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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jy00410
第10讲 相关合同制度(一)   第三节 相关合同制度    01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如定做西服,家具等。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提示】交付工作成果前,承揽人不受定做人的控制(检验除外)。   【注意】承揽合同中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1)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三人不负责);   (3)有权将 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对完成结果向定作人负责。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承揽合同特征的是( )。   A.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B.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C.承揽人独立完成合同义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   D.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揽人的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2.材料检验的义务;3.通知和保密义务;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 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2.支付报酬的义务;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4.验收工作成果。   【注意1】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均由承揽人负责检验,且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及零部件。   【注意2】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要赔偿。   【2017考题·单选题】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是( )。   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人,因等待答复,未能如期完成工作   B.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遂自行更换为自己确认合格的材料   C.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损毁   D.因定作人未按照支付报酬,承揽人拒绝交付工作成果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人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工作不能完成的,经催告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解除合同。 定作人 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具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必须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例题·单选题】关于承揽合同解除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B.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C.承揽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选项A错误,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选项B错误,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选项C错误,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16考题·单选题】关于承揽合同中解除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定做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B.承揽人将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做人有权解除合同   C.承揽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定做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D.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承揽合同的解除。只有定作人才有任意解除权,但是解除后,需要赔偿责任。选项A、C中的承揽人都不能解除合同,选项B,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承揽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承揽工作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或定做人提供   B.承揽人可以自主决定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C.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可以依法留置工作成果   D.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承揽人损失   E.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第三人对辅助工作向定做人负责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承揽合同的特征。在承揽合同中,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02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是一种 转移财产所有权、有偿的、双务的、诺成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卖人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标的物的义务;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3.瑕疵担保义务。 买受人 1.支付价款的义务;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3.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注意1】出卖人的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 含 义 现实交付 直接交付标的物; 简易交付 标的物合同订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 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买受人; 指示交付 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 拟制交付 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给买受人。   【2019考题·单选题】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的方式,称为( )。   A.拟制交付   B.占有改定   C.现实交付   D.简易交付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简易交付是指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支付。   【注意2】交付标的物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注意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1.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 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就在该地点交付。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双方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注意4】质量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原则   1.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2.没有国标行标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注意5】包装方式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1.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2.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例题·单选题】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采用的确定相关内容方式有:①按照交易习惯确定;②签订补充协议;③按合同法其他规定执行。三种方式正确的先后顺序是( )。   A.①②③   B.③②①   C.②①③   D.②③①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注意6】瑕疵担保义务 项 目 内 容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如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可能,则出卖人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出卖人不承担保证权利义务。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必须保证标的物转移后,具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品质(符合质量要求)。   【注意7】价款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①补充协议;②按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③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④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 变动情况 原 则 价格上涨 价格下跌 按期交付的 就新原则 按新价格 按新价格 逾 期 逾期交付标的 就低原则 原价格 新价格 逾期提取标的 就高原则 新价格 原价格   【记忆】谁违约,就惩罚谁。   【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一特种建材买卖合同,约定执行政府指导价,于2016年6月1日前交付完毕,6月1日的政府指导价是2500元/吨,但甲方直至2016年8月1日才交货,此时的政府指导价是2800元/吨,结算时应按照( )计算。   A.2800元/吨   B.2650元/吨   C.2500元/吨   D.2200元/吨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注意8】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1)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 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注意时效);   (2)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 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两年时效限制。   【例题·单选题】材料供应合同中对钢材的价款约定不明确,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且依合同有关条款等仍不能推定,则该价款按( )履行。   A.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   B.履行时订立地市场价格   C.履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   D.政府指导价格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情况 处理规定 一般原则(以交付作为分水岭) 毁损灭失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限交付的 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符合一般原则) 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一般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时由买受人承担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 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自合同成立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例题·单选题】甲施工企业向乙建材公司购买一批水泥,关于该买卖合同中水泥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若由于甲自身过错,导致水泥交付期限推迟一周,灭失的风险由甲承担的时间相应推迟   B.因水泥质量不合格,甲拒绝接受水泥或解除合同,则水泥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承担   C.水泥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乙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承担   D.若乙出卖的水泥为在途标的物时,则其损灭失的风险自水泥交付完成时,由甲承担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选项A错误,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选项B正确,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选项C错误,说法过于绝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D错误,说法过于绝对,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016考题·单选题】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下列说明中正确的是( )。   A.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后由出卖人承担   B.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买受人时由买受人承担   C.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D.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选项A,在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选项B,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选项D,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四、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一)凭样品买卖   1. 标的物的品质须与特定的样品品质一致;   2.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3.如买受人 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仍应当符合通常标准。   (二)试用买卖   1.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补充协议、按照有关条款或习惯、由出卖人确定。   2.试用人在试用期内可以买也可以拒绝;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三)招标投标买卖   依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   (四)拍卖   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出售给应价最高的竞买人的方式。   (五)易货买卖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五、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一)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买卖合同的解除   1.主物解除,从物解除;从物解除,主物不受影响;   2.数物中一物不符合规定,则解除一物,特殊情况全部解除;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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