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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明晰能够改变村庄社会的互助机制吗_洪炜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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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 明晰 能够 改变 村庄 社会 互助 机制 洪炜杰
地权明晰能够改变村庄社会的互助机制吗洪炜杰 罗必良(华南农业大学国家农业制度与发展研究院 广州)摘 要:村庄社会农户之间的利益目标具有统一性和冲突性两个方面,地权状态的变化能够改变农民之间的利益目标进而影响村庄社会的互助机制。结合 年和 年两期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地权明晰能够显著改善村庄社会农民间的人际关系,已确权农户的邻里互助程度显著高于未确权农户,相反,农地调整所导致的地权模糊性会降低农民之间的互助水平。()村庄村小组越多,姓氏个数越多,则村庄社会的互助水平越低,而地权明晰则能够改善社会关系复杂村庄中的邻里互助;第一大宗族农户占比越高,则村庄社会互助程度越高,地权明晰反而降低了农民总体的互助水平。()进一步地研究表明,农地确权并不会显著改变村庄社会农民收入和土地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并且在考虑上述两类不平等因素之后,农地确权对农民之间互助水平的影响依旧稳健。文章强调,尽管地权明晰因降低宗族内部目标的统一性而弱化了其互助水平,但却因化解不同农民之间利益的冲突性而提高了一般农户的互助水平。农地确权有可能诱导村庄社会差序格局的重要转型。关键词:农地确权;地权明晰;村民互助行为一、引言互帮互助使得村庄社会分散的个体形成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村庄社会村民之间的互助行为可以弥补农户家庭季节性劳动力不足,同时强化村民之间的情感关系(李明贤等,)。尤其在青壮年外出务工的情况下,村民之间的互助能够为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中国快速发展的工业化与城镇化在诱导传统村落从封闭走向开放的同时,还显著增强了农村人口的流动性,推进了村庄交易关系的市场化。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维系村庄秩序的人情关系纽带不断解构,自发合作组织机制逐渐弱化,从而导致乡土社会中原本存在的邻里互助现象逐渐消失,村落社会从关系理性迅速向市场理性转变,并不断呈现出一种原子化的状态(贺雪峰,)。而人情关系的淡化、村庄集体合作困境的出现则为村庄治理、公共产品的供给带来更多的阻力(董明涛等,)。人与人之间的互助行为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解读。一是利他主义,即人们可以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效用水平。二是帮助他人也可以视为一种社会资本投资,其可能的目的在于换取对方未来的帮助而得到回报。三是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获得长期的合作剩余。青木昌彦()指出,在合作过程中,有不同的方式能够强化博弈双方的合作关系,避免囚徒困境的发生。包括增加博弈的回合数,使一次博弈变成多次重复博弈;或者拓展博弈的维度,使得单一博弈变成关联博弈;或者 农业技术经济 年第 期 项目来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土地制度变迁与乡村社会治理机制研究”(编号:)。罗必良为本文通讯作者DOI:10.13246/ki.jae.2023.01.002一方给予另一方礼物示好,提高双方违约的代价等等。因此,从利己的角度出发,村庄社会中的相互帮助在一定程度上是农户之间维护关系,提高合作程度,获取某种长期利益的手段。农民之间的互助行为与其合作剩余密切相关。村庄社会生活围绕着“农”展开,包括农业和农地。农民的长期利益也来自两个方面,分别是农业生产收益和农地资源的获得。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农民互助的目的在于解决农业生产过程中,尤其是农忙季节的用工不足问题。就第二个方面而言,农民合作的目的在于获得更多的土地资源,包括对无主荒地的开垦,以及在产权模糊的情况下通过集体行动在土地分配中获得更大的优势。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土地产权模糊的问题(等,;罗必良,)。在中国的法律中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而村集体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分配规则具有很大的自主空间,因而村民的集体行动存在影响土地分配细则的可能性(汪险生等,)。可见,农户之间的互助行为不仅仅来源于农业生产的现实需要,还和农地产权的状态密切相关。显然,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简称农地确权)所形成的地权明晰,必然带来村庄社会互助机制的重要变化。本文试图构建“地权明晰权益调整互助行为”的分析框架,阐明农地确权如何影响村庄社会中农民的互助行为,从而为后确权时代村庄治理提供政策建议。二、理论分析(一)产权界定、公共领域与农户互助 自家庭承包制实施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尽管在国家法律层面不断强化农地产权安全性,但是在实践中农地调整时有发生。写在纸面上的制度不等同于实际运行的制度,法律层面的产权界定并不一定能够明晰实际运作中的产权边界。产权可以区分为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巴泽尔,),前者是从法律的角度讨论产权主体的权利,而后者则是从实际占有的角度进行讨论。法律将某种权力赋予某个主体,并不意味着该主体就能够自由充分行使经济权利。他进一步指出,产权主体获得产权收益的同时,也需要付出相应的保护成本。因此,任何产权主体都不能够将产权的全部潜在收益内在化,产权收益和保护产权的成本共同决定了产权的边界,边界以外的权利则不得不由于保护的成本过高而让渡在公共领域。产权实施受到三个层面因素的影响,即法律赋权、社会认同和行为能力(罗必良,)。其中,法律赋权是国家通过强制力将某一种权利界定给某一产权主体;社会认同是人们头脑中形成的应该被尊重的权利选择,或者是社会长期演变形成的惯例与共识;行为能力则是产权主体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能达到的产权排他程度。法律赋权是产权界定的基础。但是,由于法律对产权的界定需要高昂的执行和监督成本,导致产权公共领域的存在。因此,法律赋权是否能够顺利得以实施还受到社会认同的制约。产权公共领域的存在使得个体或者社会团体能够通过努力影响产权的界定方式,增加自身在地权界定中能够获得更多土地资源数量的可能性空间。因此,尽可能多地通过联合其他农户以提高行为能力,促使村集体采用一种更加有利于自身或利益集团的土地分配方式,是产权实施过程中所有农户都有动力采用的一种分配性努力。村庄社会中的互帮互助,在一定程度上是农户提高其长期博弈的稳定性,进而维护土地长期分配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二)土地权益的统一性、冲突性与农户互助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 洪炜杰等:地权明晰能够改变村庄社会的互助机制吗 年,中央明确提出,用 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截至 年年底,通过确权,亿亩承包地确权给承包农户,达到了搞准、搞清、搞实农户承包地的目标要求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会产生两个层面的影响。其一,集体所有决定了农村土地产权具有公共产权性质和俱乐部性质,公共产权性质使得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相互依存,而俱乐部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在地权层面的利益相互关联,农民之间具有动力互相合作对抗其他村庄对本村地权的侵占。农业生产和捍卫集体地权的需要建构了村庄社会相互合作、互帮互利的社会传统。其二,集体地权的模糊性又决定了村庄内部地权界定方式上并非是确定的,村庄各方面的势力都有激励影响土地的分配方式,为自己谋求更多的利益(罗必良等,)。因而,农村土地产权具体的界定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村庄社会规则以及村庄个体或者团体力量的相互制衡,尤其是以宗族、氏族为代表的非正式势力在农村土地产权的界定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仇童伟等,;谢琳,)。宗族的本质是不同农户之间凭借亲缘、血缘的关系,形成具有更强行为能力的集团,从而便于达成某些共同利益目的,包括抵御自然和社会风险,以及在村庄公共资源的分配中获得更加具有比较优势的地位等等。因此,各农户之间的博弈是多维度的,包括农忙时期的相互帮工,日常生活的相互帮助,甚至是在地权分配中的相互呼应(李朝柱等,)。固定的社区关系使得同一宗族不同农户之间的博弈行为具有重复博弈的特点,同时由于涉及农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又具有关联博弈的特征(洪炜杰等,)。各个博弈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制约,使得宗族姻亲中各个成员都能够在长期博弈过程中获得合作剩余,宗族成员的利益目标具有统一性。一旦其中某一个维度博弈存在的必要性下降,则会改变其他维度博弈的收益,从而瓦解整个关联博弈的均衡。在资源有限前提下,某一团体凭借其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为能力对土地产权界定方式进行影响,则可能会重塑农村公共资源的分配格局。这显然是一个零和博弈,一方所得是另一方所失。因此,相对于同一个宗族或者团体成员之间利益的统一性,不同团体之间的利益更多地表现为冲突性。值得指出的是,即使是利益具有统一性的农户,他们的合作也是脆弱的,容易因为一次冲突或矛盾而变得“老死不相往来”。实际中,村庄社会中部分原本关系不错的农户,甚至是兄弟姐妹,会因为鸡毛蒜皮的事情而拒绝再次来往,甚至见面如仇人,即使是最亲密的小家族(男方三代之内家庭组成的群体),其合作的可能性也会大幅度降低(杨善华等,)。因此,即使同一宗族不同农户的利益也可能表现出冲突性。村民之间的互助行为随着各个农户之间的统一性和冲突性的改变而改变。与以往农地制度改革方式不同,年全国范围推进的农地确权,通过四至确权的方式将每一寸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赋予明确的产权主体。农地确权以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方式将农地产权的主体和客体进行固化,降低了农地在承包期内重新分配的可能性,减少产权界定的模糊空间。村庄社会不同农户之间的利益具有统一性和冲突性,地权明晰之后农户之间的互助关系会如何变化,和确权之后农户之间利益的统一性和冲突性的变化密切相关。村民的社会交往分为两部分,一是同宗族村民间的交往,二是和普通村民之间的交往。可以推测,农地确权之后,农地产权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得以明晰,宗族成员通过集体行动获取地权利益的空间降低,集体行动缺乏一致性的利益目标,因此,农地确权可能会降低宗族内部的团结程度,降低宗族成员之间的互助水平。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地权的明晰将有助于降低农户之间(无论是不同宗族或同一宗族)地权目标的冲突性而提高其互助程度。(三)数理模型农地产权清晰程度的变化将改变不同农户之间利益的统一性和冲突性,从而影响农户之间的互助行为。假定:()帮助别人是一种利他行为,即农户可以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获得效用;()在地权不清晰情境下,农户需要花费更多精力去捍卫地权,因而可以将地权模糊性视为一种成本。假设农户的效用模型符合 形式,则理论模型为:c:c ()农业技术经济 年第 期 其中,是农户的消费支出,是农户对别人的帮助,是农户家庭收入(由于本文并不重点讨论收入问题,所以假定家庭收入不变),则是地权不清晰所引致的成本,是农户消费的效用弹性。求解()式可得:()()。由于,因此,随着地权不清晰所引起的成本减少,农户帮助别人的倾向会随着提高,即地权明晰能够提高村庄社会的互助水平。但是,从利己主义角度来说,帮助别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希望在未来得到别人的帮助,本质是一种社会资本投资行为(等,),其目的在于通过稳定合作关系,获得长期的合作剩余。村庄的社会关系是脆弱的,一旦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矛盾,农民之间的交往即可能中断,从而导致前期的社会资本投资没法得到回报,因此,可以将地权不清晰视为社会资本投资的回报风险。地权清晰化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化解地权的冲突性,能够降低农户中断来往的可能性,降低社会资本投资回报的风险;二是瓦解农户利益目标的统一性,使得原本通过社会资本投资而在地权中获得的利益减少,农户互助的激励减弱。假设农户只能从消费中获得效用,并考虑如下一个两期模型:(c)(c):c ;c g()()同上,是农户的消费支出,是家庭收入,则视为农户的社会资本投资,下标 表示时间,是跨期贴现率,()是消费的效用函数。假设社会资本投资的回报函数为(),进一步假设(),(),(),(),且有(),是能够获得社会资本回报的概率,和地权状态 相关,且有。构建拉格朗日函数:(c,c,)(c)(c)(cg(c)()求解一阶条件可得:(c)g(c)(c)由于(),(),且,因此,()是关于社会资本投资从左下到右上角的曲线。()则是关于社会资本从左上到右下的曲线。两条曲线的交点决定了农户社会资本的投资水平(见图)。f,g0I3I1I2f(y-I)2g1(y-c)1g1(y-c)2g2(y-c)I图 地权明晰与农户互助行为的改变 洪炜杰等:地权明晰能够改变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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