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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财产
受益
所有人
增值税
中国
境内
机构
个人
对外
税收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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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977945028注册会计师 - 税法
第 03 讲 转让财产、受益所有人、增值税、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
(四)转让财产
1.一般规定
2.间接转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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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1)
政策核心
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合理商业目的
判断合理商业目的,要基于具体交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交易整体安排和所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应依据单一因素或者部分因素予以认定
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
除(2)和(3)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①境外企业股权 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②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 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
项目
具体规定
取得方
式
转让动产所得、转让不动产所得、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
定
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款项中扣缴
特殊规
定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应纳税
额
计算公
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不含增值税收入-财产净值)× 10%或者协定规定优惠税率(一般不涉及)
动产
考试不涉及
不动产
不含增值税收入=含税价款÷(1+9%)
股权
无需价税分离
注意多次投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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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 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③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④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2)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同时符合)
①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 80%以上的股权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 80%以上的股权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 80%以上的股权
大战提示
境外企业股权 50%以上(不含 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上述持股比例应为 100%
②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③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
(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3)不适用(1)的规定
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不适用上述第(1)条的规定的情形:
①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②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交的资料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②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③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④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上述 1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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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益所有人
1.“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大战提示】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2.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的因素
(1)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 12 个月内将所得的 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
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2) 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3) 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4) 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
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5)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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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3.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情形
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
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1)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
(2)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虽不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但该人和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均为符合条件的人。
【解释】“符合条件的人”是指该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根据中国与其所属居民国(地区)签
署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和申请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相同或更为优惠。
【大战提示】上述要求的持股比例应当在取得股息前连续 12 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规定比例。
【案例】中国与甲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协定股息税率为 8%,中国与乙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协定股息税率为 5%。
4.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
“受益所有人”身份:
(1)缔约对方政府;
(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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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4)申请人被第(1)至(3)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大战提示】上述要求的持股比例应当在取得股息前连续 12 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规定比例。
【案例 1】香港居民 A 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时,其为香港政府或者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或者香港居民个人,可直接判定香港居民 A 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十条(股息)规定,如果香港居民 A 是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且持有申请人 25%以上股份,可以享受 5%的优惠税率待遇;如果香港居民 A 是香港居民个人,为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十条(股息)规定的其他情况,可以
享受 10%的优惠税率待遇。
【案例 2】香港居民 B 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时,香港居民 A 通过香港居民 C 间接持有香港居民 B100%股份,如果香港居民 A 为香港政府、香港居民且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或香港居民个人,可直接判定香港居民
B 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案例 3】香港居民 D 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直接持有香港居民 D100%股份的人为香港政府、香
港居民且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或香港居民个人,可直接判定香港居民 D 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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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税
(一)境内的判定
【对比提示】企业所得税境内的判定
(二)增值税的计算
五、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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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具体规定
设有经营机构
经营机构自行申报纳税
未设经营机构
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项目
具体规定
销售货物所得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
让所得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
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项目
具体规定
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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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2019 年)境内机构对外付汇的下列情形中,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是( A.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差旅费 10 万美元以上的
B.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会议费 10 万美元以上的
C. 境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旅游服务费 5 万美元以上的
D. 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 5 万美元以上的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 ABD 均为对外付汇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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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具体规定
对外付汇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 5 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除无需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对外付汇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1)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大战提示】(新增)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对外付汇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1)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 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 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 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 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 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7) 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 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 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 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 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 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 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15)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16) 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17)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