、民俗陋习阻碍乡风文明建设、民俗习惯与村民自治间存在不协调等困境。各地区可以充分发挥优秀民俗习惯在乡村法治中的补充功能、巩固优秀民俗习惯在乡村德治中的教化作用、强化优秀民俗习惯在乡村自治中的保障作用,同时注重提高当地民众对优秀民俗习惯的保护和传承意识,以期发挥优秀民俗习惯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关键词:民俗习惯;乡村治理;乡风文明建设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33(2022)06-0107-08乡村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是实现“治理有效”的必然选择。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进中,各地区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民俗习惯和乡规民约是乡村治理研究的重要制度来源,具有稳定乡村秩序、教化抚育民心等作用。其中,民俗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自愿选择的结果,因而是人们生活方式的有机组成部分,对社会生活秩序的形成与发展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1民俗习惯作为孕育、产生、积淀于少数民族民众日常生产劳作、社会交往与解纷实践中的约束性行为规范,凭借厚重的经验积累而具有群体认同感和归属感,能被普遍地认可和遵循。2本文以已有研究成果为参考,结合在百色市瑶族聚居村落进行田野调查所获得的资料,探究地方民俗习惯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价值、现实挑战与路径选择等问题。一、功能价值:地方民俗习惯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民俗习惯以一种文化小传统的角色出现,既是对文化大传统的区域承继,也是文化大传统不断发展的重要支撑。民俗习惯是一个民族或者在一个区域内生活的人们经由长久的生产生活所产生的,用来分配权利义务或解决利益归属和空间范围内的社会秩序与文化认同的规则体系,是族群独特文化的思考原点。325“礼俗而成德性,循礼俗而行规矩”的乡村写照使得民俗习惯成为乡村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支撑着村落的建设、社会交往等活动。民俗习惯是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相沿积久而形成的为人们所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从社会规范的视角看,民俗习惯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生活基础,其蕴含的民主性和合理性有助于人们认识自我与他人、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而产生良好的社会功能和效益。从发展历程来看,民俗习惯早于法律产生,在没有法律出现时,人们使用那些经过人民收稿日期:2022-07-15基金项目:广西民族大学 2020 年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瑶族习惯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研究以广西百色瑶族为例”(gxun-chxps202027)。作者简介:李晓悦(1998),女,广西百色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2020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民族法学。107DOI:10.16726/ki.bsxb.2022.06.013百色学院学报 2022 年第 6 期非书面同意的乡规民约调整人们的行为。无论时代如何发展,优秀民俗习惯依然是乡村生产生活的重要“调节器”,是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和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重要资源。(一)思维引导:培育村民规则意识作为一种集体意识,民俗习惯具有规范村民言行的功能。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强调要以正确的舆论营造良好道德环境,增强人们对规则意识的培育。4规则意识是人们思维理性之体现,是人们行为规范之准绳。民俗习惯以集体认可的意识形态为基础,成为人们正常生活交往的隐形准则。例如,笔者到广西百色市田林县那拉瑶族村调研时了解到,许多村民因为受到“邻里偷进门,娃子不成人”处罚意识的影响,为了后代着想不会盗取他人之物。虽然这种说法并无科学依据,但部分村民依旧保持着“偷盗会受到重罚,会害及后代”的观念。这种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村民的行为方式,使得村民不去触及偷盗之事,维护着乡村的良好秩序,如部分村民现在依旧保留着“外出不锁门”的习惯。诸如此类,很多流传的规矩中蕴含着强烈的守法意识,村民知道“何可为、何不可为”,也明晰理想的社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在维护规则意识的同时也塑造着遵纪守法的社会角色。这些优秀思想同样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要求,将其转化为具有浓厚地方特色的生产生活规范,对培育村民规则意识具有独特的作用。(二)排难解纠:维护乡土秩序作为一种调整机制,民俗习惯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调节力量。民族习惯是一定民族和地区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且在这一范围内被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行为习惯。58-9民俗习惯对于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维护乡村正常秩序意义非凡。例如,在广西百色市凌云县逻楼镇新洛村陇布屯,田某和石某两家因猪圈通风卫生、水管铺设等问题产生争执和冲突,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当地村委会召集瑶老、道公、庙委会等民间力量组成专班工作小组,以“圆桌”形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耐心沟通,宣传法律政策,以传统美德“以和为贵,互惠互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问题,最终在专班工作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下,田某和石某都认识到了自身错误,签订调解协议书。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民俗习惯是乡村发展的重要社会渊源。例如,每年的正月二十五,田林县潞城弄光村都会隆重举行“祭瑶娘”仪式,活动共分为热情迎客齐欢聚、念经唱歌跳祭祀舞、长桌宴共餐三个部分。对于弄光村村民而言,每年举办“祭瑶娘”活动,乡民关于遥远的祖先记忆被唤起,族群的认同感得到加强,社区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得到强化,社区成员的身份也得到了认同。同时,“祭瑶娘”的开展不仅有利于传承和丰富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活,更有利于团结当地各民族群众,这是对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号召的有力回应。社会生活中的习惯虽然不是直接影响社会生活的明文法则,但“许多社会活动仍然受到习惯性行为模式的支配,这些规则被认为是自然规则的延伸”6129。民俗习惯在乡村生活中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具有规范性的民俗习惯和乡规民约作为一定区域内的社会文化和民族文化,是当地长期历史沿袭、发展和锤炼并被地方群众普遍遵守的行为模式和生活惯式,对人的行为、心理和精神的形成和发展变化都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516民俗习惯所蕴含的评价、规则、教化功能,能够有效地满足人们维护乡土秩序的需求,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规范和协调作用。我们应当重视民俗习惯积极作用的发挥,从而扎实有效地推进新时代乡村治理进程。二、现实挑战:地方民俗习惯融入乡村治理面临的困境(一)民俗习惯与法律制度互动不足文化是一个复合的整体,其中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人作为社会成员所获得的任何其他的能力和习惯。1民俗习惯是人们在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不断适应中形成的生活方式和想 笔者于 2021 年 4 月前往田林县八渡瑶族乡那拉村进行田野调查收集的资料。笔者于 2022 年 1 月前往凌云县逻楼镇进行田野调查收集的资料。笔者于 2021 年 4 月前往田林县潞城弄光村进行田野调查收集的资料。108李晓悦/地方民俗习惯融入乡村治理的功能价值、现实挑战与路径选择法,人们在长久的累积复制中自觉对其进行维护和遵循。法律法规表达了人们对法治的理解和把握、判断与评价、意向和要求,将体现现代文明的法治精髓深入人们思维深处,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无论是民俗习惯还是法律法规都是乡村振兴中不可缺少的文化样态。但是其各自拥有的不同话语体系,使得二者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仍存在困境。“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的传统思维使得人们认为民俗习惯与法律法规相比,是一种存在于特定区域之中的社会规范集合体,其追求的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与法律所保障的自由不同,从而忽视了二者间的互动和融合。第一,地方性法规吸收民俗习惯不够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74这间接说明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适用民族风俗习惯,但只依靠相关法律规定难以解决实际中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各地民俗习惯以不成文居多,其缺乏收集与整理,地方立法很难寻找依据将其吸收或制定相关法则,这使得民俗习惯在适用时缺乏权威保障。同时,一些地区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没有充分考究当地现实生产生活需求和民情风俗,没有适时发挥地方立法优势,将一些优良风俗纳入地方性法规,导致民俗习惯与地方性法规的融合不足。第二,民俗习惯司法参与不足。民俗习惯要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需要满足公序良俗的要求。民俗习惯有好坏之分,其中“良俗”因符合正当性要求能够得到群众的积极有效遵守,因此能够得到法律的肯定和司法的运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民俗习惯内容及适用形式的依据难以明确,使得法官有时对民俗习惯的性质难以达成统一的认知,不同的法官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同时,因部分司法人员运用民俗习惯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较少适用到民俗习惯,司法裁判深入乡村视野仍存在困难。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就文书部分的民俗习惯论证部分,由于并无民俗习惯的引用出处以及解释,许多案例中仅以“符合当地风俗”加以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判决存在模糊部分,有可能难以得到民众的认可,不能充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部分年轻法官更为注重法律规则和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可能会忽视民俗习惯这一法外因素的适用。(二)民俗陋习阻碍乡风文明建设社会学的经典理论认为,社会结构一般是指各种社会个体、群体之间所结成的“社会关系网络”。民俗习惯是以民族地区的家族和若干村寨为基本的组织体进行合议、修改与执行的,其具有“群体自治性”。8357-378民俗习惯维护着这种权威,这种权威也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这种自内而生的民俗习惯同时反作用于乡土生活,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乡村社会结构。在社会结构多元化的今天,具有浓厚乡土性的民俗习惯虽然能够反映人类文明的进步,但部分落后的民俗习惯也不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例如,在婚俗方面,笔者在田林县潞城瑶族乡丰防村进行田野调查知悉,部分村民至今仍然遵循着浓厚的传统封建婚俗。村中老支书回忆:“结婚的嫁衣要提前三年准备,杀两头猪、两头牛是常事,能把主家给吃穷了。”传统婚俗程序繁琐,嫁妆、服饰要提前准备,每桩婚事都要花费大量金钱、时间、精力。有的瑶族姑娘出嫁需准备银项链、银戒指、银耳环、银手镯、银腰带、银头饰等,且彩礼要符合“1234”条件:“1”即一套价值三万元以上的瑶族服饰;“2”即安排一男一女两个媒人;“3”即在男方家举办三天三夜的宴席;“4”即娶亲要经过一问、二定、三送礼、四迎亲四套程序,不与其他民族通婚。9此外,传统封建观念对部分村民的影响仍然存在。例如,早期田林县凡昌乡的瑶族村民遇到疾病时还会求神保佑,并不相信医药。1057丰防村一些老一辈的瑶族村民依旧认为吃穿用度都是上一辈祖先积德而来,“等靠要”的思想依旧存在。文化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推力,是乡风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这些不具有合理和正当性的民俗习惯影响了乡风文明建设方向,应当及时予以摒弃或消除。(三)民俗习惯与村民自治之间存在张力自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自治指的是治理主体在合适的治理结构中依靠治理规则自主进行乡村治理。11这里的治理规则既包括正式规则,也包括具有各地特色的、规范村民的日常行为的非正式规则。因此,在法律的框架下,尊重乡村客观实际,充分挖掘特色乡土文化资源,以伦理道德为准则来规范村民的日常行为,实现社会舆论与自我修养相结合的“软治理”,构建起自治为保障的现代乡村 笔者于 2021 年 4 月前往田林县潞城丰防村进行田野调查收集的资料。109百色学院学报 2022 年第 6 期治理体系是建设法治乡村的应有之义。但在实际中,民俗习惯和村民自治之间存在不协调问题,二者的联系有待强化。第一,部分村规民约与民俗习惯之间存在脱节。村规民约作为民俗习惯的成文载体,其与民俗习惯有着密切关联,但部分村规民约也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