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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商法
实务
第八
产品
责任
第八章 产品责任法,授课教师:XXX,知识目标,能力目标,了解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内容,掌握国际上重要的有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熟悉具有代表性也具有实际价值的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先行案例,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指由生产者生产并已投入流通领域而可供使用的有形物品。,一、产品和产品责任,产品的概念,作为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三个要件:,1.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必须是由生产者生产的物品,即经过人类劳动而获得的加工过的“人工物品”和未加工过的“天然物品”。,2.必须是已投入流通领域的物品。,3.必须是可供使用的有形物品,产品责任,产品责任(Product Liability)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瑕疵而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该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依法应该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1.产品责任成立的要件,(1)产品存在瑕疵。,(2)必须使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3)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害必须与产品的瑕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他们所遭受的损害完全是有关产品存在瑕疵所致。,所谓瑕疵是指商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美国第二次侵权行为法重述考虑到包括产品说明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没有向有权期待安全的人提供安全,则该产品为有瑕疵斯特拉斯堡公约第条一般认为如果,第一,产品设计时,对产品可靠性、安全性考虑不周而缺少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第二,在产品原材料的选择上或产品的生产制造或装配方面存在疏忽而缺乏必要的考虑;第三,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性质或必须采用特殊的使用方法的产品未做必要的说明或指示,或做了不真实或不充分的说明或指示,都视为有关产品存在瑕疵。,瑕疵,2.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含义,所谓生产者是广义上的生产者,一般包括产品的生产制造者、加工者、装配者、修理者、运输者和仓储者等。而所谓销售者则包括出口商和进口商,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等经销产品的任何人。,3.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此承担着一种无限连带责任。每个人都得以其全部资产对有关瑕疵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受害者的消费者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可以单独向众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某人或某几个人请求损害赔偿,可以同时向所有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出赔偿要求。,二、产品责任法的性质和特征,产品责任法的性质,产品责任法的许多规范都属于强制性规范。国家为保护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全,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制定的一系列的产品责任法律规范,必须由社会各类人员严格予以遵守,不允许有关当事人通过合同或其他任何方式加以排除或变更;发生了产品责任法所规定的产品责任事故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关当事人应切实承担起其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例外。,产品责任法的特征,1.产品责任法所调整的是以其产品存在瑕疵而引起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产品责任法调整的主要是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产品存在瑕疵而引起的产品责任,即完全的侵权行为责任。,3.产品责任法一般都主张严格责任理论,规定了极为严格的责任原则。,三、产品责任法的沿革,产品责任法是一个新型的、正在形成的法律部门。在西方各国,最初反映在英国习惯法中,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承担“谨慎之责”。,各国于20世纪上半叶开始逐渐采用对产品责任由合同责任转向侵权行为责任的做法,以使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直接责任。1916年“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中确立了疏忽原则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中又提出担保的理论,发展了担保的原则,以违反担保原则来处理产品责任。1944年“艾斯科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的判决中又提出了严格责任原则,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力公司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严格责任原则,历史案例1842年英国最高法院判决的温特博特姆诉赖特一案是英国有关产品责任问题方面最古老最著名的案例,通过这一案例确立了“无合同、无责任”的原则,即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产品的瑕疵给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所承担的责任以其与消费者订有合同为前提。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则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的瑕疵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一律不负责任。这一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奉行了近百年之久。,卖方利益为中心,制造者利益为中心,买方利益中心,消费者利益为中心,产品责任纳入侵权行为的范畴来进行处理,国际社会通过共同努力签订了一些有关的国际公约,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1973年10月2日订于海牙,四、产品责任法的作用,(一)能迫使企业推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切实提高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