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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合同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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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要约与承诺
缔约过失责任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代位权与撤销权
担保合同相关规定
考频预测
★★
★
★★
★★
★★
★★
考试题型
客观题
客观题
客观/主观题
客观题
客观/主观题
客观/主观题
本章分值
12-15 分
第 01 讲 合同法律制度 2022 年核心考点预测
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977945028
保证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清偿
合同的解除
违约责任
考频预测
★★
★
★★
★
★
考试题型
客观/主观题
客观题
客观题
客观题
客观/主观题
本章分值
12-15 分
第 5 页
考点:要约与承诺★★
1.要约
2022 年核心考点详解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向特定人或非特定人发出。
要约
内容
撤回与撤销
撤回
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
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注意:以下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生效时间
(1)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4)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失效情形
(1) 要约被拒绝;
(2) 要约被依法撤销;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邀请
(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如悬赏广告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
内容
撤回与撤销
撤回
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撤销
不可以撤销
生效时间
到达要约人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与要约规定相同
承诺迟延与迟到
(1)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或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通常情形不能到达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视为新要约。
(2)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出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为有效承诺
承诺期限
信件载明日期的,自其开始计算 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之日起算
3.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未作特别约定时,应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特别提示】
①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一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原则上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特别提示】
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②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的地点不一致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适用 前提
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无效情形
合同有效
适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违反合同约
用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定
情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
形
应当保密的信息;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责任产生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上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违约责任产生于合
区
同生效之后;
别
(2)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
损失。(可期待利益损失要大于或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考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包括真正的利他合同和不真正的利他关合同。
真正的利他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不真正的利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第三人代为履行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双方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特别提示】第三人对履行债务具有的合法利益,可以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也可以基于财产关系产生。
考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类型
适用前提
行使主体
行使规定
同时 履行 抗辩权
没有先后 履行顺序
双方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 抗辩权
有先后 履行顺序
后履行 一方
先履行一方未(全面)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不安 抗辩权
有先后 履行顺序
先履行 一方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
(4)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
①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②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恢复履行
③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消除不安状态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代位权与撤销权★★
1.代位权
内容
代位权
定义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者与该权利有关的从权利,危及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构成要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原则上也应当到期;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主体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
管辖
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费用
债权人胜诉时,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特别规定
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代位行使
【特别提示】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2.撤销权
内容
撤销权
定义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实现,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特点。不同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
构成 要件
(1) 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3)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特别提示】处分行为包括:①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②无偿转让财产;③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4)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主体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
管辖
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费用
撤销权行使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特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别 规定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注意:性质为除斥期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考点:担保合同相关规定★★
1.担保方式
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特别提示】
①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也可以具有担保功能。
②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③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不能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
2.担保无效的情形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2)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特别提示】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比】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特别提示】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4.公司对外担保
(1)法定代表的越权担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
①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处理。
③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别提示】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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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2)对外担保的决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②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③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特别提示】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信赖
①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公司分支机构的担保
①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者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经金融机构授权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金融机构授权的除外。
③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担保公司授权的除外。
【特别提示】
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非善意,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有关规定处理。
5.新贷偿还旧贷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①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特别提示】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 11 页
考点:保证★★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1.保证合同性质
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要式合同、典型合同。
【特别提示】
①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③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④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2.保证人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特别提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机关法人可以为保证人。
(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3.保证方式
类型
责任形式
特别规定
(1)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
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
补充责任。 债务人先承担责
任,剩余不足部分由保证人承担
【特别提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情形: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
行债务能力;
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补充责任。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
债务人先承担责
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
任,剩余不足部分
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
由保证人承担
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责任的承担
(1)保证责任范围
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另有约定除外。
【对比】与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规定相似。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①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②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③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④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⑤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别提示】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①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
【举例】“主张权利”的方式: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③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④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⑤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履行特定行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确定。此时并非万事大吉,债权人还应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比】
A.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B.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⑥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特别提示】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
(4)保证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样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特别提示】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
(5)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不存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则由债权人选择如何行使担保)
(6)涉及保证人的诉讼问题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考点:合同的转让★
类型
条件
效力
特别规定
债权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须债务人同
意,但应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1. 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权。
2. 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1. 未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 可撤销,但受让人同意除外。 3.下列情形不得转让:
(1)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出版合同中出版公司的债权、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债权等)
(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特别提示】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债务加入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概括转移,需经他方当事人同意
——
意定转移:合同约定
法定转移:法律规定。例如,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被 兼并,由兼并后的主体承继相关权利、义务
考点:合同的清偿★★
清偿,是消灭债务的圆满状态,可以本人清偿,也可以代为清偿。
【特别提示】
①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③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
考点:合同的解除★
类型
分类
效力
特别规定
解除
意定 解除
合同完全履行前,终止合同关系
(1)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也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合同就自动失效,无需任何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或作出意思表示。
(3)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 解除
合同完全履行前,终止合同关系
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不履行方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应当符合两个条件: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定 解除
合同完全履行前,终止合同关系
(5)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6) 法律规定其他解除情形的。
①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②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在货物交付前,托运人可以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变更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③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特别提示】合同解除的其他规定:
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 1 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③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
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 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④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⑤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形态
类型
内容
特别规定
预期违约
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届期后不履行合同
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届期违约
履行在数量、质量上不符合约定的,称为不完全履行或瑕疵履行;
履行在时间上迟延的,称为迟延履行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债权人迟延
债权人对给付未受领或者未提供必要协助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2.违约责任承担形式
类型
内容
特别规定
继续履行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非金钱债务):
(1)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特别提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即金钱之债一定可以请求继续履行。
类型
内容
特别规定
补救措施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损害
赔偿损失
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但不超过可预见损失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调整违约金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赔偿
定金罚则
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定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但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特别提示】
①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②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③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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