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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实务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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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商法 实务 第六 货物运输 保险法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授课教师:XXX,知识目标,能力目标,了解国际货物保险的相关法律,掌握海上、航空、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合同订立,保险险别。,掌握交易所适用的险别,能够起草保险合同。,先行案例,保险公司,A航空公司,B航空公司,?,谁来为货物买单?,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14世纪意大利现代意义上的海上保险15世纪一些海运国家开始制定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19世纪,欧洲海运大国都把海上保险做为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入商法典内。1906年英国颁布了海上保险法,把多年来所遵循的海上保险的做法、惯例和解释等用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制定了标准保险单格式作为海上保险法的附件。国际社会正在谋求制定统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规则。,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概念,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进出口商对国际运输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保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品的损失按约定的数额给予赔偿的一种法律关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可分为货物海上运输保险,货物航空运输保险,货物陆上运输保险以及国际货物联运保险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术语,保险人(Insurer),又叫承保人(Underwriter),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约定赔偿的人。,被保险人(Insurant),是指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对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害有权接受赔偿的人。,投保人(Policy-holder),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标的(Object of Insurance),又叫保险对象(Insured Object),是指被保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是指运输中的货物。,保险利益(Insurance Interest),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益。,保险风险(Insurance Risk),又称保险危险,是指可能发生的而尚未发生的,会使保险对象遭受损害的危险或事故,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保险事故(Insurance Accident),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并已发生的保险危险。,保险金额(Insurance Amount),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向被保险人支付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的大小与货物实际价值有直接的联系。货物在保险地的市价称为保险价。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时,称为全额保险;低于保险价值时,称不足额保险;高于保险价值时,称超额保险。一般来说,保险金额不得高于保险价值。,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是对保险人将来可能支付补偿的预付报酬。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Insurance Period),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同的形式与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其主要是通过保险单据的形式体现的。合同的形式往往是由保险人制作的标准的格式合同。,保险单据包括:(1)由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Insurance Certificate)(2)由保险人或其他代理人签发的其他书面的保险凭证。,1.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单较之保险凭证形式和内容要规范、全面,保险单也较常用。,2.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单本身的不同分类,(1)定值保险单与不定值保险单。,(2)航程保险单与定期保险单。,(3)流动保险单与预约保险单,保险单据按照订立方式分类,(1)间接签订,保险单据由投保人通过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作为中介来订立。这种方式以英美国家为主。,(2)直接签订,不需中介人,投保人直接向保险人(保险公司)签订。签发保险单据的一般程序是:首先由投保人填制投保单,填写规定的内容,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审核同意后,凭投保单出具保险单据。,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合同的转让,保险单据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经被保险人背书可以随同被保险货物一起转让给被背书人。,2.合同的变更,保险单据签发后,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变更险别、运输工具、保险期限或保险金额等,应向保险人或是代理人提出申请,如经接受,由保险人或其他代理人出具批单,作为保险单据的组成部分。,3.合同的解除,(1)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解除。,(2)保险责任开始后的解除。,4.合同的终止,(1)正常终止(2)违约或违法终止(3)约定终止,第二节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法,一、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最大诚信原则和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依据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在定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必须在最大诚信的基础上,把各自作为订约依据的主要情况和条件真实地,毫无保留地告诉对方,以便让双方决定是否签约。,1.陈述必须真实。被保险人在定立合同以前对保险标的所作的重要陈述必须真实,否则保险人有权利解除合同。,2.必须披露重要事实。被保险人应于订约前将他所知道的一切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是指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其决定保险费率或决定是否承保此项风险时,将会产生影响的情况。例如:(1)减少风险的情况;(2)保险人已经知道或推定其已知道的默示的情况;(3)经保险人声明不必知道的情况;(4)按照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条款,无须告知的情况。,3.不得违反保证。如果被保险人违反其保证,不论其是不是有过错,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且对因违反保证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也可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中国海商法对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后果也作了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指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的利害关系。,在海上运输保险中,对可保利益的要求条件为,1.合法性。如果被保险人以违法行为或者不可主张的利益提出主张,即使其对该物品确有财产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可保利益。,2.确实性。在保险事故中实际受损金额,且可以得到社会的承认的具体利益,投保人主观臆断的可能得到的利益,不能作为可保利益。,3.合理性。可保利益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且其价值可以货币形式来计算。,二、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的风险、损失和费用。,承保的风险,1.海上风险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又称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引起的灾害。(2)意外事故(Accidents)。一般指由于偶然的非预料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主要包括:,(1)一般外来风险。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失窃,串味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2)特殊外来风险。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及行政措施等外来原因而造成的风险与损失。,2.外来风险,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承保的损失,承保的损失,即海上损失,指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损失。习惯上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海上损失按照货物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1)实际损失(Actual Total Loss),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严重损坏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还被保险人所拥有的,称为实际全损。,(2)推定全损(Contructive Total Loss)。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无法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的,即为推定全损。,保险货物发生全损,保险人应予赔偿。但如果是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则可选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向保险人索赔。,全部损失,(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指保险标的物由于承保的风险而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部分损失,第一,确有危及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迫切的共同危险。第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合理且有效的。第三,作出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非常的。,单独海损只涉及航海中船舶和货物单独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失,因此单独海损不能要求航海中的各利害关系方共同分摊,而只能由遭受损失的一方单独负担。单独海损一般是意外发生的,不是人的有意行为引起的。在保险业务中,对单独海损是否予以赔偿,须视投保的险别和保险单的条款规定而定。,承保的费用,保险货物遭受到保险事故,除了货物本身受到损失外,还会产生费用方面的损失。这些费用主要有:,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指被保物品遭受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指第三者在保险标的遭遇灾害时采取救助行动所支付的费用。,三、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的险别及除外责任,中国货物海上运输保险的险别及除外责任,中国货物海上运输保险的险别主要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1.基本险(Principal Risks),也称主险,是指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基本险包括:,(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它承保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还负责赔偿平安险所不赔的由于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被保险货物部分损失。,(3)一切险(All Risks),其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当然,一切险也非所有的风险都包含在内。其可以包括所有一般附加险,但不包括特别附加险。,2.附加险(Additional Rish)是指在基本险别上附加承保的一种险别。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种类繁多,通常分为一般附加险及特别附加险两类。,(1)一般附加险。,其种类很多,几乎包括所有外来原因引起的损失,主要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及锈损险。这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它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但若投保“一切险”时,因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故无需加保。,又称特别和特殊附加险(Special and Specific Additional Risk),是指主要承保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的险别。,(2)特别附加险。,中国的特别附加险战争险(War Risk)罢工险(Strikes Risk)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进口拒收险(Rejection Risk此外,还有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等。,3.除外责任(Exclusion),除外责任(Exclusion)是指保险公司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的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消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宽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英国货物海上运输保险的险别及除外责任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1982年条款修改后的险别主要包括:货物条款A(简称A险,以下类推)、货物条款B、货物条款C、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和恶意损害险条款六种险别。其中,前五种可作为独立险别单独予以承保。A险。A险采取“一切风险减去除外责任”的办法来确定保险人的责任,即除对“除外责任”项下所列举的风险保险人不负责外,对其他风险保险人都负责承保。B险。对B险和C险的承保风险采取了与A险不同的规定方法“列举承保风险”的方法,即在条款的第一条明确地把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凡列出的风险,保险人均予以承保。3.险。险所承保的风险比险和险都少得多,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和非重大意外事故.险的除外责任与险完全相同。,四、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的责任期限,责任期限(Perod of Insurance),即保险人的责任起止期限,国际上通行“仓至仓”规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也采用此原则。,仓至仓规则(Warehouse to Warehouse)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五、关于货物海上运输保险的索赔与诉讼,提出索赔要求,1.被保险人在提货时,若发现货物受损,应当及时向保单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或当地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确定损失的性质与程度,取得检验报告。同时,立刻向承运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差证明,并在提取货物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及有关方面索赔。,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交有关单证,主要有:检验报告或其他证明损失的文件;货物发票、提单、保险单正本;货损差证明;索赔清单。,代位与委付,1.代位(Subrogation),又称代位求偿权(Right of Subrogation),是指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或约定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款时,应当把对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2.委付(Abandonment),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示按实际全损赔偿。,代位与委付的区别在于:,(1)代位权既适用于全部损失,也适用于部分损失;委付仅适用于推定的场合。,(2)代位权是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在取得这种权利的同时,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不仅取得了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还要承担因该标的物而产生的其他义务。,索赔与诉讼时效,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有索赔时效及索赔期限。一般保险条款中规定,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离海轮后起算1年内有效,只有在索赔时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被保险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护,否则,即丧失追诉权。,诉讼与仲裁的管辖权,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就索赔问题发生争议,而又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就要通过法院诉讼或仲裁来解决。根据中国保险条款规定,诉讼或仲裁应在被告所在地国进行。对于诉讼或仲裁所使用的法律未作规定,按国际习惯做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准据法,如双方未作选择,一般倾向于使用保险人主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第三节 其他方式货物运输保险法,一、国际货物陆上运输保险法,国际货物陆上运输保险主要是指承保经铁路的火车运输和经公路的汽车运输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所规定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一种保险。此外,与陆上运输有关的水上驳运也包括在内。,货物陆上运输保险始于19世纪末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在欧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内陆国家,国际货物的陆上运输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中国对许多国家的进出口货物也采用陆上运输方式。与国际货物陆上运输的发展相适应,国际货物陆上运输保险业也得到较大发展。对于国际货物陆上运输保险,在保险单内容上没有统一规定,但各国条款大致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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