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法创业者的舞台
第二
企业法
创业者
舞台
第二章 企业法 创业者的舞台,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五、法律责任,第二章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学习目标:1、了解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的概念;2、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以及事务管理;3、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和法律责任;4、结合所讲授的内容,学习查阅法律法规,学会分析案例。,引 例,张某于2002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3年1月该企业因故解散。2005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请问:张某是否应对甲公司偿还15万元的货款?,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提交申请,投资人,其他委托代理人,审查登记,登记机关,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有两种方式: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2,1,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2.受托管理人员的义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2.受托管理人员的义务(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投资人与受托人应签订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但该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清算人: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通知和公告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3.财产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4.债务承担与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5.注销登记程序: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消灭。,(二)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清 算,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及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本 章 总 结,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本章是经济法的主体法部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的资格作出了限制;规定了企业事务管理的模式。,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以及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二、普通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四、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学习目标,明确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和设立程序。,掌握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内容,了解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法律责任。,目标1,目标 2,目标3,引例,甲乙丙订立一份普通合伙的合伙协议。该协议约定:(1)甲的出资为现金7000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2)乙的出资为现金12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3)丙的出资为作价10万元的汽车一辆,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4)企业事务由甲、丙负责。乙不从事管理,也不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5)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问:你知道这份协议的效力吗?,一、合伙企业法概述,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一)合伙的概念,(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分类,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注意:,合伙人资格: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设立条件:,1.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二)合伙企业财产,1、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独立性和完整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合伙事务执行,1.执行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内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