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论古代中国免官复叙法的实践与经验.pdf
下载文档

ID:3578463

大小:357.92KB

页数:9页

格式:PDF

时间:2024-06-26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古代 中国 免官 复叙法 实践 经验
年第 期 ,浙江社会科学 年 月 ,论古代中国免官复叙法的实践与经验沈玮玮赵晓耕内容提要汉代以来,免官复叙便被经常使用,但随意性强,尚未形成定制。魏晋南朝之时,律法仅对免官的禁锢期进行了简要的规定,但形同虚设。直至北魏,将免官三载而降阶复叙定为常法,但仍旧简略。唐律增加免所居官条,免官复叙之法仍从北魏,并无显著变化。宋代官制繁杂,复叙种类之多,独自成体系的叙复之法形成。免官仅作为附加刑使用,免官复叙不再单独规定。待至明清,免官作为附加刑的地位得以改变,行政与刑事处罚有所区分,免官复叙之法体系渐成。免官复叙法的运用对古代中国的权力运作有一定的制衡效果,同时也维护了古代官场的道德水平。关键词免官复叙免官复叙法权力道德作者沈玮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级法律史博士研究生,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兼职副研究员;赵晓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免官复叙即被免职官员的再度任用。复叙在古代又被称为复起、起复、叙复和开复。免官属于古代官员惩治的处罚方式,复叙则属于官员任免的种类之一。当前学界对免官制度的研究已有一些成果,在一些对古代行政处分研究的论著中都有所涉及。对复叙的研究以宋代为主,其他朝代则关注很少。主要原因在于宋代形成了独立的叙复之法,研究起来相对容易。近年来对清代的开复研究也逐渐增多,已有成果大多是在对清代行政处分的研究基础上展开的。而目前将免官和复叙结合起来的研究则付之阙如。面对当前社会对官员复出的热议,尤其随着各地行政问责制的出台,问责官员复出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被免官员的复出尤其备受关注。但在时下讨论官员复出的论著中,对中国历史的关注并不自觉,虽然社会环境和政治生态发生了诸多变化,但我们仍没有理由忘记历史。或许在我们真正厘清免官复叙的历史实践之后,我们能为当下制度建构找到些许“本土资源”,以便更好地应对古今皆然的官场权力治理问题。一、汉代的发源作为一种惩官方式,免官有着悠久的历史。云梦秦简 法律答问、秦律杂抄 和 除吏律 中已有对犯失职罪的官员免官的处罚规定。汉代对忤旨、考课不实、政事有失的官员也通常给予免官处罚。而被免官员的复叙早在西汉之时便已有实践。田叔为汉文帝末年时汉中守,被免后于景帝初复叙为鲁相。这样的例子在 汉书 各表中均可见,如 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汉书外戚恩泽侯表、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汉书王子侯表、汉书高祖功臣表 等。但此时本文为 年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免与复起:古代中国官员复出制度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为:。浙江社会科学 年第 期的免官复叙并未形成常制,随意性较大。东汉延续了西汉的做法,对复叙的时间并无限制。免官后不久便得到复叙有之,如太尉杨秉劾奏侯览兄益州刺史侯参贪残放纵,“览坐免,旋复复官。”数月复叙有之,如建武二年,“恂坐系考上书者免。是时颍川人严终、赵敦聚众万余,与密人贾期连兵为寇。恂免数月,复拜颍川太守,与破奸将军侯进俱击之。”十余年复叙亦有之,如明帝时窦固“迁中郎将,监羽林士,后坐从兄穆有罪,废于家十余年。时天下又安,帝欲遵武帝故事,击匈奴,通西域,以固明习边事,(永平)十五年冬,拜为奉车都尉。”至于复叙时是否降阶任用,阎步克认为在汉代一旦被免官,其故有的官资就不复存在。即免官者复叙时只能重新接受征召,其原有官资所起的作用极为有限,或者根本不起作用。因此“离职的官吏再仕的时候,其禄秩低于原官的情况屡见不鲜,诸如原官六百石者再仕为三百石官,原官为二千石者再仕为六百石官。”即便如此,复叙后也能很快升迁至原有官职。如冯绲,延熹中拜车骑将军,以军还盗贼复发,策免。顷之,拜将作大匠,转河南尹。复为廷尉,免。后拜屯骑校尉,复为廷尉,卒于官。再如黄琼,元嘉元年代胡广为司空,元嘉二年以地动策免,复为太仆。永兴元年迁为司徒,寻为太尉,延熹元年以日食免。复为大司农。梁冀诛,坐阿附免废,复拜为太尉。延熹四年,以寇贼免。其年复为司空,以地震免。可见,复叙的时间和复叙官阶均很随意。此因在于免官复叙的权力掌握在帝王之手,故而复叙之制也就既无必要,更无从拟定。因此,免官便转化成党派互相攻讦的利器。诚如东汉中后期王符所言:“牧守大臣者,诚盛衰之本原也,不可不选练也;法令赏罚者,诚治乱之枢机也,不可不严行也,今则不然,有功不赏,无德不削,甚非劝善惩恶、诱进忠贤、移风易俗之法术也。”外戚宠臣专权的愈演愈烈,也导致很多正直良心之官被免后不愿再仕,如中郎杨厚以忤旨免归,“复习业犍为,不应州郡、三公之命,方正、有道、公车特征皆不就。”河间相吴祐忤梁冀旨自免归家,“不复仕,躬灌园蔬,以经书教授。”这当是免官复叙滥用的恶果。二、魏晋南北朝的规范化尝试两汉的免官复叙并未入律,可谓惯常做法,正是由于惯常性才导致了随意性。及至魏晋,法令对免官禁锢之期有了明确规定。晋令规定“犯免官,禁锢三年。”而对于如何复叙,在魏晋甚至南朝并无任何材料。因此,有学者怀疑西晋律令只是做了笼统的规定。瑏瑡当两晋南朝的官员免官禁锢期满,复叙官与原任官职在品级上并无一定的对应关系。降一品、二品甚至五品者复叙均有之。如潘岳“迁廷尉评(六品),以公事免。杨骏辅政,高选吏佐,引岳为太傅主簿(七品)。”瑏瑢褚叔度于东晋末“除都督交广二州诸军事(二品)、建威将军(四品)、领平越中郎将、广州刺史(四品)坐免官,禁锢终身寻除太尉咨议参军(七品)。”瑏瑣谢朏于齐初为侍中(三品),“免官禁锢五年,永明中,为义兴太守(五品)。”瑏瑤但可以肯定的是,免官之后原则上要降品叙用。相较两汉,这是一大进步。当然,这是原则规定,复叙时反而拔擢起用的也并不少见。如张淹原任东阳太守(五品),免官禁锢。“起为光禄勋(三品)。”瑏瑥王僧达原任征虏将军(三品)、吴郡太守(五品),免官,因它罪“又加禁锢”,后“除太常(三品)。”瑏瑦更有胜者,镇东从事中郎张闿举洋为丞相令史。时司马飏为乌程令,将赴职,洋曰:“君宜深慎下吏。”飏后果坐吏免官。洋又谓曰:“卿虽免官,十一月当作郡,加将军。”至期,为太山太守、镇武将军。司马飏免官后,不仅当年复叙,而且擢升。瑏瑧此例不仅打破了晋令对禁锢期的规定,而且还升迁复叙。南朝的做法可以以刘宋朝为例。刘宋时的复叙时间和是否降阶叙用也很随意。例如孝武帝时,济阳太守宗越被免,“寻被宥,复本官。”瑏瑨孝武帝孝建元年,中书令、丹阳尹褚湛之被免官禁锢,“其年,复为散骑常侍、左卫将军。”瑏瑩又如明帝泰始初年,前将军沈攸之被免,泰始三年“为持节、假冠军将军、行南兗州刺史”。瑐瑠文帝元嘉十九年,义兴太守顾琛被免,“废黜还家积年”,至“(元嘉)二十七年,索虏南至瓜步,权假琛建威将军。寻除东海王祎冠军司马,行会稽郡事”。瑐瑡再如文帝元嘉三年,益州刺史张茂度被免官,“七年,起为廷尉,加奉车都尉,领本州中正。”瑐瑢元嘉十年,吴兴太守王韶之被免官,“十二年,又出为吴兴太守。”瑐瑣虽沈玮玮赵晓耕:论古代中国免官复叙法的实践与经验复叙的时间并无既定,但被免官员大多在短时间便可得到复叙。时间有多短尚需看帝王的心思,因为复叙之权完全掌控在帝王之手,通过赦免而复叙的情形更是如此。瑐瑤根据 南齐书 的记载,在 人次免官案例中,一共有 人次在免官后立即(即“寻复位”)或者不久(当年或者第二年)就被重新起用。仅人次没有重新起用,另有人次不详。重新起用人次占所有免官人次的 。遭受免官处罚的人被禁锢者少之又少,仅人。其中一人立即见原,一人在一年后又被起用,一人禁锢十年但不久就诏敕其免官,仅一人终身禁锢。还有一人次是因为不愿再仕,两人次免官以后的生平不详。瑐瑥可见,两晋南朝对免官禁锢虽做了规定,但几乎未曾严格遵守。并且即便降阶复叙,例外情形也随处可见。程树德对此早有解释,他认为“晋律在西晋已成具文,江左以后,并比例亦不常用,高下任情,请托日广。盖其时士大夫务为清谈,鲜知律令,其末流固必至于此也。”瑐瑦当时的西晋南朝士族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外特权来维持其在官界的优越地位,因而对法定特权不够关注,创制动力不足。瑐瑧相反,北朝则依靠律法对免官复叙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对官僚特权予以法定化。北魏律规定:“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瑐瑨降阶复叙遂成为定制。阎步克考证认为北魏的阶分为官阶与军阶,官阶是职官对应的等级,军阶是军号对应的等级。瑐瑩而北魏官员多被授予职官和将军号,官员复叙时也常被授予将军号和职官。因此,复叙时的降阶有降官阶的情形,如元澄被免之前的官职为尚书右仆射(从二品),复叙时的官职为兼吏部尚书(正三品)。瑑瑠还有被降军阶的情形。如邢逊,免职前的官职为安远将军(正三品),复叙后的官职为辅国将军(从三品)、通直散骑常侍(正四品下)。瑑瑡但降阶复叙也有例外,如张普惠免官之前的官职为扬烈将军(第五品上)、河南尹丞(第六品下),复叙后的官职为宁远将军(第五品上)、司空仓曹参军(第六品下),不降阶。瑑瑢张普惠缘于“熙平中,吏部尚书李韶奏普惠有文学,依才优之例,宜特显叙,敕除宁远将军、司空仓曹参军。朝议以不降阶为荣。”可见不降阶复叙被认为是才优出众,并且被视为莫大光荣。何况张是因“世宗崩,坐与甄楷等饮酒游从”而免,属于居国丧而违例之罪,非因刑事犯罪而免官,情节较轻。随后北魏即将此一例形成故事:“免官者,三载之后降一阶而叙,若才优擢授,不拘此限。”瑑瑣当然,三年之后复叙也并非定制,只是一个最低期限而已。司马仲明任凉州刺史时坐贪残,也“积年不叙”。瑑瑤另外,非常时期非常情形下的破格复叙也并不少见。如在新皇即位时大赦天下,复叙官员也就不再受三年降阶之限。永兴元年,明元帝即位即大赦天下,诏“公 卿 大 臣 先 罢 归 第 不 与 朝 政 者,悉 复 登 用之。”瑑瑥武泰元年大赦天下,皇太后诏曰:“其亡官失爵,听复封位。谋反大逆削除者,不在斯限。清议禁锢,亦悉蠲除。”瑑瑦另外,在战时不寻常制而复叙的情形也存在,且复叙时军阶与官阶均加。如羊祉,宣武帝时为征虏将军(从三品)、秦梁二州刺史(正三品),后因“坐掠人为奴婢,为御史中尉王显所弹免。高肇南征,祉复被起为光禄大夫(正三品)、假平南将军(正三品)”。瑑瑧在免官复叙法上依然可以体现出北律优于南律的特点。以北魏为代表的北律将免官三载而降阶复叙定为常法难能可贵,依制而束官成为北魏的不二选择。免官作为北魏政权官吏处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惩治贪官污吏和维护官僚机构的正常运转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瑑瑨而对免官复叙的规定与实践,同样巩固了北魏的官僚体制,并为唐宋所继承并发展。三、唐的变化与宋的初步体系化北魏的复叙之法是唐代免官复叙法的直接渊源。唐律规定:“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免所居官及官当者,期年之后,降先品一等叙其免官者,若有二官,各听依所降品叙。”瑑瑩若想清晰了解唐代免官复叙制,须先厘清唐代官制。唐代“职事官、散官、卫官同为一官,勋官为一官”,是为“二官”,瑒瑠如果撇开勋官不论,则官当、免官、免所居官实际上都是削夺官员所带的文武散官,同时解除现任职事官(卫官为特殊性质的职事官)。而除名、免官、免所居官乃是针对官吏的附加刑。从处分的严厉程度上看,除名最重,免官次之,免所居官最轻。凡经免官者,可在禁锢期满后降等复叙。由于唐代勋官品分正从,职事、散、卫官三品以上分正从,四品以下各正从品又分上下阶,故降等之“等”,对勋官而言指正从品,对文武浙江社会科学 年第 期散官而言则主要指阶。由于魏晋南北朝不存在免官与免所居官的区别,史料中所见“免官”、“免所居官”、“免所居职官”大致相同,比较接近唐代的免所居官。唐律中规定的免官适用于“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若犯流、徒,狱成逃走;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三类罪名。免所居官适用于“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妾;兄弟别籍、异财,冒哀求仕;若好监临内杂户、官户、部曲妻及脾者”五类。这些都在刑律中规定,保证了官吏在犯某些特定罪行之后同时受撤销官职处分的必然性,而消除了官吏犯罪后由行政系统决定是否撤免官爵而出现的或然性。瑒瑡而到了唐中后期,统治者开始区分一般违法与刑事违法,对一些行政过错行为不再像以前那样,笼统地对之施以刑罚,而是区别对待不同的情况,在采用撤消官职的基础上实行罚没俸钱制度。这样便大大增加了唐律在惩治官吏犯罪或官吏违纪方面的灵活性和手段的多样性,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瑒瑢后来这一区分被明清所继承并发扬。当然,唐律规定的免官者三载后听叙,也并非不可变通。如太宗朝窦琏遗使者以绞绮,被免官,“未几,拜秘书监,封邓国公”。瑒瑣孙伏伽坐奏囚误失免官,“寻起为刑部郎中”。瑒瑤窦琏、孙伏伽都是很快便被起用。又如显庆二年程知节被授葱山道行军大总管以讨贺鲁,杀降,免官。未几,授岐州刺史。瑒瑥崔隐甫“既与张说有隙,俄又递为朋党,帝闻而恶之”,特免官,令归侍母。岁余,复授御史大夫。瑒瑦贞元元年郭稀之子郭钢走入吐蕃,赐钢自尽,郭烯坐子免官,“明年,复授太子宾客”。瑒瑧同样,以上案例中,降阶复叙的规定也未得到坚决的贯彻。另外,免所居官的案例所见不多,如蜀王妃父杨誉,“在省竞婢,为都官郎中薛仁方留问,未及与夺,其子于殿庭陈诉云:五品已上,不合留身。以臣父是国亲,故生节目,不肯断决,淹历岁年。”太宗闻之大怒,曰:“知是我之亲戚,犹作如此艰难。即令杖仁方一百,免所居官。经过魏征的劝谏,改为笞三十,放之。瑒瑨“官、职、差遣”分授是宋代职官制度的最大特色:“官人授受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差遣以治内外之事。”瑒瑩元丰改制虽使职事官与差遣相统一,确立了寄禄官(定俸禄)与职事官(差遣)的分离,但实际上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官与差遣分离的格局。在宋代的官员惩戒制度中,处分官员的方式有很多种,详见下表:宋代官员惩处统计略表瑓瑠惩罚方式受罚官员人数占总人数百分比死刑 除名、削籍、安置、编管、居住 罢、夺职、褫职、勒停 坐免、落职、削、谪 贬职、降职、责授 降秩、削一秩、夺两官、追三官、降三官、夺宰辅执政恩、抄家 贬官 奉祠 罚金、外补、罢祠、通报 两种以上处分并用 总计 上表中,除名、编管、罢、夺职、褫职、勒停、坐免、落职都可能涉及到免职。其中的编管、往往要与除名、勒停结合,联称“羁管”。除名是作为编管等从罚而存在的,属于官阶、爵位的处置。除名即在官籍除去名字,削去官爵,夺去官位爵禄,六年之后才能复叙。宋刑统名例律 规定,“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六载之后听叙,依出身法。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例。”除此之外,除名还以永不收叙予以强化。崇宁元年十月“臣寮言,任伯雨、陈次升其恶不在瓘、夬之下。哲庙升遐之初,曾布遣子纡、婿吴则礼往来阎守懃、裴彦臣之家,密传信息,张庭坚力诋瑶华为非辜,而器邹浩之直。诏任伯雨、张庭坚并除名勒停编管,纡、则礼并勒停,永不收叙,次升灵仙观、毫州居住。”瑓瑡上表的数据表明,罢、夺职、褫职、勒停被适用官员占惩处总人次的 ,加上坐免、落职所占的比例,或可达到,所占沈玮玮赵晓耕:论古代中国免官复叙法的实践与经验比例最高。而按照宋代习惯,官员被罢可以很快复叙,因此免职官员所占比例高也与复叙频繁有关。同样,宋代的免官也是一种附加刑,是追夺犯罪者一定官资的强制处分方法。宋刑统名例律 规定了其适用范围:“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若犯流徒狱成逃走,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与唐律基本雷同。如京东转运使和岘曾经以官船载私货贩运贸易取利,经调查确实,被削夺官籍发配汝州。数年后起用为太常丛,分司两京,恢复阶、勋和章服。瑓瑢 宋刑统名例律 中也规定了免所居官:“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妾,兄弟别籍异财,冒哀求仕,若奸监临内杂户、官户、部曲妻及婢者,免所居官。(谓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带勋官者,免其职事。即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身。)”“议曰:谓免所居官者,职事、散官、卫官同阶者,总为一官。若有数官,先追高官。若带勋官,免其职事。如无职事,即免勋官高者。”庆元条法事类中也有规定:“免所居官者,止免见任。其带职者,以所带职别为一官,或以官或以职,奏裁。”瑓瑣如淳化中,知澶州郭贽坐河决,免所居官。瑓瑤又如,绍兴元年,监察御史娄寅亮陈宗社大计,秦桧恶之,遂使言者“论其父死匿不举哀,下大理寺劾治,迄无所得,诏免所居官。”瑓瑥另外,“落职”这一惩罚方式也与“免”有关。落职,又称夺职、褫职、削职,即罢去职名,非罢去职事官(差遣)。凡称落职,“有可复之理”,一般一年以后遇赦即可叙复;凡称追夺职名者,不得复叙。瑓瑦由于宋代官制本身比较复杂,所以北宋时期就已经形成完备的官员叙复(复叙)法。而改复和追复也可纳入到叙复之内,瑓瑧并不单单仅是免官叙复。因此,有学者将此统称为黜降官员的叙复。叙复的条件主要有:()责降年限。犯赃罪杖以下二十年,私罪至徒十二年,公罪杖以下六年以下许参选。京朝官被责降外地任监当者,二年后即可申请叙复。不同官员不同的叙复年限。元丰以后是赦令往往给贬降人“理当三期”之恩,既没有达到叙用年限者可以减少一年。()参加叙复须有举主为保。()责降官立功者可以破格叙复。其叙复内容有:()编配安置人的移放和叙复。()叙复官资。()复职。()叙复差遣。瑓瑨执掌叙复的具体部门有:尚书省刑部在宋前期掌管覆审大辟案及因犯罪除免职务官员,经大赦重新录用,或理雪冤案出给文牒证明等事。元丰新制,其职能没有什么变更。刑部举叙案掌犯罪官员,经大赦重新按格录用。刑部尚书掌犯罪官员经赦按轻重叙复官职、平反冤狱。刑部侍郎在元丰新制后其右厅掌叙复、申理冤案等。刑部司郎中在元丰新制后,刑部右司掌犯罪官员遇赦重新录用和平反冤案等事。刑部司员外郎,执掌与之相类。瑓瑩可见宋代的复叙法体系十分完备。综合而言,免与免所居官在唐宋律中均作为附加刑而适用。随着宋代官职的逐渐复杂,官员惩戒方式也越发多样,涉及到更多的复叙情形,才出现了专门的叙复法,对叙复的各种条件加以细致规范,使得免官叙复显得极为繁杂,免官成为各种惩处方式的当然后果,并非完全独立的处罚方式。四、明清的进一步体系化在唐宋律典“名例”篇中,有官当、除、免等规定,而 大明律 与 大清律例 均将这些规定删除,这是明清律对唐宋律的一个重要变化。历来论者将此解释为统治者缩小和限制贵族官员的特权的方式。但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看到,由于明清之际官员的行政处分日益独立和完备,刑律中已经没有必要将“官当”、“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等条文再重复规定。所以,这些条文的删除实际上是官员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分离的一个重要体现。瑔瑠但是二者分离的并不彻底,在刑律中同样也规定了官员任免的处罚,如 大明令刑令 规定:“凡职官犯罪,笞四十以下,标附过名,还职;五十,解任离职;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现任。流官于杂职内叙用,杂职于边远叙用。其官吏犯公罪至九十者,不在解现任之限,止标附过名。杖一百者,无问公私罪犯,并不叙”。再如 大明律职制律 规定:“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官吏不按时还职,无故缺勤,只属于纪律松驰问题,最多也不过应受行政处分,但却给以刑罚处罚。明代对违纪官员由轻到重,分别给予记过、降级、离职、外迁、浙江社会科学 年第 期罢职等处分。最轻为记过,最重者当是罢职不叙。如景泰二年吏部、都察院考察中黜七百三十余人,弘治六年四百人,成化十四年免二千一十六人。瑔瑡明代官员被贬谪以后,相当大部分的官员还有复叙的可能。在这些被起用的官员身上,或多或少都会有贬谪经历的痕迹,他们的政治理念因被谪而发生了变化。如弘治十五年进士潘希曾,改庶吉士,授兵科给事中,因灾异奏陈八事,指斥近幸。出核湖广、贵州军储还,不赂刘瑾,刘瑾大怒,矫诏廷杖除名。刘瑾伏诛,起迁吏科右给事中。瑔瑢潘希曾在刘瑾伏诛之后,重新被起用。当他再次回到官场,所希望的是办理一些实事。像一般经受过不公正待遇又被平冤起用的官员一样,还是对政治有了一定的防备。清承明制,以清代的免官复叙法反观明代会更为清晰。免官复叙在清代称为开复,开复是指对那些已受到罚俸、降级或革职等处分的封建官僚,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根据相应程序,一定程度上恢复其俸禄、级别或者官职的制度。瑔瑣但这仅仅是开复最主要也最为常用的涵义。瑔瑤如广西巡抚郝浴,曾因挪用钱粮被革职,康熙二十四年时,曾奉特恩宽免,后来其子郝林呈请开复原官,获得批准。瑔瑥又如康熙四十三年时,因治理河道有功,工部尚书革职留任的王鸿绪,被予以开复。瑔瑦 钦定大清会典 规定“降级留任者,三年无过则开复。革职留任者,四年无过则开复。若有旨六年,八年开复者,至期无过则开复,有过则以续案计之。降革官引见以原官用者,其开复亦如之,得官乃计限。有参限者,销案则开复。”革职者分为革职留任、革职离任、革职永不叙用三种。革职留任,专对公罪行之,即虽免官职,留任所执事务,以观后效,其在降三级留任之上,与降一级调用等同。革职留任的官员虽被降革,但实际仍留于原职,其开复也较为容易,四年无过便可。所谓“有过,则以续案计之”,是指降级留任和革职留任官员在年限内又有降革之案,则以后案降革之日为始。如在年限内遇有罚俸之案,官员将罚俸银两全数完交及按季扣完,其罚俸之案已销,即按年限开复;若罚俸银两未完,俟全完日期始准开复。革职离任,专对私罪行之。盖因私革职者,实革者为多。因公革职者,或处革职留任,或“酌量降旨,令其交代后,该上司出具考语,送部引见,多有复用者。复用后若再因公议处,情节重于前案者,一律议处,不 得 引 见;若 情 节 轻 于 前 案 者,引 见 定夺。”瑔瑧革职离任,则较实降更重,但通常也可以捐复。至于革职人员捐复,在 江西福建湖广事例中已有明文规定:“凡因公诖误革职,在京文武四品以下,在外道员、副将以下,并江南等省抚粮案内革职官、进士、举人、生员,俱准捐银,照原品录用。”此后相继实施的事例中均有类似规定。革职永不叙用,为行政处分中最重者。只有被处革职永不叙用,才是真正断送了宦途前程。在 大清会典事例吏部处分例 开列的 项行政处分事项中,只有项涉及革职且永不叙用。但是咸丰以后,也出现了将永不叙用人员先行开复,然后重新保举的舞弊做法,“乃近来各省于休致人员,往往保举开复,并于永不叙用人员,亦请先行开复永不叙用之案,以为将来保举地步,实属故违定制,殊非朝廷澄叙官方之意。”瑔瑨以清乾隆五十二年吏部所统计的部分地方大员处分清单为例,该清单共列举了位大员:直隶总督刘峨有案革任,两广总督孙士毅有案革任,江苏巡抚闵鹗元有案革任,河南巡抚毕沅有案革任,湖北巡抚姜晟有案革任,两江总督李世杰有案革任。这些大员的处分多为革职留任,按照制度规定年或年才能予以开复,因此大员要开复所有这些处分,累计起来至少得用 年到 年的时间。而对于一般官员来说,若没有皇帝的宠信认可,更是至死都不可能得到解除。瑔瑩另外,大清会典事例吏部亏空处分开复 规定官员因革职处分而申请开复者,除应经过规定的考察期限外,还必须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没有被发现其他旧过或再犯新过,否则开复期限延长。这一规定可以说是对官员开复的最基本要求。而对于那些办事出错的官员则要求其在一定时间里弥补其工作不足或重新完成,之后才可能准予开复。瑖瑠至于是否降级开复,大清会典 规定“凡降调而级不足者,则议革。凡处分至革职止焉,甚者曰 永不叙用。革职有余罪,则交刑部。”清朝有关开复的规定较为灵活,除上述“限年”和“不限年”的常用方式之外,实践中还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引起处分的事由消失之后,便可不拘日月,呈请开复。这种方式主要用于钱粮亏空案中。二是依据被降革官员的立功劳绩情况,决沈玮玮赵晓耕:论古代中国免官复叙法的实践与经验定其是否开复以及何时开复。开复的主管机构由吏部承担。每当吏部将官员议处后,需例行向皇帝请示处理意见。皇帝对吏部议处的结果,往往进行改签,以强化皇权对官僚的控制和对人事处分权的把握。有清一代,朝廷虽然制定完善了处分法规和处分制度,但皇权在例行政务上拥有最终决定权。相较于唐宋,明清之际的免官复叙更加体系化,出现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分离。这种分离虽在唐后期已经出现,但也受到宋代完善的叙复之法的影响。唐律中对免官复叙的规定以北魏律的影响为主,将北魏律定则化的免官复叙法加以拼装,其免官复叙法继承了唐以前的宝贵经验,并区分了免官与免所居官,这都是唐律集中华法系之大成的体现。宋及以后的免官复叙法并不完全依唐律的规定进行。宋代官制的变革直接造就了宋代叙复之法的繁杂,繁杂并非毫无体系,相反复叙之法已作为职官管理的基本法而得到充分运用,这是宋代的贡献。当然,唐宋时期在官员的处罚中经常混淆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分的界限,对官员的犯罪甚至会起到了纵容作用。免官、免所居官、除名等的规定,代替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反而成为官员的特权,避免了官员因犯罪而被实处徒、流刑。随着明代重典治国治官的政策推行,明清之际废除了宋代以来繁杂的官僚体系,以更加明智的方式将行政与刑事处罚加以区别,使得清代的开复制度更为清晰明确。五、余论:免官复叙中的权力与道德以上简单勾勒了免官复叙法的历史演变及运作方式。若想深刻了解古代免官复叙法的用意及作用,则需从权力和道德的视角来观察。当然这并不否认从其他角度来解读中国古代免官复叙的重要意义,如从古代中国人性化的政治伦理和人力资本的角度所进行的分析。瑖瑡古代官员被免后可以通过复叙再次回归官场,纵然是降阶启用,但大抵上能在短时间内官复原职。即使免官的阴影对重新回归官场有所影响,但大多数官员能较好地利用这种失而复得的机遇重新振作,东山再起。可以说免官复叙的存在正印证了“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的古语:只要没有丧失为官资格,即便是被除名,依然有复出的可能。同样对“君子报仇十年不晚”而深信不疑的古代官员,若是在遭人陷害的情况下被免更是如此。这样免官复叙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官员之间不顾后果的拼杀,使得被免官员能暂时接受,从侧面促进了免官这一惩罚方式的实施。因此,复叙法的存在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官场中的“见猎心喜”、“落井下石”等恶习,使得官场的相互倾轧之风有所消减。而且还能给犯错官员改过自新的机会,提高官员的忠诚度和履职积极性。免后尚能复叙,所以当事人在面对“免”这一处罚时,少了许多不快甚至抵抗。倘若免官者“心甘情愿”地接受“免”的处罚,还可以维护帝王操控皇权的威严,进一步获取被皇帝信任的政治资本 绝对服从王命是最大的忠诚,忠是获得官职的重要条件,为伺机的复出积蓄力量。正因为如此,免官作为惩罚方式历代皆屡试不爽,并且大多罢免官员也能很快复叙。免官复叙法的存在也会被官员利用,官员之间可彼此进行找错,相互“监视”。复叙的考虑出发点正是儒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的理念,若免官者再度为官,其他官员则对他的“监督”远甚于初次为官者。这也是帝王驾驭权势的当然之意:相互找错,互相制衡,垂拱而治。由于帝王掌握了免官与复叙的人事大权,尤其在朋党之争的时期,帝王可以充分应用着罢免与复叙制度来操控着党派之间的权力之争,进而达到朝局的权力平衡效果,从而保证最高权力的稳固与延续。“鹬蚌相争,渔翁得利”,帝王在驾驭最高权力时也时刻保持这种鹬蚌相争的局面,从而为自己的统治地位服务。但其消极意义也不容忽视:由于免的存在,官员不在思考如何“牧民”,专注于本职事务,大多数官员在进行彼此“盯梢”,相互攻讦,不思政务,导致官场败坏,党争不断。另外,复叙还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朋党之间“复仇”不断,形成拉锯战,这进一步加剧了官场道德风气的污浊与昏暗。复叙法的存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官员的“小恶”,正因为有了复叙,才使得官员得以“铤而走险”。注释:史记 卷 田叔列传。后汉书 卷 宦者列传。后汉书 卷 寇恂传。浙江社会科学 年第 期 后汉书 卷 窦融列传。阎步克:品位与职位 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 年版,第 页。后汉书 卷 张法滕冯度杨列传。后汉书 卷 黄琼传。王符:潜夫论 卷第四 三式第十七,汪继培笺,上海古籍出版社 年版,第 页。后汉书 卷 上 苏竟杨厚列传。后汉书 卷 吴延史卢赵列传。瑏瑡顾江龙:两晋南北朝与隋唐官僚特权之比较 从赃罪、除免官当的视角,载 史学月刊 年第 期。瑏瑢 晋书 卷 潘岳传。瑏瑣 宋书 卷 褚叔度传。瑏瑤 梁书 卷 谢朏传。瑏瑥 宋书 卷 张淹传。瑏瑦 宋书 卷 王僧达传。瑏瑧 晋书 卷 戴洋传。瑏瑨 宋书 卷 宗越传。瑏瑩 宋书 卷 褚湛传。瑐瑠 宋书 卷 沈攸之传。瑐瑡 宋书 卷 顾琛传。瑐瑢 宋书 卷 张茂度传。瑐瑣 宋书 卷 王韶之传。瑐瑤夏志刚:南朝刘宋免官制度初探,载 南京晓庄学院学报 年第期。瑐瑥屈丙之:试论南齐免官制度,载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年第期。瑐瑦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 年版,第 页。瑐瑧顾江龙:两晋南北朝与隋唐官僚特权之比较 从赃罪、除免官当的视角,载 史学月刊 年第 期。瑐瑨【北齐】魏收:魏书刑罚志,中华书局 年版,第 页。瑐瑩参见阎步克:品位与职位 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 年版。瑑瑠 魏书 卷 任城王元澄传。瑑瑡 魏书 卷 邢峦传。瑑瑢 魏书 卷 张普惠传。瑑瑣 魏书 卷 张普惠传。瑑瑤 魏书 卷 司马叔璠传。瑑瑥 魏书 卷 太宗纪。瑑瑦 魏书 卷 肃宗纪。瑑瑧 魏书 卷 羊祉传。瑑瑨夏志刚:北魏免官制度述略,载 山西大学大同学报 年第期。瑑瑩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 年版,第 页。瑒瑠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 年版,第 、页。瑒瑡钱大群:论唐律对官吏罪责追究的制度,载 江苏社会科学 年第期。瑒瑢弓伟:唐代惩官行政法律手段及其对唐律的影响,载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第期。瑒瑣 旧唐书 卷 窦琏传。瑒瑤 旧唐书 卷 孙伏伽传。瑒瑥 旧唐书 卷 程知节传。瑒瑦 旧唐书 卷 下 崔隐甫传。瑒瑧 旧唐书 卷 郭子仪传。瑒瑨 唐会要 卷 识量上。瑒瑩 文献通考 卷 职官考。瑓瑠本表根据 宋史 统计出,不含任用铨叙中的免、外补、奉祠、罢等,也未包含对吏的处分。部分参考祝丰年、祝小惠:宋代官吏制度(中国社会出版社 年版,第 页)所制,有较大改动。瑓瑡 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瑓瑢 宋史 卷 和岘传。瑓瑣 庆元条法事类 卷 追当。瑓瑤 宋史 卷 郭贽传。瑓瑥 宋史 卷 刑法志。瑓瑦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卷 绍兴八年五月乙未条。瑓瑧可参见祝丰年、祝小惠:宋代官吏制度,中国社会出版社 年版,第 页。程天芹:试论北宋官员黜降,载 理论界 年第期。瑓瑨苗书梅:宋代黜降官叙复之法,载 河北大学学报 年第期。瑓瑩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中华书局 年版,第 、页。瑔瑠艾永明:清朝行政处分制度研究,载 江苏社会科学 年第期。瑔瑡 明会要 卷。瑔瑢 明史 卷 潘希曾传。瑔瑣徐彪,董蕊:清代的开复,载 法学研究 年第期,第 页。瑔瑤闫文博:清代问责官员的开复机制及其启示,载 理论与现代化 年第期,第 页。瑔瑥 清实录(第五册),中华书局 年版,第 页。瑔瑦 清实录(第六册),中华书局 年版,第 页。瑔瑧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商务印书馆 年版,第 页。瑔瑨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卷。瑔瑩孟姝芳,章文永:清代处分官员与官员规避之互动研究,载 学术研究 年第期,第 页。瑖瑠闫文博:清代问责官员的开复机制及其启示,载 理论与现代化 年第期,第 页。瑖瑡参见任剑涛:知错能改之谓善 从中国古典政治文化看问责官员复出,资料来源:人民网,年月日最后访问。责任编辑陈亚飞 ,:,:(),(,):,“”,“”,“”:,(),(,):,:,(),(,):,:,:,()(,):,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