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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知识点八:《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轮换考点) 2002年建设部制定了《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 1)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2)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3)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 4)设市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2.编制近期建设规划遵循原则 (1)处理好近期与长远,经济与资源,环境与历史的关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2)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 (3)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改善人居环境。 (4)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容。 (5)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 3.近期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2)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对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3)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4.近期建设规划的指导性内容 (1)对机场、铁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自来水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提出意见。 (2)提出文化、教育、体育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 (3)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的治理和建设意见。 (4)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 (5)近期建设规划成果。 5.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批 (1)编制完成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 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 (3)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知识点九:《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轮换考点) 1.定义 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2.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基本要求 (1)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2)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 (2)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3)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例题:下列( )属于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 a. 天然气主干管 b. 区域引水工程 c. 分滞洪地区 d. 水利枢纽工程 答案:c 4.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 (2)城市建设用地 (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5)城市防灾工程 (6)近期建设规划 5.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2)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3)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4)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5)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6)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例题:下列( )属于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a. 城市防灾工程 b. 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c.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d. 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 答案:b 6.有关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 (1)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2)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3)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4)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 例题: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 a、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 b、自然保护区 c、退耕还林(草)地区 d、大型湖泊 e、水源保护区 知识点十:《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轮换考点) 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5日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定义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3.划定紫线应当遵循的原则 (1)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2)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3)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4)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4.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2)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3)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5)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6)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5.紫线的调整与撤销 (1)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方案。调整保护规划审批后应当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线,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紫线范围内建设的要求 (1)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以及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2)在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3)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它们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办理相关手续后。 (4)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知识点十一:《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轮换考点) 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9日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定义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2.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绿线的划定 (1)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3)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4.绿线内建设的要求 (1)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2)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3)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6)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7)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例题: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a、先设计,后施工 b、边设计,边施工 c、先设计,再施工,最后验收 d、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知识点十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轮换考点) 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发布,于2006年3月1起施行。 1.适用范围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2.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3.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4.划定城市蓝线的原则 (1)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2)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3)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4)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5.规划的编制与调整 (1)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 确定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明确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2)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 依据城市蓝线规定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城市蓝线坐标和界址地形图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 6.城市蓝线内所禁止的活动 (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4)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5)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7.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的要求 (1)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2)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知识点十三:《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轮换考点) 建设部于2005年11月8日制定的《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列入黄线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 (1)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2)城市供水设施 (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4)城市供燃气设施 (5)城市供热设施 (6)城市供电设施 (7)城市通信设施 (8)城市消防设施 (9)城市防洪设施 (10)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11)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3.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4.城市黄线划定的原则 (1)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 (2)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3)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5.黄线的划定 (1)城市黄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其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4)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5)城市黄线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6)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7)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6.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的要求 (1)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 (2)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3)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4)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7.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3)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4)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知识点十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轮换考点) 建设部于1997年10月发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正。 1.适用范围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 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 3.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原则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4.规划的主要内容 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5.规划的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6.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工程管理 地下工程建设均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知识点十五:《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轮换考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部于2003年9月制定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与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 2.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综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3.规划编制要求 (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 (2)城市抗震规划的编制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 (3)编制和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符合有关的标准和技术,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 4.规划目标 (1)当遭受多遇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正常; (2)当遭受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及生命系统基本正常,重要工矿企业能正常或者很快恢复生产; (3)当遭受罕遇地震时,城市功能不瘫痪,要害系统和生命线工程不遭受破坏,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5.规划内容 (1)地震的危害程度估计,城市抗震防灾现状、易损性分析和防灾能力评价,不同强度地震下的震害预测等; (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目标、抗震设防标准; (3)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 (4)抗震防灾措施; (5)控制措施。 例题:不属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中的规划目标是()。 a、当遭受多遇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正常 b、当遭受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及生命系统基本正常 c、当遭受罕遇地震时,城市功能可以短时间瘫痪 d、当遭受罕遇地震时,要害系统和生命线工程不遭受破坏,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知识点十六:《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轮换考点) 公安部和建设部于1988年10月制定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1. 定义 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 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3.停车场的建设要求 4.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知识点十七:《城建监察规定》(轮换考点) 1992年6月3日建设部颁布了《城建监察规定》,自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2.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责: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4.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1)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 (2)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 (3)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 (4)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 (5)实施环境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 5.城建监察人员在进行城建监察时的要求 知识点十八:《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于2001年1月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1.基本规定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2. 资质等级与标准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1)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2)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3)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3. 业务范围 (1)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不受限制。 (2)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详细规划的编制;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3)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例题: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需要( )城市规划单位进行编制。 a.甲级 b.乙级 c.丙级 d.都可以 4.资质申请与审批 5.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1)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2)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3)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知识点十九:《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轮换考点) 建设部与1999年4月7日发布《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定义 本规定所称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注册城市规划师的岗位配置要求 3、考试 4、注册 (1)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2)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注册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统一报建设部注册登记。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核发注册证。 (3)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4)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5)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办理撤销注册手续: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因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失误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例题: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 )。 a.1 b.2 c.3 d.6个月 5、权利和义务 1)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秉公办事,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工作成果质量。 2)注册城市规划师对所经办的城市规划工作成果的图件、文件以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3)注册城市规划师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决定提出劝告。 4)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保守工作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5)注册城市规划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执行城市规划业务。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6)注册城市规划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参加规定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7)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例题:下列对城市规划师权利与义务说法有误的( ) a. 注册城市规划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b. 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保守工作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c. 注册城市规划师可同时受聘于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执行城市规划业务 d. 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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