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学PekingUniversityLawJournalVol.35,No.1(2023)pp.260-279地方立法抵触上位法的判定方法及其价值取向沈广明*摘要判定地方立法是否抵触上位法的核心是价值判断。实践中,有权机关进行相关判定时运用的价值判断方法是原则权衡,法制统一、有效治理、权利保护是权衡考虑的三个重要原则。不同有权机关由于自身职权、立场等差异,在权衡时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偏好。就法制统一与有效治理原则的一般权重而言,基于国家治理之立场,在坚守法制统一原则的三条底线之基础上,宜赋予有效治理原则更大权重。有权机关在抵触判定时依次经过以下四个步骤可得出抵触与否之结论:事实判断、法制统一原则的三条底线判断、有效治理与法制统一原则之权衡、权利保护与有效治理(或法制统一)之权衡。关键词地方立法抵触法制统一有效治理原则权衡一、问题的提出“不抵触”是地方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宪法法律对此亦有明确要求。〔1〕然而,实践中立法机关以及法院等法律适用机关对某一地方立法是否抵触〔2〕上位法的问题常常存在分歧。譬如,苏万淮诉甘肃省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以下简称苏万淮案)涉及《甘肃省实施·062·*〔1〕〔2〕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讲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政府合同管理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8CFX025)和“浙江省竞争性一流学科———法学”(项目编号:4025C52219020)的阶段性成果。例如,《立法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与抵触相近的概念还有不一致、违反、违背、冲突等,本文采实用主义立场,即如果某一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在具体表述上不同,有权机关对此作出了否定性评价,那么此时地方立法就与上位法相抵触。〈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5条第2款〔3〕与《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4〕是否抵触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认为:“省直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工作规定由甘肃省人社厅负责,出发点是为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在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等方面带来便利,据此甘肃省人民政府以地方政府规章的法治化形式将省直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职权保留在甘肃省人社厅并无不妥。”〔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9年12月公布的备案审查典型案例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