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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疆
某大学
喀什位于新疆西南部,是祖国最西端的一座城市,周边接壤五国,拥有“五口通八国,一路连欧亚”的独特区位优势,不仅是祖国向西开放的重要门户,也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南疆支点城市和中巴经济走廊的起点城市。中巴经济走廊建设 8 年多来已为巴基斯坦带来 254 亿美元的直接投资,中国更是已连续 6 年成为巴基斯坦的最大贸易伙伴。随着投资额与贸易额的增长,需要大量处理中巴经贸实务的法治人才,但目前此类人才储备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在国家“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政策的指导下,结合新疆“需要大量高端的、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以助力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的实际,作为喀什地区唯一一所综合型高等院校的南疆某大学应承担地理区位和历史赋予的双重使命,为培养地方涉外法治人才贡献力量,助力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和中巴经济走廊建设。一、南疆某大学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战略定位(一)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理念应为“地方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首次明确提出,要建设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的 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2.0 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就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涉外法治人才提供了纲领性意见,强调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据此,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初步形成了“内外有别”的平行培养路径。“对外”是指专门培养“国际法律规则制定的参与者”“国际法律理论变革的引领者”以及“全球公共事务管理的决策者”三方面的涉外法治人才1,旨在增强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提高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深度,增强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引领国际法律理论变革、维护国际组织运行以及维持国际公平正义的能力。此类人才主要活跃于国际政治舞台,是实现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路径之一。而“对内”则是指在自由贸易区(港)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际要求下,为配合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在“立足区域,面向全国”的理念下培养“地方型涉外法律纠纷的裁决者”与“地方型涉外法律服务的提供者”2。高校在制定培养计划和方案时首先应当结合实际选择“国际型”或“地2023 年第 2 期(总第 1414 期)No.2,2023Serial No.1414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HEILONGJIANG EDUCATION(Research and Evalu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收稿日期:2022-06-28作者简介:张炯(1998),河南太康人,喀什大学法政学院助教,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基金项目:新疆维吾尔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深入实施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 2.0 背景下地方院校课程体系设计研究”(XJGXPTJG-202247);喀什大学校级教改课题“深入实施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 2.0 背景下地方院校课程体系设计研究”(KJAY2001)摘要:地方高校应结合本校实际确定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战略定位、功能定位及培养模式。以南疆某大学为例,虽然该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师资和经验不足,但该校所在地为中巴经济走廊中方起点。基于此,该校应将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战略定位为服务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将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功能限定至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法治服务提供者和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纠纷裁决者,进而选择“法学+外语”专业复合培养模式。关键词:中巴经济走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法学教育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23)02-0066-04地方高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战略定位、功能定位及模式选择以南疆某大学为例张炯,杨陶(喀什大学,新疆 喀什 844000)人才培养模式66方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理念,其次才是战略定位、功能定位和培养模式的选择。考虑到南疆某大学在师资、经验上的不足,以及喀什地区的实际需求,该高校应当选择“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理念。(二)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应当服务于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截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喀什地区进出口贸易总额接近 120 亿元。同年 6 月,喀什海关累计验放出口跨境电商包裹突破 100 万件。可见喀什地区进出口贸易市场具有广阔的前景,跨国经贸活动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已取得了丰富的阶段性成果,且溢出效益明显,如沙特投资大型项目的形式参与建设,阿富汗、阿联酋、土耳其也参与其中,阿富汗塔利班则频频“示好”,意图加入中巴经济走廊,享受“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地缘红利。然而,经贸交往日益频繁的同时,摩擦与纠纷也日益增加,但我国能处理中巴经贸纠纷的法治人才奇缺。据此,南疆某大学作为南疆地区唯一一所拥有法律硕士授权点,且设立了“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经济法律实务”特色方向的综合类地方院校,应充分利用地缘优势及教育部对口援疆政策,在“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理念的指导下,设置“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经济法律实务”系列特色方向课程,培养一批精通国际法与中巴法律、了解巴基斯坦国情、熟悉巴基斯坦风俗和习惯的涉外法治人才,为深入推进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三)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应当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2020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系统阐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涉外法治理念,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涉外法治问题不仅是中国协调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过程中面临的重要法治问题,也是国家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基础3。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交往的深入,部分国家频繁打着人权、国家安全的幌子干涉我国内政,对我国实施法律与经济制裁,企图遏制中国的发展。美国更是在民粹主义思想的驱动下,对华政治不断走向极化,其中对新疆问题的极端化认知和政策已成为极化政治的典型和抓手4。由于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具有将中亚、南亚、北非、海湾国家等紧密联系起来的作用,培养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可能会引来国际社会的持续关注。据此,南疆某大学在培养“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时,应制定严于疆外高校的培养标准,培养一批以扎实知识为基础、以公平正义理念为标准,能够运用法治武器维护我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的涉外法治人才,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二、南疆某大学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功能定位(一)“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的功能定位细分依据前述 决定 与 意见 以及学者观点,在明确“国际型”涉外法治人才与“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理念后,定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具体功能。其中,“国际型”涉外法治人才的功能可细分为“国际法律规则制定的参与者”“国际法律理论变革的引领者”与“全球公共事务管理的决策者”1。从现实出发予以考察,“国际型”涉外法治人才的功能定位还包括“国际组织中的纠纷裁判者”和“国际纠纷解决的参与者”。前者旨在培养能够在国际法院、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国际海洋法法庭以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等组织或机构中担任国际纠纷裁判者的涉外法治人才5,主要指法官和仲裁员。虽然此内容在“全球公共事务管理的决策者”中部分体现,但其侧重点在于治理,培养的是决策者,而不是专指纠纷裁决裁判者,故应当分而论之。后者则是从国内角度出发,旨在培养一批熟悉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规则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参与者,包括法官、仲裁员、调解员和律师。其可再细分为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指培养一批能够以高水平、高质量的方式参与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法官、仲裁员与调解员;对外则主要是指提高我国律师、学者参与国际争端解决领域的能力,旨在抵抗国际争端解决领域中的“欧洲中心主义”6。有学者结合自贸试验区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实际需要,提出“立足区域、面向全国”培养“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并将“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的功能定位为“涉外法治规则的制定者”“涉外法治服务的提供者”“涉外法治理论的研究者”与“涉外法律纠纷的裁决者”。此种功能定位排除了“全球公共事务管理的决策者”这项内容,从服务地方的实用角度出发增加“涉外法治服务的提供者”和“涉外法律纠纷的裁决者”两项内容,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为地方高校培养“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功能定位指导2。有鉴于此,考虑到“涉外法治规则的制定者”以及“涉外法治理论的研究者”的培养难度较大、耗时较长,南疆某大学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时应从实用性角度出发,结合地区实际与需求,将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功能定位至培养“涉外法治服务的提供者”与“涉外法律纠纷的裁决者”。(二)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法治服务提供者“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的法治服务提供者”旨在培养一批精通国际法与中巴法律、了解巴基斯坦国情、熟悉巴基斯坦风俗和习惯的涉外法治人才,使其能够在争端发生时以高效率、高水准的方式维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主要包括涉外律师、企业法务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巴基斯坦广阔的投资和贸易前景提高了国内相关主体在巴基斯坦开展投资、贸易活动的意愿,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选择到巴基斯坦投资办厂、承揽工程或直接与巴基斯坦进行贸易活动。但在投资与贸易额增长的同时,能够为相关主体在巴基斯坦从事投资和贸易活动提供法律建议,或在纠纷发生时提供相应地方高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战略定位、功能定位及模式选择以南疆某大学为例67地方高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战略定位、功能定位及模式选择以南疆某大学为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和法务人员却远远不足。以喀什市为例,位于喀什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产业园的大多数企业都曾面向巴基斯坦开展过贸易活动,但喀什本地的执业律师、企业法务以及开发区工作人员都无法为其开展跨境经贸活动进行有效指导或提供相应法律建议。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聘请巴基斯坦当地律师,但规模较小的企业,特别是仅从事跨境贸易活动的中小型企业,通常不愿负担或无渠道与巴基斯坦当地律师进行对接,而聘请或咨询国内精通国际贸易或投资法律的相关人士,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难以负担高昂费用,且通常国内难以找到精通巴基斯坦经贸法律规则的相关人士。因此,从服务地方发展实际需求出发,南疆某大学应将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功能定位至“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的法治服务提供者”。(三)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纠纷裁决者“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的纠纷裁决者”旨在培养一批能够有效处理中巴民商事纠纷的法官和仲裁员。就法官而言,由于新疆对外经贸交往增长迅猛,全区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数量及类型已发生较大变化,为适应新变化新形势新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南、北、东疆的地域特点及各级法院民商事审判力量的配备情况,增加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等三个中级法院作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初审法院7。但新疆南疆地区两级法院在编法官 1 102 人,仅有 27 人拥有硕士学位,占比不到 2.5%,缺乏高层次法律人才,特别是高层次涉外法律人才。因此,南疆某大学培养“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的纠纷裁决者”能有效弥补地方法院高层次涉外法律人才的不足。此外,根据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巴基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联合编著的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之 巴基斯坦 (以下简称 巴基斯坦投资指南),中巴当事人通常选择商事仲裁方式解决重大商事纠纷。因此,南疆某大学在培养“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的纠纷裁决者”时,不仅应培养法官,也应当培养作为非典型“裁决者”的仲裁员。三、南疆某大学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模式选择(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目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大致可归为三类:综合培养模式、特色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