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1001
企业
国有资产
法律制度
_create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第 01 讲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977945028
2022 年核心考点预测
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要求
国有资产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企业产权转让
考频预测
★
★
★
★★
★★
★
考试题型
客观题
客观题
客观题
客观题
客观题
客观题
本章分值
4-5 分
企业增资
企业资产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考频预测
★
★
★
考试题型
客观题
客观题
客观题
本章分值
4-5 分
2022 年核心考点详解
考点: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1.企业国有资产概念
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形成的权益。
特别提示:
①国有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划分,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等。
②国家作为出资人对企业法人财产不具有直接的所有权,但可以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1)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①国务院: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
②地方人民政府:其他国家出资企业。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为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4)推动企业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 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5)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6)企业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所出资企业承担责任。
第 7 页
考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经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举例】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央文化企业、中国铁路、中国烟草及中国邮政集团等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4.基本职责
(1)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2)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3)对于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被委派的股东应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5)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考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要求★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1)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以:
①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②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③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特别提示: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2)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特别提示: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考点:国有资产登记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1.登记的范围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2)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
(3)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特别提示:上述企业以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①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②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登记的内容
(1)占有产权登记
①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②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③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变动产权登记
①企业名称改变的;
②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③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④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②-⑤情形,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3)注销产权登记
①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③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3.登记的管理
(1)管理机关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2)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为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负责中央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和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同级地方政府出资的金融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考点: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1.评估范围
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14)金融企业除以上情形外,有资产拍卖、债权转股权、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处置不良资产等情形的也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对比】
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
①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②国有独资企业与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者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③金融企业在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时,也可以不进行评估。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系统
(1)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2)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公司制。
(3)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3.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1)核准制
①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核准。
②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特别提示: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
①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③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
(2)备案制
①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备案
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考点:企业产权转让★
1.审核批准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审核。
特别提示:
①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产权转让时,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持股,持股比例最大股东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
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2.审计评估
(1)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2)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3.确定受让方
(1)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2)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特别提示: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转让方应在转让行为获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预披露。
(3)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
【对比】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时,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但新的底价低于评估价格 90%的,应经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4)首次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 12 个月内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4.结算交易价款
(1)交易价款应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
(2)原则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结清。
特别提示:分期付款的,首付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3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5.以下情形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特别提示: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考点:企业增资★
1.审核批准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
特别提示: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特别提示: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增资,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2.审计评估
下列情形,可依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1)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2)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3)国有控股或者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4)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的。
3.确定投资方
(1)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 40 个工作日。
(2)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3)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应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特殊规定
(1)经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情形:
①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②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2)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情形:
①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②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③企业原股东增资。
考点:企业资产转让★
1.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2.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1)转让底价高于 100 万元、低于 1000 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2)转让底价高于 1000 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3.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考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1.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行为。
2.不得实施无偿划转的情形:
(1)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2)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3)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5)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3.由政府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1)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
(2)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3)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4)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持有的;
(5)其他由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