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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规划的作用
1、宏观经济条件调控的手段
城市规划通过对城市土地和空间使用配置的调控,来对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从而保证城市的有序发展。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之所以需要干预,关键在于各项建设活动和土地使用活动具有极强的外部性。
城市规划之所以能够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条件的手段,其操作的可能性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一是通过对城市土地和空间使用的配置即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进行直接的控制。第二,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进行管理的实质是对开发权的控制,这种管理可以根据市场的发展演变及其需求,对不同类型的开发建设实施管理和控制。
2、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城市规划通过对社会、经济、自然环境等的分析,结合未来发展的安排,从社会需要的角度对各类公共设施等进行安排,并通过对土地使用的安排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基础,通过开发控制保障公共利益不受到损害。
对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等,则通过空间管制等手段予以保护和控制,是这些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使公众免受地质灾害的损害。
3、协调社会利益,维护公平
社会利益涉及多方面,就城市规划的作用而言,主要是指由土地和空间使用所产生的社会利益之间的协调。
首先,城市是一个多元的复合型的社会,城市规划以预先安排的方式、在具体的建设行为发生之前对各种社会需要进行协调,作为社会协调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得对待各利益团体,并保证普通市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活和发展的需要。
其次,通过开发控制的方式,协调特定的建设项目与周边建设和使用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某一块地的价值不仅取决于该地块的使用本身,而且往往还受到周边地块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使用方式等等的影响,而且不仅受到现在的土地使用状况,更为重要的是会受到其未来的使用状况的影响。
4、改善人居环境
人居环境涉及许多方面,即包括城市与区域的关系、城乡关系、各类聚居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涉及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涉及各聚居点内部的各类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城市规划师的角色与地位(熟悉)
1、政府部门的规划师
担当两方面职责:一方面是作为政府公务员所担当的行政管理职责,是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另一方面是担当了城市规划领域的专业技术管理职责。
作用:政府部门的城市规划师是城市规划领域中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核心,同时也是保证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合理性的中坚,是城市规划实施和发挥作用的关键。从这样的意义上讲,政府部门的城市规划师的角色,就是要发挥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运用城市规划专业技术手段,执行国家和政府的宏观政策,保证城市的有序发展。
政府部门的城市规划师在具体行政行为开展的过程中, 运用城市规划的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通过各类建设的规划管理对不同的利益诉求进行协调,在特定情况下对相关利益冲突进行仲裁,维护社会公平。
2、规划编制部门的规划师
城市规划编制部门的城市规划师的主要职责是编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以操作的城市规划成果,因此其主要角色是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
作为规划编制部门的规划师终究不是决策者,而是为决策者提供咨询和参谋,因此必须坚持专业技术的要求,强调专业技术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使最终的决策能够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作用:公正、公平地处理好各种社会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3、研究与咨询机构的规划师
研究与咨询的工作与规划编制机构的工作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主要并不是编制法定的城市规划,其完成的研究和咨询的成果并不会直接被作为法定性的政策和文件而得到执行。在相当程度上,研究与咨询机构的工程师是以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的身份为主,工作的重点在于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进行技术储备。
与前两种规划师——政府部门和规划编制机构的规划师相比,研究与咨询机构的规划师在工作内容上更少受到现实和实施中具体问题的制约,更具有对现实的批判性和对和理性的追求。
4、私人部门的规划师
这里所指的私人部门主要是指类似于房地产开发、投资等机构,他们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有非常明确的利益诉求。
在私人部门中的规划师,首先是特定利益团体的代言人,他们运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与政府部门、规划编制机构或者咨询机构等城市规划师进行沟通和交流,为其所代表的机构谋求最大利益,但并不意味着私人部门中的城市规划师对公共利益就无所作为。首先,私人部门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的意识,从而有助于规划师担当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其次,私人部门的规划师具有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桥梁的作用,从而有可能使两方面的利益得到兼顾,为保证整体利益而提供基础。
第二节 我国城乡规划体系
(一)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构成(熟悉)
1、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主干法和基本法,城乡规划领域中的所有法规和规章、行政管理及其行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执行都必须以此法为依据,不得违背。
国家《城乡规划法》的核心既在于确定城市规划体系本身的架构,但更为重要的时确定了城乡规划体系的内外部关系及其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确定了城乡规划行为合法性的法律基础、程序和相应原则,从而保证城乡工作的开展和规划作用的发挥。
2、法规
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具有立法权的城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法规。
城乡规划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实施国家《城乡规划法》或配套的具有针对性和专题性的规章。城乡规划的地方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家规定的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的人大或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城乡规划条例、国家《城乡规划法》实施条例或办法。城乡规划地方法规是其适用地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行政规章以及城乡规划活动开展的基础。
3、规章
规章通常以“部长令”、“省长令”、“市长令”等形式发布。
行政规章的内容涉及城市规划中的所有行为,是对城市规划工作开展过程中所涉及内容行为的具体规定,其中既包括对城乡规划系统内部的管理规定,也包括城乡规划作为行政行为开展过程中与社会的相互作用行为的管理规定。规章的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同时不得逾越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
4、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时政府部门针对城乡规划开展过程中为有利于工作有序开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是具体工作开展的细则。
5、标准规范
标准规范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规范的实际效力相当于技术领域的法规,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是政府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二)我国城乡规划行政体系的构成
1、城乡规划行政的纵向体系
就纵向体系而言,是指不同层级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即国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它们分别对各自行政管辖区的城乡规划工作依法进行管理,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城乡规划行政的横向体系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对同级政府负责。城乡规划一般是通过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以及其他类似形式进行决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贯彻和执行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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