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国际商法实务第十章代理法.ppt
下载文档

ID:3562028

大小:5.49MB

页数:41页

格式:PPT

时间:2024-06-20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国际 商法 实务 第十 代理
第十章代理法,授课教师:XXX,知识目标,能力目标,代理法的基本内容,两大法系对代理的不同界定以及代理关系中各方的义务。,在法律与国际惯例方面熟悉代理的规则与义务,开展代理业务。,先行案例,羊皮送到了!快来收货交钱!,不是有代理的么?应该他出钱提货啊。,我是给别人代理的,不关我的事,代理法,是指规范代理制度中各种关系的法律总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代理关系是最普遍的法律关系之一。无论是在国内贸易中还是国际贸易中,代理制度都被广泛的运用。特别是国际贸易中,许多业务工作都是通过各种代理人进行的。在当今社会,代理人有各种类型,例如,国际货物销售代理人、运输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以及银行、广告、商标注册等各种专业代理人。国际贸易中的代理人对沟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联系,促进国际贸易发展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也使国际经济与贸易事务产生了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代理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为了调整其法律关系,各国都通过立法手段,确认代理制度,规范代理规则。,代理法(Deputy Law),第一节代理法概述,所谓代理(Agency),是代理人(Agent)按照被代理人的(Principal)委托,在代理权限内同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一、代理的概念,英美法系,1.已披露被代理人(Agent for a Named Principal)2.部分披露代理人(Agent for an unnamed Principal)3.未披露被代理人(Undisclosed Principal),大陆法系,1.直接代理(Direct Agent)2.间接代理(Indirect Agent),二、代理权的产生,大陆法系,关于代理权产生的方式,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和中国法各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规范。分别介绍如下:,1.意定代理(Voluntary)所谓意定代理,也称委托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2.法定代理(Statutory)所谓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获得代理权的代理。由于它是由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所以具有这种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2)根据法院的选任而产生(3)因私人的选任而产生,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把代理权产生的方式分为四种:,1.明示指定所谓明示指定,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授权的方式指定某人为其代理人。这是英美法系国家中代理权产生的最主要的方式。,2.默示授权所谓默示授权,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言辞或者行为,使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权代替被代理人从事某种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代理权。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两种:,(1)以言辞、行为默示而产生。,(2)以身份关系、合作行为推定而产生。,3.客观必需的代理,在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法定授权托管被代理人财产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代理人为保全受托财产而必须采取紧急的、必需的而又超出授权范围之外的措施,基于此种措施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所产生的代理权,英国法律将其称之为客观必需的代理权(The Agency of Necessity)。,根据英美法的判例,客观必需的代理关系的产生必须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和商业上所必需的;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同被代理人取得联系,或者情况紧急不允许等到委托人的指示;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4.追认代理,所谓追认代理,是指在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出了授权的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事后该合同得到了被代理人批准或承认,这种行为就叫做追认,由此而产生的代理权就叫做追认代理。,追认代理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代理人在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且原则上须指出或可以推定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商号。,(2)被代理人必须在代理人行为期间和追认代理期间,具有该授权的行为能力。,(3)代理人在追认代理行为时,必须了解代理行为的主要内容。,(4)被代理人必须在第三人撤回其与代理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以前予以追认,并且其追认的代理行为必须合法。,中国法,中国法律中关于代理的规定主要编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之中。,中国法律,委托产生法定产生指定产生,三、代理权的终止,所谓代理权的终止,是指根据代理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行为表示以及某些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代理权消灭的行为。,代理权的终止情形通常有两种:,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者行为表示终止,根据代理合同中的约定而终止。,根据当事人的事后协议而终止。,基于被代理人依法撤回代理权而终止。,基于代理人放弃代理权而终止。,代理权终止,根据法定终止事由的出现而终止,一般来说,在发生以下法定事由时,代理权得依法自动终止:,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权自动终止。,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权得依法自动终止。,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因破产等原因终止时,代理权依法终止。,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特定关系的解除,代理权得依法自动终止。,中国法律现状: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代理权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四、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不享有或已丧失代理权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越出授权范围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原则上讲,无权代理人所作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无权代理行为可以由被代理人于事后予以追认而发生效力。如果被代理人事后不予以追认,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责。如果第三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或者合同中已经排除了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则无权代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79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而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应按照第三人的选择负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的义务。法国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典也规定: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损失赔偿的责任。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将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解释,具有合法代理权是代理人对第三人的默示担保,因此,在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不论代理人的行为是出于恶意还是出于不知情,只要因其无权或者越权代理而造成第三人的损失的,就须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除非第三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代理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各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由于某种正当理由,善意的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各国法律为保护善意的第三人,一般都规定表见代理行为是有效的。,构成表见代理的途径主要是:1.被代理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无权代理人为其代理时,不表示反对。2.无过失的第三人凭借被代理人的讲话、印章、介绍信和其他种种行为,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第二节 代理关系中三方当事人的义务,一、代理关系,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内部关系,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或者法律规定而形成的代理关系是代理关系中的内部关系(Internal Relationship)。这种关系由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加以规范。原则上讲,当被授权的代理人与第三人依法从事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后,该项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就要约束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代理人并不是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后果中的一方当事人。但是,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出了授权的范围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那么该合同就对被代理人没有约束力,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代理行为中的外部关系(ExternalRelationship)之一。,按照代理的一般原则,代理人是被授权代替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合同一经订立,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就归于被代理人,由被代理人直接对第三人负责,代理人对此一般不承担个人责任。但是,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代理事务已经完成,代理人仍需对第三人承担一定的责任。,1.在委托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代理人应对其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负责:,在上述各种情况下,第三人若因代理行为的后果而发生损害,既可选择对代理人也可选择对被代理人提起诉讼。如果是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时,第三人还可以把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代理人用明示或暗示形式同意对该合同负责;代理人在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并未清楚说明自己是代理人(未披露代理关系);代理人在签字蜡封式合同上签名,即使注明自己是代理人也要对该合同负责;被代理人是虚构的情况下,代理人要对所签订的合同负责;商业惯例要求代理人对其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负责;在合伙合同中,每个合伙人都是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因此合伙人彼此之间要负连带责任。,2.在法定代理的情况下,若被代理人无行为能力,代理人应对给第三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3.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由于无权代理处于不确定的地位,若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在日后予以追认,则可解除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的个人责任;若行为后果未被追认,则除非第三人在订约时已知道该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上有瑕疵,否则代理人需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一般来说,当被授权的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生效后,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均须承受该合同的约束。但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并非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那么,在此种场合下,如何确立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归属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对此,如第一节所述,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和英国法系国家的法律各有其处理的方法。在代理关系中如何规范第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均十分重要。关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义务,各个法系中没有统一规定。,二、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义务,1.应竭尽全力履行代理职责,诚然在特殊情况下,各国法律均允许代理人可以在经被代理人同意之前将代理权进行再委托:,(1)代理人的委托是属于很明显的常规行为,为贸易习惯所允许。,(2)代理权的再委托是客观必需的。(3)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于从事某项行为无以为计,并且在被代理人知道和有理由知道的情况下,代理人可以将代理权进行再委托。,2.应忠诚互信地履行代理职责,3.应严守商业机密,4.应及时申报并结清账目,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1.权利担保义务,所谓权利担保义务,主要是指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事务中,必须对第三人保证它的代理权是毫无瑕疵的,并且这种权利担保义务是默示的,不论第三人是否提请验证,也不论代理人是否声明。只要代理人没有做出确定的意思表示,且第三人也不属于知道或理应知道之列,代理人就必须对第三人承担权利担保的义务。如果因为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出了授权的范围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等权利瑕疵而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失,则由代理人承担责任。,2.诚实信用的义务,所谓诚实信用的义务,主要是指代理人要以善意的心态和合法的手段从事代理事务,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故意和过失。,各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在直接代理中,只要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的身份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则直接及于被代理人。在间接代理中,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论代理人事先是否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该合同都将被认为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作。,代理人无论是否披露被代理人的身份,只要在其代理权限内清楚、明确地表明示以代理人的身份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那么其所订立的合同也将被视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中,即使事先得到了被代理人的授权,只要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那么其所订立的合同就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三、被代理人的义务,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义务,1.应及时、足额支付佣金,被代理人必须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付给代理人佣金或其他约定的报酬。当事人在商定代理的同时,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对有关佣金的数量和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的规定。,(1)关于被代理人是否可以不支付佣金而绕过独家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约的问题。,按照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凡是在指定地区享有独家代理权的独家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人所达成的一切交易,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参与其事,都有权要求佣金,除非代理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根据英美法系的判例,如果当事人在代理合同中没有特别规定,那么被代理人是否可以不支付佣金而绕过独家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约,主要按在该项交易达成过程中代理人是否参与,若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是代理人努力的结果,代理人就有权收取佣金,但是如果被代理人没有经过代理人的介绍而直接与代理地区的第三人达成交易,代理人一般则无权索取佣金。,(2)关于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是否可以无偿享受代理人在代理期间所建立起来的商业信誉问题。,当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所介绍的买主还连续向被代理人订货时,被代理人是否应向代理人给付佣金的问题,本来应在代理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代理合同中对此问题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往往会造成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争执。由此两大法系国家或判例均规定了详细的救济方法。,2.应弥补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如果代理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受到损失的,可向被代理人请求赔偿损失。对于由代理人自己的错误或者疏忽所引起的费用支出,则不得请求赔偿。,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按照代理的一般原则,代理人是被授权代替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人,合同一经订立,其权利与义务归属于被代理人,由被代理人直接对第三人负责,代理人对此一般不承担个人责任。但是,若代理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没有披露被代理人的身份,或者代理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无权或越权代理等,代理人就需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不同的情形下,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是有差异的。所以,要阐述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则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形而定,事实上,两大法系对此问题的规定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四、第三人的义务,(一)第三人对代理人的义务,原则上讲,代理人是被授权代替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人,合同一经订立,其权利与义务归于被代理人,由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义务,第三人对代理人一般不承担个人责任。但是,若代理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没有披露被代理人的身份,或者代理人在处置委托事务时无权或越权代理等,则代理人与第三人实际上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此,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各自的义务,但在不同的情形下,第三人对代理人所承担的义务是有差异的。,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各国法律的规定第三人对代理人的义务,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在直接代理中,只要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身份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那么,合同的效力则直接及于被代理人。在间接代理中,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与第三人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而第三人则需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代理人承担履约义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中,无论是否披露了被代理人的身份,只要在其代理权限内并清楚、明确地表明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那么,其所订立的合同就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事务中,即使事先得到了被代理人的授权,只要它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那么,其所订立的合同就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第三人对被代理人的义务,如上所述,代理人若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之下并以代理人的身份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那么,一旦合同依法成立,被代理人就是该合同的当然当事人,第三人就需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被代理人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若代理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没有披露被代理人的身份,或者代理人在发生了无权或越权代理等情形下,只要第三人认可了被代理人事后所行使的追认权或者介入权,那么,被代理人实际上就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第三人也就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被代理人承担履约义务。另外,如果第三人串通代理人侵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代理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