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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定价
调整
方法
预约
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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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977945028注册会计师 - 税法
第 09 讲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预约定价安排
【知识点 3】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一、可比性分析(前提)
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应当在 5 方面进行可比性分析: 1.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
2. 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
3. 合同条款;
4. 经济环境;
5. 经营策略。
二、5 种方法及适用范围
合理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
割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2.再销售价格法
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再销售者于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例题·计算题】某居民企业自行申报以 550 万元从境外甲公司(关联企业)购入一批产品,
又将这批产品以 500 万元转售给乙公司(非关联企业)。假定:该公司可比非关联交易的销售毛利率为 20。
要求:按再销售价格法计算此次销售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
应纳税额=[500-500×(1-20)]×25=25(万元)
3.成本加成法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4.交易净利润法
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指标包括:
(1) 息税前利润率=息税前利润÷营业收入×100%
(2) 完全成本加成率=息税前利润÷完全成本×100%
(3) 资产收益率=息税前利润÷[(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100%
(4) 贝里比率=毛利÷(营业费用+管理费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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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 税法
【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无
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以及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5.利润分割法
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利润分割法主要包括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企业及其关联方均对利润创造具有独特贡献,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
各方交易结果的关联交易。
【单选题·2021 年】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的转让定价方法是( )。
A.利润分割法 B.交易净利润法 C.再销售价格法
D.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取得利润 200 万元;乙企业将该批货物销
售给丙企业,取得利润 2000 万元。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后认定甲、乙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将 2000 万元的利润按照 7∶3 的比例在甲、乙之间分配。该调整方法是( )。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交易净利润法 D.利润分割法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三、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程序性内容,了解为主)
税务机关分析评估被调查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或者四分位法等统计方法,逐年分别或者多年度平均计算可比企业利润或者价格的平均值或者四分位区间。
【解析】税务机关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实际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
间中位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
【知识点 4】预约定价安排
【考情分析】比较重要考点(适用范围、优先受理等)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 年第 64 号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
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预约定价安排可以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 3 种类型。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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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来年度: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 3至 5 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2.交易金额: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 3
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二、预约定价安排优先受理 1.预约定价安排一般程序:
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监控执行。
【提示】6 个阶段是程序性规定,可做了解内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
(1) 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的;
(2) 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 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4) 预备会谈阶段税务机关和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预约定价安排的优先受理(易出选择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正式申请:
(1) 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
(2) 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
(3) 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
(4) 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有发生
实质性变化;
(5)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
(6)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
(7)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预约定价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
(8)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 4.预约定价简易程序(新增,了解)
(1) 三个阶段: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
(2) 适用简易程序:
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 3 个年度,每年度
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4 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 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 3 个纳税年度的、规定的同期资料;
② 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 10 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③ 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 10 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3)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 税务机关已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
② 未按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
③ 未按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④ 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更正;
⑤ 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5.预约定价安排的监控执行
(1)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6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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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年度报告。
(2)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3)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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