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第1202讲 对外贸易制度、外汇管理制度_create.docx
下载文档

ID:3553008

大小:60.29KB

页数:5页

格式:DOCX

时间:2024-06-15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1202 对外贸易 制度 外汇 管理制度 _create
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977945028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第 02 讲 对外贸易制度、外汇管理制度 三、对外贸易制度 (一)《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 (三)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1.原则:自由进出口。 2.例外: (1)一般限制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 者出口的; ③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④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⑤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⑥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⑦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⑧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⑨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2)安全限制 ①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 第 1 页 外贸经营者 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经营无需专门许可。 备案登记 从事货物或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否则,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国营贸易管理 ①国家只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②国营贸易一般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国营贸易企业,不等于国有企业),同时允许部分数量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 ③此类货物应当是明确和公开的,通过目录的方式让公众周知。 原则 ①统一管理原则:商务部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②公平自由原则; ③平等互利原则:地位平等。 ④区域合作原则; ⑤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一国(给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个人、企业、商品等的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相应待遇。 ⑥互惠对等原则。 指我国给予另一国某种待遇或者对其采取某种措施,以该国给予我国相应待遇或者对我国采取相应措施为前提。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及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适用地域 仅适用于中国内地,不适用于港、澳、台(单独关税区)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②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3.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管理制度 (四)对外贸易救济★ 救济方式: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1.反倾销 2.反补贴 3.保障措施 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 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对该产业提 供必要的支持。 第 2 页 特点 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特殊情形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 临时保障措施 方式:提高关税(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公告) 实施时间:不超过 200 天 最终保障 方式:提高关税或者限制数量等 补贴 指出口国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注意】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反补贴措施 征收反补贴税 临时反补贴措施:不超过 4 个月,不得延长 临时反倾销措施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商务部决定并公告) 期限:不超过 4 个月;特殊可以延长至 9 个月。 立案调查决定公告 60 日内不得采取。 反倾销税 期限不超过 5 年,经商务部复审可适当延长 倾销 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反倾销调查 启动:支持者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 50%以上; 但支持者产量未达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 25%的,不得启动 时间:12 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延长不超过 6 个月。 原则——自由进出口 限制★★ 货物进出口 申请=自动许可 数量限制:配额管理(包括关税配额) 其他限制:许可证制度 技术进出口 向商务部备案登记;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登记并非合同生效要件,只具有备案的意义。 许可证制度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四、外汇管理制度 (一)外汇管理概述 1.外汇的概念★★★ 2.《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基本原则:经常项目自由兑换 2.个人外汇管理★★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 5 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经营性外汇收支:按货物贸易原则管理 个人资本性外汇收支:按资本项目管理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基本原则:资本项目外汇部分管制★★★ 2.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第 3 页 外商直接投资 ①直接投资的汇入、汇出:先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符合真实自用原则。 (1)概念 包括资本转移、非生产及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及贷款等。 (2)一般规定 ①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结汇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或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购汇汇出。 概念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和经常转移(单方转移); 贸易及服务收支是最主要内容。 在经常项目下发生的外汇,即经常项目外汇。 一般规定 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保留或者结汇均可。 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 银行对交易真实性与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审查 属人兼属地主义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境外) +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 境内机构 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境内个人 中国公民和在中国连续居住满 1 年的外国人。 不包括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 外汇 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外币有价证券(债券、股票)、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 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本身不是货币,但具有价值,可用于成员国与基金组织间的官方结算,并可用于换取等量的可自由使用货币。 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人民币成为与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并列的第五种可自由使用货币。但人民币尚未完全实现自由兑换(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措施 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 4 年;延长后总期限不超过 10 年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3.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4.外债管理★★★ (四)人民币汇率制度★★★ 现行汇率制度: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五)外汇市场管理★★ 第 4 页 1.外汇零售市场 银行与企业、银行与个人之间进行柜台式外汇买卖所形成的市场 2.外汇批发市场 银行间外汇市 (1) 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以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为辅的机构间外汇买卖市场。 (2) 银行间外汇市场提供集中竞价、双边询价和撮合交易三种交易模式。 概念 外债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包括境外借款、发行债券、国际融资租赁等。 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用途 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外保内贷 (1) 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①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②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③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④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2) 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 (3) 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外保内贷 (4)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5)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制度★★★ ①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账户、 资金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制度 目前,我国的 QDII 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管制内容: ①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境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 ②外汇管理局:负责投资额度、账户及资金汇兑管理 境外直接投资 ①应当办理登记备案,取消了外汇资金来源审核。 ②境外直接投资所分得的利润:经常项目外汇或办理结汇。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六)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 1.特别提款权:本身不是货币,但具有价值,可用于成员国与基金组织间的官方结算,并可用于换取 等量的可自由使用货币。 2.2015 年 12 月,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权重为 10.92%。人民币成为与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并列的第五种可自由使用货币; 但人民币尚未完全实现自由兑换——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第 5 页 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