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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个人独资
企业法
参考答案
先导案例解析,崔某的主张不正确。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形式。本案中,虽然刘某、王某、谢某名义上是华晶商行的债权人,但华晶商行为投资人崔某一人所有,因此,作为华晶商行的债权人的刘某、王某、谢某,实质上也就是崔某的债权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崔某应当用本人的资产偿还华晶商行存续期间对谢某的债务。该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其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参考答案,该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该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综上所述,崔某将剩余的8万元钱还给谢某后,以债务人是华晶商行且华晶商行全部资产已用来抵偿债务为由,拒绝向谢某清偿剩余的 9万元债务是不正确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咨询2-1 需要提供的法律文件包括: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相关提交:(1)设立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4)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须知:(1)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有限字样;(4)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出资限制;(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须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以家庭财产出资,须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案例分析2-1 正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都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出现“公司”、“有限”等字样。所以工商局不予登记的做法是正确的。案例分析2-2 本案中应首先判断制糖厂是否知情,如果制糖厂知情则为恶意第三人,合同无效。如果制糖厂不知情则为善意第三人,合同有效。,同步测试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 2.B 3.D 4A 5.D 6.A 7.B二、多项选择题:1.ABC 2.BD 3.ABC 4.ABCD 5.ABC 6.ABC 7.ABCD,三、案例分析 案例1(1)不可以。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3条的规定:“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2)可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天天经济咨询事务所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3)不可以。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事业相符合。”如果需要经营服装业务,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4)首先,王某应和李某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的规定,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李某不得有下列行为求:“(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案例2(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0,000元的货物行为有效。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的内部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所以该行为当然有效。(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应首先拨付清算费用,其财产清偿顺序为:第一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第二顺序,所欠税款;第三顺序,其他债务。,(3)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0,000元清偿所欠乙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以后,剩余的78,000元才能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清偿以后,仍欠丁22,000元,可以用甲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注意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清偿原则为先企业、后个人,先用企业财产对外清偿债权债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个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