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第16讲要约收购程序、强制要约制三、要约收购程序★★★(注意案例)(一)提示性公告1.预定收购比例不得低于已发行股份的5%。2.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二)要约公告和竞争要约★★【举例】A收购甲,3.1发出要约,截止到4.20;B竞争要约,4.1提示性公告,4.10发出要约,截止到5.【案例】3月23日,甲发出全面收购乙公司股份的要约,要约有效截止日为4月24日,拟以A公司发行的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券支付全部收购价款。因市场出现波动,甲于4月1日拟撤销该收购要约,未获中国证监会同意。4月6日,甲宣布变更收购要约。股东张某于3月30日宣布接受了甲发出的收购要约,但因甲变更了收购要约,张某于4月22日宣第11.公告前取消(要约撤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购计划,但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2.要约收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3.要约不可撤在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4.要约的变更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需及时公告,载明具体的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但要约变更不得有以下情形:①降低收购价格;②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量;③缩短收购期限。【注意】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5.竞争要约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至少保证15天),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注册会计师-经济【问】(1)中国证监会不同意甲撤销要约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甲能否变更收购要约?并说明理由。(3)张某撤回对收购要约的接受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正确答案』(1)中国证监会不同意甲撤销收购要约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2)甲可以变更收购要约。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本题中,甲在4月6日变更收购要约是在15日之前,因此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