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73期)2023年第一期◆德国涉核建设项目公众参与的措施及经验启示摘要王家变赵孟桥核能安全利用意义重大。本文通过梳理德国涉核建设项目在公众参与相关主体、参与方式、参与程序等方面的措施,从立法保护、技术手段保障、渠道拓宽等方面总结出对我国涉核建设项目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启示,以期为我国有序推进核能利用、发展清洁能源提供决策参考。关键词:公众参与;涉核项目;核能利用日本福岛核事故给世界各国的核电发展造成了深远影响。就中国内地而言,核电从未这般频繁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公众亦从未如此密切关注核电给环境和健康带来的风险,核电遭遇到了来自公众的信任危机,各种质疑声不绝于耳,公众的可接受性已经成为影响核电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一方面,我国发展核能的需求与战备目标不变,需要继续优化电能资源结构;另一方面,公众了解核电、参与核电的意愿日益增长。在此背景下,梳理分析国外有关核国家(主要是德国)的核电建设项目管理经验和管理办法,无疑对我国核电项目管理以及涉核公众参与工作的改进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一、德国涉核建设项目公众参与的基本措施(一)公众参与主体《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主管机关必须邀请其它有关机关、专家及第三人参与讨论。”“第三人”的范围可以很广泛,不仅包括受开发活动影响的人,更多的是环保团体、利益团体以及任何能对评估范畴提供具体意见的人。根据欧盟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估指令》,附录一中列出的开发活动类型应在开发前进行测量;附录二中的开发活动由各会员国决定:开发活动的种类、规模与实施地点,是否会对环境造成影响,是否需要对环境进行评价程序等均由会员国负责。欧盟在1997年对指令内容进行修订,整理扩充了附录一和附录二的有关内容。根据德国的法律,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列举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的附录中。《环境影响评价法》有着补充法的特征,同样的,如果《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高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则应适用《环境影响评估法》的最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二)公众参与方式在德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主要有听证程序、公共讨论等。1.听证程序。当开发主体和持有反对意见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不能调和时,可以通过《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听证程序来协调,经过与当事人直接或者间接的交流沟通,来达到意见的一致。听证会可以保证公众参与达到最广泛的程度,公众在听证会上各抒己见,各方的意见都可以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